曾 對 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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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ve to appeal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Pending proceedings maintenance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63A – Assessment of assets – Assessment of expenses – Interim legal fees – No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No order as to costs – Applicant failed to show judge erred in factual findings regarding RMB deposits and expenses – Leave refused on grounds of no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and no other reason in interests of justice
Legal issues: Whether applicant has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regarding RMB fixed deposits · Whether applicant has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regarding expenses and maintenance · Whether applicant is entitled to interim legal fees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application dismissed.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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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312/2017 [2020] HKFC 13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 2312宗
-----------------------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由女方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席根據家事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的新安排[新安排],處理女方是次的上訴許可申請,是次的安排不設口頭聆訊,而是根據女方日期為2020年3月13日的書面陳述書及上訴理由擬本作出裁決。 2.女方在她日期為2020年3月16日的送達誓詞中,表示她在2020年3月14日親手將申請上訴許可的傳票、陳詞大綱和上訴理由擬本及上訴安排的中英文通知交給男方。 3.男方若有反對陳詞大綱,男方需在收到女方的文件後14天之內存檔法庭反對陳詞大綱。家事法庭的登記處曾在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間重開了一段時間,但因應公共衛生考慮,司法機構再次實施一般延期安排,並關閉家事法庭的登記處。 4.家事法庭的登記處在2020年5月13日再次重開後,男方亦沒有根據新安排的指定,將反對陳詞大綱送交法庭存檔及作出送達,因此本席將以男方沒有陳詞的情況,處理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5.2020年1月31日本席就女方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及訟費供給頒下判案書,並頒令
6.女方不滿本席作出的判決,因此提出上訴許可的傳票申請並夾附上訴理由擬本。 7.女方在她的上訴理由擬本連同陳詞大綱中列出了27個段落為上訴理由。為方便討論,本席現將女方上訴理由的重點列出:
8.在處理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文節錄如下:-
討論 關於女方的上訴理由一 9.關於這一個上訴的論據,女方就本席的判案書第42 、43及45段和第50至55段,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並附上文件支持她的說法。其中,女方表示,尾數204人民幣定期78,651.99,是因為女方母親提取定期,女方按她的母親意願及需要提取。 10.女方亦解釋,女方弟弟如何交托款項給女方,及女方為何一次性由2013年2月20日起將款項存放5年定期,最後為何全數歸還女方弟弟,女方亦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 11.本席在判案書中第33段指出,女方的說法主要是表示,在她銀行戶口內的存款,有部份款項並不屬於她所有,而是她為人托管的。 12.本席在判案書第40段指出,根據女方在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債務一欄中指出,她表示她須在2018年7月23日將人民幣187,497.58歸還給她的母親,而在第41段,本席指出,定期在2018年7月23日到期。 13.本席繼而在第42段指出,尾數204人民幣定期在2017年2月14日之後取消,並在第49段指出,本席對於女方的說法指,是她的母親的定期的說法存疑。 14.本席在判案書第34段中,引述女方在第3份誓章中指出,她須在2018年7月歸還她的母親人民幣187,497.58,而女方同樣在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債務一欄中指出,她須在2018年7月23日將人民幣187,497.58歸還給她的母親。 15.本席在判案書第44段中指出,女方取消尾數204的定期,從沒有在誓章中交代,卻在誓章和經濟狀況陳述書內,表示要在2018年7月23日,定期到期後,歸還給她的母親,所以本席認為,女方指,她需在定期到期日歸還給她的母親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16.女方在她的上訴理由擬本第4段中指出,由於女方弟弟在2016年至2017年間患有膽管閉塞,腎有癌細胞,在廣華醫院就醫,進行多次切割及放支架手術,由於支架手術失敗重新再做,前後花了不少金錢,女方母親每天到醫院照顧弟弟,提取定期是按其意願及需要。女方在附件第20頁,附上日期為2020年3月2日關於女方弟弟泌尿外科的覆診便條。 17.先不討論,女方附上這類性質的文件,為何她不能在當時審訊前呈上。女方指,女方弟弟在2016年至2017年間患病,前後花了不少金錢,提取定期是按她的母親的意願及需要提取。 18.正如本席在判案書中第35段引述女方TKM-9,並指出,女方在2017年7月6日借了女方母親港幣50,000元,亦在2017年12月21日再借女方母親港幣50,000元,所以本席在判案書第45段指出,本席認為,女方母親的財政狀況應是有能力不需要動用尾數204定期的這筆金錢。 19.女方只是簡單指出,她是按她的母親意願及需要提取定期,本席看不到女方的解釋,有任何足夠原因指,本席認為女方的說法前後不符的裁斷上有任何犯錯的地方。 20.至於女方指,女方弟弟在患病期間停工一年多, 2017年拍了婚紗照,但後來女家悔婚,同時也知道女方辦理離婚,害怕凍結戶口等等,所以定期存款到期,便需要全數歸還。 21.本席已在判案書中第54段引述,女方在她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的說法,是她需在她的弟弟準備結婚前連本帶利歸還所有款項,不過女方在2017年9月1日的回覆問卷中表示她的弟弟是暫未有任何結婚打算的,與她現時上訴理由擬本第5段的說法不符。 22.本席在判案書中第55段,已解釋為何本席對女方指該些定期是她的弟弟的說法存疑,並在第56段指出,只是就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的申請聆訊而言,本席會當作女方所有的人民幣定存,都是她可以使用的資金來處理。 23.本席看不到現時女方的說法,有任何足夠的原因指,本席就事實的裁斷有任何犯錯的地方。因此本席認為,女方這些投訴,沒有任何合理上訴得直的機會。 關於女方的上訴理由二 24.女方在上訴理由擬本第6段指出,她的積蓄已用光,她亦花費律師費約港幣700,000元。女方並且指出截至2018年12月7日,女方不止支付了律師費港幣233,000元,而是支付了港幣700,000元。 25.本席在判案書第61段,曾處理女方的說法指律師費是從母親和姓張的女朋友借來,並檢視女方律師費金額合共港幣233,000元的證物,本席並未有表示,女方只有花費港幣233,000元在律師費上。 26.無論女方花費了多少律師費,在評估女方的資産時,本席已在多個段落進行了詳細的分析。首先,本席在判案書第26段引述女方的說法指,在婚姻期間,每月男方平均支付的金額約為每月港幣65,000元,但並不包括家庭子女的治療費用,而在第27段中,本席引述代表女方的大律師的說法指,法庭可以以港幣62,000元至65,000元這個金額,作為男女雙方婚姻期間每月家庭需要的水平。 27.本席在判案書第34段引述女方在她的第3份誓章中指出,女方向一名姓張的女性朋友借了港幣150,000元,用作支付律師費。本席亦在第35段引述女方借了她的母親港幣100,000元作為律師費。 28.本席在判案書第57段引述男方在他的第3份誓章中的說法指,女方在2017年5月12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內,填報女方擁有港幣1,649,120元。若女方在2018年4月的時候,這些款項都已花光,即表示女方每月使用高達港幣130,000元。 29.由判案書第58段開始至第64段,本席根據女方在2018年4月13日匯豐銀行在中國的人民幣定期的相關月結單計算,女方由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本席估計女方每月大約用了港幣22,800元。 30.因此才會令女方在2018年4月時,大約減少了港幣670,000元的現金資產價值。故此本席在第63段及64段指出,本席估計女方在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間,女方及家庭子女每月的支出,合共應不超過港幣37,600元。 31.本席亦在判案書第166段及第167段中指出,本席認為女方在2018年4月起至2020年4月,女方每月需自行補貼港幣17,000元,本席並估計女方大約需補貼港幣400,000元。按女方提供的資料顯示,女方餘下的人民幣定期到期後,連本金和利息合共有港幣976,527.69元,所以本席認為,截至2020年4月,女方尚有資產可動用。 32.以上估計的基礎,是基於本席在判案書第4段中,提及的臨時命令,需男方由2018年8月1日開始每月支付合共港幣58,000元給女方及兩名兒子,作為他們在此期間的臨時訟案期間贍養費及在判案書第18段,本席引述男方的案情指,男方希望維持臨時命令,並每月支付港幣58,000元作為估算的基礎。因此本席看不到女方的投訴,如何可推翻本席當時的估算。 關於女方的上訴理由三 33.女方在上訴理由擬本第7段至第19段,對本席評估女方的一般支出、個人支出及子女支出的多個項目作出投訴。 34.本席已在判案書的多個段落,先考慮男女雙方及子女在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並且由判案書第71段開始至第119段作出了詳細分析和考慮,最終在第120段本席認為,女方和兩名兒子每月訟案待決期間的合理生活費總額是港幣75,000元。 35.這個結論和事實的裁定,是本席認為這個數目,就是訟案待決期間的合理的實質需要,而需花費的數目。女方現時的投訴,只是希望法庭再次重新評估各項的支出,本席看不到現時女方的說法,有任何足夠的原因指,本席的裁斷上有任何犯錯的地方。因此本席認為,女方這些投訴,沒有任何合理上訴得直的機會。 關於女方的上訴理由四 36.女方在上訴理由擬本第20段指出,她沒有進行任何傳銷活動賺取任何收入。 37.本席已在判案書第121段中指出,即使本席當作女方,真的有進行傳銷活動賺取任何收入,本席亦不會接納男方對女方這一項指控,而影響計算女方及兒子的每月訟案待決期間的生活費,因此對於女方,現時這一項投訴,本席認為,沒有任何合理上訴得直的機會。 關於女方的上訴理由五 38.女方在上訴理由擬本第23及24段指出,本席未有考慮男方自設賭網之收入,女方並且指男方有足夠支付能力。 39.本席已在判案書第137段至164段,對男方的經濟能力作出詳細的分析,最終本席認為男方有足夠經濟能力支付女方,每月合共港幣75,000元的每月訟案待決期間的生活費。 40.本席的判決書內,是先決定女方及兩名兒子每月合理的訟案待決期間的生活費,然後再決定男方有否足夠經濟能力支付這個法庭認為合理的金額。因此對於女方,現時這一項投訴,本席認為,沒有任何合理上訴得直的機會。 關於女方的上訴理由六 41.女方在陳詞大綱第25段及第26段指出,自2019年解決了管養權,仍沒有給出首次約見日期。 42.女方表示她不同意中期贍養費每月為港幣75,000元 ,亦不同意中期贍養費由2020年3月1日開始支付,並希望可以追溯至由申請中期贍養費開始計算即2018年5月。 43.本席已在判案書第165段至168段,解釋為何由2020年3月1日開始支付給女方合共港幣75,000元。至於如何得出港幣75,000元的分析,本席亦在判案書內的多個段落,作出了討論,本席看不到女方這些投訴有任何合理上訴得值的機會。 關於女方的上訴理由七 44.最後女方指出,她希望得到自申請離婚至2019年6月之前之臨時律師費。 45.女方在上訴理由擬本第3段指出,為何她認為,她應該得到自申請離婚至2019年6月之前之臨時律師費的原因,不過這個投訴與女方原本在2018年5月29日存檔的傳票申請並無關係,因此本席認為,女方這一項投訴沒有任何合理上訴得直的機會。 46.有關女方在以上所述多方面的爭論,本席已分別在判案書多個段落作出了充分及詳細的考慮,以上都是本席在充分考慮過所有證據後作出的事實裁定,本席認為女方能成功推翻這些事實裁定的機會不大。 47.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女方的各點上訴理由並無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現撤銷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48.雖然女方的申請失敗,但男方沒有提交任何文件,而雙方又是親自行事,沒有法律代表,因此本席認為,合適的命令應為不作任何訟費命令。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與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訟費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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