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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312/2017 [2023] HKFC 63 香港特别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2017年第23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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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上訴許可) ----------------------- 1.這是呈請人及答辯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2.在本判案書,本席沿用在日期為2022年6月2日的判案書(附屬濟助)內採用之簡稱。 背景 3.案件背景已在判案書中第2至第12段作出總結, 不再復述。 4.本席於2022年6月2日頒下判決書( “判決書” ), 就雙方之附屬濟助申請頒令如下:
6.男方於2022年6月15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該申請聆訊於2022年6月28日進行。在聆訊中,法庭向女方確認是否會提出上訴, 而女方表示不會。 因此,當天法庭繼續聽取雙方陳詞。 但聆訊完結後, 女方向法庭登記處提交上訴許可申請, 而該申請聆訊定於2022年12月9日。 有關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 7.本席在決定是否批准上訴許可時,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條例如下:
8.「合理機會得直」意思指有關的勝訴機會只需是「合理的」(見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 KNM v HTF, HCMP 288/2011,2011年9月7日, (未經輯錄)) 。 9.倘若上訴牽涉原審法庭行使酌情權的判決,上訴法庭只會在原審法官犯了原則性錯誤、錯誤理解或忽略考慮相關證據或事情、錯誤考慮不相關事情、或作出超越合理行使酌情權範圍内的決定之情況下才會干預(見 譚 訴 黃 ([2019] HKCA 786,第18段) 。 上訴理由 10.男方的草擬上訴理由總括如下 :
11.女方的草擬上訴理由總括如下:
男方上訴理由 12.本席首先處理男方的上訴理由。 13.對於男方聲稱法庭有錯誤的事實裁定, 本席認為男方沒有充分理解判決理由。 例如, 他聲稱法庭認為長子患有自閉症, 但在判決書中第2段本席已清楚解釋, 本席根據2019年的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得知長子的自閉症狀後來減退, 但仍然跟他人溝通能力薄弱。 14.就男方認爲法庭錯誤理解他一直沒有履行張法官的臨時待決期間贍養費命令, 本席開始審訊的第一天已向男方確認是否有履行張法官所頒佈的臨時待決期間贍養費及待決期間贍養費命令[1] (這些命令後稱 “該贍養費命令”) 。 當時, 男方同意女方在審訊中提出的贍養費欠款列表 (見審訊文件冊B8第2613頁)。 在列表中清楚顯示男方從2019年4月1日 起已沒有全數支付該贍養費命令的付款。 他並同意由2019年4月1日計算至2021年12月1日, 累積贍養費欠款共$1,645,000。 因此本席在判決中描述他沒有履行張法官的命令是正確的。 但本席同意在判決書中的第101段有手民之誤。 本席應更正男方從2021年4月開始完全拒絕支付任何贍養費,但該錯誤沒有影響本席的判決。 15.就男方不同意法庭作出對他不利的推論, 男方現提出有關解釋跟審訊中的解釋一樣。本席已在判決書中交代過中的理由。 因此, 本席認為男方未能提供任何合理的論據讓法庭認爲男方有合理機會得直。 16.男方對於本席沒有計算女方的強積金以及所聲稱沒有披露的股票價值, 本席認為該論據是沒有基礎的。 在審訊中, 本席已跟男方核對女方最新更的表格E, 並就每一項的資產及負債向他作出確認是否反對。 他向法庭陳述女方銀行戶口應擁有$1,500,000, 而不是她在項目C所列出的$23,163.62。他經考慮後向法庭確認,除了項目C外( 即“銀行戶口所擁權益總值”)他同意女方表格E第二部份所列出的款項。男方沒有向法庭提出有其他需更改的款項。因此,法庭判案時已考慮到女方在表格中已填寫的資產負債總結以及男方所作出的陳述。 17.男方在他的上訴陳述書表示對於女方的案情有所反對, 由於他所提出的理由已在審訊中處理及作出判斷,本席不再重複。 1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男方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 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可讓該上訴進行聆訊。 本席拒絕男方上訴許可申請。 女方上訴理由 19.女方陳述本席在作出判決時,沒有計算男方就臨時贍養費的欠款。 20.本席在判決書中第107段已說明在計算附屬濟助金額時有關款項以作整體考慮。 21.女方於2019年7月9日發出判決傳票於2021年2月1日被法庭頒令無限期押後。 雖然男方承認從2019年至2021年臨時贍養費的欠款達至$1,645,000, 但女方從來沒有恢復有關聆訊。 而且,判決傳票的款項只是計算由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24日共三個月的贍養費欠款。 至於2019年6月24日後所累積的臨時贍養費欠款, 女方從沒有發出判決傳票 。 排期法官已一早定明本席處理的審訊只是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沒有命令該判決傳票須在審訊時一併處理。雖然本席沒有就該判決傳票頒令, 但本席在判決書中已作整體考慮。 22.有關女方不滿法庭對作出對她不利的裁決及不利推論, 本席已在判決書中詳細交代作出該推論及裁決的原因。 本席不再重複。 23.女方要求法庭重新考慮是否賣掉婚姻居所的決定。 女方陳述由於樓宇價格下跌, 因此婚姻居所沒有可能以$8,100,000賣掉。 24.本席已在判決書中詳細解釋為何認為需要作出該決定。 在判令時, 本席已料樓宇價格可能會有波幅, 所以在命令中已定明婚姻居所須以不少於$8,100,000或市價出售。 而當本席考慮如何分配售樓後得益時, 為免因樓宇售價下調而導致法庭命令難以執行, 已採用百分比方式作出分配。 因此,就算樓宇價格有下調須以少於$8,100,000售出, 都不會影響法庭判決的執行。 25.考慮過女方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本席認為她未能提出任何合理機會得直,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可讓該上訴進行聆訊。 本席拒絕女方上訴許可申請。 26.由於雙方都未能就各自提出的上訴理由獲得得勝, 因此法庭對於雙方的申請作出暫准命令: 雙方的上訴許可申請不作訟費命令。若雙方在14天內沒有向法庭申請更改本訟費暫准命令,本訟費暫准命令即成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1] 在本席判決書中第5及第8段已清楚列明張法官於2018年7月10日應雙方同意下,頒令男方須每月支付共$58,000作為給予女方及家庭子女的臨時待決期間贍養費 。於2020年1月31日張法官經審訊後裁決男方需支付合共每月$75,000待決期間贍養費。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黃 對 徐
鄭 對 周
崔 對 李
周 對 胡
李 對 謝
曹雯娟小姐 對 馬惠屏小姐及另一人
楊嬡 對 耀才證券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陳 對 蔡
王 對 毛
C, Sc v. I, Mm
Lm v. Fw
Leung Kam Chung Kenneth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Yb v. Lx
Workwise Corporation v. The Occupier(S) of Lot No 250, Section a of Lot No 251, Sub-section 2 and Sub-section 3 of Section B of Lot No 251, The Remaining Portion of Section B of Lot No 251, The Remaining Portion of Lot No 265 and Lot No 266 All in Demarcation District No 111, Yuen Long, New Territories, Hong Kong and Another
Rk v. Ys
黃 對 潘
Kclm v. Gw
田勤先 As Executor of the Estate of 田家庚, Deceased 對 田珍妮
田勤先 As Executor of the Estate of 田家庚, Deceased 對 田珍妮
朱 v. 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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