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魏派真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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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產人魏派真女士(“魏女士”)於2021年1月26日藉傳票(“該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推翻破產受託人(“受託人”)不批准她在破產人的產業中提取HK$30,000支付植牙費用的決定。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HCB 5121/2019[2021] HKCFI 775
Court
HCB
Date29 Mar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5121/2019

[2021] HKCFI 7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19年第5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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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破產人魏派真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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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1年3月29日
判決書日期: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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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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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產人魏派真女士(“魏女士”)於2021年1月26日藉傳票(“該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推翻破產受託人(“受託人”)不批准她在破產人的產業中提取HK$30,000支付植牙費用的決定。

2.魏女士表示,她左右兩邊共失去了6顆牙齒,她是從事體力勞動的工作,午膳時間短暫,很需要處理牙齒的問題,方便她進食。據魏女士所說,她需要HK$30,000支付植牙的費用。魏女士存檔了一份日期為2021年1月26日的誓詞(“該誓詞”),支持她的申請。魏女士在該誓詞中表示,該誓詞的2頁附件,是牙科醫生發出的證明書,證明她有需要接受她所說的植牙手術。

3.受託人表示:

(1) 在2019年10月4日,法庭應魏女士自己提出的破產呈請,頒令魏女士破產。在2019年12月11日,法庭委任了破產受託人。

(2) 於2020年8月3日,魏女士通知受託人,她和當時的僱主之間的僱傭合約,將於該月底終止。然而,魏女士並沒有告知受託人,魏女士將會從僱主方面,得到一筆HK$30,106.78的長期服務金。

(3) 受託人不知道該筆長期服務金的事情,直至在2020年11月2日收到 Manulife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日期為2020年10月28日的來信,才知道這件事。

(4) 在得悉事情後,受託人決定,該筆長期服務金,須留在破產人的產業中,理由如下:

(a) 魏女士須盡力償還欠債權人的款項。

(b) 魏女士在2020年9月,已經開始了一份新的工作,每月收入約HK$10,600。

(c) 受託人認為,魏女士不需要用該筆長期服務金,支付她的日常生活所需。

(5) 鑑於魏女士沒有主動向受託人披露該筆長期服務金的事,受託人於2020年11月6日指示銀行,除非得到受託人的書面同意,否則魏女士不可以從她的銀行戶口提款。

(6) 於2020年11月13日,魏女士與受託人會面,向受託人提出申請,需要提取HK$30,000作為植牙手術的費用。於2020年11月20日,魏女士以書面向受託人提出相同的申請。受託人不批准這項申請,除非魏女士能證明這項手術是在短期內必須進行的。

4.《破產條例》第83條如下:

“破產人、任何債權人或任何其他人如因受託人的任何作為或決定而受屈,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法院可確認、推翻或修改被申訴的作為或決定,並就此而作出其認為公正的命令。”

5.有關根據上述條文提出申請的申請資格(locus standi),徐韻華暫委法官在Kwong Yuet Ping (鄺月萍) [2021] HKCFI 118是這樣說的(省略註釋):

“12. 要符合資格,破產人須證明自己因受託人的決定而「受屈」(“aggrieved”)。一般而言,除非破產人能證明當所有債權人的債項均獲悉數償還後,她的產業將會或可能仍會有盈餘剩下(已撇除受託人的有關決定而言),否則破產人並沒有資格根據第83條提出申請。這是由於若破產人的產業根本上是無力償債的話,破產人不會獲得任何盈餘。

13. 於這情況下,破產人於產業中並無任何權益,因此即使受託人如何處理產業,也與破產人無關。破產人不會因受託人的決定而「受屈」。”

6.魏女士沒有提出證據,證明她的產業可以償還所欠債權人的所有債項,故此魏女士本人在產業中並無權益,不能說因受託人的決定而“受屈”。故此,魏女士沒有根據第83條提出申請的申請資格。

7.再者,除非受託人的決定是有悖常理或明顯錯誤,否則法庭是不會干預的。在有關破產人雷文儀(Lay Man Yee Mary)的事宜 (HCB 13304/2002,2008年8月8日),關淑馨法官(當時的官階)是這樣說的:

“94. 《破產條例》第83及84條,雖然賦予法庭廣大的權力,去審察破產受託人執行職責時的任何作為,這權力不是隨便運用的,法庭也不會過度地事事過問受託人管理產業的日常運作,尤其是涉及適宜彈性處理的生意或商業上酌情決定。對於這些酌情決定,即使破產人聲稱他感到受屈,除非證實是有悖常理或明顯錯誤的,法庭不適宜干預 (Re Tyndall (1977) 30 FLR 6 at 9 to 10) ……”

8.本席細閱了該誓詞的附件,該附件的其中一頁,是一位牙科醫生發出的日期為2020年12月7日的信件,內容為魏女士計劃進行一些包括植牙的牙科手術,費用是HK$32,000;另一頁是一所牙科醫務所開發的收據。這些交件,不能證明魏女士在醫學上有急切需要進行她所聲稱的植牙手術。

9.本席不認為法庭有足夠的基礎,可以干預受託人的決定。

10.本席撤銷該傳票。鑑於受託人不申請訟費,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廖文健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破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受託人:由李思行, 周慧蘭律師事務所轉聘丘沛曦大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 豁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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