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魏派真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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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產人魏派真女士(“魏女士”)於2021年1月26日藉傳票(“該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推翻破產受託人(“受託人”)不批准她在破產人的產業中提取HK$30,000支付植牙費用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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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5121/2019 [2021] HKCFI 7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19年第5121號 _________________ 有關破產人魏派真的事宜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 1.破產人魏派真女士(“魏女士”)於2021年1月26日藉傳票(“該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推翻破產受託人(“受託人”)不批准她在破產人的產業中提取HK$30,000支付植牙費用的決定。 2.魏女士表示,她左右兩邊共失去了6顆牙齒,她是從事體力勞動的工作,午膳時間短暫,很需要處理牙齒的問題,方便她進食。據魏女士所說,她需要HK$30,000支付植牙的費用。魏女士存檔了一份日期為2021年1月26日的誓詞(“該誓詞”),支持她的申請。魏女士在該誓詞中表示,該誓詞的2頁附件,是牙科醫生發出的證明書,證明她有需要接受她所說的植牙手術。 3.受託人表示:
4.《破產條例》第83條如下:
5.有關根據上述條文提出申請的申請資格(locus standi),徐韻華暫委法官在Kwong Yuet Ping (鄺月萍) [2021] HKCFI 118是這樣說的(省略註釋):
6.魏女士沒有提出證據,證明她的產業可以償還所欠債權人的所有債項,故此魏女士本人在產業中並無權益,不能說因受託人的決定而“受屈”。故此,魏女士沒有根據第83條提出申請的申請資格。 7.再者,除非受託人的決定是有悖常理或明顯錯誤,否則法庭是不會干預的。在有關破產人雷文儀(Lay Man Yee Mary)的事宜 (HCB 13304/2002,2008年8月8日),關淑馨法官(當時的官階)是這樣說的:
8.本席細閱了該誓詞的附件,該附件的其中一頁,是一位牙科醫生發出的日期為2020年12月7日的信件,內容為魏女士計劃進行一些包括植牙的牙科手術,費用是HK$32,000;另一頁是一所牙科醫務所開發的收據。這些交件,不能證明魏女士在醫學上有急切需要進行她所聲稱的植牙手術。 9.本席不認為法庭有足夠的基礎,可以干預受託人的決定。 10.本席撤銷該傳票。鑑於受託人不申請訟費,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破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受託人:由李思行, 周慧蘭律師事務所轉聘丘沛曦大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 豁免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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