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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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控罪詳情指被告在2020年2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101號附近,意圖使陳榮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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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21/2020 [2021] HKDC 2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42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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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控罪詳情指被告在2020年2月26日,在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101號附近,意圖使陳榮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被告由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委派的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聘的詹俊祺大律師代表,而控方由外聘大律師李耀宗代表。審訊至中段之後,被告决定親自處理,不需要有法律代表,下文加以解釋。 3.審訊時,控方依賴以下證據指控被告:—
爭議 4.控方的立場是,被告與控方第一證人互不認識,在關鍵時刻,被告有意圖使控方第一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即用鎅刀不斷鎅傷他。 5.辯方的立場是,控方第一證人主動挑啟爭端,繼而與他的朋友向被告欺凌和施襲。被告在自衛的情況下,才用上身上攜帶的一把8吋長的鎅刀(鎅刀)鎅傷受害人。 6.故此,本案的爭議是控方能否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被告傷人不是出於自衛。 7.至於控方所指的案發時間、事件時序、涉及地點及人物和犯案人身份,辯方都沒有爭議(見:同意事實第6段顯示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在認人行列中成功認出被告)。 控方案情 8.在審訊時,證人和被告都稱呼控方第一證人為阿基,控方第二證人為阿農。本席為了使各方(特別是現在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更易理解裁決理由的內文,故此,沿用這些稱呼。另外,按被告作供時所描述,案發的經過可分為四個場境。 9.場境一發生在證物P8相片冊相片l顯示的7-11店,它有兩個出入口,面向右方是亞皆老街,面向左方(出入口附近有一架手推車)的是花園街;場境三在先施大廈出入口,位處花園街(見:證物P9和P10的地圖);和場境四,即涉案傷人地點,位於亞皆老街的一間粥店和蔘茸店附近(見:相片21警方圍封的部份)。 第一和第二證人的證言 (場境一) 10.2020年2月26日早上約凌晨時分,阿基(46歲)與他的兩名友人(即阿農及一名男子叫「花仔」)身處7-11店內。由於經常光顧這7-11店,所以阿基和阿農認識店員施先生,更稱呼他「四眼仔」。 11.證物P7的片段顯示案發日約1212時,被告也在7-11店內。他在擺放紅酒的貨架旁蹲下,拿著鎅刀(證物P13)鎅開原本用來綑綁兩瓶紅酒的橡筋,然後拿起一瓶酒放進自己攜帶的一個環保袋裡(證物P14)(見:證物P7第五條片段:001159 - 001309;第六條片段:001299 - 001303)。店員施先生走近被告,指示被告需要把該瓶紅酒放回貨架上,被告把它放回原處。 12.阿基供述在這階段,(i)他叫被告把物件放回原處;(ii)被告一邊離開7-11店,一邊抱怨;(iii)他跟隨被告離開7-11店;(iv)他不知道有沒有人因懷疑被告盜竊而報警。 13.阿農供述,他在店內排隊付款,聽到阿基和花仔向被告說:「唔好偷嘢」,又聽到互相用粗口指罵對方。 (場境二) 14.場境二是沒有閉路電視拍攝當時的情況。 15.阿基作供稱,他當時向被告說:「你偷嘢,仲咁大聲。」被告回答:「你拉我囉。」此時,他和被告在7-11店面向花園街的出入口。他們面對面相距半米,而花仔在他左方,阿農在他後方。被告從右褲袋拿出一把約5吋長的鎅刀,但沒有把內裡的刀片伸出。阿農向他說,要搶被告的鎅刀。被告把鎅刀高舉過他自己的頭,並向前衝。阿基形容,此時他們距離少於半米。他和花仔打算制服被告,用了幾秒時間嘗試搶被告的鎅刀,但不成功。期間,阿基形容情況好混亂,彼此爭執,身體有拉扯,但沒有打被告的頭。由於當時位處小巴站附近,所以有小巴司機或途人圍觀。 16.阿基續說,由於被告手上有鎅刀並衝向他們,他為了自衛,用拳頭擋格,所以有可能因此弄傷了被告。阿農站在後方叫他們離開,返回住所。於是他們橫過馬路到達對面的先施大廈,並進入升降機大堂。 17.阿農的證言是他在7-11店內購買了膠樽裝水、罐裝啤酒和零食。他在店外與友人相距2米,看見阿基、花仔和被告各自用手推撞對方,維持約10秒。他目睹被告用右手拿著一把沒有伸出刀片的鎅刀,他叫阿基和花仔返家。 (場境三) 18.阿基、阿農和花仔進入先施大廈大堂等候升降機。阿基供述被告也進入該大堂,並說:「你哋打人,仲走,報警拉你。」由於大堂內沒有路可逃走,所以他們三人離開先施大廈。在盤問下,阿基不同意他們三人經討論後,決定花仔和阿農先離開大堂,由他一人驅趕被告。阿基補充,他們三人其實沒有報警。 19.阿農作供說,他在該大廈大堂時看見有一個身影。他認得被告的聲音,聽到被告講粗口並不停說:「咁多事,偷嘢,唔關你哋事。」被告又叫他們「唔好走。」他是最後一個離開先施大廈。他轉向左方,打算找花仔。他後來看見阿基尾隨被告行去7-11方向,於是折返7-11店。 20.從證物P6的片段可見,被告在他們三人進入先施大廈20秒後便走近該大廈;當時被告手裡拿著一張紙巾在抹鼻;被告繼而進入該大廈;之後他後退返回行人路上;花仔和阿農離開施先大廈後向左轉,而阿基就右轉;他和被告便在該大廈出入口附近理論;被告把一張染有血跡的紙巾丟在地上;被告此時手裡拿著亮出刀片的鎅刀指向阿基;二人向右方前行(鏡頭再拍攝不到之後的事情了)。 21.在盤問時,阿基在看過證物P6的片段後同意(i)被告在先施大廈外,出現流鼻血的情況;(ii)這可能是因他們在場境二的爭執而導致的;(iii)被告拿出鎅刀但沒有攻擊動作;(iv)被告捲起衣袖,虛張聲勢,但他仍走近被告。 22.阿基和阿農不同意他們和花仔曾欺凌和毆打被告;有人用玻璃樽在7-11店外扑被告的頭;在先施大廈曾經討論怎樣處理被告,包括出去打被告。 (場境四) 23.阿基繼續描述,他在證物P6拍攝不到的路口位置遇見朋友阿邦。他向阿邦提及剛才的事情,包括(i)被告在7-11店內盜竊;(ii)被告指控他們打他;(iii)被告說要報警拉他們。阿基說因被告有武器在手,他們想確保安全,有意驅趕被告以免被告再次走進先施大廈,所以尾隨被告橫過馬路。途中,被告還回頭望向他們。被告繼續走到7-11店外,再走到附近的蔘茸店。阿基在盤問時說,在這階段,他沒有看見被告有表面傷痕。 24.阿基在庭上看過證物P7的影片後,同意阿農把衣服纏裹右手,但是當時沒有留意阿農這樣做。他說當時阿農也打算驅趕被告。 25.阿基又說,他和阿邦走到被告面前,他與被告相距半米。由於被告手上有武器,所以他推了被告一下,然後說:「報咗警,你仲唔走。」他希望以此來阻嚇被告。說畢,被告把環保袋放在地面上,講了一句阿基形容為「好嬲嘅說話」,然後從他右邊褲袋拿出鎅刀向他施襲。阿基說,雖然他們每一個的體型比被告更高更大,但被告有鎅刀,所以他也是害怕被告的。 26.阿基形容當時他們二人相距2呎,被告把鎅刀連刀片高舉,然後迎面「斬」向他。他用左手擋格,被告連續和用力地三至四下斬在阿基左前臂。阿基感到非常痛楚,立即縮回左手。被告繼續斬在阿基左耳上方,阿基當下感覺鎅刀刀片斷了,但被告還沒有停止,連續一下、一下斬在他眼角位置和左邊面頰。之後,被告停手並離開現場。阿基叫阿農報警和跟著被告,不要讓他逃離。 27.阿基作證時強調他用「斬」而不是鎅來形容被告的動作,因為被告是大力的斬在他的左手、面部和頭部。這個過程維持不超過2分鐘。他事後看到地上有一塊刀片。 28.有關場境四,阿農的證言與阿基是吻合的。阿農供述,他離開先施大廈之後向左轉,打算尋找花仔,但找不著。他又橫過馬路,望向洗衣街方向,發現被告和阿基正在一邊橫過馬路,一邊在嘈交,所以他走進7-11店內放下剛才所購買的物品,把上衣除下纏裹在右手上,目的是避免被被告鎅傷,然後到店外勸交。他否認當時打算打被告。 29.他在店外看見阿基和阿邦並排站在粥店附近。他們不停地說:「報咗警,你仲唔走。」被告貼近阿基,二人面對面。他走過去時聽到被告說:「死就死啦。」被告然後放下環保袋和外套,把手裡的鎅刀高舉過被告自己的頭,然後斬向阿基。阿基用左手擋格,被告再斬多兩三下,第四下斬在阿基的頭上。阿農聽到好響的「噹」一聲,他形容這是刀片斷了的聲音。之後,他看不清楚阿邦用了甚麼物件扑被告的頭,被告於是停手。阿農走去阿基身邊,看見他的手不停流血。阿基還叫他捉賊,不要讓被告離開。所以他追著被告,直至被告走進一條後巷。 30.阿基和阿農不同意,因為他們和阿邦在這個階段打被告,被告才拿鎅刀胡亂揮舞;也不同意因為阿基衝向被告,才被鎅傷;更不同意被告鎅傷阿基是出於自衛。 第三證人的證言 31.施先生作供稱,案發當晚,他發現被告拿取一瓶紅酒。於是他叫被告放下該瓶酒,並趕他離開7-11店。施先生之後聽到店外有嘈雜的聲音,但他一直在店內,所以看不到店外的情況。後來被告行經7-11店的兩個出入口,施先生看見被告左側面流血,他聯想被告是畀人打至流血。 32.證物P7片段001710顯示,施先生曾經說「唔好去到咁盡。」施先生在庭上確認他當時是向阿農說的,他是出於一片好心,希望被告不會被打得厲害。 阿邦的證言 33.根據同意事實(證物P1A),控辯雙方承認以下內容為本案事實:—
傷勢 34.阿基供述,他受傷之後,阿邦扶他坐在相片21所見紙巾的位置等候救護車。其後,他被送往廣華醫院。阿基說,涉案襲擊令他左右手受傷,但他不知道在甚麼情況下右手也受傷。阿基又說他入院昏迷兩三天才醒來。他在手術之後,從阿農口中得悉案發時阿邦替他解圍,被告才離開現場。 35.同意事實第1和第2段描述阿基在急症室接受岑醫生和高醫生的檢查和診治。他們的醫療報告詳述阿基的傷勢(見:證物P2、P2A、P3、P3A)。 拘捕及警誡 36.不爭議的是警員18860在現場附近曾作出掃蕩,並於同日1時24分在旺角花園街116-118號外截停及拘捕被告(見:同意事實第4段)。 37.2020年2月27日1351時至1429時,被告在自願和在社工見證的情況下,於旺角警署參與錄影會面。簡略而言,被告在警誡下聲稱他沒有盜竊該瓶酒;他被四個不認識的男人打;他拿出鎅刀「捹」開打他的人;他用鎅刀自衛還擊;他被人用玻璃樽扑頭受傷,需要聯針。 中段 38.控方舉證完畢,詹大律師沒有作出中段陳詞,本席裁定涉案控罪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詹大律師向法庭表示被告選擇出庭作證,但不會傳召辯方證人。詹大律師此時申請明日才繼續審訊,因他需要向被告索取更詳細的指示。 39.翌日,詹大律師在法援署律師在場下告訴本席,被告決定由他本人親自處理餘下審訊,而法援署已取消代表被告。本席隨即向被告解釋他的權利,以及他當時處境的利弊。經再次考慮,被告堅決表示不需法律代表,他有能力應付餘下的審訊事宜。本席向他解釋審訊的程序和他享有的權利。被告選擇出庭作證,但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被告的證言 40.被告供稱,他現年49歲,單身,案發時獨自住在深水埗區。他曾在地盤任散工。2020年1月下旬開始失業,靠執拾紙皮維生。他經常攜帶一把8吋長的鎅刀,方便進膳時用鎅刀鎅開飯盒。他採納在錄影會面時向警方所作的陳述。 41.場境一:被告供述,案發時,他攜帶涉案鎅刀和一個環保袋。案發當晚他在7-11店選購紅酒。當時他身上有200元。施先生向他說:「唔買擺番低。」被告回應:「喂,我買嘅嘢梗係擺購物袋,然後去畀錢,唔通等跌爛才去畀錢,玻璃嚟,唔跌得,既然你咁講,我打算唔買,你咁嘅態度做店員唔得㗎。」之後,有兩三名客人過來,據被告在證人台的描述,他們「擺明多管閒事,做主動」指控他盜竊。被告當時回應:「唔知你講乜,唔關你事,你哋睇住我擺番低,你哋恃住兩三個大隻,走過嚟撩我,唔關你事,唔好多事,我都費事理你。」被告在證人台上不斷指出對方「撩事鬥非」。 42.場境二:被告之後在7-11店花園街出口附近吸煙。阿基、阿農和花仔尾隨。他們三人打算橫過馬路到對面的先施大廈,但發現了被告,所以走向他。他們三人然後不斷毆打他,用玻璃瓶扑他的頭,又用拳頭打他的面,以致他流鼻血。被告形容阿基和花仔衝過來,他們三人中有人手裡拿著玻璃瓶,大力扑在他的頭上,令他頭骨也凹陷了。他站著被他們毆打兩至三或者四分鐘。他沒有用拳頭還擊,只是問他們為何打他,但他們沒有回答。被告續說,當時沒有拿出鎅刀,如果他有這樣做,便不會被打約4分鐘。他形容當時已經被打到頭暈眼花。 43.場境三:他們三人到達先施大廈,被告遺下環保袋在7-11店外,但仍負傷尾隨。其後,阿基手握拳頭,兇神惡煞地從先施大廈衝出來,被告於是後退。他因被嚇,所以從外套的口袋裡拿出鎅刀,並把刀片伸延了兩吋半,用來自衛。他認為阿基沒有因他拿著鎅刀而受驚。 44.場境四:被告續說,阿基行去7-11店,他尾隨。事實上,他當時感到頭暈眼花。他在7-11店附近與阿基爭執和理論。其後有一名叫阿邦的人出現。被告問他們「做乜打我」、「三唔識七,又唔係爭錢,唔識你,做乜幾個人打我,唔好走,搵差人。」他同意當時處身粥店和蔘茸店附近(見:相片4,亞皆老街的雪糕筒附近),也同意阿基赤手空拳。他在庭上形容,在爭執時,阿基衝過來拳打他的面和鼻樑,令他流鼻血。阿邦和阿農也衝向他和打他。被告說,當時,他向他們作出提示:「唔好再衝埋嚟,我忍唔到,我用鎅刀鎅你。」之後,他說:「死就死啦。」 45.說畢,阿基照樣衝過來用雙手打他。被告形容當時他生命受到威脅,又感到頭暈眼花,於是拿出鎅刀,高舉鎅刀至他的頭頂位置,近距離「拂」了阿基八至九下。他看見第一下「拂」在阿基左手,即時流血。阿基沒有走開,所以他繼續用鎅刀「拂」向阿基,擊中他的面部和手部。第三刀也擊中阿基,以致他流血。他隨意揮動鎅刀,他知道有一下「拂」在阿基的頭,並聽到「叮」一聲,刀片斷了。阿基此時才停手,再沒有向他伸出拳頭。 46.被告解釋因阿基近距離站在他面前,所以他鎅傷了阿基面部、左手、右手和頭部。他說最少有五至六下鎅傷阿基。被告又說,若不是阿基做主動,近距離站在他面前,阿基是不會被多次鎅傷。被告描述以上過程維持約20秒。 47.被告又供稱,阿邦和阿農在這個場境沒有出手打他,也沒有人用玻璃瓶扑他的頭。他說,當阿邦看見他拿出鎅刀,按邏輯,阿邦是不會走近他的,遑論用玻璃瓶扑他的頭。事後,被告離開現場,在附近的一個公園休息和吸煙。他又看和唸佛經,希望自己無事。之後,他打算返回案發現場拾回環保袋和外套。途中,他被拘捕,當時他已承認因為自衛所以還擊,他沒有做主動,也沒有傷人的意圖。 48.被告在證人台上說,控方證人以他涉嫌盜竊作為藉口,來掩飾他們毆打他的行為。他強調在四個場境裡,他從來沒有主動「喐手」打人,也沒有「撩事鬥非」,更沒有意圖傷害阿基。反之,阿基有意圖傷害他,卻沒有被檢控。他在場境四也有受傷,是由阿基造成的。他頭部受傷,需要縫針。 49.關於被告的傷勢,根據同意事實(見:證物P1A第4段),被告在廣華醫院接受黃醫生的診治。黃醫生的醫事報告(證物P11和11A)記錄了他的診斷結果:—
證供分析 50.本席已經小心考慮了本案所有的證言、文件證據、被告在警誡下錄影會面的內容、被告口述的結案陳詞和涉案控罪的相關案例和法律原則,包括R v Man Wai Keung CACC 403/1990;Hong Kong Archbold [20-44A]-[20-54],[20-166],[20-194-207];和陪審團指引2020年的修訂版本。 51.如前述,控方當然有舉證的責任,而標準是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案。被告提出自衛,控方有責任肯定被告的行為不是合法自衛,被告毋須證明他的行為是合法自衛。 52.本席有機會觀察每名證人在證人台上的表現,但在此強調,本席不是單靠證人表現來定案。 53.正如前述,控方有舉證的責任,被告毋須證明自己是清白的。本案被告選擇出庭作證,若然他就爭議事項所說的是真,或有可能是真,控方都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經考慮後,本席拒絕接納被告的證言,原因包括以下。 拒絕接納被告的證言 54.在場境一,即在7-11店內,被告在盤問下堅稱自己在場境一和二並沒有拿出鎅刀。但當證物P7在庭上播放時,片段顯示他在7-11店內用鎅刀鎅開紅酒酒瓶的膠索帶時,他便解釋他當時雖曾拿出鎅刀,但沒有指向任何人。這可反映被告絕對明白檢控官已洞悉他證言出現前後不一,於是便立時反駁,強調手拿鎅刀,但沒有指向任何人或傷人,藉此解釋他的證言沒有相互抵觸,意圖增加自己證言的可信程度。 55.另一例子出現在他的錄影會面紀錄。在第32段,他描述放下一瓶紅酒之後,他大搖大擺離開7-11店,然後有「四個人無端端打我...」;第50段「我就係知道畀四個人打,出門口...四個人無端端走過去打我...」;第65段「我一個人,佢哋四個人,咁樣夾住我嚟打,我完全係無辜嘅...我自衛還擊」;第94段「睇完支紅酒我冇攞走...冇偷...總之直行出去,跟住就畀四個人攔住喇...跟住就打我,打到穿個頭」。他在會面時,清楚描述以上情節是他離開7-11店之後發生的事情。 56.但在證人台上,他說場境二發生時,只得阿基、阿農和花仔,他們三個人不斷打他兩至三或四分鐘。當主控官問他究竟是四個或三個人打他時,他指出在錄影會面第61段,他當時已有提及三人或四個男人。本席認為被告這時又再次洞悉他的證言與錄影會面的答案不符,所以解釋他在第61段曾提及三個男人。這個解釋十分牽強。綜觀錄影會面整個內容,被告不斷說有四個男人打他,但在盤問下,他同意上述三人和阿邦從沒有在同一時間一起出現。 57.重溫他的證言,他描述在場境二,只得阿基、阿農和花仔三人;在場境三,先施大廈的片段也顯示只有上述三人;場境四,就連被告自己都說有阿基、阿農和阿邦在場,只得阿基一個打他。這又與錄影會面的答案不符,他在錄影會面第162段說「四個人嚟打我一個...」。換言之,被告在錄影會面的描述與他在證人台上的證言,就本案關鍵情節上,出現很大的分歧。本席認為他的證言有誇張失實之處。 58.另外在場境二,他說被阿基、阿農和花仔不斷地打,他都只是站著。被告的說法是不合邏輯的。一名合理的人,處身被告當時的處境,必然會出手還擊,保護自己。正如被告在庭上不斷強調他在場境四拿出鎅刀自衛。按理,被告理應在場境二被打時,至少也會用拳頭還擊對方,可是他說當時沒有這樣做。相反,在場境三,從先施大廈的片段可見,被告在沒有被打的情況下,也手持鎅刀。所以被告說在場境二,他「企喺度唔喐畀佢打」,沒有還擊,是不合情理的,他的證言是不可信的。 59.被告作供稱,他在場境二被打到頭暈眼花,頭破血流。本席留意阿農體型高大,要是被告被三人包括阿農毆打數分鐘,被告的傷勢理應嚴重得多,不會看似無恙,還可健步如飛。先施大廈的片段顯示,被告沒有任何異樣,沒有一拐一拐地行走,沒有滿面鮮血。若是當時他已被人用玻璃瓶扑頭,他必然頭頂感到痛楚,很自然,他會用手按著或撫摸頭頂。但是本席在片段裡看不到被告有這本能的反應。本席只是看見他用紙巾抹鼻,然後把紙巾丟在地上,紙巾看似染了血跡,但面上是沒有血跡的。 60.片段又顯示,被告與阿基理論時,還捲起外套的衣袖,手裡拿著鎅刀指向阿基。還有,既然被告形容自己當時身受重傷,理應不會以一敵三,尾隨他們三人進入先施大廈,這樣做,他只會送羊入虎口。所以本席拒絕接納場境二被告所描述的情況。 61.關於場境四的案情,被告曾一度形容阿基揮拳打他的面和鼻樑。他又看見阿邦和阿農「衝埋嚟,幫手打我」。本席要求他澄清究竟阿邦和阿農有沒有打他。此時,他便說只有阿基打他,阿農和阿邦其實只是「打算」打他。本席認為被告的證言經常出現多番反反覆覆,他一邊誇大自己被打和受傷的情況,一邊在減輕和合理化自己當時的作為。他不斷強調自己是無辜的,是在逼不得已的情況下拿出鎅刀作自衛。被告的證言不可信。 接納控方證人的證言 62.本席雖拒絕接納被告的證言,但緊記控方有舉證的責任和舉證的標準。本席經小心考慮了控方證人的證供之後,認為他們是誠實可信可靠的證人。本席不認為阿基在作證時誇大他的證言,原因包括:—
63.阿基的證言合情合理,沒有前後不一,在盤問下也沒有動搖。 64.詹大律師向阿基指出,他的證人口供與庭上證言有出入,因為阿基在第一份口供裡描述在先施大廈出口便遇上阿邦,可是影片看不見阿邦的出現。阿基在庭上解釋阿邦出現在先施大廈右方的路口,鏡頭是拍攝不到的。本席不認為這裡出現任何證供不一的情況。阿拜在那一個角落出現是案中的枝節,非關鍵事項。況且,被告作供時也同意阿邦確出現在場境四。 65.另外,阿農作供時指出,他看見被告和阿基一前一後過馬路返回7-11店,二人並在爭拗。阿基卻說他和阿邦一起過馬路尾隨被告。本席不認為阿農和阿基在這事上證言出現分歧。阿農提及在場境四,有很多人在現場,他當下沒有留意到阿邦也不足為奇。他當時必然專注在阿基和被告的爭拗上。況且,阿邦有沒有與阿基一起過馬路這個情節,與上文一樣,不是關鍵。當阿農進入7-11店放下購物袋再走到粥店附近時,他留意到阿邦已經出現。 66.以上種種,絕對不會影響阿基和阿農的證言的整體可信和可靠性。 67.至於施先生,辯方未能從盤問中削弱控方的案情。施先生一直在店內,沒有目睹店外的事情。他只是聽到有嘈雜的聲音;看見被告由7-11店正門出入口行到側門出入口,發現被告左側面流血,然後「聯想」被告被人打。所以他未能證明,如被告作證時所說,被告被三人打;和他被人用樽扑頭等等。 68.本席裁定阿基和阿農把案發經過如實道出。本席給予他們的證言全面比重。本席相信在場境二,阿基和花仔因嘗試搶走被告手上的鎅刀而與他有推撞。正如阿基說,有機會被告因此受傷。被告被人揭發涉嫌盜竊,又因與阿基和花仔在場境二有爭執和肢體碰撞,心生不忿,尾隨他們進入先施大廈。阿基想驅趕被告,與他理論。事情發展到場境四,被告用鎅刀鎅傷阿基。 69.本席留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鍾志輝案 [2014] 3 HKLRD 538,上訴法庭就涉案控罪指出四項犯罪要素:—
自衛是否成立 70.本案中,控方要證明上述一至四罪行元素。如前述,控方有責任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被告傷人不是出於自衛,被告沒有責任如此證明。 71.在處理「自衛」這個議題,本席需要問兩個問題(見:陪審團指引2020年的修訂版本104-2)“What does acting in lawful self-defence mean? The law is that a person only acts in lawful self-defence if in all the circumstances he genuinely believes that it is necessary for him to defend himself and if the amount of force which he uses in doing so is reasonable. So there are two main questions for you to answer.” 第一個問題 72.首先,究竟被告(而不是一名合理的人處於被告的情況)當時是否真誠地相信或是否可能真誠地相信(genuinely)可有必要保護自己?根據劍橋字典Cambridge Dictionary,“Genuine”一字譯為真誠的;誠實的;真心的。(Did the defendant genuinely believe or may he have genuinely believed that it was necessary to defend himself?)(見:陪審團指引) 73.本席當然以被告在證人台上的證言和在錄影會面裡揭示的背景作考慮。本席認為在場境四,雖然被告當時身處亞皆老街,沒有人阻擋他前後左右的去路,他大可以擺脫阿基,但需考慮演變至場境四背後的實情包括:—
74.基於場境二和三的互罵、身體推撞、流鼻血,演變至場境四阿基和他的兩名朋友出現在被告面前,又有對罵,阿基又推了被告一下,本席裁定被告是有可能真誠地相信他在那刻必要保護自己。 第二個問題 75.本席要處理第二個問題:假定當時的情況正如被告真誠地相信的情況,他使用的武力,程度上是否合理?(Taking the circumstances as the defendant genuinely believed them to be, was the amount of force which he used reasonable?)(見:陪審團指引)本席要在被告真誠地相信有甚麼危險這個基礎上來判斷他的行為。 76.重溫阿基的證言。阿基叫被告離開,「報咗警,仲唔走」;阿基手裡沒有任何武器;阿基沒有使用任何武力,例如向被告揮拳等等。當時他近距離站在被告面前沒有握拳。被告卻說:「死就死啦。」阿農也聽到被告這樣說。然後,被告卸下環保袋和外套,此舉可證明他已預備與阿基有身體接觸。被告沒有用拳頭推撞阿基。如前述,他拿出鎅刀之際已把刀片伸出。他並沒有示意阿基不要行近,或以鎅刀阻嚇阿基。被告一拿出鎅刀便把它高舉過頭,然後大力地「斬」阿基。阿基以左手擋格,鎅刀鎅傷阿基的左手。根據被告的證言,他當時已經看見阿基在流血,但是他沒有停手。不論是阿基或被告的證言均指出,被告繼續用鎅刀再「斬」阿基的左手,阿基形容斬了三至四下。當阿基縮回左手時,被告還沒有停手。被告用鎅刀斬在阿基左耳上方、眼角位置和左邊面頰。由被告第一次斬在阿基的左手開始,他的動作是一連串的。他一而再,再而三地向手無寸鐵的阿基施襲。期間阿基沒有做任何還擊動作,他只懂擋格,繼而縮手。被告襲擊的動作沒有停頓,就連鎅刀刀片斷了也置之不理。若不是阿邦用玻璃樽扑被告,被告是不會停手的。 77.綜觀整個過程,本席肯定被告使用的武力是不合理的,他不是合法自衛。 78.被告拿出鎅刀猛力地斬在阿基左手、左耳上方和左面頰,本席肯定被告是有意圖導致阿基受傷,他的行為當然是非法及惡意的(上文已裁定被告的作為不是出於合法自衛)。 79.至於阿基的傷勢,岑醫生和高醫生的醫療報告有以下描述: —
80.證物P9相片39至45顯示阿基的傷勢。他說當時左手被鎅得深可見骨。他在庭上示範把左手向前伸出至肩膊水平,但左手手腕屈曲向上時,手指是不能向上的。他在庭上量度左手的疤痕長達12.5厘米。他需要接受物理及職業治療。他是一名油漆工人,需要用上左右手攀爬牆壁,但現在失去了工作能力。 81.毫無疑問,阿基所受到的是嚴重的身體傷害,而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的人便是被告。 82.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涉案控罪的每一個罪行元素。被告面對的有意圖傷人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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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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