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 對 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482/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March 2021 before 彭家光.
民事程序 – 婚姻訴訟 – 附屬濟助 – 上訴許可 – 區域法院條例 (Cap 336) s.63A – 申請就附屬濟助命令(包括出售婚姻居所及子女贍養費)提出上訴許可 – 男方提出三項理由:收入裁定錯誤、資產分配不當、無力保留物業 – 法庭認為任何理由均無合理成功機會 – 上訴許可被拒絕 – 訟費暫准命令
Legal issues: 上訴理由(一) · 上訴理由(二) · 上訴理由(三) · 上訴許可申請
Outcome: 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絕,訟費暫准命令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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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7482/2019 [2021] HKFC 5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7482宗
------------------------- 判 案 書 (上訴許可申請) ------------------------- 1.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 ,答辯人為“男方”。這是一宗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2.經過審訊後 ,在2021年1月14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就附屬濟助頒令︰-
3.男方不服判決 ,在2021年2月11日以傳票方式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女方反對男方之申請,也提交了反對陳述書。 4.在其上訴理由擬本,男方列舉了幾點理由。對此,本席有以下之看法。 上述理由(一) 5.男方說,在判案書第18頁,38段本席稱有額外收入3,000元,這並非事實。以上判決之理由見判案書第38段,由此可見本席是按審訊時已有之證供從而裁定男方有上述之收入。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上訴理由(一)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上訴理由(二) 6.針對判決書28頁71段,男方認為以平均分割準則分割財產並不恰當,理由如下︰
7.法庭如何決定運用分享原則,如何考慮有沒有理由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及如何在考慮全部因素後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可見於判案書第70段至第77段。由以上可見,法庭在相關可行情況下,已顧及涉案的事實不同之因素,從而考慮何種安排最能滿足雙方的不同需要而又合乎公平原則者,然後才作出頒令。經小心考慮,本席認為上訴理由(二)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上訴理由(三) 8.男方希望婚姻居所可以保留男方名下,而男方可以加按形式支付女方應有權益,原因包括︰
9.就訴訟雙方之間之附屬濟助事宜,男方之公開建議為他願意付女方$575,000,訴訟雙方清楚了斷。按2021年1月14日之判決,女方所得遠超上述數目,而就審訊已有之證據,並無證據男方有能力又願意付女方判決之付款,所以才有將婚姻居所出售之頒令,換言之這也是按審訊時已有之證供從而作出之頒令。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上述上訴理由(三)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10.雖然在上述將婚姻居所出售之頒令,但若男方有此能力又願意的話,他仍可自行跟女方商量以市值購入女方名下於婚姻居所之權益。 11.在考慮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條例節錄如下︰
12.經小心考慮以後 ,本席認為所有上述上訴理由均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拒絕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13.男方之申請並不成功 。本席打算頒令男方付女方就本申請之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和親自行事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和親自行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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