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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482/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March 2021 before 彭家光.

民事程序 – 婚姻訴訟 – 附屬濟助 – 上訴許可 – 區域法院條例 (Cap 336) s.63A – 申請就附屬濟助命令(包括出售婚姻居所及子女贍養費)提出上訴許可 – 男方提出三項理由:收入裁定錯誤、資產分配不當、無力保留物業 – 法庭認為任何理由均無合理成功機會 – 上訴許可被拒絕 – 訟費暫准命令

Legal issues: 上訴理由(一) · 上訴理由(二) · 上訴理由(三) · 上訴許可申請

Outcome: 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絕,訟費暫准命令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7482/2019[2021] HKFC 59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3 Mar 2021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7482/2019

[2021] HKFC 5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7482宗

  ——————————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書面處理)
呈請人陳詞日期︰ 2021年2月11日
答辯人陳詞日期︰ 2021年2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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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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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 ,答辯人為“男方”。這是一宗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2.經過審訊後 ,在2021年1月14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就附屬濟助頒令︰-

(1)  在絕對離婚令頒出後,訴訟雙方須立即將婚姻居所出售,底價為$2,300,000。

(2)  在婚姻居所出售之交易成交不少於4個星期前,訴訟雙方須搬離婚姻居所,將空置管有權交出。

(3)  出售婚姻居所之所得款項,按下列次序運用︰

(i)  支付因出售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經紀佣金、律師費;

(ii)  支付$234,000給女方;

(iii)  餘款由訴訟雙方平分。

(4)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7,421作為兒子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21年1月2日以後每月2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指定銀行戶口。

(5)  在上述第(4)段生效後,2019年6月2日之中期贍養費命令擱置。

(6)  在上述各段獲遵行後,訴訟雙方清楚了斷。

(7)  訴訟雙方各自保留名下財產。

(8)  訴訟任何一方可就本命令執行事宜提出申請。

3.男方不服判決 ,在2021年2月11日以傳票方式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女方反對男方之申請,也提交了反對陳述書。

4.在其上訴理由擬本,男方列舉了幾點理由。對此,本席有以下之看法。

上述理由(一)

5.男方說,在判案書第18頁,38段本席稱有額外收入3,000元,這並非事實。以上判決之理由見判案書第38段,由此可見本席是按審訊時已有之證供從而裁定男方有上述之收入。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上訴理由(一)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上訴理由(二)

6.針對判決書28頁71段,男方認為以平均分割準則分割財產並不恰當,理由如下︰

(i)  婚姻居所的支出都是由他支付包括供樓、首期、裝修、家具費用等,而且女方從不理會供樓,家庭開支。

(ii)  女方不論在東莞,香港居所極少做家務。在香港居住時,主要由男方母親做家務,在東莞居住時則由女方父親負責買菜煮飯。男方一星期只有3晚在東莞居住,其它時間在香港上班,一星期最多只在東莞家裡吃三頓晚餐,有時因外出與朋友、同事、客戶等吃飯而更少。又男方會負責自己衣服清洗、書房、睡房、衞生間清潔。

(iii)兒子從出生到3歲由訴訟雙方共同照顧,上班後由女方父母照顧。兒子3歲回香港讀書,由男方及其母親照顧,其母親負責家務,接送兒子上學,男方負責兒子教學功課、課外活動、補習等,所有費用開支一概由男方支付。由2018年開始,男方更是每天來回東莞、香港照顧兒子學習、功課,更常為女方帶網購品到國內。他對於家庭付出比女方者多很多,因此不應以平均分配原則處理婚姻居所。

7.法庭如何決定運用分享原則,如何考慮有沒有理由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及如何在考慮全部因素後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可見於判案書第70段至第77段。由以上可見,法庭在相關可行情況下,已顧及涉案的事實不同之因素,從而考慮何種安排最能滿足雙方的不同需要而又合乎公平原則者,然後才作出頒令。經小心考慮,本席認為上訴理由(二)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上訴理由(三)

8.男方希望婚姻居所可以保留男方名下,而男方可以加按形式支付女方應有權益,原因包括︰

(a)    婚姻居所內有很多男方物品、家具等需要一個大地方儲存;

(b)    男方認為他對物業貢獻很多,應有保留的權利;

(c)    如再置業,男方未能支付重新裝修,買家具等費用;

(d)    保留物業可減少稅金、律師費用等對訴訟雙方均有利;

(e)    房產日後可作遺產留給其家人。

9.就訴訟雙方之間之附屬濟助事宜,男方之公開建議為他願意付女方$575,000,訴訟雙方清楚了斷。按2021年1月14日之判決,女方所得遠超上述數目,而就審訊已有之證據,並無證據男方有能力又願意付女方判決之付款,所以才有將婚姻居所出售之頒令,換言之這也是按審訊時已有之證供從而作出之頒令。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上述上訴理由(三)並無合理成功機會。

10.雖然在上述將婚姻居所出售之頒令,但若男方有此能力又願意的話,他仍可自行跟女方商量以市值購入女方名下於婚姻居所之權益。

11.在考慮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   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2.經小心考慮以後 ,本席認為所有上述上訴理由均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拒絕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13.男方之申請並不成功 。本席打算頒令男方付女方就本申請之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和親自行事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和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