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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482/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anuary 2021 before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perty – Ancillary Relief – Sharing Principle – Child Support – Sale of Home – Distribution of Proceeds – No Costs Order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 Trust – Income Assessment – Matrimonial home sold; proceeds distributed; child support awarded
Legal issues: Identification of Matrimonial Property · Assessment of Income and Needs · Application of Sharing Principle · Ancillary Relief Orders
Outcome: Matrimonial home ordered to be sold; proceeds distributed; child support awarded.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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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7482 / 2019 [2021] HKFC 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7482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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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有關附屬濟助的審訊。本席在判案書內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背景 2.男方現年43歲,在香港出生,受大學教育程度,為銷售工程師在中港工作,其父親已去世,現與其母親同住於大圍一個其母親名下之自置公屋單位。女方現年38歲,在內地出生和受教育,其父親和母親都已退休。 3.訴訟雙方在約2005年底認識,在2006年中開始拍拖。在2008年,男方以其名下在東莞購入一個住宅單位(‘婚姻居所’)。在大約2010年,女方及其父母搬到前婚姻居所與男方同住。在2011年4月,訴訟雙方結婚。在2011年10月,兒子在香港出生,兒子在出生後約一個月後,便由女方帶回東莞。在大約2012年至2014年期間,訴訟雙方全職工作,兒子由女方父母幫忙照顧。 4.在2014年4月,男方將前婚姻居所由個人名下轉為訴訟雙方聯名持有。在2014年8月,兒子從東莞回到香港與男方母親同住,在香港入讀幼稚園,由祖母照顧,訴訟雙方在週末來港探望兒子。約由2014年開始,因為管教子女方法、理財方法及生活習慣的差異,訴訟雙方的婚姻關係明顯倒退。在2017年12月31日,訴訟雙方又起爭執,男方和女方父親發生肢體衝突。由2018年初開始,男方在東莞工作下班後即日返回香港男方母親之住所。 5.在2018年3月,女方以分居兩年在FCMC 2425/2018案提出離婚呈請。女方仍逢週末到香港探望兒子。在2018年6月25日,本席頒令由2018年7月8日起,男方須付女方¥2,500作為兒子中期贍養費。在2018年11月23日,本席頒令許可女方以一年分居及同意提交本離婚呈請,並排期在2019年5月3日進行排解子女糾紛聆訊。在2018年12月12日,女方從學校接走兒子,在香港租下一個住宅單位與兒子同住。因為訴訟雙方不能透過排解來解決兒子之事宜,在2019年5月3日,本席排期子女糾紛之審訊在2019年12月進行。在2019年11月22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6.經過審訊後,在2020年1月7日,本席頒令︰
7.因為訴訟雙方不能透過調解來解決他們之爭議,在2020年6月2日本席頒令將附屬濟助事宜排期在2020年12月8日至10日進行審訊。經考慮到由2018年底起,女方停止了在內地工作來港與兒子同住,在2020年6月2日本席頒令將中期贍養費安排更改為︰男方須付女方每月$3,000作為女方候訊期間贍養費及每月$5,000作為兒子中期贍養費,即共每月$8,000,由2020年6月2日起生效,直至另有命令為止。 女方之案情及公開建議 8.女方說男方隱瞞資產和收入,包括︰
9.女方又說,
男方的案情和公開建議 10.男方說,
11.男方又說︰
法律原則 12.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3.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中譯本)第56至80段。扼要來說,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庭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5個步驟︰
本席的看法 14.應用上述法律原則,從訴訟雙方的案情看來,本案主爭論為︰-
識別家庭財產 婚姻居所 15.在2008年,男方以¥618,380購入位於東莞之婚姻居所,先由女方母親付定金¥20,000,男方再向其母親借$200,000付首期餘數,又以按揭貸款約¥400,000付樓價尾數,後來由男方在香港向銀行借款還清。女方說她付裝修費用約¥100,000,對此男方不同意。男方說他購入婚姻居所原意為作投資物業,女方則說本來訴訟雙方購入該物業便打算將之作為訴訟雙方婚後之居所。不爭的事實為一直以來,該物業為訴訟雙方家庭居所,本席認為不容置疑該物業為訴訟雙方之婚姻居所。 16.在LKW v DD案(見上文第13段)終審法院說︰
17.雖然訴訟雙方之婚姻持續期並不算長,但引用上述法律原則,又經考慮到自2014年後女方已經是聯名業主,本席認為無疑地本案之婚姻居所為訴訟雙方之家庭資產。 18.按女方之說法訴訟雙方自2015年起已再無性生活,所以她認為雙方自2015年起分居,雖然男方認為由2018年初起他下班後便返回其母之公屋單位雙方才分居,但以女方之說法這段婚姻為期不到5年,女方也並無攤分男方退休金之要求,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打算將男方退休金算為家庭財產。 19.女方質疑男方是否擁有其母親名下自置公屋單位任何實益權益,但並無提交任何支持證據,所以本席不接受男方在其母親名下自置公屋單位有任何實益權益之說法。 20.男方說,女方所謂男方之祖屋是其母親之老家之物業,並非男方之祖屋。本席接受男方這一點說法。 訴訟雙方之資產 21.在2018年4月3日之表格E,除婚姻居所外,女方有銀行存款$40,413.61。當時女方填報有遺產繼承其母親名下東泰花園及小汽車價值$1,260,000,其母親仍在生,所以在後來之表格她沒有再填上這些‘遺產’。 未來世界 22.男方認為,未來世界是家庭財產。女方說,她只是代其母親持有未來世界,其母親才是其實益權益擁有人。女方又說,未來世界是婚前財產,無論如何男方不應攤分。 23.雖然未來世界位於中國境內,但訴訟雙方都沒有就本審訊的爭論點的適用法律問題提出任何觀點、立場或證據。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將沿用本港的法律來處理本審訊。 24.女方是未來世界的登記房產所有權人,就她說該物業的實質權益是由其母親擁有的指稱,其舉證責任在女方。以上的法律原則,可見於Baroness Hale of Richmond 在Stack v Dowden [2007] UKHL 17, [2007] 2 All ER 929, [2007] 1 FLR 1858, HL 案中第56段所說︰
25.本席認為,可從歸復信託的法律原則去分析本案。關於歸復信託的法律原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杜溎峰暫委法官(當時的官階)於黃燕珍 訴 鄺偉文及葉鳳蓮(HCA 2293/2004,判案書日期2009年12月18日)案中說︰
26.但也須注意其母親和女方屬母女關係,在衡平法有所謂‘預付財產’推定(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若適用於母親與子女的關係,預付財產推定仍屬歸復信託推定的例外情況,則女方有法律責任推翻預付財產推定。 27.就女方所說所有購入未來世界的資金都是由其母親付出的,以上一點的舉證責任在女方。女方說,在2003年其母以女方名下以約¥260,000購入未來世界,由其母支付首期¥58,230,按揭貸款約¥200,000,在2009年3月其母將老家的房子出售將所得用來清還按揭貸款餘款,當時欠款連手續費為¥187,055.4。女方提交了其母付款的銀行記錄作為證明。經考慮這些文件證明後,又再考慮到當年女方初出茅籚收入不多,從情理來說不大可能自己有資金購入未來世界,本席接受女方的說法。 28.但為何女方母親會把單位放在女方名下而並非她本人持有呢?又女方是否能推翻預付財產推定?本席認為以上問題可以一併作如下考慮︰-
29.按以上之認定,本席無須就女方所說未來世界為婚前財產這一論點作討論。 未來世界和萬江區物業租金收入 30.在2010年,女方懷孕,其父母搬到婚姻居所同住照顧女方,在兒子出生後,又照顧兒子,又將未來世界和萬江區物業出租,但這些都是女方父母之財產,其租金收入,在情理上並不應算為訴訟雙方之婚姻財產,所以本席不接納男方這方面的說法。再者,由2010年至2018年未來世界有不少時間沒有租出,所以不會有男方所說之7年租金收入。又女方父母在2016年購入萬江區物業,在2017年售出,也並無男方所說之7年租金收入。 小汽車 31.在2015年女方以母親其名下購入小汽車,購入價為約¥120,000,但其母親並沒有駕駛執照,汽車由女方使用。女方說,其母是小汽車之擁有人。男方認為,女方持平安車主卡可見女方是車主。女方解釋,該卡是一張信用卡一般駕駛人士都可申請,所以女方並非車主也可持卡。本席接受女方之解釋。在2018年,小汽車以¥60,000賣出。女方說,其母將所得給女方作家用。在2018年底,女方從內地來港租地方與兒子同住,已將這筆款項用完。 貴重物品 32.男方要求女方交代他贈送的兩枚鑽戒、兩條項鍊、結婚時收到的金器首飾。男方提供數張照片可見女方配戴着項鍊戒指。女方說,在婚後所有貴重物品均由男方保管,如結婚證書、房產證、兒子出世紙、結婚時贈送女方的鑽戒、項鍊和金器,在2018年12月31日發生男方和女方父親爭執一事後,便不見了家裡的貴重物品,女方認為是男方拿走,現女方只有一條便宜的項鍊隨身帶着。女方提及家人貴重物品由男方放書房的保險箱,但家中並無保險箱,男方說由此可見女方並不誠實。女方說,婚姻居所有男方專用書房,近書房門有一小櫃,女方所說‘保險箱’便是指這小櫃。訴訟雙方對家中曾有戒指、項鍊、一些金器這方面並無爭議,但究竟是否女方還是男方拿去了這些物品,男方所提供的照片對解決這一點爭議並無幫助,就這一點爭議來說訴訟雙方是各說各話,都沒有拿出真憑實據來支持其說法,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訴訟雙方都未能成功舉證各自的說法,所以也不會將所說的貴重物品撥回任何一方名下。 33.男方有兩隻手錶,在最後一份表格E填報現值為$6,500,女方有一項鍊,她說屬便宜之飾物但她不知價值,經考慮到這些個人物品的價值有限,本席將雙方以上之個人物品都不算入家庭財產作計算。 34.訴訟雙方都有一些銀行存款,數額大致來說相近,也都有保單,訴訟雙方都沒有要求將這些存款和保單算為家庭財產,因此本席也不會將存款、保單包括在家庭財產內。 35.作一小結,家庭財產只為婚姻居所,雙方同意價值為230萬。 雙方的經濟需要 男方之收入和開支 36.男方月入包括基本收入、雙糧、花紅、佣金、津貼,每月平均總額為$40,599.99。 37.就男方是否與其表哥在內地有女方所說之合作生意,女方只是曾聽男方提及其事,但就此不能提交任何支持證據。對女方之說法,男方否認。本席認為,並無足夠證據支持女方這方面的說法。 38.女方說,婚姻期間,她常替男方帶貨給其顧客,所以知道男方有將公司產品出售謀利。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這一點證供,但就所說就此男方每月有$3,000至$6,000之收入,女方沒有提證,本席接納以上女方所說之數額之下限數,接受男方除所填報之收入外,另尚有平均每月$3,000之收入,即平均月收入為$43,599.99。 39.男方說,受疫情影響,他有被裁員之憂慮,但沒有提供任何詳情,所以本席也不就此加以考慮。 40.在開支方面,男方填報每月總開支為$37,253,包括︰
41.針對男方之每月開支,女方提交了史葛列表。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認為男方食物開支及外出膳食費用兩者共每月$12,500是過高,可減去每月$1,500。服裝/鞋費、個人儀容、娛樂/禮物、假期消費加上出外旅遊共達每月$4,560也是過高,這些開支有彈性,可減去每月$1,500。供養父母是孝道,但就本申請而言,本席也不將這項每月$2,000之開支加以計算。換言之,本席接受男方之每月開支,不包括其每月$8,000中期贍養費只為$24,253。 42.男方又說,他打算攻讀公商管理碩士課程,學費為每年$296,400,為期兩年,屆時其開支會大增,但並無提供任何詳情,在現時本席不打算接受此項未來開支。 女方的收入和開支 43.女方先後提交了三份表格E,分別為2018年4月3日、2019年6月5日和2020年5月14日。在2018年4月,女方在東莞居住,也有工作。按其第一份表格E,女方月入為底薪¥4,000,另有提成收入,也兼職網購平均月入¥2,000,其一般開支為每月$2,900,個人開支為每月$4,800,兒子在香港,其子女開支為$200,每月開支總額為$7,900。 44.在2018年底,女方來港與兒子租地方居住。在2019年6月5日之表格E,女方填報在麥當勞工作,平均月入$8,000,另兼職網購平均月入$800,她一般開支為每月$17,100,個人開支為$5,140,子女開支為$7,235,每月開支總額為$29,475。在2020年5月14日之表格E,女方說為照顧兒子上學,平均月入減至$4,500,網購平均月入減至$250,其開支與前相若,每月總開支為$29,475。 45.男方說女方隱瞞收入。男方說在2016年8月28日之微訊,女方說在6年內可存100萬,又在2016年8月31日之微訊說她經營3小時網購可賺¥2,000。在2016年8月28日,女方說︰
在2016年8月31日,雙方對話如下︰
46.本席認為,以上都只是夫妻間的家常閒話,不能拿來作為男方所說女方隱瞞收入之可信證據。 47.對於男方所說女方的銀行戶口有不少大額之交易之說法,本席認為女方對此已作出了頗為詳細之回覆。女方又說,由2017年4月至12月她任職一間科技公司業務和收款員,主要處理公司收款、付款工作,為工作上之利便,不時會用私人賬戶替公司過數,所以見其戶口有較多出入賬。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接受女方之說法。 48.就女方之收入或謀生能力,本席有以下之看法。女方現年38歲,大專程度,讀酒店管理專業,畢業後在國內也曾從事相關工作,來港前在國內科技公司任文職,月入為底薪¥4,000,另有提成,在2018年底來港後,在快餐店工作,在庭上女方說在2019年平均月入為約$9,000,現時因疫情關係收入大減,但疫情會過去,本席認為可算女方有能力平均每月收入$9,000。女方多年來兼職網購,但女方說因近年跨國網購平台流行,她無法與之競爭,也不打算繼續經營。本席認為女方以上所說也合乎情理。總的來說,本席算女方可有平均每月收入$9,000。 49.就女方之每月開支,男方提交了史葛列表。女方在最後一份表格E所填報之每月開支詳情及男方之意見表列如下︰
50.男方說,女方合理之每月一般開支為$8,550、個人開支為$1,320,子女開支為$3,855,每月總開支為$13,725。 51.女方說,在婚姻期間兒子享中產家庭生活水平。在婚姻期間男方負責家庭開支雜費,另每月付女方平均約¥2,500作為食物開支,過年過節時會額外多付一些,另外女方會用她的收入作補貼,但按女方第一份表格E,女方每月一般開支為$2,900。由此看來,在婚姻期間他們的生活水平只可算為普通。 52.對於女方所有一般開支,男方要求減半,理由是他說開支計算包括了其父母,女方及兒子四人,女方父母須負責他們自己之開支,所以減半。女方在港工作,在2019年平均月入$8,000至$9,000,若非其父母幫忙照顧兒子,女方不會有這樣的收入。再者,女方之說法是她所填報者為她和兒子之開支,並非如男方所說女方父母佔了其中之一半。 53.婚姻期間,訴訟雙方在東莞自置居所,兒子來港後住男方母親自置公屋單位。平情而論,本席認為女方每月租金$10,000為合理,也予以接受。 54.本席接受男方填報其公共設施雜費為每月$1,600。本席認為,女方此項開支每月$800也是合理,也予以接受。 55.男方填報食物開支及外出膳食費用共每月$12,500,本席只減去其中$1500。女方填報食物開支只每月$6,000,但這些開支有彈性,本席打算減去其中$2,000。 56.本席接受女方雜項家用開支每月$300, 57.作一小結,女方一般開支為每月$15,100。 58.女方工作,應有外出膳食費用,但每月$500為過高。女方日常有交通費,但可步行到工作地點,每月$240交通費也可減少。本席接受男方所要求將上述兩項開支減半之做法。 59.女方服裝/鞋費、個人儀容、娛樂費/禮物共每月$200,男方接受。 60.對於男方要求女方假期每月$500減半,本席同意。 61.男方說結婚以來從未見過女方做牙齒護理,所以反對女方此項開支。本席認為,牙齒護理為合理開支,既女方有此要求,應加以考慮。本席接受女方牙齒護理開支每月$100。 62.本席接受男方所說女方既然入不敷支,她可省下保險費,也無須供養父母。 63.作一小結,女方個人開支為每月$1,420。 64.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在子女開支方面,本席接受男方在史葛列表的要求,即兒子之每月開支為$3,855。 65.女方每月總開支為$15,100+1,420+3,855= $20,375。 訴訟雙方之債務 66.在購入婚姻居所時,女方母親付¥20,000定金,現已清還。在購入婚姻居所時,男方向其母借入$200,000,在2014兒子來港上學和在男方母親之自置公屋單位居住時,男方向其姊姊借約$150,000用來裝修單位,在2018年男方將兩筆借款一筆還清。女方不滿男方在離婚後忽然一筆還清兩筆借款,事前也沒有和女方商量。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以上兩筆借款都可算為家庭債務和男方還款之舉動。 67.在2020年10月7日之表格E,男方報有信用卡欠款共$8,589.5,並無證據這些信用卡消費應算為訴訟雙方之家庭債務。 68.按女方2020年5月14日之表格E,她有債務求$234,000,包括欠其母親人$101,000及欠兩名朋友分別$50,000和$83,000,女方說這些借款都是用來支付其在香港之生活開支。 69.在前本席認定女方在港每月總開支為$20,375,由女方在2018年12月底來港至2020年12月初以24個月計算期間共支出$20,375×24=$489,000。由2018年底至2020年5月,男方付女方中期贍養費每月¥2,500,換算為港元¥2,500×1.15=$2,875×18個月=$51,750。由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共6個月男方付每月$8,000,即$8,000×6=$48,000。女方在2019年每月收入$9,000,即$9,000×12=$108,000。在2020年,因疫情關係女方收入大減,本席將其減半,即由2020年初至12月女方之收入為$4,500×12=$54,000。以上$51,750+48,000+108,000+54,000=$261,750。將收入與支出相抵,其差為$227,250。又就女方所說從東莞到香港居住時,包括租地方和添置傢俬,日常用品等有不少額外開支,本席也接受。按以上之計算,本席接受女方有家庭債務$234,000,也會在家庭財產中這個數額支給女方以作抵償。 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70.在LKW v DD一案中,終審法院也確立了下列的原則︰-
71.訴訟雙方的婚姻持續期不算長,男方也不斷數算女方種種不是,又認為他對家庭之貢獻比女方者為多,期間雙方都出外工作,也有照顧家庭,這段婚姻也有一名家庭子女,現有家庭財產大部份來自婚姻居所。總的來說,本席認為,訴訟雙方對家庭都有不少貢獻,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若採用“平均分割準則”來作為分配婚姻財產的起步點,是一個公平的做法。 有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72.在前述LKW v DD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不應讓任何人試圖費錢耗時去審查某段失敗婚姻的往事。因為,這樣的審查往往徒勞無功,且很可能大大消耗訴訟雙方(和法庭)的資源,以及增加敵意和阻礙和解。訴訟雙方都企圖將婚姻失敗歸咎於對方,本席卻認為,在本案的案情而言,訴訟雙方在婚姻期間的行為並不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73.經考慮以下各點,本席認為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74.本席打算頒令將婚姻居所以市值出售,將淨得按以上的考慮作分配。訴訟雙方正值壯年,又都有謀生能力。因此,法庭可就訴訟雙方的家庭財產作出攤分,並就此作出一個清楚了斷的安排。 75.兒子每月開支為$3,855,另他須攤分一般開支。兒子現年10歲,以攤分40%計算,$15,100×40%=$6,040,即兒子之每月總開支為$3,855+6,040=$9,895。女方之收入約為男方之¼,所以本席打算頒令男方負責兒子之每月總開支之¾,即$7,421;女方則負責¼,即$2,474。若女方日後收入增加,可考慮調整訴訟雙方攤分之比例。 76.女方攤分一般開支每月$15,100之60%即$9,060,其個人開支為每月$1,420,再加上須攤分兒子開支其中$2,474,她入不敷支,但女方會分得不少家庭財產,若將所得之資本作一些低風險的投資來賺取穩定之收入,應可以幫補其不足,又兒子已10歲,再過一些日子在他上中學以後,女方會有更多時間專注在事業上,女方有大專學歷,有在國內工作經驗,假以時日相信女方的收入很可能會增加。 頒令 77.本席頒令︰
訟費 78.本席的頒令,與訟雙方的公開建議相去甚遠,本席打算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提出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79.第18條聲明。
呈請人:親自代表和出席聆訊 答辯人:親自代表和出席聆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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