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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482/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January 2021 before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perty – Ancillary Relief – Sharing Principle – Child Support – Sale of Home – Distribution of Proceeds – No Costs Order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7 –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 Trust – Income Assessment – Matrimonial home sold; proceeds distributed; child support awarded

Legal issues: Identification of Matrimonial Property · Assessment of Income and Needs · Application of Sharing Principle · Ancillary Relief Orders

Outcome: Matrimonial home ordered to be sold; proceeds distributed; child support awarded.

Cites 3 cases

Case No.FCMC 7482/2019[2021] HKFC 2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4 Jan 2021
Judge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7482 / 2019

[2021] HKFC 2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7482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0年12月9日
答辯人結案陳詞日期︰ 2020年12月23日
呈請人結案陳詞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判案書日期︰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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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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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有關附屬濟助的審訊。本席在判案書內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背景

2.男方現年43歲,在香港出生,受大學教育程度,為銷售工程師在中港工作,其父親已去世,現與其母親同住於大圍一個其母親名下之自置公屋單位。女方現年38歲,在內地出生和受教育,其父親和母親都已退休。

3.訴訟雙方在約2005年底認識,在2006年中開始拍拖。在2008年,男方以其名下在東莞購入一個住宅單位(‘婚姻居所’)。在大約2010年,女方及其父母搬到前婚姻居所與男方同住。在2011年4月,訴訟雙方結婚。在2011年10月,兒子在香港出生,兒子在出生後約一個月後,便由女方帶回東莞。在大約2012年至2014年期間,訴訟雙方全職工作,兒子由女方父母幫忙照顧。

4.在2014年4月,男方將前婚姻居所由個人名下轉為訴訟雙方聯名持有。在2014年8月,兒子從東莞回到香港與男方母親同住,在香港入讀幼稚園,由祖母照顧,訴訟雙方在週末來港探望兒子。約由2014年開始,因為管教子女方法、理財方法及生活習慣的差異,訴訟雙方的婚姻關係明顯倒退。在2017年12月31日,訴訟雙方又起爭執,男方和女方父親發生肢體衝突。由2018年初開始,男方在東莞工作下班後即日返回香港男方母親之住所。

5.在2018年3月,女方以分居兩年在FCMC 2425/2018案提出離婚呈請。女方仍逢週末到香港探望兒子。在2018年6月25日,本席頒令由2018年7月8日起,男方須付女方¥2,500作為兒子中期贍養費。在2018年11月23日,本席頒令許可女方以一年分居及同意提交本離婚呈請,並排期在2019年5月3日進行排解子女糾紛聆訊。在2018年12月12日,女方從學校接走兒子,在香港租下一個住宅單位與兒子同住。因為訴訟雙方不能透過排解來解決兒子之事宜,在2019年5月3日,本席排期子女糾紛之審訊在2019年12月進行。在2019年11月22日,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

6.經過審訊後,在2020年1月7日,本席頒令︰

(1)  共同管養;

(2)  將兒子之照顧和管束頒予女方;

(3)  男方探視安排如下︰

i)      日間探視︰

(a)  週日︰每月第二及第四個星期日進行日間探視,時間由上午10時至下午6時;

(b)  其他學校假期︰1日的學校假期由雙方輪流每人有1日的日間探視,時間由上午10時至下午6時;

ii)  留宿探視︰

(c)  週末︰每月第一及第三個星期六進行留宿探視,時間由星期六下午1時30分至星期日下午4時;

(d)  其他學校假期︰超過1日的其他學校假期,有一半日子的留宿探視;

(e)  學校暑假︰每年學校暑假有一半日子的留宿探視;及

iii)  在兒子住所地下大堂接送;

(4)  訴訟雙方須出席由社工安排之親職課程和服務;

(5)  訴訟雙方開立一個微信戶口,就探視作溝通。

(6)  社工監管探視,為期12個月,期滿時提交進度報告;

(7)  離境限制。

7.因為訴訟雙方不能透過調解來解決他們之爭議,在2020年6月2日本席頒令將附屬濟助事宜排期在2020年12月8日至10日進行審訊。經考慮到由2018年底起,女方停止了在內地工作來港與兒子同住,在2020年6月2日本席頒令將中期贍養費安排更改為︰男方須付女方每月$3,000作為女方候訊期間贍養費及每月$5,000作為兒子中期贍養費,即共每月$8,000,由2020年6月2日起生效,直至另有命令為止。

女方之案情及公開建議

8.女方說男方隱瞞資產和收入,包括︰

(1)  男方與在海南之表哥合作做生意,代理品牌服飾及開設服飾店,又經營磚廠,石材廠,但並沒有披露其資產和收入;

(2)  男方在內地自己銷售其公司之產品,每月有$3,000至$6,000收入,但男方沒有披露其收入;

(3)  男方有祖屋一套,沒有披露;

(4)  男方沒有交代他是否在其母親名下之自置公屋單位是否佔有實益權益。

9.女方又說,

(1)  她年近40歲,今後需要全職照顧兒子,根本沒有時間去賺錢。

(2)  她目前靠父母和朋友幫助及每月$8,000贍養費勉強支撐生活,今後幾十年,她的父母終有一老,假若男方有意或無意拖欠,她和兒子的生活正常開支將無法維持。在這期間,她十分擔憂將來,所以她和兒子有一個安穩住所將會對生活是最大的幫助。

(3)  她不像男方在香港有穩定工作,即使失業也有上百萬的強積金作為保障。男方沒有年老後退休後的後顧之憂。

(4)  男方不用擔心住房問題,他在香港有固定住處,沒有租房壓力,將來也必定會繼承其母親之物業。相反,女方須租房,每個月的租金不少,嚴重影響女方與兒子的生活。

(5)  如果申請公屋,要等待7至8年的時間,她也不想佔用福利。

(6)  她請求能得到婚姻居所,以保證今後在香港穩定的生活下去。

男方的案情和公開建議

10.男方說,

(1)  在2003年女方以其名下以約¥260,000購入東莞一個住宅單位(‘未來世界’)。在2008年,男方以其名下購入婚姻居所,原意為作投資用途。在2014年,女方答應會將未來世界一半權益給男方,所以男方將女方加名聯名持有婚姻居所。在2017年女方以約¥950,000將未來世界售出,但將所得都給了其母親,其母親用來以其名下購入另一物業(‘東泰花園’)。男方認為,他應可攤分未來世界之權益。

(2)  女方之父母原在未來世界居住。在2010年,女方父母親搬到婚姻居所同住,將未來世界放租。女方之父母又曾持有另一物業(‘萬江區物業’)也有租金收入。男方認為,他應可攤分這些租金收入。

(3)  在2015年,女方購入一輛小汽車,在2015年10月以約¥60,000售出。男方認為他應可攤分出售小汽車所得。

(4)  男方贈送女方2枚鑽戒,2條項鍊及一些金器,這些都應算為家庭財產。

(5)  女方隱瞞收入。

(6)  女方誇大了她和兒子之每月開支。

(7)  女方脾氣暴躁,經常為瑣事與男方爭執及冷戰,在盛怒下向男方施以暴力。在婚婚期間,女方多次向男方施以暴力,包括用空氣清新機、風扇及花瓶擲向男方及用皮帶打男方,亦曾用手抓傷男方。

(8)  在婚姻期間,女方不做家務,不照顧兒子,又將收入都交給其父母,所以其父母可以有資金購入物業。反之,男方照顧兒子及兒子在港之開支,包括功課補習、課外活動支出等全由男方負責。男方認為,他對家庭之貢獻比女方者為多。

11.男方又說︰

(1)  經考慮到這個案件已經快要三年了,當中涉及到兩個家庭包括雙方父母為此案感到憂心,男方也希望這案件盡快結束,雙方可以重新出發追求自己理想的生活。所以才作出以下的建議。

(2)  雙方都放棄申索對方父母的物業,只是對婚姻居所作攤分。男方願意支付樓價之25%即57.5萬(230萬x0.25=57.5萬)給女方。女方須在婚姻居所除名,並更改為所有業權為男方持有,女方須放棄任何形式附屬濟助包括但不限於每年一元象徵式的申索。男方希望可以保留婚姻居所,並以加按借貸的形式向銀行借款以支付上述57.5萬。

(3)  男方願意維持支付每月$5,000港幣作為兒子贍養費。

(4)  男方認為自己放棄爭取以下有可能獲得的利益,同時願意支付一筆過57.5萬給女方,已經是作出最大的讓步。

(5)  按女方未來世界物業估價為115萬計算,按女方獲得25%業權計算︰115萬×0.25 = 28.75萬。

(6)  女方多年把未來世界和萬江區物業出租,每月租金為$1,800,從女方父母搬到婚姻居所起計算,即是由2011年到2018年共7年的租金總額為︰$1,800x12x7 = $151,200。兩個物業的租金收入共為$151,200x2 = $302,400。

(7)  男方放棄可能獲得的金額總數為$287,500+302,400 = $589,900。

法律原則

12.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本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13.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中譯本)第56至80段。扼要來說,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庭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5個步驟︰

(1) 確定資產︰這包括可能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足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5) 決定分配結果。

本席的看法

14.應用上述法律原則,從訴訟雙方的案情看來,本案主爭論為︰-

(1)  女方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她及兒子的經濟需要;

(2)  男方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和他的經濟需要;

(3)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識別家庭財產

婚姻居所

15.在2008年,男方以¥618,380購入位於東莞之婚姻居所,先由女方母親付定金¥20,000,男方再向其母親借$200,000付首期餘數,又以按揭貸款約¥400,000付樓價尾數,後來由男方在香港向銀行借款還清。女方說她付裝修費用約¥100,000,對此男方不同意。男方說他購入婚姻居所原意為作投資物業,女方則說本來訴訟雙方購入該物業便打算將之作為訴訟雙方婚後之居所。不爭的事實為一直以來,該物業為訴訟雙方家庭居所,本席認為不容置疑該物業為訴訟雙方之婚姻居所。

16.LKW v DD案(見上文第13段)終審法院說︰

98.  應該注意的是這些細致的討論一般來說不適同於婚姻居所及打算給家庭使用和專用於家庭的其他資產。李啟新勳爵在Miller/McFarlane 案指出︰

雙方的婚姻居所,即使這是其中一方在婚姻開始的時候帶給這段婚姻的,在任何婚姻裡通常都佔主要位置。因此,通常應該把它當作婚姻財產處理。... 原則上,無論婚姻如何長久或短暫,每一方同樣有權得到婚姻財產的一份。

Hale勳爵同意,並且把婚姻居所描述為重要家庭資產的首要例子。

17.雖然訴訟雙方之婚姻持續期並不算長,但引用上述法律原則,又經考慮到自2014年後女方已經是聯名業主,本席認為無疑地本案之婚姻居所為訴訟雙方之家庭資產。

18.按女方之說法訴訟雙方自2015年起已再無性生活,所以她認為雙方自2015年起分居,雖然男方認為由2018年初起他下班後便返回其母之公屋單位雙方才分居,但以女方之說法這段婚姻為期不到5年,女方也並無攤分男方退休金之要求,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不打算將男方退休金算為家庭財產。

19.女方質疑男方是否擁有其母親名下自置公屋單位任何實益權益,但並無提交任何支持證據,所以本席不接受男方在其母親名下自置公屋單位有任何實益權益之說法。

20.男方說,女方所謂男方之祖屋是其母親之老家之物業,並非男方之祖屋。本席接受男方這一點說法。

訴訟雙方之資產

21.在2018年4月3日之表格E,除婚姻居所外,女方有銀行存款$40,413.61。當時女方填報有遺產繼承其母親名下東泰花園及小汽車價值$1,260,000,其母親仍在生,所以在後來之表格她沒有再填上這些‘遺產’。

未來世界

22.男方認為,未來世界是家庭財產。女方說,她只是代其母親持有未來世界,其母親才是其實益權益擁有人。女方又說,未來世界是婚前財產,無論如何男方不應攤分。

23.雖然未來世界位於中國境內,但訴訟雙方都沒有就本審訊的爭論點的適用法律問題提出任何觀點、立場或證據。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將沿用本港的法律來處理本審訊。

24.女方是未來世界的登記房產所有權人,就她說該物業的實質權益是由其母親擁有的指稱,其舉證責任在女方。以上的法律原則,可見於Baroness Hale of Richmond 在Stack v Dowden [2007] UKHL 17, [2007] 2 All ER 929, [2007] 1 FLR 1858, HL 案中第56段所說︰

“56 Just as the starting point where there is sole legal ownership is sole beneficial ownership, the starting point where there is joint legal ownership is joint beneficial ownership. The onus is upon the person seeking to show that the beneficial ownership is different from the legal ownership. So in sole ownership cases it is upon the non-owner to show that he has any interest at all. In joint ownership cases, it is upon the joint owner who claims to have other than a joint beneficial interest.”

25.本席認為,可從歸復信託的法律原則去分析本案。關於歸復信託的法律原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杜溎峰暫委法官(當時的官階)於黃燕珍鄺偉文及葉鳳蓮(HCA 2293/2004,判案書日期2009年12月18日)案中說︰

18. 一般來說,法定業權與實質業權是緊密相連。黃女士與鄺先生是第二項物業的註冊業主。他們應被視為該物業的法定和實質業權擁有人。鄺母卻爭議她才是該物業的實質業權擁有人,她指稱黃女士與鄺先生只是她的受託人代她持有該業權。若鄺母擬將法定業權與實質業權分拆,她必須負上舉證的責任:見Re Superyield Holdings Ltd [2002] 2 HKC 90,第108D頁;Lee Tso Fong and Kwok Wai Sun & Another民事訴訟2005年第272號, 2008年5月9日 (unreported),第22段與23段及Stack v Dowden [2007] 2 AC 432,第65段與66段。鄺母聲稱購買第二項物業的資金全部是由她提供。她依據的法律原則是歸復信託或構定信託。

19. 根據歸復信託的法律原則,當土地財產或個人財產被傳達到一名購買人和其他人的名下,和一名或多於一名人士(購買人除外),法律假定曾提供資金購買該財產的人士擁有其部份或全部的權益。但這假定是可以被推翻:見Underhill and Hayton, Law Relating to Trusts and Trustees, 第17th版,第433頁。若有關的物業涉及按揭貸款,承擔償還貸款的一方,亦可當作對購買該物業曾提供代價。這法律原則對黃女士亦適用:見Re Superyield Holdings Ltd

20.  此外,法庭亦可以基於有關各方,如轉讓人與承讓人之間或曾付出代價與沒有付出代價的承讓人之間,的共同意願為他們構定信託,以實現他們在轉讓該物業時的共同意願;見Lloyds Bank PLC And Rosset and another [1991] 1 AC 107,第132E - 133H頁; Ip Man Shan Henry and another v Ching Hing Construction Co. Ltd & Ors (No 2) [2003]1 HKC 256,第68至75段;Oxley v Hiscock[2004]3 All ER 703 (CA) 第30至39段與第68段及69段。不過,若有關各方擬藉著這信託安排達至非法的目的,該信託則不能成立:見Snell’s Equity,第31版, 第23-11段;Scott v BrownDoering, McNab & Co [1892] 2 QB 724;Gascoigne v Gascoigne [1918]1 KB 223。」

26.但也須注意其母親和女方屬母女關係,在衡平法有所謂‘預付財產’推定(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若適用於母親與子女的關係,預付財產推定仍屬歸復信託推定的例外情況,則女方有法律責任推翻預付財產推定。

27.就女方所說所有購入未來世界的資金都是由其母親付出的,以上一點的舉證責任在女方。女方說,在2003年其母以女方名下以約¥260,000購入未來世界,由其母支付首期¥58,230,按揭貸款約¥200,000,在2009年3月其母將老家的房子出售將所得用來清還按揭貸款餘款,當時欠款連手續費為¥187,055.4。女方提交了其母付款的銀行記錄作為證明。經考慮這些文件證明後,又再考慮到當年女方初出茅籚收入不多,從情理來說不大可能自己有資金購入未來世界,本席接受女方的說法。

28.但為何女方母親會把單位放在女方名下而並非她本人持有呢?又女方是否能推翻預付財產推定?本席認為以上問題可以一併作如下考慮︰-

(1)  女方說,當年購入未來世界目的在可將她及父母之戶籍從老家遷到東莞。當時之政策為有社保才可置業,女方在東莞工作有社保其父母卻沒有,又若物業寫女方名下,女方可申請父母來東莞,若寫其父母名下,女方已成年,其父母不能申請女方來東莞,所以寫女方名下。本席認為女方以上之解釋合乎情理,也予以接受。

(2)  女方父母在未來世界居住,也無須交租。本席認為這也可作為他們在該財產持有實益權益的旁證。

(3)  女方父母已退休,按現有之證據,除已提及之財產外,也無其他貴重資產,在情理上他們需要一個居所,作為晚年安居之所,這也作為他們在未來世界持有實益權益的旁證。

(4)  女方否認男方所說她答應付男方未來世界一半權益。遷男方所說在2008年購入婚姻居所原意是作投資用途,但女方說購入該物業從來訴訟雙方都是打算將該物業作為婚姻居所,女方母親更為此先代付首付之定金¥20,000,該¥20,000訂金之單據原來也寫訴訟雙方聯名,只是後來男方對女方說他向其母親借了$200,000付首期尾數,要求以他單名持有,然後才由男方單名購入婚姻居所,女方又說在2014年男方將女方加入聯名持婚姻居所只是履行初時之想法,她無須如男方所說要將未來世界一半權益給男方作為條件或交換。本席認為女方之說法合理,也予以接受。

(5)  男方說,女方以未來世界業主身份申請將她及其父母戶籍遷到東莞,若女方並非實益權益持有人,則女方不誠實。對此,女方不同意,又說她的做法並無違反當時之政策。雙方並無提交當時之政策方面的證據,但無論如何男方這一點說法並不影響本席在前之看法。

(6)  按於前文的考慮,本席信納女方已成功推翻預付財產推定,按歸復信託以受託人身分代其母親持有未來世界。

29.按以上之認定,本席無須就女方所說未來世界為婚前財產這一論點作討論。

未來世界和萬江區物業租金收入

30.在2010年,女方懷孕,其父母搬到婚姻居所同住照顧女方,在兒子出生後,又照顧兒子,又將未來世界和萬江區物業出租,但這些都是女方父母之財產,其租金收入,在情理上並不應算為訴訟雙方之婚姻財產,所以本席不接納男方這方面的說法。再者,由2010年至2018年未來世界有不少時間沒有租出,所以不會有男方所說之7年租金收入。又女方父母在2016年購入萬江區物業,在2017年售出,也並無男方所說之7年租金收入。

小汽車

31.在2015年女方以母親其名下購入小汽車,購入價為約¥120,000,但其母親並沒有駕駛執照,汽車由女方使用。女方說,其母是小汽車之擁有人。男方認為,女方持平安車主卡可見女方是車主。女方解釋,該卡是一張信用卡一般駕駛人士都可申請,所以女方並非車主也可持卡。本席接受女方之解釋。在2018年,小汽車以¥60,000賣出。女方說,其母將所得給女方作家用。在2018年底,女方從內地來港租地方與兒子同住,已將這筆款項用完。

貴重物品

32.男方要求女方交代他贈送的兩枚鑽戒、兩條項鍊、結婚時收到的金器首飾。男方提供數張照片可見女方配戴着項鍊戒指。女方說,在婚後所有貴重物品均由男方保管,如結婚證書、房產證、兒子出世紙、結婚時贈送女方的鑽戒、項鍊和金器,在2018年12月31日發生男方和女方父親爭執一事後,便不見了家裡的貴重物品,女方認為是男方拿走,現女方只有一條便宜的項鍊隨身帶着。女方提及家人貴重物品由男方放書房的保險箱,但家中並無保險箱,男方說由此可見女方並不誠實。女方說,婚姻居所有男方專用書房,近書房門有一小櫃,女方所說‘保險箱’便是指這小櫃。訴訟雙方對家中曾有戒指、項鍊、一些金器這方面並無爭議,但究竟是否女方還是男方拿去了這些物品,男方所提供的照片對解決這一點爭議並無幫助,就這一點爭議來說訴訟雙方是各說各話,都沒有拿出真憑實據來支持其說法,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訴訟雙方都未能成功舉證各自的說法,所以也不會將所說的貴重物品撥回任何一方名下。

33.男方有兩隻手錶,在最後一份表格E填報現值為$6,500,女方有一項鍊,她說屬便宜之飾物但她不知價值,經考慮到這些個人物品的價值有限,本席將雙方以上之個人物品都不算入家庭財產作計算。

34.訴訟雙方都有一些銀行存款,數額大致來說相近,也都有保單,訴訟雙方都沒有要求將這些存款和保單算為家庭財產,因此本席也不會將存款、保單包括在家庭財產內。

35.作一小結,家庭財產只為婚姻居所,雙方同意價值為230萬。

雙方的經濟需要

男方之收入和開支

36.男方月入包括基本收入、雙糧、花紅、佣金、津貼,每月平均總額為$40,599.99。

37.就男方是否與其表哥在內地有女方所說之合作生意,女方只是曾聽男方提及其事,但就此不能提交任何支持證據。對女方之說法,男方否認。本席認為,並無足夠證據支持女方這方面的說法。

38.女方說,婚姻期間,她常替男方帶貨給其顧客,所以知道男方有將公司產品出售謀利。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這一點證供,但就所說就此男方每月有$3,000至$6,000之收入,女方沒有提證,本席接納以上女方所說之數額之下限數,接受男方除所填報之收入外,另尚有平均每月$3,000之收入,即平均月收入為$43,599.99。

39.男方說,受疫情影響,他有被裁員之憂慮,但沒有提供任何詳情,所以本席也不就此加以考慮。

40.在開支方面,男方填報每月總開支為$37,253,包括︰

一般開支

項目 金額 $
公共設施雜費 1,600
東莞物業管理費 250
食物開支 9,000
雜項家用開支 800
保險費 1,743
出外旅遊 1,460
  14,853

個人開支

項目 金額 $
外出膳食費用 3,500
交通費 1,500
服裝/鞋費 1,700
個人儀容 200
娛樂費/禮物 1,000
假期消費 2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400
保險費 1,000
女方中期贍養費 3,000
供養父母 2,000
進修/書本 400
強積金供款 1,500
  16,400

子女

項目 金額 $
娛樂費/禮物/書本 350
假期消費 300
服裝費/鞋費 300
其他交通費 50
兒子中期贍養費 5,000
  6,000
每月開支總額 37,253

41.針對男方之每月開支,女方提交了史葛列表。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認為男方食物開支及外出膳食費用兩者共每月$12,500是過高,可減去每月$1,500。服裝/鞋費、個人儀容、娛樂/禮物、假期消費加上出外旅遊共達每月$4,560也是過高,這些開支有彈性,可減去每月$1,500。供養父母是孝道,但就本申請而言,本席也不將這項每月$2,000之開支加以計算。換言之,本席接受男方之每月開支,不包括其每月$8,000中期贍養費只為$24,253。

42.男方又說,他打算攻讀公商管理碩士課程,學費為每年$296,400,為期兩年,屆時其開支會大增,但並無提供任何詳情,在現時本席不打算接受此項未來開支。

女方的收入和開支

43.女方先後提交了三份表格E,分別為2018年4月3日、2019年6月5日和2020年5月14日。在2018年4月,女方在東莞居住,也有工作。按其第一份表格E,女方月入為底薪¥4,000,另有提成收入,也兼職網購平均月入¥2,000,其一般開支為每月$2,900,個人開支為每月$4,800,兒子在香港,其子女開支為$200,每月開支總額為$7,900。

44.在2018年底,女方來港與兒子租地方居住。在2019年6月5日之表格E,女方填報在麥當勞工作,平均月入$8,000,另兼職網購平均月入$800,她一般開支為每月$17,100,個人開支為$5,140,子女開支為$7,235,每月開支總額為$29,475。在2020年5月14日之表格E,女方說為照顧兒子上學,平均月入減至$4,500,網購平均月入減至$250,其開支與前相若,每月總開支為$29,475。

45.男方說女方隱瞞收入。男方說在2016年8月28日之微訊,女方說在6年內可存100萬,又在2016年8月31日之微訊說她經營3小時網購可賺¥2,000。在2016年8月28日,女方說︰

今天跟我媽商量了,如果實在是賣不掉房子去買房子,我跟我爸媽一年存15萬,六年爭取存100萬,你幫我買東西賺了,我會記得有你的功勞,希望你也努力一下,餘點錢出來,將來會有用的。

在2016年8月31日,雙方對話如下︰

女方︰你的價值觀念讓你的生活質量那麼低的啊

男方︰我能不能說你學歷低不懂呢?

女方︰你學歷高生活質量低啊

女方︰你懂什麼叫幸福指數嗎?你家應該沒有這個東西吧

男方︰是沒有

女方︰你是高學歷低情商

女方︰高收入低質量

男方︰是

男方︰你的看法

女方︰其實也不算高

男方︰是你高

女方︰不一定哦

男方︰靠你養家

女方︰你月薪三萬一天一千,我三個小時賺2000

女方︰你不要笑死人了,你這樣養家

男方︰你自己賺嗎

女方︰吃書啊

女方︰我比你會持家到時

男方︰不用跟我說 你賺了你養嗎

男方︰好不好?

女方︰你是女人嗎

46.本席認為,以上都只是夫妻間的家常閒話,不能拿來作為男方所說女方隱瞞收入之可信證據。

47.對於男方所說女方的銀行戶口有不少大額之交易之說法,本席認為女方對此已作出了頗為詳細之回覆。女方又說,由2017年4月至12月她任職一間科技公司業務和收款員,主要處理公司收款、付款工作,為工作上之利便,不時會用私人賬戶替公司過數,所以見其戶口有較多出入賬。經小心考慮全部證供後,本席接受女方之說法。

48.就女方之收入或謀生能力,本席有以下之看法。女方現年38歲,大專程度,讀酒店管理專業,畢業後在國內也曾從事相關工作,來港前在國內科技公司任文職,月入為底薪¥4,000,另有提成,在2018年底來港後,在快餐店工作,在庭上女方說在2019年平均月入為約$9,000,現時因疫情關係收入大減,但疫情會過去,本席認為可算女方有能力平均每月收入$9,000。女方多年來兼職網購,但女方說因近年跨國網購平台流行,她無法與之競爭,也不打算繼續經營。本席認為女方以上所說也合乎情理。總的來說,本席算女方可有平均每月收入$9,000。

49.就女方之每月開支,男方提交了史葛列表。女方在最後一份表格E所填報之每月開支詳情及男方之意見表列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女方 $ 男方 $
租金 10,000 5,000
公共設施雜費 800 400
食物開支 6,000 3,000
雜項用開支 300 150
  17,100 8,550

個人開支

項目 女方 $ 男方 $
外出膳食費用 500 250
交通費 240 120
服裝/鞋費 300 300
個人儀容 200 200
娛樂費/禮物 200 200
假期消費 500 250
醫療/牙齒護理費 200 0
保險費 1,000 0
供養父母 2,000 0
  5,140 1,320

子女

項目 女方 $ 男方 $
額外補習費 2,580 1,500
學校書簿及文具 500 500
醫療/牙齒護理費 400 100
課外活動費 1,700 500
娛樂費/禮物 250 100
假期消費 900 300
服裝費/鞋費 250 250
午餐及零用錢 380 380
其他交通費 50 50
校服費 125 125
剪頭髮 100 50
  7,235 3,855
每月開支總額 29,475 13,725

50.男方說,女方合理之每月一般開支為$8,550、個人開支為$1,320,子女開支為$3,855,每月總開支為$13,725。

51.女方說,在婚姻期間兒子享中產家庭生活水平。在婚姻期間男方負責家庭開支雜費,另每月付女方平均約¥2,500作為食物開支,過年過節時會額外多付一些,另外女方會用她的收入作補貼,但按女方第一份表格E,女方每月一般開支為$2,900。由此看來,在婚姻期間他們的生活水平只可算為普通。

52.對於女方所有一般開支,男方要求減半,理由是他說開支計算包括了其父母,女方及兒子四人,女方父母須負責他們自己之開支,所以減半。女方在港工作,在2019年平均月入$8,000至$9,000,若非其父母幫忙照顧兒子,女方不會有這樣的收入。再者,女方之說法是她所填報者為她和兒子之開支,並非如男方所說女方父母佔了其中之一半。

53.婚姻期間,訴訟雙方在東莞自置居所,兒子來港後住男方母親自置公屋單位。平情而論,本席認為女方每月租金$10,000為合理,也予以接受。

54.本席接受男方填報其公共設施雜費為每月$1,600。本席認為,女方此項開支每月$800也是合理,也予以接受。

55.男方填報食物開支及外出膳食費用共每月$12,500,本席只減去其中$1500。女方填報食物開支只每月$6,000,但這些開支有彈性,本席打算減去其中$2,000。

56.本席接受女方雜項家用開支每月$300,

57.作一小結,女方一般開支為每月$15,100。

58.女方工作,應有外出膳食費用,但每月$500為過高。女方日常有交通費,但可步行到工作地點,每月$240交通費也可減少。本席接受男方所要求將上述兩項開支減半之做法。

59.女方服裝/鞋費、個人儀容、娛樂費/禮物共每月$200,男方接受。

60.對於男方要求女方假期每月$500減半,本席同意。

61.男方說結婚以來從未見過女方做牙齒護理,所以反對女方此項開支。本席認為,牙齒護理為合理開支,既女方有此要求,應加以考慮。本席接受女方牙齒護理開支每月$100。

62.本席接受男方所說女方既然入不敷支,她可省下保險費,也無須供養父母。

63.作一小結,女方個人開支為每月$1,420。

64.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在子女開支方面,本席接受男方在史葛列表的要求,即兒子之每月開支為$3,855。

65.女方每月總開支為$15,100+1,420+3,855= $20,375。

訴訟雙方之債務

66.在購入婚姻居所時,女方母親付¥20,000定金,現已清還。在購入婚姻居所時,男方向其母借入$200,000,在2014兒子來港上學和在男方母親之自置公屋單位居住時,男方向其姊姊借約$150,000用來裝修單位,在2018年男方將兩筆借款一筆還清。女方不滿男方在離婚後忽然一筆還清兩筆借款,事前也沒有和女方商量。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以上兩筆借款都可算為家庭債務和男方還款之舉動。

67.在2020年10月7日之表格E,男方報有信用卡欠款共$8,589.5,並無證據這些信用卡消費應算為訴訟雙方之家庭債務。

68.按女方2020年5月14日之表格E,她有債務求$234,000,包括欠其母親人$101,000及欠兩名朋友分別$50,000和$83,000,女方說這些借款都是用來支付其在香港之生活開支。

69.在前本席認定女方在港每月總開支為$20,375,由女方在2018年12月底來港至2020年12月初以24個月計算期間共支出$20,375×24=$489,000。由2018年底至2020年5月,男方付女方中期贍養費每月¥2,500,換算為港元¥2,500×1.15=$2,875×18個月=$51,750。由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共6個月男方付每月$8,000,即$8,000×6=$48,000。女方在2019年每月收入$9,000,即$9,000×12=$108,000。在2020年,因疫情關係女方收入大減,本席將其減半,即由2020年初至12月女方之收入為$4,500×12=$54,000。以上$51,750+48,000+108,000+54,000=$261,750。將收入與支出相抵,其差為$227,250。又就女方所說從東莞到香港居住時,包括租地方和添置傢俬,日常用品等有不少額外開支,本席也接受。按以上之計算,本席接受女方有家庭債務$234,000,也會在家庭財產中這個數額支給女方以作抵償。

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70.LKW v DD一案中,終審法院也確立了下列的原則︰-

(a)  法庭須考慮第7條所述各事項的隱含目的是要達至在雙方之間公平的資產分配。

(b)  公平這個概念表示要排斥一切性別或角色的歧視。

(c)  為了消除潛在的歧視和確保公平,法官就如何分配資產有初步構想時,應該以「平均分割準則」檢查這些構想,必定要有充分和清楚表達的理由才應該不依從這準則。

71.訴訟雙方的婚姻持續期不算長,男方也不斷數算女方種種不是,又認為他對家庭之貢獻比女方者為多,期間雙方都出外工作,也有照顧家庭,這段婚姻也有一名家庭子女,現有家庭財產大部份來自婚姻居所。總的來說,本席認為,訴訟雙方對家庭都有不少貢獻,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若採用“平均分割準則”來作為分配婚姻財產的起步點,是一個公平的做法。

有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72.在前述LKW v DD案中,終審法院認為,法庭審理附屬濟助問題時,不應讓任何人試圖費錢耗時去審查某段失敗婚姻的往事。因為,這樣的審查往往徒勞無功,且很可能大大消耗訴訟雙方(和法庭)的資源,以及增加敵意和阻礙和解。訴訟雙方都企圖將婚姻失敗歸咎於對方,本席卻認為,在本案的案情而言,訴訟雙方在婚姻期間的行為並不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73.經考慮以下各點,本席認為沒有充份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1)  現有家庭財產主要是婚姻居所;

(2)  由2014年起,訴訟雙方聯名持有婚姻居所。

在考慮全部因素後,法庭應頒發一個怎樣的附屬濟助命令

74.本席打算頒令將婚姻居所以市值出售,將淨得按以上的考慮作分配。訴訟雙方正值壯年,又都有謀生能力。因此,法庭可就訴訟雙方的家庭財產作出攤分,並就此作出一個清楚了斷的安排。

75.兒子每月開支為$3,855,另他須攤分一般開支。兒子現年10歲,以攤分40%計算,$15,100×40%=$6,040,即兒子之每月總開支為$3,855+6,040=$9,895。女方之收入約為男方之¼,所以本席打算頒令男方負責兒子之每月總開支之¾,即$7,421;女方則負責¼,即$2,474。若女方日後收入增加,可考慮調整訴訟雙方攤分之比例。

76.女方攤分一般開支每月$15,100之60%即$9,060,其個人開支為每月$1,420,再加上須攤分兒子開支其中$2,474,她入不敷支,但女方會分得不少家庭財產,若將所得之資本作一些低風險的投資來賺取穩定之收入,應可以幫補其不足,又兒子已10歲,再過一些日子在他上中學以後,女方會有更多時間專注在事業上,女方有大專學歷,有在國內工作經驗,假以時日相信女方的收入很可能會增加。

頒令

77.本席頒令︰

(1)  在絕對離婚令頒出後,訴訟雙方須立即將婚姻居所出售,底價為$2,300,000。

(2)  在婚姻居所出售之交易成交不少於4個星期前,訴訟雙方須搬離婚姻居所,將空置管有權交出。

(3)  出售婚姻居所之所得款項,按下列次序運用︰

(i)    支付因出售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經紀佣金、律師費;

(ii)   支付$234,000給女方;

(iii)  餘款由訴訟雙方平分。

(4)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7,421作為兒子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21年1月2日以後每月2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指定銀行戶口。

(5)  在上述第(4)段生效後,2020年6月2日之中期贍養費命令擱置。

(6)  在上述各段獲遵行後,訴訟雙方,無論是根據《婚姻訴訟條例》、《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已婚者地位條例》、《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或任何其他相關條例,而可能提出的申索,不論是一方針對另一方或針對他們的產業的資本、收入或其他財產調整,包括定期付款、有保證定期付款、一整筆款項或多筆款項、才產轉讓或授產安排及售賣令,予以撤銷。

(7)  訴訟雙方各自保留名下財產。

(8)  訴訟任何一方可就本命令執行事宜提出申請。

訟費

78.本席的頒令,與訟雙方的公開建議相去甚遠,本席打算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提出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79.第18條聲明。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親自代表和出席聆訊

答辯人:親自代表和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