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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7482/2019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November 2022 before 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 Material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 Pandemic Impact – Property Sale Delay – Maintenance Increased Temporarily – Petitioner's financial situation assessed – Respondent's financial situation assessed – Pandemic prevented property sale causing financial gap – Maintenance increased to HK$11,375/month for 26 months – Maintenance restored to HK$7,421/month from 2023-03-02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Petitioner's Financial Situation · Respondent's Financial Situation · Material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granted in part.

Cites 3 cases

Case No.FCMC 7482/2019[2022] HKFC 23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4 Nov 2022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7482/2019

[2022] HKFC 231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9 年第 7482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2年 10 月 12 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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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更改贍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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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本席在判案書內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2.經過審訊後,在2021年1月14日,本席判下判決書,頒令︰-

(1)  在絕對離婚令頒出後,訴訟雙方須立即將位於東莞之婚姻居所出售,底價為2,300,000港元。

(2)  在婚姻居所出售之交易成交不少於4個星期前,訴訟雙方須搬離婚姻居所,將空置管有權交出。

(3)  出售婚姻居所之所得款項,按下列次序運用︰

(i)  支付因出售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經紀佣金、律師費;

(ii)  支付234,000港元給女方;

(iii)  餘款由訴訟雙方平分。

(4)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7,421港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

(5)  在上述第(4)段生效後,2020年6月2日之中期贍養費命令擱置。

(6)  在上述第(1)(2)(3)段獲遵行後,訴訟雙方清楚了斷。

(7)  訴訟雙方各自保留名下財產。

(8)  訴訟任何一方可就執行事宜提出申請。

3.在2021年1月27日,即判決書頒下後不久,女方以傳票申請要求更改2021年1月14日作出之命令的聆訊。女方的要求為︰-

(1)  申請上調男方支付女方兒子的贍養費由每月7,421港元增加至¥11,000;

(2)  增加資產抵扣負債的金額;

(3)  增加財產分配前的贍養費數額。

4.在2021年7月29日,本席頒令撤銷女方2021年1月27日傳票之第2段和第3段之申請,又頒令將第1段排期於2022年2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審訊。

5.在2022年2月17日,男方缺席。在當天早上,男方發短訊給女方說他驚恐症發作,呼吸困難、頭暈,會儘量在2022年2月18日出庭向法庭作交代。在2022年2月18日,男方仍缺席,他提交了一份「強制檢測公告」,說他身處指明場所超過兩小時,須接受強制檢測,不能到庭。在2022年2月18日,本席頒令,將審訊押後在2022年3月11日進行。

6.基於司法機構在2022年3月4日宣布,因應最新公共衛生情況和相關發展,所有原已排期於2022年3月7日至4月11日於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將一般延期進行。在2022年3月10日,本席頒令原定於2022年3月11日之審訊取消,並押後至2022年10月12日上午10時於第41庭進行(聆訊時間預留一天聆訊時間)。

證據

7.訴訟雙方都提交了誓章,和更新表格E,也親自出席2022年10月12日之審訊。他們都沒有傳召證人替他們作供。

女方的案情

8.在支持誓章,女方說︰

(1)  她希望法官重新計算贍養費事宜;

(2)  她希望法官重新計算女方由2018年底至2020年5月之實際負債以增加資產抵扣負債的金額;

(3)  由2021年1月14日之判令頒下至今,因疫情原因訴訟雙方無法前往內地辦理賣樓手續,仍未能將在內地之前婚姻居所出售,女方也仍未能取得出售所得之份額。

(4)  因為疫情關係,孩子就讀的學校繼續停課,女方必須全職在家照顧孩子,導致她沒有任何收入,現時是無法可以正常生活,因此也請求增加財產分配前的贍養費數額。

(5)  女方在2019年平均每月只有收入約7,000元,法庭在判決中接受女方每月開支為$20,375,所以現判決男方只支付每月贍養費7,421港元並不足夠;

(6)  男方有能力支付¥11,000。

(7)  為應付生活開支,女方須向親友舉債。

男方的案情

9.男方說︰-

(1)  女方不應在法庭頒下判決後隨即作出要求更改之申請;

(2)  男方一直否認將公司產品出售謀利,女方所稱曾替男方帶貨給其客戶圖利是講大話,男方更沒有所謂每月有額外3,000港元到6,000港元的收入,所以在判決書中,法庭是計算錯誤,應該把3,000元收入扣除,更不應增加附屬濟助;

(3)  女方父親已獲發香港居民身份證,來港與女方同住,所以女方之家庭開支應將部份由其父母分擔;

(4)  既然女方父親已來港,他可幫忙照顧兒子,女方可全職工作;

(5)  男方須供養其母親,又須負責內地物業和香港家庭開支;

(6)  女方多次向法庭申請要求許可帶兒子回內地,如她真有經濟困難,女方應把握時間來工作增加收入;

(7)  兒子有不少時間與男方同住,女方應有不少時間去工作;

(8)  既然法庭判決女方佔內地物業一半權益,女方應負擔一半之管理費;

(9)  男方不接受女方所稱之欠債。

10.女方2021年1月27日傳票之第(2)和第(3)段的要求都屬已判決事項,家事法庭無權作出更改,所以本席也已經頒令予以撤銷。這是有關女方傳票之第(1)段之審訊。

法律原則

11.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下稱《條例》)第11條,法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

12.法庭在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和在《條例》第7條中指出的各項事宜。

13.上訴庭法官張澤佑在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 指出(見該案判詞第14段),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14.當然,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將之更改,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的命令。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曾在HCTT v TYYC [2008] HKFLR 286 一案中指出(見該案判詞第16段),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

本席的意見

15.應用上述的法律原則,本席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論點為︰

(1)  女方的經濟狀況,這包括女方的謀生能力,同時顧及她的經濟需要。

(2)  男方的經濟狀況,這包括男方的謀生能力,同時顧及他的經濟需要

(3)  在2009年7月27日的命令作出以後,訴訟雙方的經濟狀況和需要是否發生了重大的轉變。

女方之經濟狀況

16.女方先後提交了四份表格E ,分別為2018年4月3日、2019年6月5日和2020年5月14日和2021年12月13日。在2018年4月,女方在東莞居住,也有工作。按其第一份表格E,女方月入為底薪¥4,000,另有提成收入,也兼職網購平均月入¥2,000,其一般開支每月2,900港元,個人開支為每月4,800港元,兒子在香港,其子女開支為200港元,每月開支總額為7,900港元。在2018年底,女方來港與兒子租地方居住。在2019年6月5日之表格E,女方填報在麥當勞工作,平均月入8,000港元,另兼職網購平均月入800港元,她一般開支為每月17,100港元,個人開支為5,140港元,子女開支為7,235港元,每月開支總額為29,475港元。在2020年5月14日之表格E,女方說為照顧兒子上學,平均月入減至4,500港元,網購平均月入減至250港元,其開支與前相若,每月總開支為29,475港元。

17.在判決書,本席算女方可有平均每月收入9,000港元,每月總開支為20,375港元[1]。在2021年12月13日的更新表格E,女方填報其收入為每月5,540港元,每月總開支為24,980港元。

18.本席認為由2021年1月以來 ,女方的每月所需要的開支並無大之改變。本席仍認為女方每月之合理總開支為20,375港元。男方認為女方父母親應分擔女方開支。對此,本席注意到男方另一說法是既然女方父母幫忙照顧兒子,女方可全職工作。本席認為既然有依賴女方父母之幫忙道理上不應再計較他們攤分一般開支。

19.在收入方面,女方說,因疫情關係有不少時間,兒子上網課,女方須留家照顧,不能工作。對此,本席有以下之考慮︰-

(1)  如男方說 ,在網課期間,男方有分擔照顧兒子責任 ,如由2020年2月中起男方每週輪流照顧兒子直到6月中復課,又其後由2020年12月11號至2020年1月20號期間兒子與男方同住。

(2)  男方也願意多照顧兒子,一方面他與兒子共享時光,另一方面女方也可增加工作時間,但女方並不領情。如在2020年暑假期間,男方本應有25天與兒子相處時間,但女方不肯讓兒子與男方渡暑假。再者,兒子學校在男方住所不遠,男方一再說,若有需要,兒子放學後可上男方住所,暫由嫲嫲照顧,在適當時間才回女方住所。

(3)  在2021年3月,女方父親來港與女方同住至2021年10月離開,在這半年間,女方可全職工作。

(4)  女方在疫情之收入大減,主要原因在女方認為疫情嚴重,女方在快餐店工作接觸的人多,又兒子年紀小,女方父母又年紀大,她認為不應出外工作。本席認為,雖然如此,在經濟拮据的情況下女方應工作。當然,工作時應做足充份之防疫措施。

(5)  女方之父母會在2022年12月再來港與女方居住。女方母親也會有香港居民身份,兩老可長住香港。一直以來,女方說其父母可幫忙照顧兒子,女方更可有全職工作之時間。

20.男方指責女方回內地渡假。女方在2020年1月曾回內地約10天。女方澄清,該行之目的本為返回內地辦手續將婚姻居所出售。

21.在支持誓章,女方說當父親來香港後,她已經恢復麥當勞工作及積極尋找新工作增加收入。又為了增加收入,她已經考取香港建築業從業證(平安卡)希望以後可以到地盤工作,賺取更多的收入。

22.在判決書第48段,本席說︰

48.  就女方之收入或謀生能力,本席有以下之看法。女方現年38歲,大專程度,讀酒店管理專業,畢業後在國內也曾從事相關工作,來港前在國內科技公司任文職,月入為底薪¥4,000,另有提成,在2018年底來港後,在快餐店工作,在庭上女方說在2019年平均月入為約$9,000,現時因疫情關係收入大減,但疫情會過去,本席認為可算女方有能力平均每月收入$9,000。女方多年來兼職網購,但女方說因近年跨國網購平台流行,她無法與之競爭,也不打算繼續經營。本席認為女方以上所說也合乎情理。總的來說,本席算女方可有平均每月收入$9,000。

23.經小心考慮現有之證據,本席維持女方現並無網購收入之說法。

24.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維持女方可有平均每月收入9,000港元的看法。

25.女方說,男方佔用國內婚姻居所,要收取男方每月¥2,000費用。本席不打算在本申請中處理這些額外之要求。又按2021年1月14日之判決,在婚姻居所成功出售後,訴訟雙方的附屬濟助申索清楚了斷。

男方之經濟狀況

26.從判決書可見,男方在原審時填報其月入包括基本收入、雙糧、花紅、佣金、津貼,每月平均總額為40,599.99港元[2]。當時男方填報一般開支14,853港元、個人開支16,400港元、子女開支包括中期贍養費為6,000港元,每月總開支為37,253港元。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判決每月開支,不包括其每月8,000港元中期贍養費為24,253港元[3]

27.按男方日期為2022年2月21日之表格E,其月入為40,132.5港元,每月一般開支15,139港元、個人開支16,802港元、子女開支包括贍養費7,421港元為8,891港元,每月總開支為40,832港元。若將男方原審時填報之每項開支與男方更新表格E之填報相比較可見,大致來說,男方只是將當時填報之金額重複在更新表格E填上。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本席認為從以上可見自原審至今,男方的收入和開支並無大之變化,也維持男方每月開支不包括兒子贍養費為每月24,253港元之看法。

28.男方重申他並無將公司產品出售圖利得額外之收入,在判決書中,本席說︰

38. 女方說,婚姻期間,她常替男方帶貨給其顧客,所以知道男方有將公司產品出售謀利。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這一點證供,但就所說就此男方每月有$3,000至$6,000之收入,女方沒有提證,本席接納以上女方所說之數額之下限數,接受男方除所填報之收入外,另尚有平均每月$3,000之收入,即平均月收入為$43,599.99。

29.以上是既判決事項,雖然男方維持他的不同的說法,但家事法庭不會在目前女方之申請中加以考慮。

30.男方說,女方應攤分內地婚姻居所一半之管理費。對此,女方說,男方私自更換內地婚姻居所之門鎖、又禁止女方自行返回,既然男方獨佔婚姻居所,不應要求女方攤分其管理費。對於女方以上的說法,男方並無回應。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以上的說法。無論如何,本席認為訴訟雙方應儘早互相配合按法庭2021年1月14日之判令將婚姻居所出售。

31.男方說,他患上驚恐症、復發性眼角膜糜爛。他也提交了醫療報告和覆診紙。按現有證據,幸好在目前來說這些病情未對他的工作有重大影響。

是否發生了重大的轉變

32.在判決書,本席認定女方之每月開支為20,375港元,其收入應有每月9,000港元 ,又判令男方付兒子贍養費7,421港元。換言之,女方會有短缺每月20,375-9,000-7,421=3,954港元。

33.在判案第76段,本席說︰-

76. 女方攤分一般開支每月$15,100之60%即$9,060,其個人開支為每月$1,420,再加上須攤分兒子開支其中$2,474,她入不敷支,但女方會分得不少家庭財產,若將所得之資本作一些低風險的投資來賺取穩定之收入,應可以幫補其不足,又兒子已10歲,再過一些日子在他上中學以後,女方會有更多時自專注在事業上,女方有大專學歷,有在國內工作經驗,假以時日相信女方的收入很可能會增加。

34.本席認為一方面女方有大專學歷,加上不少工作經驗,又兒子再過一些日子會上中學,相信假以時日女方收入很可能增加,又將婚姻居所出售後,她會有資本作一些低風險投資來賺取穩定之收入。原審時,訴訟雙方同意婚姻居所的市值只為2,300,000港元,但審訊時,訴訟雙方都接受婚姻居所的實際現值為不少於¥4百萬,在扣除必需之開支後,女方可得234,000港元及餘款之一半。經小心考慮後,本席維持原審時之看法。但因疫情關係,至今未能將婚姻居所出售。本席接受這是一個在原審後發生之重大轉變,也是原審時未能合理預見者。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席打算將兒子贍養費由2021年1月2日起每月增加$3,954,又預期訴訟雙方可在未來不久可將婚姻居所成功出售。所以這個措施會至2023年2月2日為止,即由2023年3月2日,贍養費金額恢復為每月7,421港元。所增加之金額,即每月3,954×26個月=102,804港元,將由出售婚姻居所淨得中支付。

35.女方說,她欠債285,000港元。在過去兩年,女方收入減少,但這是她自己選擇因疫情停止工作的後果。對此,本席也並不認同。至於因婚姻居未出售引致之缺口,在前文本席已加以考慮。所以,就女方之所謂欠債,本席不打算加以考慮。

頒令

36.法庭2021年1月14日之頒令更改如下︰-

(1)  男方須支付女方兒子贍養費之金額在由2021年1月2日至2023年2月2日為止的期間增加為每月7,421+3,954=11,375港元。其中每月所增加之3,954港元,從出售婚姻居所之淨得中支付;

(2)  男方須支付女方每月7,421港元作為兒子的贍養費,2023年3月2日以後每月2日為一期,直至上述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上述款項須直接存入女方指定銀行戶口。

(3)  出售婚姻居所之所得款項,按下列次序運用:

(i)  支付因出售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經紀佣金、律師費;

(ii)  支付234,000港元給女方;

(iii)  支付102,804港元給女方;

(iv)  餘款由訴訟雙方平分。

訟費

37.雙方都是親自行事,又各自有不少案情或要求不為法庭所接受,本席就本申請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第一申請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第二申請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席聆訊



[1] 見判決書第43至65段

[2] 判決書第36段

[3] 判決書第4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