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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兩項「為着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下稱「《條例》」)第111(3)(a)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分別於 2020年5月17日及2020年6月10日,在香港,為着取得私家車LV755(下稱「涉案車輛」)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下稱「車輛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即表示她申請車輛證明書以作以下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即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