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少寶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17/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February 2021.
1. 被告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予以懲處。
Cites 4 cases
|
DCCC 917/2019 [2021] HKDC 5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91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予以懲處。 2.被告承認控罪,及在同意案情撮要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自2016年12月起,警員19146(控方第一證人)被指派滲入荃灣和勝和一個派系作臥底,該派系的「阿頂」是王偉軍(又稱「菜仔」)。 4.2018年1月,菜仔派控方第一證人到荃灣德士古道168號德豐工業中心1座25樓2514室的非法賭場工作。 5.2514室內有3部釣魚遊戲機,玩家玩釣魚遊戲,將現金轉換為遊戲積分,儲存在遊戲卡,遊戲積分可兌換為現金,每名玩家贏取的現金會抽取百分之十作為「水錢」。控方第一證人在2514室的身分是兌分員,被告是該非法賭場的負責人。 6.2018年4月底,警方接獲情報,菜仔在2514室營辦非法賭場,事件轉介荃灣區反三合會行動組調查。 7.荃灣區反三合會行動組A隊進行調查,男子3是調查主任,其他A隊隊員包括男子1、男子2及男子4。 8.2018年6月18日,控方第一證人接到菜仔指示,搬走2514室的設備。次日(即2018年6月19日),控方第一證人按菜仔吩咐搬走設備,包括2部釣魚遊戲機、1部現金入錢機,及多部閉路電視鏡頭,並將設備運送到荃灣一間遊戲機中心。 9.不久後,控方第一證人再收到菜仔指示,菜仔叫控方第一證人聯絡一名叫「反黑南哥」的人,並說已與警方安排,2018年6月22日晚上會突擊搜查2514室。菜仔表示,已叫被告人連同4名賭客留在2514室給警方拘捕,室內只留下1部釣魚遊戲機,及放置據稱為賭博得益的港幣3,000元。菜仔叫控方第一證人於眾人被捕獲釋離開警署後,分別給被告報酬港幣5,000元及各賭客港幣1,500元。 10.其後,控方第一證人到荃灣警署,並在自稱「反黑南哥」的介紹下認識其餘的男子,他們並向第一控方證人了解釣魚遊戲的玩法,又叫控方第一證人繪畫2514室的平面圖,及指示控方第一證人如何佈置像樣的場景。其中,「反黑南哥」表示,戲子不要南亞裔、不要未成年的或是通緝人士,他其後從控方第一證人口中得知被告的電話號碼。 11.2018年6月21日,「反黑南哥」致電聯絡控方第一證人,表示2514室在2018年6月22日23:00時之前要準備就緒。他說會與同伴於2018年6月22日23:00時後上去2514室,並會預先致電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接著聯絡被告,確保被告與4名戲子在警方出現前已在2514室。 12.2018年6月22日下午,控方第一證人與被告前往2514室,他們把香煙、飲品及租約放在2514室。 13.2018年6月22日17:40時左右,「反黑南哥」致電控方第一證人問及進度,當他知悉所有事件按他本人安排後,便說稍後22:00時會致電控方第一證人。 14.2514室的預期突擊搜查最後沒有執行。2018年6月23日01:00時左右,行動正式取消。 15.2018年6月23日,菜仔致電控方第一證人,表示控方第一證人毋須接聽「反黑南哥」的電話,菜仔並說會直接與他對話。 16.2018年6月25日,菜仔再次致電控方第一證人,說2514室上演拘捕計劃經已告吹,叫控方第一證人搬走2514室剩餘的那部釣魚遊戲機。 17.其後,上述4名警員及被告被拘捕。控方第一證人於列隊認人手續中,認出該4名警員及被告。 18.在警誡下,被告承認自己是2514室的負責人,也承認與菜仔協議於2018年6月22日留在2514室給警方拘捕,報酬為5,000元。 19.警方向被告施行警誡,展示一些從流動電話中所索取的語音信息,被告承認該些語音信息顯示一些事件,包括一名叫Eddy的人聯絡,安排戲子留在2514室給警方拘捕。 刑事紀錄 20.被告有4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6項定罪,其中沒有相同的定罪紀錄。 求情 21.辯方律師指,被告在香港出生,現年40歲,曾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自16歲開始學習維修汽車,並在多間公司工作。 22.被告已離婚,現有一名女兒20歲,被告獨居,而父母則為退休公務員,住在公屋單位,而兄弟皆分開居住。 23.辯方律師指,被告對案中涉及4名警務人員並不知曉,雖然自己曾招攬一位名為Eddy的男子作為賭徒,但未有收取任何報酬,而被告受僱於菜仔,故要遵從他的指示,況且被告也尚欠菜仔5,000元。 24.辯方律師指,被告雖然被安排為賭檔的負責人,但不涉及管理帳目,每月上班,收500元日薪,月入約八千餘元。如被告被捕則可得5,000元報酬,如有擔保,則菜仔會負責擔保金。 25.辯方律師又指,被告在本案的角色並不重要,他所有行動都是聽從菜仔指示,包括:(一)搬走2部機器;(二)安排控方第一證人與Eddy會面,及招收4名假冒賭徒;(三)在該處預備香煙、汽水及租約;(四)同意自己為該處所的管理人,報酬為5,000元。由始至終,第五被告沒有收取該筆報酬,現在他終於知道自己成為代罪羔羊。 26.辯方律師又指,被告在此案最後沒有收到任何得益。他指被告現時十分後悔,覺得自己是受害者,也是被人利用的棋子。 27.辯方律師向法庭呈上R v Tunney [2007] Cr App R(S)91、HKSAR v Chong Choong Leong,HCMA 258/2013 2 August 2013判詞第87、88及91段、上訴庭案例R v Sidhu [2019] 2 Cr App R(S)34及R v Abdulwahab [2018] 2 Cr App R(S)46。 28.辯方律師又指,本案背後潛在的罪行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5條罪行,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7年。而案中的賭博處所規模較小,只有3部機器。 29.辯方律師又指,被告以往沒有相同的定罪紀錄,又因他盡早認罪,希望法庭輕判。他指被告深感悔意,重犯的機會不高。 討論 30.就此控罪,上訴庭未有判刑指引,因每件案件的犯罪情況及刑責都不同[1]。 31.本案中,被告作該非法賭檔受僱的其中一位協助營辦者,承認自己負責把2部機器搬離現場,也找來戲子扮演賭徒的角色受拘捕,他的角色並非不重要。雖然是遜於菜仔,因菜仔是其中一名主謀者,但被告本身也是這計劃的主要執行者,角色不能缺少。 32.本席注意到在事件最後被告沒有得益,沒有收到任何報酬,而他也沒有令假扮賭徒的人被拘捕。 33.被告等人此計劃無疑是削弱市民對香港法治的信心。 34.鑒於此罪行的嚴重性,除非有特殊的情況,即時監禁式的刑期為唯一的選擇[2]。 35.本席考慮到R v Tunney內的三項因素,即涉及實質的原本罪行(substantive index offence)的嚴重性,被告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持續性的幅度,及實際對公義的影響。 36.本席注意到,上址的非法賭場原本的規模有3部釣魚遊戲機,而被告把其中2部機器移離上址,也是把原來不在上址的租約放置於上址。另外,招攬人士假裝為上址賭博的賭徒。 37.根據被告的說法,他受僱的職責,包括承認自己是上址的負責人,而事實上,他也是實際協助在上址經營賭場的人。 38.就涉及管理、控制或者協助營辦非法賭場,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0元及監禁7年。 39.本席注意到,把機器由3部改成1部,並不重大影響上址作為非法賭場的規模,但安排不是真正的賭徒而作為賭徒被拘捕,這種操縱行為無疑對法治構成較大的衝擊。本席當然也明白,沒有證據顯示該些假賭徒不是自願參與此勾當,幸好最後該計劃未有成功推行。 40.就本控罪的性質,唯一合適的刑罰為監禁式的刑期。 41.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情況,也考慮到被告於本案的角色,刑期的起點為12個月監禁。而在考慮辯方律師的求情陳述後,本席認為,唯一最有效的求情理由為被告的坦白認罪。本席注意到,被告在2019年11月29日未有遵守保釋條件,但他在缺席至被拘捕期間,未有導致案件的審訊作出延誤,他也因此擔保被取消。控方亦指出,被告的行為未有造成對案件檢控的延誤。 42.辯方律師也指,被告已在盡早時間表示認罪。 43.鑒於此情況,本席仍然願意給予被告三分一的刑期折扣,故現判被告入獄8個月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91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