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文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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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21年5月18日,藉傳票 (“該傳票”) 申請逾時上訴許可,該申請是針對本席在2021年3月15日 所作的判決 (“該判決”)。有關該判決的詳情,載於在2021年3月15日所頒下的判決書 (“該判決書”, [2021] HKCFI 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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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A 1633/2019[2021] HKCFI 163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1 Ju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633/2019

[2021] HKCFI 16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16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梁志文  
   
被告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 (書面處理)
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1年5月29日及6月3日
被告人書面陳詞日期:2021年6月3日
判決書日期:2021年6月11 日

判 決 書


1.原告人於2021年5月18日,藉傳票 (“該傳票”) 申請逾時上訴許可,該申請是針對本席在2021年3月15日 所作的判決 (“該判決”)。有關該判決的詳情,載於在2021年3月15日所頒下的判決書 (“該判決書”,[2021] HKCFI 667)。

2.有關本案的事實背景,本席已經在該判決書中說明,在此不作重複。

3.原告人要取得上訴許可,擬提出的上訴必須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參見《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4)條; SMSE v KL [2019] 4 HKLRD 125, [17];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1, Volume 1, para. 59/2A/4。

4.原告人在他的書面陳詞中,只是重複他之前提出的論調,就是他是被刑事法庭錯誤地定罪的,他據此向被告人提出申索。

5.本席在該判決書[12] – [16]指出了原告人的申索的種種問題,原告人就著這些法庭給予的理由,沒有提出有意義的回應。

6.本席認為,原告人針對該判決的上訴,完全沒有理據,法庭不可能給予他逾期上訴許可。

7.本席撤銷該傳票。

8.原告人申請失敗,須支付該傳票的訟費予被告人,金額由法庭以書面作簡易評定。被告人須於 7 天內把訟費清單交法庭存檔及送達予原告人,原告人須於其後的 7 天內把他對該訟費清單的書面回應交法庭存檔及送達予被告人。

  (廖文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書面陳詞。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王家琪代表,書面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