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文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15/202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August 2022.
1. 聆案官許家灝在2020年12月17日剔除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在2021年2月5日向原訟法庭逾期存檔上訴通知書。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在2021年3月15日,拒絕給予原告人逾期上訴許可,並撤銷其上訴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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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15/2021 [2022] HKCA 10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115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9年第163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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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背景 1.聆案官許家灝在2020年12月17日剔除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在2021年2月5日向原訟法庭逾期存檔上訴通知書。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在2021年3月15日,拒絕給予原告人逾期上訴許可,並撤銷其上訴[1]。 2.2021年3月22日,原告人就廖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存檔上訴通知書。由於廖法官拒絕給予逾期上訴許可的命令,屬非正審的命令,須先取得上訴許可,方可提出上訴。因此,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在2021年5月10日作出以下的命令: 除非原告人在2021年5月31日或之前,在原訟法庭存檔傳票申請,要求法庭給予上訴許可,在3月22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即被自動剔除,上訴法庭毋需另作命令;在原告人未獲上訴許可之前,本上訴的所有程序,暫時擱置。 3.其後,原告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在2021年6月11日被廖法官拒絕[2]。原告人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亦於2022年3月25日被上訴法庭撤銷[3]。 4.由於原告人未能取得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遂在2022年3月31日作出命令,剔除原告人在2021年3月22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 5.原告人在2022年5月19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2022年3月31日的命令,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5 月 23 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作出指示,原告人須於 6月6日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被告人可在收到陳詞14天內書面回應。原告人按照指示呈交了陳詞,6月21日律政司代表被告人致函法庭,鑑於原告人的陳詞只是重複上訴時已討論過的理由和論點,被告人不擬作出書面陳詞回應。 分析及裁決 6.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4(2)條,原告人如要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作出當日起計28日內提交動議的通知。申請人需要有好的理由,法庭才會根據第24(5)條延展申請期限。 7.按照《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上訴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8.原告人遲了22天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他在誓章中解釋,逾期提出申請是因爲很遲才收到法庭文件。他在書面陳詞表示,他在2022年5月8日才收到上訴法庭的「判案書」。 9.根據法庭的記錄,2022年3月31日法庭去信原告人,通知他鑑於上訴法庭2022年3月25日的判決,副庭長關淑馨現作出命令,剔除他2021年3月22日存檔的上訴通知書,並撤銷CACV 115/2021的上訴。2022年3月31日的命令,在2022年5月6日蓋印存檔,同日法庭郵寄了一份蓋印命令的副本給原告人。他在5月8日收到的文件,並非一份判案書,而是蓋印命令的副本。 10.上訴法庭作出2022年3月31日命令當日,已書面通知原告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28天期限,是命令作出當日起計,不是命令蓋印存檔當日起計。原告人無疑是逾越了期限,他亦沒有良好的理由説服法庭去延展期限。 11.無論如何,原告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主要列舉了他對有關刑事案件的案情分析,以及他對下級法院判決的不滿,但沒有指出上訴法庭剔除他的上訴通知書有任何錯誤之處,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任何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2.因此,本庭拒絕延展申請期限及給予上訴許可,就2022年3月31日的命令上訴至終審法院,並撤銷原告人在2022年5月19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由於被告人沒有作出書面陳詞,就這申請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書面陳詞 被告人: 由律政司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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