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森霆(又名王振煒)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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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53/2021[2021] HKDC 9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Jul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3/2021

[2021] HKDC 9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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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森霆(又名王振煒) (第一被告人)
  姚可軒 (第二被告人)
  黃振聲 (第三被告人)
  王森霆(又名王振煒)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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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 2021年7月22日
出席人士: 葉劍明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畢新威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陳梁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張志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浩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黎安妮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錫濂,黃國基,吳志彬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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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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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九龍旺角甘霖街4號廣源大廈七樓(6/F)K室分間成4個單位,K室的門沒有上鎖,時常打開。莫女士自2016年起住在K室4號房,2020年9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左右,她鎖上4號房門去上班,同日下午5時返回4號房發現門被撬,內有搜掠痕跡,床上有一支不屬於她的鐵筆。經檢查後,她發現兩個袋、一隻手錶連盒及證書、一條手鍊、兩隻戒指、一對耳環及一個護照套不見了,共值港幣194,600元,案件報警處理。

3.警方撿取廣源大廈的閉路電視調查,片段拍攝到第一及第三被告於下午2時05分進入大廈,第一被告肩上背著紅色背囊,第三被告手上沒拿東西,兩人乘電梯在七樓(6/F)行出來。他們於下午2時19分從大廈後門離開,第一被告攜帶背囊,第三被告攜帶紫色袋。

4.大廈後巷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第二被告,第二被告於下午2時08分在片段出現,然後離開。他於下午2時18分折返,不久便離開。

5.豉油街沿路安裝的閉路電視(大廈約60至70米外)拍攝到戴口罩的第一至第三被告彼此靠近前行,他們截停譚先生所駕駛之的士UR251,一起登車。

6.在車程中,第一至第三被告討論「將啲嘢放低喺邊度」及「邊度放會放得高價錢啲」,他們又討論應在元朗、葵芳還是其他地方下車。下午2時23分,UR251的士到達葵芳邨停車場,一名男子在該處等候,其後也登上的士,在車程中,這些乘客又再討論「將啲嘢放低喺邊」,最終決定在長沙灣下車。

7.該名上述男子與第三被告進入「鎣時計」,第一及第二被告則向欽州街行去。第三被告只是短暫留在店內,該名上述男子則把一個印有「Rolex」字樣的白色盒交給二手錶買賣商史先生,盒內載有一隻勞力士手錶(序號G204972,價值83,000元,被盜財物之一)。該名上述男子接著把手錶賣給史先生,然後離開。

8.警方搜查第一至第三被告各人的住所,發現以下物品:

(i)  在第二被告家中搜獲一對愛馬仕耳環,莫女士證實是被盜財物之一;及

(ii)  在第二被告家中搜獲一件黑色Bathing Ape T裇及一對白色運動鞋,與「鎣時計」外拍攝到第二被告所穿衣著相似。

9.第一被告被拘捕,罪名是爆竊。他於現場在警誡下承認「我都係等錢洗先至去爆個單位啫」。其後第一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

(i)  他曾去過涉案4號房,當時身穿黑色衣著,攜帶一個紅色背囊,見到該處無上鎖,便進內偷走一隻勞力士手錶及一對愛馬仕耳環,他把被盜財物放入紅色背囊,然後從後樓梯離開。

(ii)  他把全部被盜財物以港幣20,000元賣給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該筆錢已花光。

(iii)  警方向他展示尋獲的勞力士手錶(被盜財物之一),他相信這是所偷走的手錶。

(iv)  他承認是涉案大廈及「鎣時計」外面閉路電視拍攝到的人。

10.第二被告被拘捕及警誡,他在警誡下承認負責把風。在錄影會面中,他在警誡下承認:

(i)  警方向他展示「鎣時計」外面閉路電視的片段截圖,他承認去過長沙灣道212號(經過該店)。他承認爆竊當日穿著黑色T裇及白色運動鞋(大廈後巷及「鎣時計」外面閉路電視所拍攝到),上述衣物在搜屋時撿獲為證物。

(ii)  家中搜獲的該對愛馬仕耳環(被盜財物之一)屬於女友所有,他不知道為何在他家中找到。

11.第三被告被拘捕及警誡。他在警誡下承認:

(i)  在大概案發時前往涉案大廈。

(ii)  他乘的士前往「鎣時計」購物,沒有買賣任何東西便離開。警方向他展示「鎣時計」閉路電視的片段截圖,他承認是閉路電視所拍攝到的人。

(iii)  他同意涉案勞力士手錶約值港幣80,000至90,000元。

12.第一至第三被告現在承認在2020年9月11日,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4號房)後,在該處偷竊被盜財物。

13.第一被告現年30歲,過往有12項刑事定罪紀錄,共涉20條罪行,包括涉及盜竊罪行共5次,最後在2020年6月因襲擊警務人員被判4個星期監禁。

14.第二被告現年30歲,過往有6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兩項盜竊罪,最後在2018年3月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共50個月監禁,在2020年5月左右獲釋。

15.第三被告現年24歲,過往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最後在2019年7月因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4年半,同樣地在2020年5月左右獲釋。

16.代表第一被告的畢大律師求情指出第一被告以往是廚房工人,每月約賺9,000元,但因疫情緣故已失業,他坦白承認控罪,也與女友約定獲釋後會結婚,重新做人,不再干犯任何罪行。第一被告自己的求情信也表明知錯,會珍惜機會,獲釋後會與女友組織家庭,不再犯案。

17.代表第二被告的張大律師指出第二被告亦曾任廚師,但收入低微,案發時並無固定職業。第二被告的求情信表明在還押下已深切反省,有愧家人,決定改過自新。其祖母的信件亦指第二被告自幼父母離異,影響了其人生,第二被告因誤交損友才走入歧途,望予機會給他改過。張大律師進一步指出第二被告的角色只是「睇水」,並非主謀,案發時並無使用武力,也沒有致使任何人受驚,單位外的門也是沒有鎖上的,因此並無加刑因素,望予以輕判。

18.代表第三被告的黎大律師指出第三被告以往是建築工人,但案發時已失業。第三被告過往並無同類紀錄,被盜財物雖約值近20萬,但較貴重的手錶及耳環已被尋回,案件並不涉及任何工具,犯案的目標其實並非為貴重財物,這只是一般簡單的住宅居所的暴竊案件。第三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9.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中已指出涉及住宅單位的應判以3年監禁。此外,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富興CACC 388/201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CACC 338/2007亦臚列多宗相關案件及可加刑的因素,包括:

(1)  有關控罪的干犯是經過精心策劃及執行,及涉及使用重型的裝置;

(2)  屋內由兩名或者多名的人士一同干犯;

(3)  控罪涉及針對貴重的物業又或者貴重的財物;

(4)  犯案者是一些專業入屋犯法的爆竊者,而非只是一些機會主義者;

(5)  犯案者過往有案底,特別是涉及相同的案底,又或者

(6)  犯案者干犯了多項的控罪。

20.本案嚴重之處是共涉及3人共同行事,分擔不同角色,但罪責相約,且有貴重物品被竊,第二被告過往更有多次干犯盜竊罪行的紀錄,這些都是加刑的因素,第二和第三被告在2020年5月獲釋後只數個月便隨即再干犯控罪,案情嚴重。但無論如何,畢竟考慮到3名被告在案發後警方拘捕他們時,他們便立即承認控罪,與警方充分合作,較貴重的物品已被尋回。經考慮後,本席仍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各判以兩年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