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森霆(又名王振煒)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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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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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3/2021 [2021] HKDC 9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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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九龍旺角甘霖街4號廣源大廈七樓(6/F)K室分間成4個單位,K室的門沒有上鎖,時常打開。莫女士自2016年起住在K室4號房,2020年9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左右,她鎖上4號房門去上班,同日下午5時返回4號房發現門被撬,內有搜掠痕跡,床上有一支不屬於她的鐵筆。經檢查後,她發現兩個袋、一隻手錶連盒及證書、一條手鍊、兩隻戒指、一對耳環及一個護照套不見了,共值港幣194,600元,案件報警處理。 3.警方撿取廣源大廈的閉路電視調查,片段拍攝到第一及第三被告於下午2時05分進入大廈,第一被告肩上背著紅色背囊,第三被告手上沒拿東西,兩人乘電梯在七樓(6/F)行出來。他們於下午2時19分從大廈後門離開,第一被告攜帶背囊,第三被告攜帶紫色袋。 4.大廈後巷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第二被告,第二被告於下午2時08分在片段出現,然後離開。他於下午2時18分折返,不久便離開。 5.豉油街沿路安裝的閉路電視(大廈約60至70米外)拍攝到戴口罩的第一至第三被告彼此靠近前行,他們截停譚先生所駕駛之的士UR251,一起登車。 6.在車程中,第一至第三被告討論「將啲嘢放低喺邊度」及「邊度放會放得高價錢啲」,他們又討論應在元朗、葵芳還是其他地方下車。下午2時23分,UR251的士到達葵芳邨停車場,一名男子在該處等候,其後也登上的士,在車程中,這些乘客又再討論「將啲嘢放低喺邊」,最終決定在長沙灣下車。 7.該名上述男子與第三被告進入「鎣時計」,第一及第二被告則向欽州街行去。第三被告只是短暫留在店內,該名上述男子則把一個印有「Rolex」字樣的白色盒交給二手錶買賣商史先生,盒內載有一隻勞力士手錶(序號G204972,價值83,000元,被盜財物之一)。該名上述男子接著把手錶賣給史先生,然後離開。 8.警方搜查第一至第三被告各人的住所,發現以下物品:
9.第一被告被拘捕,罪名是爆竊。他於現場在警誡下承認「我都係等錢洗先至去爆個單位啫」。其後第一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
10.第二被告被拘捕及警誡,他在警誡下承認負責把風。在錄影會面中,他在警誡下承認:
11.第三被告被拘捕及警誡。他在警誡下承認:
12.第一至第三被告現在承認在2020年9月11日,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4號房)後,在該處偷竊被盜財物。 13.第一被告現年30歲,過往有12項刑事定罪紀錄,共涉20條罪行,包括涉及盜竊罪行共5次,最後在2020年6月因襲擊警務人員被判4個星期監禁。 14.第二被告現年30歲,過往有6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兩項盜竊罪,最後在2018年3月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共50個月監禁,在2020年5月左右獲釋。 15.第三被告現年24歲,過往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最後在2019年7月因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4年半,同樣地在2020年5月左右獲釋。 16.代表第一被告的畢大律師求情指出第一被告以往是廚房工人,每月約賺9,000元,但因疫情緣故已失業,他坦白承認控罪,也與女友約定獲釋後會結婚,重新做人,不再干犯任何罪行。第一被告自己的求情信也表明知錯,會珍惜機會,獲釋後會與女友組織家庭,不再犯案。 17.代表第二被告的張大律師指出第二被告亦曾任廚師,但收入低微,案發時並無固定職業。第二被告的求情信表明在還押下已深切反省,有愧家人,決定改過自新。其祖母的信件亦指第二被告自幼父母離異,影響了其人生,第二被告因誤交損友才走入歧途,望予機會給他改過。張大律師進一步指出第二被告的角色只是「睇水」,並非主謀,案發時並無使用武力,也沒有致使任何人受驚,單位外的門也是沒有鎖上的,因此並無加刑因素,望予以輕判。 18.代表第三被告的黎大律師指出第三被告以往是建築工人,但案發時已失業。第三被告過往並無同類紀錄,被盜財物雖約值近20萬,但較貴重的手錶及耳環已被尋回,案件並不涉及任何工具,犯案的目標其實並非為貴重財物,這只是一般簡單的住宅居所的暴竊案件。第三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9.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中已指出涉及住宅單位的應判以3年監禁。此外,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富興CACC 388/201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CACC 338/2007亦臚列多宗相關案件及可加刑的因素,包括:
20.本案嚴重之處是共涉及3人共同行事,分擔不同角色,但罪責相約,且有貴重物品被竊,第二被告過往更有多次干犯盜竊罪行的紀錄,這些都是加刑的因素,第二和第三被告在2020年5月獲釋後只數個月便隨即再干犯控罪,案情嚴重。但無論如何,畢竟考慮到3名被告在案發後警方拘捕他們時,他們便立即承認控罪,與警方充分合作,較貴重的物品已被尋回。經考慮後,本席仍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各判以兩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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