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少傑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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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6 cases

Case No.HCCC 344/2020[2021] HKCFI 278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Aug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44/2020

[2021] HKCFI 27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0年第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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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少傑 (第二被告人)
  胡樂恒 (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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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
日期:  2021年8月23日上午9時43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Bobby CH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EUNG Yiu-leung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蔡克剛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Mr BOK Tin-yu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家駒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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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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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案有三名被告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下稱「D1」及「D2」)一同被控一項搶劫罪(控罪一),第一及第三被告人(下稱「D3」)一同被控一項搶劫罪(控罪二)。此外,D1也獨自被控另外六項搶劫罪(控罪三、四、五、六及八)和一項意圖搶劫罪(控罪七)。

他們在裁判法院承認面對的所有控罪,被交付本法院判刑。他們在本席席前重申他們承認以上控罪,並同意控方的案情摘要。

現在本席只處理D2及D3的判刑。

案情

簡而言之,本案的八項控罪都是關於一連串發生於2020年2月間的搶劫或意圖搶劫便利店的罪行:

就控罪一,在2020年2月3日早上12時08分左右,D1和D2到位於元朗貿易中心的OK便利店,由D2事前視察該店,D1則負責用一柄28厘米長的刀指嚇女店員。當時D1戴著太陽帽及口罩。事件中,D1成功劫去收銀機內的港幣7,150元。

就控罪二,在2020年2月5日凌晨約2時,D1、D3及另一人(全部戴著太陽帽及口罩),到達天水圍洪元路洪福商場的OK便利店,由D1用一把30厘米長的刀指嚇女店員,宣稱打劫。女店員及她的朋友嘗試報警,但被不知名男子阻止。該不知名男子又用鐵鎚敲打收銀機櫃檯。另外兩名店員聽見嘈雜聲出來查看,亦被D1用刀指嚇,女店員於是開了收銀機櫃檯的兩個抽屜,由D3取去抽屜內的港幣13,000元。

上述兩宗劫案的過程都被店內的閉路電視拍攝到。

D1至D3在2020年2月21日被捕。D2因控罪一受警誡下,承認是為「浩仔」把風,由後者持刀行劫。D3在警誡下承認只干犯了控罪二,與其他劫案無關。

被告人的背景

D2

D2現年19歲,香港出生,獨身,與母親、兄長及妹妹同住,他受教育至中一程度,曾任速遞員,案發時無業。

D2在2014年因兩項縱火接受警司警誡,最近也因為販毒罪被判入教導所,而本案控罪二,正是他就該販毒罪獲保釋期間干犯的。

D3

D3現年18歲,香港出生,獨身,與祖母及妹妹一同住在天水圍,接受綜援。他祖父則已經過身,他父母則在內地工作及居住。D3受教育至中六。據他的代表大律師卜大律師說,案發時,D3仍是一名學生。D3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量刑

本席沒有忽略本案D1和D2都是21歲以下的年青人。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任何年在16歲或超過16歲而未屆21歲的人,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方法處置該人,否則不得判處監禁。但是該條例並不適用於就附表三宣布為「例外罪行」的而被定罪的人,「搶劫罪」正是「例外罪行」之一。

本席參考過Mo Kwong Sang v R([1981] HKLR 610)、HKSAR v Lam Hoi(CACC 105/2016)、HKSAR v Chan Pak Hung (CACC 404/2006)、HKSAR v Choi Ka Kin Seraphim(CACC 377/2012)、HKSAR v Muhammad Waqas and another(CACC 392/2012)及HKSAR v Ng Ping Tak[2019] HKCA 965)等判例。以上案例說明,若單人持刀行劫的劫案,又不涉及其他加刑因素,量刑基準為5年監禁。若被劫的是便利店,這會是加刑因素,多人夥同犯罪亦然。

判刑

D2

D2只是涉及控罪一。根據同意案情,D2事前協助D1對目標便利店進行視察,事後才得悉D1持刀行劫,以及獲得D1給予500元報酬。由於控方沒有證據顯示D2事前已經知道D1會持刀行事,本席會以他不知道D1是持刀行劫作為量刑基準礎。因此,雖然D2和D1面對相同的控罪,前者的判刑會比後者的輕。然而,D2在保釋期間再犯事,是加重罪責的因素。

但顧及D2仍然相對年輕,亦因為他現在正在教導所服刑,本席考慮過教導所報告的內容和建議,不願意打斷他目前在教導所接受的鍛鍊,所以決定接受教導所報告的建議,判處他教導所命令。本席希望他能珍惜這個最後機會,認真思考他的人生方向,改過自新。

D3

D3只是涉及控罪二。他在錄影會面內承認聯同D1及另一名不知名男子一起打劫,由D1帶刀,他自己則帶了家中的鐵鎚作案。事後,他分得了2,500至3,000元贓款。由此可見,D3有積極參與劫案,所以他的罪責比控罪一中只擔當事前視察目標店鋪的D2為高。但由於D3比D1年青,而且之前沒有案底,本席有理由相信他是受到D1影響,而一時誤入歧途。

本席考慮到教導所報告的內容,為了協助D3自新,決定接受教導所報告的建議,判處他教導所命令。同樣地,本席亦希望他能藉這個機會認真思考他的人生方向,改過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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