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少傑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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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44/2020 [2021] HKCFI 27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0年第34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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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引言 本案有三名被告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下稱「D1」及「D2」)一同被控一項搶劫罪(控罪一),第一及第三被告人(下稱「D3」)一同被控一項搶劫罪(控罪二)。此外,D1也獨自被控另外六項搶劫罪(控罪三、四、五、六及八)和一項意圖搶劫罪(控罪七)。 他們在裁判法院承認面對的所有控罪,被交付本法院判刑。他們在本席席前重申他們承認以上控罪,並同意控方的案情摘要。 現在本席只處理D2及D3的判刑。 案情 簡而言之,本案的八項控罪都是關於一連串發生於2020年2月間的搶劫或意圖搶劫便利店的罪行: 就控罪一,在2020年2月3日早上12時08分左右,D1和D2到位於元朗貿易中心的OK便利店,由D2事前視察該店,D1則負責用一柄28厘米長的刀指嚇女店員。當時D1戴著太陽帽及口罩。事件中,D1成功劫去收銀機內的港幣7,150元。 就控罪二,在2020年2月5日凌晨約2時,D1、D3及另一人(全部戴著太陽帽及口罩),到達天水圍洪元路洪福商場的OK便利店,由D1用一把30厘米長的刀指嚇女店員,宣稱打劫。女店員及她的朋友嘗試報警,但被不知名男子阻止。該不知名男子又用鐵鎚敲打收銀機櫃檯。另外兩名店員聽見嘈雜聲出來查看,亦被D1用刀指嚇,女店員於是開了收銀機櫃檯的兩個抽屜,由D3取去抽屜內的港幣13,000元。 上述兩宗劫案的過程都被店內的閉路電視拍攝到。 D1至D3在2020年2月21日被捕。D2因控罪一受警誡下,承認是為「浩仔」把風,由後者持刀行劫。D3在警誡下承認只干犯了控罪二,與其他劫案無關。 被告人的背景 D2 D2現年19歲,香港出生,獨身,與母親、兄長及妹妹同住,他受教育至中一程度,曾任速遞員,案發時無業。 D2在2014年因兩項縱火接受警司警誡,最近也因為販毒罪被判入教導所,而本案控罪二,正是他就該販毒罪獲保釋期間干犯的。 D3 D3現年18歲,香港出生,獨身,與祖母及妹妹一同住在天水圍,接受綜援。他祖父則已經過身,他父母則在內地工作及居住。D3受教育至中六。據他的代表大律師卜大律師說,案發時,D3仍是一名學生。D3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量刑 本席沒有忽略本案D1和D2都是21歲以下的年青人。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任何年在16歲或超過16歲而未屆21歲的人,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方法處置該人,否則不得判處監禁。但是該條例並不適用於就附表三宣布為「例外罪行」的而被定罪的人,「搶劫罪」正是「例外罪行」之一。 本席參考過Mo Kwong Sang v R([1981] HKLR 610)、HKSAR v Lam Hoi(CACC 105/2016)、HKSAR v Chan Pak Hung (CACC 404/2006)、HKSAR v Choi Ka Kin Seraphim(CACC 377/2012)、HKSAR v Muhammad Waqas and another(CACC 392/2012)及HKSAR v Ng Ping Tak([2019] HKCA 965)等判例。以上案例說明,若單人持刀行劫的劫案,又不涉及其他加刑因素,量刑基準為5年監禁。若被劫的是便利店,這會是加刑因素,多人夥同犯罪亦然。 判刑 D2 D2只是涉及控罪一。根據同意案情,D2事前協助D1對目標便利店進行視察,事後才得悉D1持刀行劫,以及獲得D1給予500元報酬。由於控方沒有證據顯示D2事前已經知道D1會持刀行事,本席會以他不知道D1是持刀行劫作為量刑基準礎。因此,雖然D2和D1面對相同的控罪,前者的判刑會比後者的輕。然而,D2在保釋期間再犯事,是加重罪責的因素。 但顧及D2仍然相對年輕,亦因為他現在正在教導所服刑,本席考慮過教導所報告的內容和建議,不願意打斷他目前在教導所接受的鍛鍊,所以決定接受教導所報告的建議,判處他教導所命令。本席希望他能珍惜這個最後機會,認真思考他的人生方向,改過自新。 D3 D3只是涉及控罪二。他在錄影會面內承認聯同D1及另一名不知名男子一起打劫,由D1帶刀,他自己則帶了家中的鐵鎚作案。事後,他分得了2,500至3,000元贓款。由此可見,D3有積極參與劫案,所以他的罪責比控罪一中只擔當事前視察目標店鋪的D2為高。但由於D3比D1年青,而且之前沒有案底,本席有理由相信他是受到D1影響,而一時誤入歧途。 本席考慮到教導所報告的內容,為了協助D3自新,決定接受教導所報告的建議,判處他教導所命令。同樣地,本席亦希望他能藉這個機會認真思考他的人生方向,改過自新。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HKSAR v. Wong Tak Ming
HKSAR v. Lam Hoi
HKSAR v. Li Wai Tak
HKSAR v. Wong Hong
HKSAR v. Chan Yuen Biu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百陞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漢城
HKSAR v. Choi Yiu Ming
HKSAR v. Li Siu Sing
HKSAR v. Tong Chee Leong
HKSAR v. Thapa Dipak and Another
HKSAR v. Wong Tik on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CC 34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