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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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2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一和二)及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三)。他否認全部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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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55/2020 [2021] HKDC 11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45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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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2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一和二)及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三)。他否認全部控罪。 控方案情 背景 2.女童X於2005年11月出生[1]。被告人現年20歲,是應屆DSE考生。 3.2018年5月,X與被告人開始「拍拖」。當時,他們就讀同一學校;X唸中一,被告人中三。2018年9月,X轉往另一學校唸中二。2019年6月,X向被告人提出分手。 控罪一至三 4.控方傳召了X和她的父親(Y先生)作供。 5.X透過視像系統作供。她表示,約2019年6月18日(當時已跟被告人分手),她向陳姓女同學透露,曾與被告人進行自願的性行為。二人討論後,X前往警署報案。由於X沒有成年人陪同,警方便通知Y先生。翌日,Y先生按警方指示,陪同X到警署報案[2]。 6.X分別於2019年6月26日及2020年2月13日出席了警方的錄影會面[3]。相關光碟及謄本已呈堂為證物P2、P2A、P2B、P2C;P3、P3A、P3B、P3C。 7.在首次錄影會面,X描述了她與被告人3次性交(陰莖插進陰道方式)的經過(即控罪一至三)。詳情不在此複述,因為被告人的辯解是,他從沒有與X進行任何性行為(包括口交和性交)。 8.2019年7月9日,警方撿取了X的手機(證物P7)。後來,警隊科技罪案組的人員檢驗了證物P7,發現一段男女性交的影片,並燒錄在光碟[4](證物P8)。 9.關於上述性交片段,X在第二次錄影會面解釋,她與被告人分手前某天,趁被告人睡着時查看他的手機,發現了這段影片。接着,X將這段影片由被告人的手機傳送至自己的手機[5],然後把這段影片從被告人的手機刪除。 10.X在錄影會面看了這段影片的截圖(證物P9),亦在庭上觀看了整段影片。X表示,片段中與被告人性交的女子是她本人。X在庭上解釋,雖然看不見自己的樣貌,她認得自己的聲音及當時穿着的T-back內褲。她亦認出片段中的地點是自己的睡房。X聲稱,她不會讓被告人與其他女子在(X的)家中幹這些事,也不會讓並非自己親友的女性進入家裏。 11.Y先生供稱,他不止一次[6]於早上進入X睡房叫X起床時,看見X和被告人在地板上睡在一起,但沒有衣衫不整。 辯方案情 12.被告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13.被告人詳細交代了認識X的經過。他承認,在相關時段與X「拍拖」。他亦承認,曾在X的睡房留宿[7](X睡在床上,被告人睡在地上)。他也承認,證物P8影片中的男子是他,地點是X的睡房;但影片中的女子不是X,而是他當時的女朋友Mika[8](與被告人同齡)。被告人也交代了他與X分手的原因和經過。他堅稱,從沒有與X進行任何形式的性交。 14.關於控罪一,被告人稱,當日他前往深圳拿取網上訂購的物品,X要求跟他一起去[9]。他們只是在深圳「行街」和「食嘢」,並沒有入住酒店或作出性行為。 證據評估及分析 15.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每一元素。本席明白,本案的證據是「一對一」的情況。針對被告人的指控,容易捏造但難於反駁。 16.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關於他的良好品格,本席已對自己作出適當的指引。 17.主控馮大律師開宗明義表示,證物P8的內容並不涉及本案任何一項控罪;其作用是反駁被告人從沒有與X進行任何形式性交的陳述[10]。關於如何處理「不被控告行為」 (uncharged acts) 的證據,本席謹記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慶 [2010] 3 HKLRD 761案的法律原則。本席亦明白,法庭不能因為某些「不被控告行為」的證據,而推斷被告人干犯了同類的罪行或他是具干犯案中控罪傾向的人[11]。 18.本席先處理證物P8的影片。身為陪審員,本席信納X辨認自己的證供。拍攝影片的地點是X的睡房;片段中的男子是被告人。對這2項事實,辯方並沒有爭議。雖然影片看不見與被告人性交女子的樣貌,但本席相信,X具能力,排除被告人在X睡房與其他女子性交的可能。 19.影片清晰可見,被告人先後3次用左手食指從後把對方內褲胯下的部分撥向自己的左邊[12],方便陰莖抽插。換言之,片中的女子一直穿着內褲。基於被告人用手指挑起該女子所穿內褲部分的大小,該內褲的類型明顯是丁字褲 (T-back) 。本席亦相信,X具能力辨認影片中女子所穿的內褲。 20.影片亦清楚顯示(被告人也承認),他當時全身赤裸。根據被告人的說法,當天X允許他,趁其他人在客廳「打機」時,與Mika使用X的睡房談心。唯情到濃時,按捺不住與Mika性交。被告人承認,害怕X或其他人突然敲門,故打算盡快完事。他亦擔心性交的聲音傳到客廳, 故Mika利用手機播放音樂掩飾。本席認為,按常理,在同樣情況下,一般人也會令自己及對手能在最短時間整理好衣服並盡快開門,不讓敲門的人抓着話柄。既然又怕又要幹,並且希望盡快完事,被告人完全沒有必要脫去所有衣服。這一點,狠狠的出賣了他。本席不相信被告人這部分的證供。 21.基於上述分析,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影片中與被告人性交的女子就是X。本席亦深信不疑,除了X,被告人不可能在X的睡房與其他女子性交。 22.本席謹記,雖然被告人從沒有與X性交的陳述不獲法庭信納,控方仍須就每項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23.本席沒有忽略,辯方邱大律師對X做人處事方式和態度的批評。本席接受,X對被告人的要求未必合理[13];她對被告人母親的說話亦未必有禮貌[14]。可是,這些缺點並不影響X證言的可信性或可靠性。身為陪審員,本席相信,X描述與被告人的3次性交均有發生。即使分手前後,X可能對被告人心生怨恨,甚至以報警玉石俱焚的方式來報復被告人,唯本席深信不疑,被告人的確在控罪一至三所指的日期和地點與X非法性交。 24.X利用被告人犯事的證據來洩憤或滿足自己,無疑是欠缺道義。但被告人犯法在先,怪不得誰。法例就是法例,即使X自願甚至誘惑被告人,他也不能越雷池半步。 25.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控方已成功舉證。本席裁定,控罪一至三,被告人罪名成立。
[1] 見證物P1。 [2] 見證物P14,第6段。 [3] 見證物P13,第2至3段。 [4] 見證物P13,第6段。 [5] 盤問時,X解釋,報警時,她忘記了手機存有這段影片,故當時沒有向警方提及。 [6] 盤問時,Y先生表示,少於10次,但多於5次。 [7] 目的是向Y先生請教會計科功課(見證物P4,照片35及證物D3)。 [8] X否認,Mika曾到訪她家。 [9] 見證物P13,第8段。 [10] 見證物P5。 [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斌 [2021] HKCA 1018(第90 及102段)。 [12] 片段0006至 0020時;0041至 0058時;0240至0255時。 [13] 見證物D1及證物P4,照片33、34、36、37。 [14] 見證物D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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