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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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2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一和二)及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三),審訊後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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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55/2020 [2021] HKDC 11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45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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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2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一和二)及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三),審訊後罪成。 2.本席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女童X於2005年11月出生。審訊時,被告人20歲,是應屆DSE考生。 4.2018年5月,X與被告人開始「拍拖」。當時,他們就讀同一學校;X唸中一,被告人中三。2018年9月,X轉往另一學校唸中二。2019年6月,X向被告人提出分手。 5.約2019年6月18日(當時X已跟被告人分手),X向陳姓女同學透露,曾與被告人進行自願的性行為。二人討論後,X前往警署報案。X出席了2次警方的錄影會面。 6.在首次錄影會面,X描述了她與被告人3次性交(陰莖插進陰道方式)的經過(即控罪一至三)。控罪一發生於2018年8月30日在深圳一所酒店的房間;被告人間歇使用安全套,X亦替他口交;X不肯定被告人當天有否射精。控罪二發生於2018年9月上旬在被告人家中;被告人沒有使用安全套。控罪三發生於2019年6月3日在X家中的睡房;被告人沒有使用安全套,但在X體外射精。 求情及判刑 7.被告人剛滿21歲,是家中獨子,與父母一起在元朗居住。他沒有刑事紀錄。 8.辯方邱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在內地出生;2017年末來港定居,2018年3月入讀本地中三級別。被告人的父親任職冷氣技工;母親為家庭主婦。審訊前,被告人剛完成DSE考試。現時修讀職訓局1年制汽車技術課程。 9.求情時,邱大律師陳詞,被告人與X在學校的課外活動認識,熟落後再進一步交往,與一般透過網站或交友程式認識的男女有別。邱大律師指,本案不涉及被告人對X作出威嚇或使用暴力來強迫她性交等行為。相反,X經常以高高在上的姿態與被告人相處,甚至當被告人是「兵」。證據顯示,被告人的母親也接納兒子與X「拍拖」,並視她為女兒∕未來媳婦般照顧。 10.被告人干犯的罪行無疑十分嚴重,控罪一和二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終審法院在So Wai Lun v HKSAR [2006] 3 HKLRD 394案中裁定,「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是一項「絕對法律責任」 (absolute liability) 的罪行。同樣道理,「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也是「絕對法律責任」的罪行。由此可見,立法機關如何重視這些罪行的嚴重性。而訂立相關法例的目的,明顯是強制保護未達指定年齡的女孩子。即使被告人與X真心相愛,法例也不容許他們作出過於親密的行為。立法機關的訊息清楚不過。 11.按現有證據,本席接受,被告人與X交往,並非單純為了性。本案亦不涉及被告人違反「受信責任」(breach of trust),濫用X對他的信任。本席沒有忽略,被告人與X的年紀相差5歲,但班級只差2年。本席認同邱大律師的觀察,X是個早熟的女童。她發出的文字訊息顯示,其思維、語文能力、處事方式、待人接物態度的老練和辛辣,遠超同齡女孩。邱大律師慨嘆,相關法例的目的是保護思想未成熟的女童, X卻懂得利用自己的年紀和法例來鉗制被告人和迫他就範。面對X的手段,本席也感唏噓和無奈。 12.勞教中心報告顯示,被告人的體格不適宜進入勞教中心。另一方面,社會服務令報告的評語則頗為正面;感化官建議他履行社會服務。被告人已還押了14天等候報告,嚐過了鐵窗的滋味。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相關報告,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是恰當、相稱的刑罰,足以反映被告人的罪責 (culpability)。上級法院多番表示,社會服務令不屬輕判。
就控罪一至三,本席判處被告人每項控罪社會服務令20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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