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兆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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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否認控罪和沒有律師代表之下自行應訊的情況下,被裁定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805/2020[2021] HKDC 11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Sep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05/2020

[2021] HKDC 11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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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兆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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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日期:  2021年9月1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馬宇傑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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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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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否認控罪和沒有律師代表之下自行應訊的情況下,被裁定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2.案情並不複雜,案發的時候,事主(即PW2)在樓梯步行返家,在樓梯位置見到不認識的被告人,將鎖匙插入他居住的麗明樓唐三樓127室的大門內,並且有手部動作,嘗試開門。事主質問之下,被告訛稱是樓下2樓Mabel姐叫他來整鎖和換鎖。事主馬上帶被告人往樓下查問,得知並無此事,他再致電業主公司的文員,確認沒有找人換鎖,於是落樓,守住大廈的唯一出入口,並且報警求助。

3.警員到達之後,最後和事主在天台找到被告人。事主向警員認出被告人為之前嘗試開他門的人,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找到一串3條鎖匙,並且拘捕被告人。

被告人的背景

4.被告人在1961年香港出世,現年60歲。

5.根據控方呈交的紀錄,被告人之前曾經有一項入屋犯法罪,在2018年12月9日被判15個月監禁。被告人同意該紀錄,但是否認有15個月之久的刑罰。而另一項於2020年5月26日判被告人罰款$300的盜竊,對於該項紀錄,被告人否認。

求情

6.被告人並無求情陳詞。

判刑

7.由於被告人過往的紀錄,本席在判刑之前提取2份醫生報告,了解醫院令是否適合。今天在本席面前有2份,分別是日期2020年8月19日來自Dr Amy Liu的精神科報告,及另一份日期為2021年8月30日來自心理學家Mr Joe Wong的心理報告。

8.簡單而言,在Dr Liu的精神科報告裡面,提到被告人自1996年開始就接受精神科的治療,被診斷有精神分裂症,之後斷斷續續接受診治,亦曾經接受過醫院令,和入住過中途宿舍。就本案,被告人在2020年6月被捕之後,定期被小欖的精神科醫生治療,並且重新服食有關的藥物,情況穩定,所以被准許返回一般的拘留所繼續拘留,期間,被告人有繼續服食相關的精神科藥物。所以Dr Liu的意見是,被告人有妄想的精神分裂症,但是他的精神狀況自拘留之後已經穩定,亦有服用小欖提供的藥物。由於他情況穩定,所以醫生認為,強制性將他拘留在精神科的醫院並不需要,而提議他接受門診式的精神科治療。

9.而另一位臨床心理學家Mr Wong的看法,就被告人的精神情況而言,亦與Dr Liu的意見相若,認為被告人對於他的精神問題並無了解,之前亦沒有定期接受治療。對於本案的情況,被告人迴避討論,所以不知道與他的精神狀況有沒有任何關係,他被認為重犯的機會為中等。

10.從以上醫生的報告可見,醫院令在這件案件裡面並非一個可供考慮的選擇。換而言之,即時監禁是唯一的判刑選擇。

11.就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上訴庭有清楚的量刑指引。對於一個成年的初犯者,一般的量刑基準是3年監禁,見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即使是企圖入屋犯法罪,亦可以處以相同的量刑基準,特別是事主已受驚嚇,或者被告人只因事主知悉而放棄,例如在案件HKSAR v Po Yan Chuen CACC 232/2001,及控方遞交的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英洪及另一人 [2017] 2 HKC 366。

12.就本案被告人而言,雖然他過往有刑事定罪紀錄,無論他承認或者否認紀錄也好,本席認為並不重要,因為無論如何,他也不算是慣犯,本席不會因此而加重本案的刑罰。而本案的案情,亦不算嚴重,事主並無損失,亦不算受到太大驚嚇。雖然本席明白企圖的罪行罪責和完成罪行分別不大,但本席仍然會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人4個月的刑期扣減,即是從一般的3年,即是36個月的量刑基準,減為32個月,除此以外,本席認為再沒有任何扣減刑罰的空間。

13.就本案的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本席判被告人入獄32個月。

( 李俊文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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