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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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同意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就控罪一、三至十共九項控罪罪名成立。控方就控罪二、十一至十三,不提證供起訴被告人。有關控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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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62/2021 [2022] HKDC 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26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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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被控共13項串謀詐騙罪,全部涉及假結婚。 答辯 2.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及三至十共九項控罪。 3.被告人同意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就控罪一、三至十共九項控罪罪名成立。控方就控罪二、十一至十三,不提證供起訴被告人。有關控罪撤銷。 案情 4.被告人於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期間,共九次以港幣一萬五仟元至十萬元不等,利誘8名香港女子和1名香港男子與內地人假結婚。 5.被告人帶香港人到香港婚姻登記處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再安排在本地律師行辦理結婚手續,也帶同香港人到內地安排雙方在內地辦理有關手續,並到公安局為涉案的內地人申請到香港探親簽注或/及單程證。 6.事後,被告人分別給予各香港人1萬5仟元至7萬元不等作為報酬。 7.被告人於2020年9月24日被拘捕,在其住所檢獲假結婚相關的證物。 被告人的背景 8.被告人,年66歲,已婚,他於1995年來港,之前當三行工人,現已退休。太太為家庭主婦,育有3名兒子,分別為藥行經理、程式設計師及補習社東主。被告人有長期病患,涉及胃病和膽固醇的問題,並於去年做了前列腺手術。 量刑 9.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0.本席也考慮了辯方呈上的以下五宗案例,分別為:—
量刑起點 11.就假結婚的案件,一般的量刑起點為18個月。 12.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辯方的求情各點及被告人的背景。 13.就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18個月監禁。 整體量刑原則 14.被告人共面對9項控罪,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和總刑期的原則,以及有關案例,本席認為較恰當的考慮是將控罪三至十各項的刑期中的兩個月監禁與控罪一及其他控罪分期執行。 判刑 15.控罪一: 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判監12個月;
16.換言之,即12個月 + 16個月(2個月的分期執行 x 8項控罪)。 17.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合共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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