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長賢及另二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84/201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September 2018.

1. 三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合共八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4 6 1章《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2 ( 3 )及4 ( 2 )條並可根據第2 0 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 5 9 C ( 6 )條予以懲處。

Cited by 5 cases ·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884/2016[2018] HKDC 112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Sep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84A & 1013/2016(合併)

[2018] HKDC 11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84A及101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長賢 (D1)
  陸永基 (D2)
  方慧欣 (D3)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日期: 2018年 9月7日
出席人士: Ms Anita Ma,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Lam Tsz Ying,Priscili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Tang & Lee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Louis K Y Pau & Co律師Mr Poon Yick Man,代表第二被告人
  Ms Yap Ching Chi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Joseph Leung & Associates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1] & [5]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D1 & D2
  [2],[3] & [9]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D2 & D3
  [4] &[8]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D2
  [7]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D1

---------------------

判刑理由書

---------------------


1.三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合共八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4 6 1章《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2 ( 3 )及4 ( 2 )條並可根據第2 0 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 5 9 C ( 6 )條予以懲處。

控方案情

引言

2.本案因為PW1在2016年3月自首,故此入境處展開調查。同年5月拘捕D1及D2,7月則拘捕D3。

3.除了PW1自首外,在2016年5月尾及6月初入境處拘捕本案的PW2至PW9,他們在不同時間於 認罪,並且轉為控方證人,在相片認人手續中,他們成功辨認出D1、D2及D3。

4.本案原本有九項控罪,經審訊後,D2被裁定第六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第一項控罪(D1D2)

5.2012年4月,PW1在Uwants網站看見一則 “即日快錢”的貼文,因此與D2會面。D2說明為假結婚,並且帶同PW1往附近酒樓會合D1、陳仙蓮 (假配偶) 及陳姊。D1告知PW1假結婚的條件及酬勞。其後D1安排PW1申請寡佬證,再安排PW1及陳仙蓮在香港律師樓辦理結婚手續,PW1獲取$7,000的酬勞。

6.2015年PW1致電D1詢問何時完成手續以及收取尾數,後來得知需要再辦理寡佬證及申請結婚證明書。其後由於PW1沒有得到確實的進度,PW1決定在2016年3月9日向入境處自首,同年4月25日認罪。

第二項控罪(D2D3)

7.PW2因為欠債在網上找到一則“賺快錢”的廣告,後來得知是假結婚的作為,因而與D2及D3有兩次見面:

(i) 第一次在2015年11月10日:

a) 申請寡佬證;

b) 在律師樓辦理結婚證明書。

(ii) 第二次是在數天後:

a) D2交上述兩份文件給PW2,D3亦在場。

8.2015年11月18日,一名林小姐通知PW2前往海南與邢汝杰 (假配偶) 辦理結婚手續。完成後,林小姐給予PW2$8,000,並告知PW2需再到海南簽紙協助“假老婆”來港及短期探親手續。

9.PW2明白邢汝杰與他結婚目的是來港定居,從而取得香港身份證。

第三項控罪(D2D3)

10.PW3因為經濟拮据,在Instagram聯絡D3,得知參與假結婚的勾當。

11.PW3與D2及D3有兩次見面,分別為2015年10月23日及10月26日。兩次均由D3帶PW3往婚姻登記處辦理寡佬證,兩次手續費由D3支付。取得寡佬證之後,D3及PW3前往律師樓與D2會合。

12.在10月26日當天,PW3在律師樓會議室內根據D2電話內的資料填寫有關寧杰霖 (假配偶) 的資料於表格內。PW3注意到所填寫的名字與10月23日不同。

13.其後,D2對D3說11月初在上水火車站有接頭人帶PW3往內地辦理假結婚手續,並吩咐D3需要保管PW3的回鄉證,直至結婚當天手續完成。D3通知PW3要前往海豐與寧杰霖結婚,PW3把回鄉證交給D3,PW3同時收取酬勞。

14.2015年11月2日,PW3被安排前往海豐辦理結婚事宜,並收到$20,000酬勞。PW3知道對方藉假結婚來港定居及取得探親簽證。

第四項控罪(D2)

15.事發時,PW4已離婚,他從Facebook看見一則假結婚廣告,其後與一名阿文見面,並根據指示到灣仔法院大樓申請絕對離婚判令。取得文件後,阿文通知PW4聯絡D2,D2吩咐PW4辦理寡佬證。其後D2再吩咐阿文帶PW4往律師樓辦理申請結婚聲明書手續。

16.2016年4月,PW4前往汕頭與魏彩月 (假配偶) 結婚。完成後,一名姓陳的先生給予PW4$11,000,PW4亦知道魏彩月會以配偶身份來港探親,目的是取得香港身份證。

第五項控罪(D1D2)

17.PW5在Uwants網站見到一則“找快錢”的貼文,從而認識D2。D2知道PW5只有19歲,因此D2吩咐一名女同事安排PW5及其母親往律師樓辦理未成年人士結婚同意書。

18.D2曾安排一名中國男子與PW5辦理假結婚,其後因為對方與PW5直接聯絡,要求免去D2,導致該次假結婚告吹。

19.D2隨即另行安排潘孝波 (假配偶) 與PW5於2015年9月25日在律師樓辦理假結婚手續,D1當時在場見證。完成後,D2交$20,000給PW5。

20.2013年9月16日,PW5因應潘孝波要求前往海南簽署文件。

第七項控罪(D1)

21.PW7因欠債經朋友介紹認識D1。PW7曾經改名,D1帶同PW7往入境處申請改名文件,費用由D1支付,D1亦給予PW7$3,000。

22.2012年1月9日,PW7在律師樓首次與游興兵 (假配偶) 見面,同日註冊結婚,收取$2,000酬勞。其後,D1與PW7申請特快回鄉證,D1給予PW7$2,000。

23.其後,PW7及D1前往福建辦理及簽署文件,PW7知道游興兵目的是來港找工作。

24.在2013年至2014年中,PW7入獄。出獄後,D1致電PW7要求她再度協助游興兵辦理探親簽證。PW7拒絕,D1在PW1的家門貼紙條作出滋擾。

25.2016年5月,D1與PW7再次往福建公安廳協助游興兵辦理簽證文件,PW7同時獲取報酬。

第八項控罪(D2)

26.PW8在一間提供婚姻註冊公司工作,D2經常帶客人到該公司辦理結婚事宜。

27.在2012年12月尾,D2詢問PW8作假結婚的意願。約一個月後,PW8表示願意。

28.在2013年2月14日,D2帶PW8辦理無結婚紀錄證明書,及後到律師樓辦理申請結婚聲明書,同時支付$3,000予PW8。D2向PW8提供時間、地點及電話號碼與一名A君會合,目的是前往開平辦理結婚手續。

29.在2013年2月17日,A君帶PW8到開平,PW8首次與楊燦光 (假配偶) 見面,兩人被安排簽紙結婚,事後PW8得到一筆$15,000報酬,PW8得知楊是希望藉此申請來港。

30.在2013年2月20日,D2帶PW8到入境處登記與楊已結婚及申請來港一事,申請費用由D2支付。

31.PW8曾經在2015年及2016年三次帶楊燦光過關。

第九項控罪(D2D3)

32.PW9在2016年2月是一名學生,當時欠下美容院一個數萬元的療程,當PW9看見一則可賺快錢廣告,便致電了解,因而造就了PW9與D2及D3有兩次見面。

33.在2016年2月24日,PW9與D2及D3第一次見面。D2逗留5分鐘後先行離去,D3帶PW9到尖沙咀結婚登記處辦理寡佬證。

34.在2016年3月1日,PW9再次與D2及D3在律師樓見面,並辦理申請結婚聲明書。

35.在2016年3月7日,一名男子帶PW9到汕頭與蔡炳君(假配偶) 辦理結婚事宜,該名男子給予PW9一筆$30,000款項。

36.在2016年5月,PW9因應蔡炳君要求到內地辦理證件。PW9向D3報告,D3回覆可得$2,000至$3,000報酬。

刑事定罪紀錄

第一被告

37.D1由1993年至2017年期間有12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有3項涉及入境處條例:-

(i) 在1993年,D1因協助及教唆他人管有偽造證件,被判入獄4年;同時亦因協助及教唆他人管有香港身份證,被判監禁3年,同期執行;

(ii) 在2002年,D1協助及教唆他人向另一人轉讓旅行證件,被判監8個月;

38.其餘控罪涉及毒品、賭博、應課稅品條例及傷人案件。

第二被告

39.D2由2006年至2016年有4項藏有毒品定罪紀錄。

第三被告

40.D3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個人背景

第一被告

41.D1現年63歲,已婚,育有4名成人子女。D1無業,由子女供養。D1有背痛及氣管問題。

第二被告

42.D2現年32歲,已婚,是一名汽車維修員,妻子是一名家庭主婦。D2有心臟問題,在本年8月曾往醫院作掃瞄,報告顯示D2心臟正常,D2仍然投訴心胸痛,需要繼續接受檢查。

第三被告

43.D3現年24歲,已婚,沒有子女,現職美容師,月入$12,000,與父母同住,每月供養父母$10,000。由2016年至2018年期間,D3曾作慈善捐款合共$23,000,平均每月捐款$1,000。

求情

44.三名代表大律師指被告人並非主腦人物。

判刑理據

45.三名被告面對的控罪非常嚴重。

46.辯方求情時引用HKSAR v Kuo Ching-san DCCC 199/2015 及 HKSAR v Wong Shan DCCC1134/2016,兩宗案件亦沿用裁判法院 “假結婚” 的上訴判刑,一般“慣常[1]”判刑採納18個月為起點。

47.裁判法院的判刑以單一項控罪而言,最高為兩年,法庭 “慣常” 採納18個月為起點,可見法庭認為必須重判以起阻嚇作用。不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雄浩 HCMA 523/2012一案第8段指出,此類案件並無量刑指引。

48.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慶強 HCMA 462/2011一案。上訴人為香港居民,曾參與兩次假結婚。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定罪,法庭採納每項控罪18個月,兩項控罪的總刑期為兩年。

49.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秋嬋 DCCC 1109/2012一案,被告安排20名港人與內地居民進行假結婚。經審訊後,被告被判予4年監禁。

50.另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君 DCCC 1055/2014案件中,被告人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被告安排三名香港居民與內地人登記結婚,法庭採納每項控罪以2年監禁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當中兩項控罪的三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2個月監禁。

51.在考慮判刑時,必須考慮案中案情的因素。辯方指三名被告並非主腦人物,但三名被告人在香港這邊是扮演重要角色,他們亦活躍地參與假結婚的步驟,是犯案過程中的關鍵人物,他們把中港兩方連合起來。

52.D1在第一及第七項控罪中,協助PW1及PW7辦理所需文件以備用作申請結婚之用。D1亦用滋擾手法,施加壓力,迫使PW7就範,每天到PW7家門貼字條,目的協助游興兵取得簽證來港。

53.D2的角色也極為重要:-

(i) 他與PW1接洽,把PW1轉介到D1這邊處理;

(ii) D2與內地林小姐溝通後,由林小姐接手處理PW2在海南結婚手續;

(iii) D2提供寧杰霖的資料給予PW3。D2指揮D3工作,例如吩咐D3要求PW3交出回鄉證以確保PW3如期出發往內地辦理假結婚手續;

(iv) D2亦指揮PW4辦理寡佬證及指揮阿文帶PW4往律師樓辦理申請結婚文件;

(v) D2指揮一名“女同事”安排PW5及其母辦理文件;

(vi) D2向PW8提供時間、地點及電話號碼,與一名男子會合前往開平辦理結婚手續。

54.D3為確保證人取得“寡佬證”,陪同三名證人[2]乘的士往尖沙咀婚姻登記處辦理手續,以及到律師樓簽署相關文件。

55.三名被告的身份是假結婚的中介人,串謀香港單身人士與內地居民結婚,涉及跨境非法活動。香港居民這邊要的是錢,內地居民那一邊要的是來香港工作或定居,他們用金錢購買虛假婚姻,從而便利他們申請“探親”簽注,可是他們來港並沒有意圖與控方證人團聚,因而向入境處作虛假陳述。此等非法行為直接衝擊香港出入境的管理制度。

56.此等控罪亦難於揭發,D1及D2曾經分別對PW5說過,他們曾經多次幹過假結婚的事宜,都是相安無事。本案中沒有PW1自首,相信難於將D1及D2拘捕。另外,也是因為PW44的機智[3],才把D3繩之於法。

57.案情顯示PW1至PW5及PW9都是在網上平台,如 Facebook, Instagram及Uwants找到 “賺快錢”的廣告從而認識D1、D2及D3。

58.除了以網上平台作招攬之外,還有經朋友介紹而認識D1,就是第七項控罪的PW7。

59.在第八項控罪中,D2是因為經常到PW8的辦公地方,因而認識PW8,並向PW8埋手遊說PW8參與假結婚的勾當。

60.不論用何種手法作招攬香港居民,目的是用作配對或連合中港兩邊人士作假結婚。

61.在第三及第五項控罪當中可見D2及D3手上有輪候辦理假結婚的內地人士。

62.PW3的證供顯示兩次往律師樓辦理同一事情,2015年10月23日所填寫的姓名並非10月26日的寧杰霖。

63.PW5第一次與假配偶見面後,對方要求免去D2中介人的角色。D2得知後,是次假結婚隨之告吹,D2可以隨即安排潘孝波與PW5作假結婚。

64.D2主動遊說PW8參與假結婚事宜,從以上資料顯示可見在內地等候 “配對” 的人士不少。

65.三名被告人明顯是為了金錢得益而犯案。

66.最後,本席亦注意到第一、第五、第七及第八項控罪的涉案日期橫跨數年,當中又以第七項控罪年期最長,由2011年至2016年5月。

減刑/加刑?

67.辯方指D1年事已高,身體健康情況差,有背痛及氣管問題;D2投訴有心胸痛的問題;而D3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則捐款合共$23,000。

68.無數案例指出,D1及D2的健康情況並非減刑因素,因為在獄中仍可得到醫療服務。況且D2已經作心臟素描,報告指D2的心臟正常。另外,D3每月只有$2,000生活費,這點實在令人難以信服。本席亦在辯方求情時指出,D3所干犯的控罪嚴重,故此其所捐的款項不能起減刑的作用。

69.D1在1993年及2002年干犯入境處條例罪行,距今已超過16年,同時與本案性質不同,故此本席不會因此而加刑。

70.三名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因此得不到認罪減刑的優惠。

判刑

71.本席考慮上述的判刑因素,本席認為案情嚴重,被告人所扮演的角色在本案中極為關鍵,因此每項控罪應定於兩年。而每項控罪的日期及人物並不相同,原則上可以分期執行,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部份刑期下令分期執行。

72.D1面對三項控罪,每項控罪兩年,第五及第七項控罪當中的三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半。

73.D2每項控罪為兩年,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八及第九項控罪,每項控罪的三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三年半。

74.D3的三項控罪同樣定於兩年,第三及第九項控罪每項控罪的三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半。

( 周燕珠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冰清 HCMA 642/2014

[2] PW2、PW3及PW9,即是D3面對的三項控罪,第二、第三及第九項控罪的證人

[3] PW44從D2的出入境紀錄發現D3常與D2出入香港,從而向案件主管PW13會報需要著手調查D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