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寧杰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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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指他和一些人士串謀安排假結婚,從而令被告人因此假結婚的安排獲得國內機構發出探親簽注,讓他可以來港。在過程中被告人詐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人員,向他們訛稱來港是為與配偶團聚。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103/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Feb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03/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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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寧杰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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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7年2月14日下午12時1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劉理蘭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屈漢驊律事務所律師勞志明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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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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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指他和一些人士串謀安排假結婚,從而令被告人因此假結婚的安排獲得國內機構發出探親簽注,讓他可以來港。在過程中被告人詐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人員,向他們訛稱來港是為與配偶團聚。

案情

2.2015年10月,一位香港居民賴詠儀女士看到報章上一項搵快錢的廣告,便聯絡對方一個叫方慧欣的人。方說若賴肯和國內人假結婚,會獲得20,000元港幣。又說賴每往返一次內地亦有報酬,三年後賴和他的假配偶離婚,可以再獲兩萬元港幣。賴答應參與勾當。

3.後來,方陪同賴往香港的婚姻註冊處去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再到一律師樓辦理有關假結婚安排所需的文件。當時,一位叫陸永基的人士在場。

4.幾日後,方再帶賴去同一律師樓,陸亦在場,陸要賴交出回鄉證,說會在假結婚當天把該證件交回給賴。陸後來為此項假結婚回到國內作出安排。

5.2015年11月2日,一個叫成哥的人陪同賴往中國海豐見被告人,被告人和賴虛假地向當地有關當局登記結婚,被告人想藉此虛假結婚安排日後來港定居。

6.進行假結婚後,被告人向海豐的公安局申請探親出境簽注,獲得批准。那名香港女子賴亦獲成哥給予20,000元港幣報酬。

7.被告人在2016年3月8日持著國內發出的探親出境簽注從中國進入香港,他在同年3月11日離港。

8.被告人在2016年10月28日再度來港,今次他在沙頭角管制站被入境處的人員拘捕。

案底

9.被告現年27歲,他是國內人,律師說被告人在國內與及香港都無犯罪紀錄。

求情

10.律師說被告人在國內接受至初中三的教育,他是一名珠寶工人,每月賺取大約3,000元。律師正確地指出,被告人在本案只有一項求情理由,就是他及時認罪。律師指被告人在去年12月案件來到區域法院的時候,已表示要認罪,律師叫法庭給予被告應有的三分一寬減。

案例

11.律師引述一些案例,有HCMA 462/2011鄭慶強案、DCCC 199/2015 Kuo Ching San案,亦提及CACC 475/2011陳匡德及其他人案,律師指多個法庭在此類串謀詐騙案件中對被告人採取的個別控罪判刑起點都是18個月監禁。律師指被告人情況沒有加重刑責的因素,他叫法庭亦採取18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並給予被告人應得的認罪三分一判刑扣減。

12.除了辯方提及上述的三宗判刑案例,控方亦提及HCMA 523/2012 Chan Hung Ho案,該案亦涉及同類的罪行。案中的被告人最後亦是被法庭引用18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而判處。

判刑

13.從控辯雙方提交的案例可見,目前法庭對於此類控罪的判刑,在沒有加重刑責的因素情況下,多採取18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在本案,本席對被告人亦採取18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人在案件排期時已表示認罪,所以他仍可以得到認罪的三分一判刑扣減,本席對被告人因此判刑12個月監禁。不過本席要說,這類涉及假結婚安排的串謀詐騙罪性質嚴重,往往涉及犯罪集團。若有被告人是犯罪集團的主腦或重要份子,或曾多次干犯相類罪行,或涉及其他加重刑責因素,法庭可對該類被告判刑更重。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