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申永健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64/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April 2022.
1. 上訴人被票控一項「超速駕駛û [1] ,罪行詳情指他在2021年6月25日上午12時30分,於元朗公路鄰近路段44.9A[上水方向],在道路上駕駛展示登記號碼XF 6353的私家車,時速為每小時126 公里,超過該道路現行80公里的速度限制。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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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64/2021 [2022] HKCFI 10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464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1年第83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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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引言 1.上訴人被票控一項「超速駕駛û [1],罪行詳情指他在2021年6月25日上午12時30分,於元朗公路鄰近路段44.9A[上水方向],在道路上駕駛展示登記號碼XF 6353的私家車,時速為每小時126 公里,超過該道路現行80公里的速度限制。 2.2021年8月31日,上訴人在暫委裁判官余振邦(「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被判處:
3.上訴人現只就上述「停牌令」及「改進課程令」提出上訴。由於疫情關係,法庭在2022年3月8日發出指示,取消原定於4月8 日的聆訊,改以書面方式處理本上訴案。 上訴人的違例紀錄 4.上訴人40歲。他在2017年9月、2017年12月及2018年9 月各有一項超速多於每小時15公里但不多於30公里的定額罰款紀錄。2018年11月,他另有一項超速不多於每小時15公里的定額罰款紀錄。 5.其他交通違例紀錄方面,上訴人在2012年有2項不小心駕駛紀錄,當時分別被判處罰款港幣800元及1,200元。2018年9月,他有一項橫越雙白線的定額罰款紀錄。他於2020年9月另有一項違返交通燈號的定罪紀錄。他曾於2013及2018年按運輸署的命令,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求情 6.上訴人作出求情陳詞之前,裁判官告知他法庭在超速多於45 公里的案件須按法例作出不少於6個月的「停牌令」。另外,基於上訴人當時的實際車速經技術扣減後仍達每小時126公里,遠超香港現行的最高限速水平,裁判官亦會考慮會否作出重考令。 7.上訴人向裁判官請求讓他先完成當時數天的工作,裁判官於是向他解釋:除法例訂明的情況下,法庭沒有權力延遲「停牌令」的生效時間。上訴人聞言後,沒有作出其他陳詞。 裁判官的判刑 8.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如下:
考慮 9.上訴人在其「不服判處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表格 102) 提出的上訴理由,只針對「停牌令」和「改進課程令」,而且只是泛指判處過重,沒有列出具體的上訴理由。他也一直沒有按法庭的指示存檔任何理據或陳詞以支持他的上訴。因此,本席已經可以拒絕他的上訴。但為求慎重起見,本席仍然會考慮他的判刑是否有任何可爭辯的地方。 10.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41(1)條,控罪的罰款額最高為第2級罰款,即港幣5,000元:見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13C(2)條及附表8。 11.就「停牌令」而言,正如裁判官指出,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41(3)及(4)條,如超速多於每小時45公里,除非基於特別理由,法庭必須作出為期不短於6個月的命令。關於8個月的「停牌令」,考慮本案的案情及上訴人的過往紀錄,本席認為並不為過。 12.就「改進課程令」而言,條例第72A(12)條將超速多於45 公里的違法者定義為「適用人士」,除非基於特別理由,法庭必須依據第72A(1A)條命令他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根據條例第2條,上述的「特別理由」包括與罪行有關的特別理由,及在例外的情況下,與犯罪者有關或法庭認為有關的情況或相關的特別理由: 參見HKSAR v Bouillon Attis Clayton[2]。 13.在本案,上訴人沒有提出任何「特別原因」可以讓他免除「停牌令」或「改進課程令」。 14.就「重考令」而言,總合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健裕 [3];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冠山 [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區俊輝 [5]等判例,本席得出以下原則:
15.就整體原則方面,雖然上訴人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41條被定罪,但由於他是以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45公里的速度駕駛,並不屬於附表11指明的罪行[6]。因此,雖然上訴人的刑罰包括「改進課程令」,但是第72A(1)及(2)條對他並不適用。即使如此,本席仍退後一步縱覽全局,審視上訴人的整體刑罰(包括上述(i)-(iv)),但認為即使考慮到上訴人認罪,他的刑罰也沒有任何不妥當的地方。因此,本席同意答辯方的陳詞, 裁判官的判刑是依照法例所定明,亦恰當地反映案情的嚴重性,而且合情合理,並不明顯過重,也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原則。 結論 16.基於以上,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判刑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馬嘉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