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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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2021年4月17日違例泊車被警員發出一張需要繳交$320罰款的定額罰款通知書。因上訴人沒有繳交罰款,控方遂根據《定額罰款 (交通違例事項) 條例》第15(3) 條,於2021年7月15日郵寄一份「表格二」給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於2021年7月26日或之前繳交罰款或提出抗辯。上訴人沒有作出回覆,也沒有繳交罰款。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74/2022[2022] HKCFI 202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Jul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74/2022

[2022] HKCFI 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7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

(違例泊車) 案件 2021年第33174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可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22 年6月1日
判案日期: 2022 年7月7日

案書

1.上訴人於2021年4月17日違例泊車被警員發出一張需要繳交$320罰款的定額罰款通知書。因上訴人沒有繳交罰款,控方遂根據《定額罰款 (交通違例事項) 條例》第15(3) 條,於2021年7月15日郵寄一份「表格二」給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於2021年7月26日或之前繳交罰款或提出抗辯。上訴人沒有作出回覆,也沒有繳交罰款。

2.控方根據同一條例第16(2) 條,於2021年8月23日向法庭申請,命令上訴人14天內繳付$320定額罰款,附加罰款$320及訟費$440,合共$1080。上訴人於2021年10月1日向裁判官提出覆核,其覆核申請遭拒絕,裁判官維持需要上訴人繳交$1080之法庭命令。現上訴人不服有關之裁決,提出上訴。

上訴理據

3.上訴人指警員在「定額罰款通知書」內所寫的字體過於潦草,因此無法閱讀,他亦曾向警方投訴。上訴人亦指新冠疫情導致郵遞服務上拖延,故未能收到警務處發出的「表格二」,直至收到法庭的傳票,才得知未有繳付罰款。

討論

4.警員在「定額罰款通知書」上寫的字體雖然不算工整,但仍可看到是「大有街」。上訴人表示這「大有街」也有可能是「大南街」,故曾向警務處作出投訴。

5.警員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通常都夾附在違例汽車的擋風玻璃上,上訴人取車時定必知道違例事件究竟是發生在「大有街」還是「大南街」,前者在新蒲崗,後者則在深水埗。本席相信警員絕不會因上訴人在深水埗違例泊車而在新蒲崗發出這「定額罰款通知書」。警員字體潦草可能是事實,但上訴人沒有理由不知道其違例泊車的地點,這似乎有點說不過去。

6.香港郵政提供的服務是可依賴的,信件和包裹一般而言不會隨意遺失。上訴人收到警員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定必知道隨之而來的是一張警務處發出的函件,通知上訴人違例的事項和處理的方法。這函件也只是一封普通信件,絕對可以放進郵箱內。

7.本席觀察得法庭其後發出予上訴人傳票上的地址與警務處所發出的函件地址相同。上訴人若收到法庭寄出的傳票,理應也收到警務處的函件。至於上訴人在覆核聆訊時講及其家中郵箱有機會遭大型郵件阻塞的問題,裁判官已在裁斷陳述書處理過,本席不在此重複。

8.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子財 [1]一案,法庭已指出即使上訴人確沒有收到通知書,若他曾有收不到信件的經驗,則他沒有查究信箱或郵遞運作,或採取步驟致令郵遞失誤不會發生,是未能證明沒有獲悉通知書非由其疏忽所致的。

9.本席已充分審視過上訴人所述的理據,信納上訴的理據不足,因此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薛俊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HCMA 292/2011 (未經彙編,201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