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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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涉嫌於2023年7月14日違反「停泊方式可能導致道路受不必要之阻礙,或危及其他使用該道路之人士」,被警員向他發出一張定額罰款通知書。

Cites 4 cases

Case No.HCMA 67/2024[2024] HKCFI 368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Oct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7/2024

[2024] HKCFI 36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6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違例泊車)2023年第15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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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邱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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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聆訊日期 : 2024年10月18日
判案日期 : 2024年10月1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涉嫌於2023年7月14日違反「停泊方式可能導致道路受不必要之阻礙,或危及其他使用該道路之人士」,被警員向他發出一張定額罰款通知書。

2.警方其後向上訴人發出一張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並郵寄給上訴人,但上訴人沒有在限期內繳付定額罰款,亦沒有提出意欲就該違例事項提出抗辯通知,於是警方向法庭申請要求上訴人就上述違例事項支付定額罰款及相等於罰款的附加罰款和訟費。其後,法庭作出相關頒令。上訴人在2023年10月24日向法庭提出覆核該定額罰款命令的申請。

上訴人的證供

3.在覆核聆訊中,上訴人作供確認在運輸署的記錄是正確的,他在該住址居住了5年,他確認該通知書和法庭文件資料與運輸署的資料是一致的,他表示自己既沒有在事發當日收到定額告票,也從沒有收到該通知書。

4.關於收取郵件方面的安排,家中成員都擁有信箱鎖匙,他的母親是負責收取郵件的,但是她並沒有定時收取郵件。她不時都是在信箱容量已滿的情況下才會去收取,故此會出現兩星期亦沒有檢查信件的情況。而當母親收取信件後,會將信件放在枱面上,家中成員會各自檢查有沒有屬於自己的信件。

5.根據他的記憶,過往並沒有出現郵件不能送達的情況。但被控方提問時,他再次表示事發當日返回車輛時並沒有看見任何定額罰款告票。他同意郵件可能會因為信箱容量已滿,以致信件掉落在地上並因此遺失了。

裁判官的裁斷

6.裁判官指出雖然發生機率不高,但同意定額罰款告票有可能在發出後因為不同的原因而遺失了。然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可為 HCMA 74/2022一案中,原訟法院指出:

「香港郵政提供的服務是可依賴的,信件和包裹一般而言不會隨意遺失。」

7.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子財 HCMA 292/2011一案中,原訟法院亦指出:

「運輸署登記地址為送達車主的法定程序,若法庭輕易信納郵遞失誤,則會影響有效執法。」

8.然而,裁判官所關注的是上訴人自己與家人處理郵箱的方式,他們並沒有一個定期收取郵件的習慣,只會在信箱容量已滿的情況下才收取信件。正如上訴人作供指出,信件可能是因為信箱容量已滿而導致信件遺失,裁判官認為這樣處理郵件的手法正正就是疏忽的行為,收不到該通知書的原因是因為上訴人的疏忽而造成,因此裁判官拒絕上訴人所提出的覆核申請。

上訴理由

9.上訴人提出上訴的概括理由是判處過重,他願意要繳交定額罰款港幣320元,但並不同意繳交附加罰款和訟費。

答辯人的回應

10.根據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16A(1)條,按民事舉證準則,法庭若信納上訴人沒有獲悉通知書的原因並非由於他的疏忽所導致,法庭可以批准覆核及撤銷命令。(可見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楚海 HCMA 500/2000)。

11.上訴人未能證明沒有獲悉該通知書並非由其疏忽所致,上訴人承認郵件有可能因為信箱郵量已滿而導致信件遺失。答辯人認同裁判官的分析,這樣處理郵件的方式正正就是其疏忽的行為。因此,裁判官拒絕上訴人所提出的覆核申請,分析正確,結論合情合理。

附加罰款

12.附加罰款方面,根據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16(2)條:

「任何人獲送達第15(3)條所訂的通知書後,凡沒有繳付定額罰款,亦沒有按照該通知書告知警務處處長他意欲就該宗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則裁判官須應在該人缺席的情況下亦可提出的申請,命令該人在有關此項命令的通知書送達該人後14天內,繳付定額罰款及相等於定額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

訟費

13.根據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2(2)(a)條,裁判官「可同時命令被告人繳付不少於$80但亦不超過$1,500的訟費」。裁判官有權根據香港法例第237條《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16(2)條命令上訴人繳付該項定額罰款及相等於定額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即附加罰款港幣320元,以及根據上述法例第22(a)條,命令上訴人繳付訟費港幣440元。

14.因此,總結而言,裁判官的裁斷沒有犯錯,判處亦絕非明顯過重,其上訴應予被駁回。

本席的考慮

15.根據新近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該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的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其裁斷。

16.首先,按上述條例第16A(1)條及莊楚海等案例,若上訴人沒有獲悉通知書的原因並非由他的疏忽所導致,法院可予批准覆核及撤銷命令。可是,上訴人在覆核中已承認信件可能因為信箱郵量已滿而導致信件遺失,甚至也會出現兩星期沒有檢查信件的情況,裁判官因而認為上訴人這樣處理郵件的手法正正是其疏忽行為。顯然,上訴人未能證明他未獲悉該通知書並非由於他的疏忽所致,裁判官的裁斷正確。

17.而就附加費用及訟費而言,誠如答辯方已引述相關條例的規定,在此案中增收附加費、附加罰款及訟費也是適當的。

18.因此,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席前所有證供證據,亦認為裁判官的裁斷正確,此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 姚勳智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鍾詠詩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