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嘉希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243/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May 2022.
Cites 3 cases
|
HCCC 243/2021 [2022] HKCFI 20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1年第24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控罪及答辯 本案是一宗判刑案件,被告人張嘉希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同意有關案情。 案件發生於2021年1月29日,控罪涉及四種危險藥物,即:一,14.74克氯胺酮;二,2.82克氟代氯胺酮;三,13.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毒);及四,0.69克可卡因。 案情 案發當天下午約3時01分,當警員巡邏至將軍澳港鐵寶林站大堂內近C出口時,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被告人看見警員時,迅即轉身欲離開,警員遂截停被告。警員搜查被告,在其身上搜出涉案毒品,即被告人外套口袋內的膠袋,載有:
被告人內褲褲頭的另一個膠袋:
警誡陳述 被告在現場警誡下承認一名身分不詳男士叫他到旺角拿兩包氯胺酮送往將軍澳,等其電話,每次交收,報酬為港幣130元。 毒品市值 涉案各類毒品在案發時的市值,專家估計如下:
氟代氯胺酮是新型精神科物質,結構類似氯胺酮,兩種物質的毒理特性相似,濫用會對精神產生相似影響。專家認為氟代氯胺酮可充作氯胺酮,作相約市值出售。換言之,3.49克乘每克港幣673元,即港幣2,349元。 被告人承認案發時販運身上撿獲的危險藥物。 被告人的背景 根據被告人的背景口供,他現年21歲,香港出生,受教育至中二程度,案發時無業,生活倚賴一同生活的父親。被告人並無任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的判刑陳詞 本案涉及多種毒品,辯方常大律師陳詞,法庭於本案採納綜合式判刑,較諸個別方式判刑,考慮更為適合。就著氟代氯胺酮,辯方不反對對法庭以氯胺酮的量刑指引用於考慮本案的氟代氯胺酮。辯方同意案中危險藥物中,最嚴重及危險性最高的種類是「冰」毒。 辯方陳詞,經計算後,以荒謬法計算,如果全數毒品是「冰」毒,即31.45克「冰」毒,量刑基準會是大約八年五個月監禁。以轉換法計算,17.56克氯胺酮的刑期應該為4.378年,即等如3.445克「冰」毒的判刑。辯方陳詞,本案的可卡因的重量為0.69克,如果轉化為相應「冰」毒的判刑時,對最終計算出的「冰」毒判刑不會有顯著的影響,加上被告屬初犯,辯方要求法庭以轉換法計算時,可以不就本案的可卡因作出考慮。如法庭接納辯方陳詞,以轉換法計算後,會得出總數為16.645克「冰」毒,即3.445克加13.2克。16.645克「冰」毒的刑期應為七年五個月監禁。辯方陳詞,以比例法計算,會得出六年六個月量刑基準。 法庭的考慮 本案涉及四類危險藥物,總市值接近港幣20,000元。雖然被告人是一名只有21歲且無定罪紀錄的青年,但控罪性質嚴重,毒品份量不在少數,即時監禁是唯一適合的判刑選擇。本席同意辯方陳詞,綜合式判刑較諸個別方式判刑考慮,是更為適合於本案。但正確使用綜合式判刑,並不是如辯方陳詞般直接以數學程式根據各種毒品的重量計算刑期,而應是先決定本案的四類危險藥物中,那一類危險藥物的毒性最為嚴重,再決定以該危險藥物的重量,考慮適用量刑指引下的刑期,再考慮案中其他危險藥物的出現,對刑罰是否有影響,如果有的話,則須作出調節。法庭並應按Herry Jane Yusuph(CACC 93/2019、[2020] HKCA 974)的六步驟判刑考慮,決定合適反映被告人刑責的刑期,再以荒謬法、轉換法和比例法確保測試刑期是否在合理判刑範疇之內。 因此,辯方陳詞第28段所說的,「28,因此,以綜合方式計算,會得出以下量刑基準:荒謬法計算,八年五個月;轉換法計算,七年五個月;比例法計算,六年六個月。」並不正確,原因是正確運用前述判刑原則判刑,法庭不會直接以荒謬法、轉換法、比例法計算案件的量刑基準,上述方法只是法庭最後確保或測試刑期是否在合理判刑範疇之內的方法而已。 運用綜合方法考慮本案四種危險藥物,無疑他們中以「冰」毒的毒性最嚴重。本席以本案的「冰」毒作為量刑的基礎,以13.2克「冰」毒根據HKSAR v Tam Yi Chun([2014] 3 HKLRD 691)的量刑指引,販運10至70克「冰」毒,相應的量刑起點應該為7至11年監禁,這是Herry Jane Yusuph案中的量刑第一步驟。就著被告人的刑責,案情揭示被告人案中的角色是負責運送毒品。再者,他屬初犯,上述考慮是Herry Jane Yusuph案中第二步判刑考慮。按本案的13.2克「冰」毒和被告人的刑責,本席認為經審訊後,適當的初步量刑基準應為7年監禁,此為Herry Jane Yusuph案中的第三步量刑考慮。 按綜合方式考慮,本席認為法庭有需要因為案中出現的17.56克氯胺酮和氟代氯胺酮,而將量刑基準上調至七年六個月監禁。案中的氯胺酮和氟代氯胺酮的數量和價值不在少數,加上案中市值約港幣993元的少量可卡因,這些危險藥物的出現,為潛在的顧客提供更多種類危險藥物的選擇。本席認為上述毒品於本案的存在加重了案情的嚴重性,法庭必須把刑期上調6個月,此為Herry Jane Yusuph案中的第四步量刑考慮。 除案中涉及多種毒品外,本案並無別的加重刑責的考慮。本席認為七年六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準,適當反映本案案情的嚴重性、被告人的角色和他的刑責。七年六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準,亦是在荒謬法、換轉法、比例法計算案件的量刑基準的範疇之內的刑期。本席認為辯方按比例法計算得出的六年六個月參考價值不大,原因是單以案中的13.2克「冰」毒和被告人的角色考慮,初步量刑基準建議是7年監禁,不可能因為其他毒品的出現,即氟代氯胺酮、氯胺酮和可卡因,而把7年監禁這初步量刑基準拉至更低。被告人適時認罪,應該得到三分之一的認罪刑罰扣減。三分之一的刑罰扣減,這已經包括被告人並無刑事定罪紀錄的考慮,此為Herry Jane Yusuph案中的第五步量刑考慮。 除被告人適時認罪及初犯外,案中並無別的輕判理由,被告人的年齡並不構成減刑理據。辯方呈遞的求情信函,對被告人的判刑亦並無任何實質幫助。七年六個月監禁扣減三分之一後的刑期為5年監禁。本席認為5年監禁的最終刑期,已可適當反映本案案情的嚴重性、被告人於案中負責運送毒品的角色、他適時認罪和初犯下應得的刑責,此為Herry Jane Yusuph案中的第六步判刑考慮。 判刑 基於前述理由,就著本案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