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勁 對 Kowloon Baptist Chu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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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09年7月15日開展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9 年第 1593號 ( “HCA1593/2009” ),向被告人申索無限大的賠償。同年12月5日,她又開展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9 年第 2434號 ( “HCA2434/2009” ),同樣是向被告人追討無限大的賠償。兩宗案件的訴訟因由大致相同,都是聲稱被告人約於1994 年至1995 年初,透過謝錦雄及不同人士操控迫害她,令她失去健康、可能會有的美好婚姻、事業、前途等。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1593/2009[2022] HKCFI 277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Sep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593/2009

[2022] HKCFI 27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9年第15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何勁  
   
被告人 KOWLOON BAPTIST CHURCH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HCA 243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9年第2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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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何勁  
   
被告人 KOWLOON BAPTIST CHU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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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浩榮 (書面處理)
書面陳詞日期︰ 2022年7月27日及8月3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9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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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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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原告人於2009年7月15日開展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9 年第 1593號 (“HCA1593/2009”),向被告人申索無限大的賠償。同年12月5日,她又開展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9 年第 2434號 (“HCA2434/2009”),同樣是向被告人追討無限大的賠償。兩宗案件的訴訟因由大致相同,都是聲稱被告人約於1994 年至1995 年初,透過謝錦雄及不同人士操控迫害她,令她失去健康、可能會有的美好婚姻、事業、前途等。

2.於2009 年11 月19 日,許家灝聆案官剔除HCA1593/2009一案的申索陳述書,撤銷該訴訟。

3.原告人於2010 年4 月30 日逾期提出上訴 ,要求推翻許聆案官的命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當時官階)在2010 年5 月19 日駁回此上訴。

4.另一方面,司法常務官於2010年1 月20 日,剔除HCA2434/2009的申索陳述書,並撤銷該訟案。

5.原告人就此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提出上訴 。暫委法官陳江耀(當時官階)  於2010 年4 月23 日駁回原告人的上訴。

6.原告人其後向陳暫委法官申請把上訴時限延展至2010年7月15日,但有關申請被陳暫委法官駁回。

7.被告人於2010年5月7日向法庭申請限制申請令及限制程序令。潘兆初法官接納有關申請,並於2010年7月22日:

(1)  頒布限制申請令,禁止原告人在HCA1593/2009及HCA2434/2009這兩宗案件中,在沒有事先得到指定的法官的許可下,再向法庭提出任何進一步的申請 (“該限制申請令”);

(2)  頒布限制程序令,禁止原告人在沒有事先得到指定的法官的許可下,不論以任何原訴法律程序文件,展開任何新的法律程序,要求法庭處理涉及、有關、提及或導致HCA1593/2009及HCA2434/2009的任何事宜 (“該限制程序令”)。

8.原告人於2022 年7 月19 日存檔傳票 (“該傳票”),要求法庭撤銷該限制申請令及該限制程序令,並申請改判原告人勝訴。

9.此兩宗案件的指定法官歐陽桂如於2022年7月22日就該傳票發出指示,准許原告人於14天內呈交及送達書面陳詞,並表明將會以書面方式處理此申請。歐陽法官又指示被告人暫時無需呈交陳詞。

原告人的理據

10.原告人所提出的理據大致如下:

(1)  她需要在該限制程序令及該限制申請令被撤銷後 ,跟進有關在2009年11月19日於許聆案官席前進行的聆訊的錄音及謄本問題,原因是有關的錄音曾被不法地刪除;

(2)  她又聲稱曾經於2009年9月29日在法院登記處存檔文件,申請在HCA1593/2009登錄勝訴判決,但法院其後遺失了有關文件。她是為了找回該文件,才於2009年12月5日開展HCA2434/2009。

討論

11.首先,即使原告人所提出的事實基礎真有其事,都不構成撤銷該限制程序令及該限制申請令的理據。單憑這一點,該傳票便應被撤銷。

12.況且,原告人聲稱法庭錄音被不法地刪除這指控 ,根本毫無基礎。

13.再者,原告人在被許聆案官撤銷HCA1593/2009一案後,已曾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提出上訴。有關上訴以「重新聆訊」方式進行,而上訴亦早已被駁回。換句話說,在許聆案官席前所進行的聆訊之過程,對HCA1593/2009一案已是無關痛癢。

14.至於原告人所不斷聲稱法院登記處曾遺失她所存檔的文件,法院已多次回覆原告人,法院並沒有相關記錄。

15.無論如何,由於被告人在原告人於HCA1593/2009一案存檔傳訊令狀14天內,已經向法院提交送達認收書,所以即使原告人曾於2009年9月29日向法院申請登錄勝訴判決,這申請亦是毫無基礎,必被駁回。

16.至於原告人企圖用法院登記處遺失了她所存檔的文件來作藉口,以解釋自己為何在開展HCA1593/2009後又開展HCA2434/2009,亦對她撤銷該限制程序令及該限制申請令的申請於事無補,原因是潘法官並不是單單因為她開展兩宗差不多性質的案件而作出上述命令,而是因為她在兩宗案件被撤銷後,仍一意孤行,再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被告人賠償。

17.至於原告人申請改判自己勝訴,就更是匪夷所思,毫無道理。

18.原告人在書面陳詞中,又對指定法官歐陽桂如作出一些指控,並因此要求法庭撤銷歐陽法官繼續處理HCA1593/2009及HCA2434/2009的權力。原告人對歐陽法官的指控完全沒有根據,本席不接受這申請。

19.原告人在她的書面陳詞及誓詞中,亦提出了很多其他不著邊際、難以被理解的事情,本席不在此一一複述。

結論

20.基於以上原因,本席駁回原告人的申請,並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歐陽浩榮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呈交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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