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勁 訴 Kowloon Baptist Chu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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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常務官在2010年1月20日剔除了原告在2009年12月5日存檔的申索陳述書,原告不服上訴,本席在2010年4月23日撤銷了原告的上訴,理由詳見2010年4月23日的裁定書。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2434/20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243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9年第2434號

____________

原告人 何勁  
   
被告人 KOWLOON BAPTIST CHURCH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0年5月27日

裁定書日期:2010年5月27日

裁定書

1.司法常務官在2010年1月20日剔除了原告在2009年12月5日存檔的申索陳述書,原告不服上訴,本席在2010年4月23日撤銷了原告的上訴,理由詳見2010年4月23日的裁定書。

2.原告沒有在裁定書頒下後14日內申請上訴許可,她只是在2010年5月12日申請把上訴時限延展至2010年7月15日,以便她向國家領導人提出本案所涉事宜,尋求協助。

3.本席認為國家領導人不會參與本案的處理,所以原告無需等待領導人的回覆,才決定是否申請上訴許可。

4.再者,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條4款規定,若原告申請上訴許可,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庭要信納:(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5.本席認為原告對2001年4月23日的裁定擬提出的上訴,既無合理機會得直,也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要讓這上訴進行聆訊。

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現撤銷原告的申請,並命令原告就這申請支付訟費予被告。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7.本席現在評定原告就今日的申請,而要支付予被告的訟費數額是$800。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 由伍李黎陳律師行轉聘陳德潔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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