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Mai Thi X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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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共有三名被告人。就第一被告人而言,她原先面對共六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在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至五及承認案情後,本席按控方的申請,下令針對第一被告人的控罪六留在法庭檔案,沒有法庭批准之下,控方不得再就此項控罪對第一被告人提出檢控。

Cites 7 cases

Case No.DCCC 932/2021[2022] HKDC 108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Sep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32/2021

[2022] HKDC 10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3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MAI THI XUAN (第一被告人)
  NGUYUEN VAN TRANG (第二被告人)
  阮秋霞 (第三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日期:  2022年9月15日
地點:  西九龍法院大樓
出席人士:  方漢權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祿英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許林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至 [6]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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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本案共有三名被告人。就第一被告人而言,她原先面對共六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在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至五及承認案情後,本席按控方的申請,下令針對第一被告人的控罪六留在法庭檔案,沒有法庭批准之下,控方不得再就此項控罪對第一被告人提出檢控。

2.本席現把第一被告人所面對的五項控罪與及相關細節表列如下:—

控罪 被告人 連同身分不詳的人或同案被告人犯案
 
店舖 貨品性質 貨品價值
(港元)
1) 盜竊 D1 & D3
(共同檢控)
- 6IXTY8IGHT 500條
內褲
25,000
 
2)  盜竊 只針對D1 2名 UNIQLO 23件
外套
13,577
 
3)  盜竊 只針對D1 1名 UNIQLO 6件
外套
1,794
4)  盜竊 只針對D1 - UNIQLO 1件
外套
    499
 
5)  盜竊 D1 & D2
(共同檢控)
- UNIQLO 10件
外套
2,490
 
  總值: 43,360

案情

3.第一被告人為越南籍人士,在案發時段為一名持有表格8在香港逗留的酷刑聲請者。除第一被告人在控罪四是單獨行事之外,她在其他控罪均有其他人士參與其中,一起在店舖內進行盜竊行為。

控罪一

4.2021年10月11日下午大約7時,在九龍旺角新世紀廣場6IXTY 8IGHT任職助理經理的周小姐進行盤點時發現有大量女裝內褲不見了。翻查閉路電視片段之後,第一被告人與第三被告人被發現於同日以下三個時間曾進入店舖內,分別為下午12時03分、下午12時16分及下午12時25分。第一被告人每一次均從架上取走一些女裝內褲放進袋子內,而第三被告人則在旁把風,試圖利用展示架上的衣物遮掩第一被告人的盜竊行為。閉路電視清晰拍攝到相關過程,二人最後沒有付款便離開。周小姐確認第一被告人走500條總值為25,000元的女裝內褲。

控罪二

5.2021年12月3日下午大約6時,在九龍旺角新世紀廣場UNIQLO任職經理的葉先生發現店內有很多沒有掛上衣物的衣架。翻查銷售紀錄之後,他發現有23件總值為13,577元的羽絨外套不見了。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第一被告人和兩名不知名人士偷取外套,另拍攝到第一被告人從店內取走多件外套之後,交給其中一名不知名男子,而該名男子再將相關外套放進他的斜孭袋內。

控罪三

6.2021年4月29日,根據警方接獲的舉報,在新界將軍澳PopCorn 1樓UNIQLO任職的何小姐翻查閉路電視片段後發現於2021年1月6日下午6時19分,第一被告人首先將1件外套放進她的斜孭袋內,然後在店內會合一名不知名男子。其後,第一被告人再取走多件外套,交給該名不知名男子,該名不知名男子然後再將外套放進他的斜孭袋內。二人最後沒有付款便離開店舖。

7.翻查銷售紀錄之後,何小姐就確認第一被告人偷取6件共值1,794元的外套。

控罪四

8.2021年1月11日下午大約5時,在新界元朗形點1樓UNIQLO任職經理的王小姐在店內檢查庫存時發現1件外套不見了。

9.翻查閉路電視片段之後,王小姐發現同日下午4時30分,第一被告人從架上取走1件價值499元的外套,然後放進她的黑色斜孭袋,最後沒有付款就離開店舖。

控罪五

10.2021年4月29日,根據警方接獲的舉報,在新界將軍澳PopCorn 1樓UNIQLO任職售貨員的何小姐翻查閉路電視片段之後發現於2021年1月25日下午6時04分,第一被告人與第二被告人聯手,由第一被告人從架上取走多件外套,然後把它們放進第二被告人的斜孭袋內。期間,第二被告人嘗試以衣物遮掩第一被告人的行為。二人最後沒有付款就離開店舖。

11.何小姐確認第一被告人偷走10件總值2,490元的外套。

拘捕、搜屋及警誡口供

12.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於2021年1月26日被警方拘捕。同日,警員到達二人的住所進行搜查,並且檢獲大量UNIQLO女裝內褲及其他衣物。

13.第一被告人在越南語傳譯員的協助下,警誡下承認她一時貪心偷取衣服,並且打算郵寄到越南給其家人。

第一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求情說話

14.第一被告人過往有4次被帶上法庭的紀錄,涉及5項控罪,其中3項為店內盜竊罪,性質與本案5項控罪性質相同。第一被告人現年56歲,越南出生,教育程度至初中。第一被告人已婚,後因遭受家庭暴力與丈夫於2006年離婚。自此之後,第一被告人在越南靠洗碗養活3名兒子。

15.代表第一被告人的謝大律師在求情時指出,第一被告人在越南時的開支甚大。第一被告人有3名兄弟姊妹,姐姐患有精神病,需要長期住院;二哥在2013年因心臟病發而去世;弟弟於2015年在越南亦因交通意外而去世。媽媽患有心臟病,需要經常到醫院接受治療。第一被告需要肩負家人各種醫療及生活上的開支,在沒有其他辦法之下借高利貸以應付沉重的經濟壓力。最後,她因無力償還款項及遭財務公司迫還貸款,其生命更多次受到威脅,在迫於無奈之下於2015年以難民身份到香港尋求庇護。離開越南時,第一被告人的3名兒子皆已成年,但他們一直在越南沒有一份穩定的工作。

16.第一被告人現在持有「行街紙」逗留在港。她在香港結識了同樣來自越南的第二被告人,雙方慢慢發展為情侶。一直以來,第一被告人十分倚賴及聽從第二被告人。由於二人在香港不能工作,他們只能靠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提供的援助金應付日常開支。

17.謝大律師指,第一被告人一連串干犯盜竊罪皆是受到第二被告人的鼓勵和唆擺之下犯案,每次盜竊地點皆是由第二被告人挑選。第二被告人還向她表示可將偷回來的物品寄回越南給家人作買賣用途。謝大律師指控罪二及三的案情提及的不知名男子其實正正就是第二被告人。第一被告人每次犯案後,將所有偷回來的物品全數交給第二被告人,而第一被告人實際上並沒有從中獲取金錢上的得益,但在生活上有得到第二被告人的照料,向她提供生活必需品、食物和禮物等。

18.謝大律師指第一被告人坦白承認所有控罪,盼法庭能夠予以輕判。

判刑考慮

19.謝大律師援引以下3宗案例,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uyen Van Thang HCMA 10/2017, 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Vo Truong Han, DCCC 1172/2016及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uyen Thu Ha,DCCC  468/2017。本席已經小心考慮以上案例,全部均是店舖盜竊,所有被告人均是與其他人一同犯案,而首兩宗案例的被告人更是和本案第一被告人情況一樣,均是持有「行街紙」的酷刑聲請人士。在Nguyen Van Thang案的被告人為一名酷刑聲請人,於馬莎百貨與另一名女子一同犯案,盜竊16件嬰兒衣物,總值為4,154元。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童(當時官階)認為原審裁判官採納18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屬明顯過重。潘法官參考控方在書面陳詞中列出的11宗判刑案例,認為就類似店舖盜竊案件,一般採納的判刑起點是介乎於4至9個月之間的監禁。

20.回到本案。正如前述,除第一被告人在控罪四是獨自行事之外,其他控罪均是與其他人於短時間之內在不同地點有計劃合謀地犯案,各司其職,掩人耳目,盜取他人財物。第一被告人過往有3項與不誠實有關的刑事紀錄,本席留意到該3項刑事紀錄較近期,分別在2018年、2020年3月及2020年4月。法庭在2018年就第一被告人干犯的盜竊罪,判罰500元。在其後兩項盜竊罪,第一被告人分別被法庭判監1個月,分期執行。毫無疑問,本席認為第一被告人並沒有就過往的刑罰汲取教訓。即使本席信納謝大律師的求情陳詞,指第一被告人沒有從偷取回來的財物中獲得實際的金錢得益,但她在每次事件當中均扮演一個重要角色,積極地參與其中才能成事,最後偷取共值43,360元的物品。

21.本席在量刑之前已經顧及謝大律師援引的案例、本案案情、第一被告人的輕判請求、其個人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以及相關控罪所盜取的物品價值和犯案情節。本席首先就每項控罪訂立一個量刑基準,繼而考慮是否有加刑因素,然後再考慮減刑因素,最後考慮數罪併罰不能過重的原則,以防刑期過長。

22.考慮到每項控罪涉及的金額,本席為每一項控罪訂立的量刑基準如下:—

第一項控罪:10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9個月監禁;

第三項控罪:6個月監禁;

第四項控罪:3個月監禁;

第五項控罪:6個月監禁。

23.本席進一步考慮各控罪是否存在加刑因素。除控罪四外,本席認為第一被告人在其他控罪均夥同他人犯案或者與他人合謀犯案,刑責比單獨行事為重。因此,本席把控罪一、二、三、五各控罪的量刑基準上調1個月。

24.另外,上訴庭在HKSAR v Londono Montealegre [2017] 1 HKLRD 450及HKSAR v Ejegi Godspower [2015] 2 HKLRD 79指出,就免遣返保護申請者在港犯案,是濫用港府對他們的善意及給予行使自由的權利,這是加刑因素。毫無疑問,第一被告人作為持有表格8的酷刑聲請申請者,濫用因酷刑聲請而暫時准許留港的這項特權,重複地在香港犯案。就此項因素,本席把每一項控罪的量刑基準各上調1個月。

25.第一被告人過往有3項與不誠實有關的刑事紀錄,但本席認為並非十分差劣,因此不打算就此加重刑罰。

26.考慮了上述加刑因素之後,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現調整如下:—

控罪一:12個月監禁;

控罪二:11個月監禁;

控罪三:8個月監禁;

控罪四:4個月監禁;

控罪五:8個月監禁。

27.第一被告人適時承認所有控罪,因此她享有全數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獲扣減之後,每項控罪的刑期如下:—

控罪一:8個月監禁;

控罪二:7.3個月監禁;

控罪三:5.3個月監禁;

控罪四:2.6個月監禁;

控罪五:5.3個月監禁。

28.最後考慮的為總量刑原則。正如前述,法庭要考慮數罪併罰不能過重的原則。本席認為一合共15個月的監禁足以反映案情的嚴重性及整單案件的整體刑責。因此,本席下令控罪二、控罪三、控罪四及控罪五的分別判刑,只需有4個月、1個月、1個月及1個月要和控罪一的8個月判刑分期執行,其餘判刑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15個月監禁。

( 徐綺薇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