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樹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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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原先否認兩項非法販運毒品罪,第一項控罪承認管有該毒品,當控方舉證完畢後,被告改為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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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2022 [2023] HKDC 1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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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原先否認兩項非法販運毒品罪,第一項控罪承認管有該毒品,當控方舉證完畢後,被告改為認罪。
控方案情 2.2021年9月1日警方在九龍深水埗福榮街40號附近進行反毒品行動及埋伏。 3.凌晨0017 時,警長目睹被告人返回福榮街40號大廈,由於感到可疑,馬上在40號一樓梯間將被告截停搜查。 4.在被告的背囊中,搜出第一項控罪的毒品。另外搜出:—
5.警員以藏有非法危險藥物控罪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 “啲毒品我自己食嘅” 6.在調查期間,被告表示她租住40號一樓A及B室,警方手持搜查令,並且用被告身上的鎖匙開啟上址,在B房窗台邊搜出以下物品:—
7.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承認:
8.2021年9月,第一及二項控罪的冰價合共為港幣$9906,可卡因的街價為$3409,海洛英的街價為$238 元。 9.毒品日常劑量專家張瑤君醫生提供專家報告,證實按市售純度而言:—
定罪紀錄 10.被告合共有四次定罪紀錄,2017至2019年有三次賭博案底,2019年10月因藏毒罪名被判入戒毒所。 求情 11.被告現年40歲,家中有父母及兩名姐姐,另外育有一名14歲的兒子,被告已失業多時,與男朋友同居五年,依靠綜援每月$4,400為生。 判刑 12.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涉及的毒品亦已有案例指引。 13.就着販運海洛英及可卡因,根據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定立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的數量,恰當量刑起點為2 至 5 年。 14.就着販運冰毒,根據 HKSAR v Tam Yi Chun ( 譚伊真 ) 一案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的冰毒,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三至七年,而販運10至70克冰毒,量刑起點是監禁七至11年。 15.本席在判刑時,已經考慮求情因素及 HKSAR v Wan Lau Mei CACC 389/2013 及 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CACC 67/2019。 16.本席首先處理刑期的扣減,被告人在控方結案後,即是已傳召了所有證人,而法庭亦已在特別事項( 被告在第二項控罪的招認)作出裁決之後,被告才改為認罪。 17.簡而言之,本案排期三天審訊,被告在第三天,改為認罪。 18.根據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 的指引,被告不會獲得1/3 的扣減,該判詞的第215段指出,扣減幅度是低於20%,基於以上的考慮,本席認為合適的扣減應定於10 %。 19.就第一項控罪而言,以2.28 克的冰毒計算,量刑起點為3年11個月,扣減 10% ,刑期改為42.3 個月。 20.為方便計算起見,本席不將點數位後的數目計算在內,即是第一項控罪為42個月。 21.就第二項控罪,涉及毒品為:—
22.辯方同意以綜合方式 ( combin approach ) 來計算刑期,綜合方式是揀選毒性最強的毒品,即是8.13克冰毒作為計算基準,量刑起點為6 年3 個月。 23.至於可卡因及海洛英的毒性相若,量刑指引同為 Lau Tak Ming 一案,故此可將 1.41 克 的可卡因及0.16克海洛英合併處理,即是合共1.57 ( 1.41 + 0.16 ) 克重量。 24.就以換算測試 ( conversion test ) 計算 ,量刑起點為六年三個月。 25.而 比例測試 ( ratio test ) 計算,量刑起點為六年七個月。 26.而荒謬測試計算 ( absurdity test ) ,量刑起點為六年11個月。 27.考慮了以上的因素,本席採納六年三個月為起點,同時將刑期調高3 個月,達至六年六個月。 28.本席再繼續考慮加刑的因素,辯方同意存有加刑的理據,因為涉及三種毒品,涉及的市場佔有率更大,能夠提供毒品的種類更多,故此本席認為通當的加刑是三個月。 29.第二項控罪已達至 6 年 9 個月 ( 81 個月) ,10% 的扣減,即是81 個月減 8.1 = 72.9 個月,減去0.9 個月,即是 72 個月 ( 6 年 )。 30.辯方提出 部份毒品“自食”( self consumption ) 的求情因素:
31.本席拒絕接納這一環節的求情因素,理由如下:—
32.若然沒有 “ significant proportion ” 這一方面的証供,被告人根本得不到任何扣減。 總刑期 ( Totality ) 33.最後處理總刑期,就以 第一及第二控罪的毒品總重量計算:—
34.單就 2.28 克 ( 第一項控罪) 及 8.13 克 ( 第二項控罪) 的總重量為10.41 克,量刑起點已達致七年。扣減 10%,即是64.8 個月。 35.故此,本席下令第一項控罪當中三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 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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