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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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控罪所涉及的是6.74克海洛英鹽酸鹽。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146/2024[2025] HKDC 2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6 Feb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46/2024

[2025] HKDC 2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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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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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日期:  2025年2月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馮勇遇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詠文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穎忠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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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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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控罪所涉及的是6.74克海洛英鹽酸鹽。

案情

2.2023年8月11日大約1320時,被告坐在新界元朗賽馬會健康院外面的鐵櫈上四處張望。

3.約兩分鐘後,被告從啡色手袋內拿出一個鐵盒,該鐵盒用膠帶貼著兩粒磁鐵,盒內有55支膠飲管包,載有內含6.74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8.46克混合劑(即涉案毒品)。被告其後彎下身,以磁力把鐵盒吸附在鐵櫈底部。便裝巡邏中的警員隨即截停被告,並從鐵櫈底部取回鐵盒。

4.警員其後向被告搜身,期間在被告的啡色手袋內發現包括現金港幣9,265.1元,以及現金人民幣200元。

5.同日大約1350時,警員拘捕被告,罪名是販運危險藥物。被告在警誡下說「個盒入面啲『白粉』係我嘅,我買嚟自己食。」

6.被告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說:

(1)  她無業,住在深圳;

(2)  2023年8月9日在油麻地果欄,一名男子走過來問被告要不要海洛英。被告其後以港幣10,000元的價格向該名男子購買涉案鐵盒,內有60多片海洛英;

(3)  被告不認識該名男子,也沒有對方的聯絡資料;

(4)  2023年8月11日,被告見到一名警務人員,於是從啡色手袋內拿出鐵盒,在警務人員行近之前把鐵盒放在鐵櫈底部;及

(5)  海洛英又稱「白粉」。

7.政府化驗師證實涉案毒品的毒品成份。

8.涉案毒品於2023年8月的估計零售價為港幣約4,920.2元。

9.被告同意案發時她在新界元朗賽馬會健康院外面管有涉案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的定罪紀錄

10.被告有一次的定罪紀錄,牽涉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的控罪,於2018年被判處戒毒所令。

被告的背景及求情陳詞

11.被告於1979年在內地出生,教育程度為中六程度,於2004年來港。被告已婚,和丈夫一起在香港及深圳居住,被告不時會寄錢回四川給予父母作生活費。被告有吸食海洛英鹽酸鹽的習慣超過十年。她在2018年有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的刑事定罪紀錄,涉及的毒品也是海洛英鹽酸鹽。自被告就本案被拘捕後,在18個月的監房生活中,她已經決心遠離毒品,亦在還押的日子裏成功戒除了毒癮,承諾出獄後不會再沾染毒品。

12.辯方指出,若純以數學計算,販運6.74克海洛英的量刑起點應為48個月監禁。辯方希望法庭接納涉案毒品部分供被告自用吸食,並且援引HKSAR v Wong Suet Hau and another [2002] 1 HKLRD 69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俊生[2012] 2 HKLRD 1116。

13.辯方指出:

(1)  被告吸食海洛英鹽酸鹽超過十年,每天會食用約5至6粒片劑,她於2018年有管有相關毒品的刑事紀錄;

(2)  被告在被捕時在警誡下向警方說涉案毒品是買給自己食的;

(3)  被告在錄影會面表示涉案毒品是向一名男子用港幣10,000元購買的;

(4)  被告被捕時身上沒有任何包裝工具、量度重量工具或稀釋毒品工具;

(5)  被告在2023年8月15日在大欖女懲教所進行了尿液藥物測試,結果顯示她對鴉片/嗎啡(Opiate / Morphine)呈陽性,若被告曾吸食海洛英,這會反映在鴉片的度數。

14.辯方亦呈遞了被告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坦白承認控罪,感到十分後悔,對被告從輕發落。

量刑

15.法庭考慮了被告所面對的控罪性質、本案的案情、有關案例、被告的背景及辯方的求情陳詞。上訴庭就販運海洛英鹽酸鹽定下量刑指引,10克以下者,2至5年監禁(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16.上訴庭在HKSAR v Islam Majharul [2020] 3 HKLRD 146列出算術運算程式,以計算販運某個份量的毒品的量刑起點。而辯方同意本案涉及的6.74克的海洛英鹽酸鹽純粹從一個數學上的計算,得出來的量刑基準應是48個月監禁。

17.雖然被告過往有涉及毒品的紀錄,但紀錄日期為2018年,以及是管有危險藥物,而並非販運危險藥物的紀錄,本席在判刑時並不會考慮這個紀錄。

18.就自用的議題上,本席不接受部分涉案毒品供被告自用的說法,本席在聆訊時向辯方表明這一點,辯方沒有進一步的陳詞,被告亦選擇不就這一點作供。本席認為被告是癮君子,也不代表本案的毒品將會作為自用。根據被告同意了的案情,相關的鐵盒是預先貼上了兩粒磁鐵的,當時被告的行為明顯是在作出一個販運毒品的交易,將裝著毒品的鐵盒用預先貼上了的磁石,連接/吸在椅子的下方去進行相關交易。被告無業,但案發時身上有港幣九千多元,這亦支持她在進行非法的毒品交易。此外,被告在庭上已根據修訂案情撮要承認管有全部毒品作販運用途,本席不接受涉案毒品部分是供被告自用的講法。

19.被告承認控罪,可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即監禁32個月。除外,看不到其他有效的減刑因素。

刑期

20.被告的刑期為32個月監禁。

( 鍾明新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