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志帆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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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合併案件有8名被告人。D5李嘉希在開審前已經認罪,被判入教導所。D1梁子揚、D4許寧軒和D8張達榮在案件開審時認罪。他們在本年1月18日分別被判監和教導所。D2鍾泯浚、D3郭志帆、D6馬嘉惠及D7嚴家朗否認控罪。在審訊第五天,D3郭、D6馬和D7嚴改變初衷。他們在和控方認罪協議後,承認第一項暴動罪,而D3亦承認第十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本席在2月3日判3名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罪成,而各自所面對的第四項、第七項及第八項則留在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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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90, 193-4, 196, 198, 200-1/2021及632/2022(合併) [2023] HKDC 2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第190, 193-4, 196, 198, 200-1號及2022年6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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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合併案件有8名被告人。D5李嘉希在開審前已經認罪,被判入教導所。D1梁子揚、D4許寧軒和D8張達榮在案件開審時認罪。他們在本年1月18日分別被判監和教導所。D2鍾泯浚、D3郭志帆、D6馬嘉惠及D7嚴家朗否認控罪。在審訊第五天,D3郭、D6馬和D7嚴改變初衷。他們在和控方認罪協議後,承認第一項暴動罪,而D3亦承認第十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本席在2月3日判3名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罪成,而各自所面對的第四項、第七項及第八項則留在法庭存檔。 2.本席簡化了控方案情如下,而在本判刑的理由則有部份重覆和本席早前判D1、D4及D8的判刑理由。 A. 控方案情 第一項控罪(包括D3、D6及D7) 3.控罪1控告D3,D6和D7及其他被告,指稱他們在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理大)、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019年11月11日起在理大及其附近之事態發展 4.2019年11月11日,有人在網上呼籲在香港進行所謂“三罷”行動。 5.大約從2019年11月11日開始至2019年11月28日警方控制現場和進入理大前,大量示威者集結在理大及其範圍內。他們有組織地佔據理大,在出入通道架設路障和檢查站限制進入理大人士的身分,破壞理大的閉路電視、校園設施及財產。有人將物件從連接理大的天橋擲向橋下的行車道阻礙附近交通、包括海底隧道等主要道路。身穿裝備的示威者使用汽油彈、弓箭及其他物件,並與調派到理大外圍控制場面的警方防線對峙及衝突,並出現他人發送物品進入理大內給示威者使用;示威者練習使用汽油彈、弓箭;示威者搬動不同物品到理大周邊範圍等的情況。期間,有人在網上呼籲用不同方式協助集結在理大的示威者,包括提供物資和人手等。 6.自2019年11月12日起,理大透過各種公眾媒體宣布全面停課,並叫教職員由11月14日起逗留在家,而保安職員則由11月16日起撤離。 7.上述理大事件期間,政府和警方透過各種公眾媒體發出呼籲和警告,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但不獲要領,也有呼籲市民立即離開,不要前往有關區域。於2019年11月17日,警方透過新聞公告及不同的社交平台發出警告,指任何留守在理大一帶的人都可能會干犯暴動罪,並再次警告在理大校園範圍內的所有人士立即從指定出口離開校園,亦呼籲公眾人士不要前往理大一帶。 8.運輸署於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就理大一帶道路發出交通運輸資訊有關理大附近一帶的道路阻塞或封閉情況。 2019年11月17日警方設立防線 9.2019年11月17日約1900時開始,警方在於理大範圍外的各個不同位置及校園出入口設立防線。警方設立的防線已經把理大出入口及附近的道路範圍全面封鎖,並圍堵身處理大內的人士,任何人士亦不能進入理大範圍。 10.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上述在理大發生的暴動仍然持續。在理大的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的整體行為包括透過投擲大量汽油彈和其他物品以及射箭等,對抗理大附近的警方防線。期間示威者存放多支汽油彈及不同的化學物品於理大校園內的不同位置,亦有示威者在理大內用手推車搬運大量汽油彈,及手持各類自製武器在校園範圍內走動以作出支援。 11.特別是警方防線封鎖理大之後,上述暴動更見激烈。有大批示威者身穿黑色衣物,戴有頭盔、眼罩、防毒面具及手套等保護裝備,集結和聚集在連接理大的暢運道天橋、南橋和北橋一帶,他們以木板、雜物及垃圾桶等造成路障,並築起傘陣與警方對峙。警方在暢運道天橋以鋭武裝甲車向示威者推進,但被示威者以雜物及汽油彈攻擊,以致有裝甲車着火焚燒。示威者亦有在理大Y座焚燒雜物。而在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交界,示威者亦築起路障與警方對峙,即使警方使用水炮車向示威者發射藍色水柱,示威者未有散去,更向警方投擲雜物及汽油彈。而在清晨在理大正門,示威者縱火、不斷投擲汽油彈和雜物,造成嚴重破壞。 12.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當時警察機動部隊警務人員被調派封鎖加連威老道與科學館道交界的理大一帶。有17人包括D3、D6及D7身處大批示威者當中企圖在暢運道一帶逃離理大,集結的示威者由理大暢運道正門離開理大,並經暢運道離開理大校園範圍,再由暢運道進入科學館道。 13.其後,集結的示威者整體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包括從於暢運道進人科學館道後,和駐守在科學館道和加連威老道交界的上述警方防線對峙,期間有人向警方防線投擲大量汽油彈及其他硬物,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而構成暴動。警務人員曾經發出警告和施放催淚氣以驅散示威者但無效。大約0806時,該17人包括D3、D6及D7在控罪1事件期間,一起離開繼續在該處集結的示威者而逃走。該17人(包括D3、D6及D7)衝向香港科學館的停車場,經後門進入香港科學館。而在暢運道、科學館道的其餘示威者則繼續集結與警方對峙,最終失敗而稍後亦撤退。 14.當時香港科學館不對公眾開放。現場警務人員在其後控制香港科學館外的現場一帶後進入香港科學館掃蕩,發現和拘捕該17人,包括D3、D6及D7。警方到場前,在香港科學館內的示威者中有人更換衣服和丟棄原本管有的物品,包括汽油彈、一個噴壺、大量防護裝備及其他衣物等。香港科學館內的保安員取走這些物品保管,警方後來檢獲這些物品為證物。 15.科學館的閉路電視攝得該17人包括D3、D6及D7進入科學館的情況。 16.在上述理大事件的背景下並在關鍵時間,D3、D6及D7參與了2019年11月18日上述企圖逃離理大外警方設立的封鎖線從理大、暢運道到科學館道一帶的暴動。他們與其他暴動參與者一同行動,從理大,暢運道集結移動到科學館道一帶,並在該處發生了和警方對峙及投擲大量汽油彈及其他硬物等情況後一起逃進科學館內躲藏。最後被發現和拘捕。 拘捕 17.2019年11月18日約0910時警方人員在科學館地下升降機大堂位置拘捕該17人包括D3、D6及D7。 檢驗 18.在科學館檢取的證物,包括4個玻璃瓶:—
19.環己烷、正庚烷及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的易燃液體,在室温下遇明火或火花便很容易會點燃。以玻璃瓶子等會破碎的瓶子盛載液體燃料,及以導火線等物作點燃媒介的燃燒裝置,便是俗稱汽油彈,或莫洛托夫雞尾酒。 新聞片段、閉路電視片段及截圖 20.Now TV新聞片段,載於P-259內,播放時間為2019年11月18日07:45:30 至08:16:11,顯示理大至科學館道一帶之情況,其中可見D3、D6及D7與其他人離開理大經暢運道進入科學館道。他們亦被標示在P-259E之截圖第11、12及14張內,截圖所示的時間與實時相若,而截圖的描述為真確。 21.I-cable 新聞片段,載於P-259內,播放時間為2019年11月18日08:05:25 至08:08:26,顯示理大至科學館道一帶之情況,其中可見D3、D6及D7與其他人離開理大經暢運道進入科學館道。他們亦被標示在P-259D之截圖第3、4及5張內。截圖所示的時間與實時相若,而截圖的描述為真確。 22.科學館閉路電視(HDVR Channel 21)片段,載於P-11內,播放時間為實時08:05:00至08:08:15,顯示科學館後門之情況。其中可見D3、D6及D7進入科學館後門停車場。他們亦被標示在P-11A截圖第14、16及17張內,截圖所示的時間與實時相若,而截圖的描述為真確。 23.科學館閉路電視(HDVR Channel 9)片段,載於P-11內,播放時間為實時08:05:00至08:08:45,顯示科學館後門內之情況。其中可見D3、D6及D7從後門進入科學館。他們亦被標示在P-11A截圖第20、22及23張內,截圖所示的時間與實時相若,而截圖的描述為真確。 24.科學館閉路電視(NVR Channel 5)片段,載於P-11內,播放時間為實時08:10:00至08:11:00,顯示D3、D6及D7在科學館內步向正門的情況。他們亦被標示在P-11A截圖第26及27張內,截圖所示的時間與實時相若,而截圖的描述為真確。 25.科學館閉路電視(NVR Channel 15)片段,載於P-11內,播放時間為實時08:10:00至08:11:00,顯示D3、D6及D7在科學館內步向正門的情況。他們亦被標示在P-11A截圖第30、31及32張內,截圖所示的時間與實時相若,而截圖的描述為真確。 26.科學館閉路電視(HDVR Channel 15)片段,載於P-11內,播放時間為實時08:09:00至08:40:00,顯示D3、D6及D7在科學館內接近正門的情況。他們亦被標示在P-11A截圖第34張內,截圖所示的時間與實時相若,而截圖的描述為真確。 27.科學館閉路電視(NVR Channel 15)片段,載於P-11內,播放時間為實時08:08:00至08:39:00,顯示D6及D7在科學館內接近正門的情況。他們亦被標示在P-11A截圖第33張內,截圖所示的時間與實時相若,而截圖的描述為真確。 28.警方輯錄了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有關理大一帶之新聞片段及閉路電視片段,合成一段精華片段,全長約55分鐘55秒,已呈堂為P-261。 D3,D6及D7被拘捕時的衣着及物品 D3郭志帆 29.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警署臨時羈留中心搜查室內,警員檢取了屬於D3的以下物品:—
30.一輯照片,於拍攝至呈堂前並無受到干擾,準確地顯示D3被捕時的衣着和被檢取的所有物品,呈堂為證物P-68。 D6馬嘉惠 31.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警署臨時羈留中心搜查室內,警員檢取了屬於D6的以下物品:—
32.一輯照片,於拍攝至呈堂前並無受到任何不當或非法干擾,準確地顯示D6被捕時的衣着和被檢取的所有物品,呈堂為證物P-101。 D7嚴家朗 33.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警署臨時羈留中心搜查室內,警員檢取了屬於D7的以下物品:—
34.一輯照片,於拍攝至呈堂前並無受到任何不當或非法干擾,準確地顯示D7被捕時的衣着和被檢取的所有物品,呈堂為證物P-136。 控罪11(控告D3) 35.2019年11月18日0910時女偵緝督察謝依琳在科學館地下升降機大堂內以暴動罪及爆竊罪拘捕17人,包括D3。當時D3管有一套無線電子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D3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在理大,以及在理大、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該套無線電子收發機。 36.2019年11月18日下午警員在紅磡警署臨時羈留中心搜查室內搜查D3的物品時,在D3隨身的一個袋中檢獲該部無線電子收發機。 檢驗 37.2020年10月30日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條例執行科人員檢驗了D3所管有的無線電子收發機。該部收發機配有天線和電池,發送器及接收器均是運作正常並可以操作的。 38.D3所管有的無線電子收發機檢驗結果顯示起初,受測試設備處於關機狀態,但啟動設備後,受測試設備以頻率模式以409.6550兆赫的頻率操作。受測試設備的輸出功率設定為高。 B. 求情理由 D3郭志帆 39.26歲的D3在香港出生,並沒有刑事記錄,未婚。案發時是一名場地佈置的工作人員。父親在2021年入住護老院。一家關係和諧融洽。辯方說D3由於經常在運動時受傷,因此對救護工作感到興趣。中學時考取聖約翰救護機構和紅十字會的急救證書,曾打算在救護方向發展,但不果。 40.辯方呈上D3自己所寫的求情信,以及11封由中學校長、老師、中學同學、表姐、堂姐、僱主和朋友的求情信。 41.辯方亦用了不少篇幅(D3求情陳詞第16段至32段)描述D3所聲稱的「犯案情況」。辯方說「D3從來不理亦不懂政治,但他留意到2019年的社會事件中經常有人受傷,所以開始萌生起充當義務急救員的念頭。」(求情陳詞第16段)。 42.辯方說2019年11月11日理大發生的事情香港無人不知。D3在考慮校內示威者受傷的情形,不會得到救援,於是決定以義務急救員的身份入內幫助傷者。 43.辯方說D3在下午5時左右進入理大,經過一個多小時的觀察,知道校內有幾個急救站,當中以G座的急救站較大。D3從那裡提取手袖和防毒面罩。辯方說D3在校園內遊走了一個多小時到7時許,「見到校內平靜,在場也有50名急救員守候,應該足夠,所以打算與D6和D7離開。」(D3求情陳詞第19段)。D3在8時許到VA座的飯堂用膳,後來由於情況混亂,傷者漸多,D3「拿起放在G座急救站的對講機進行分流工作」(求情陳詞第25段)。 44.D3只會處理輕傷的人,例如包紮、止血、沖洗皮膚。D3忙個不停,直到凌晨5時/6時才能稍事休息。D3發覺急救站的人都已逃離,他也急忙離開。後來他跟隨他人進入科學館範圍。辯方說D3「不是有備而來的示威者,而是只有急救物品的急救員」。在被捕後,D3坦白解釋,只是參與救援工作,反光衣用來識別,而背心、手袖只為保護自己穿。 45.辯方強調第一項控罪只涉及2019年11月18日在理大,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一帶,時間只有數分鐘(求情陳詞第34段)。 46.辯方重申D3曾以急救員身份,在其他場合走在街上為受傷人士處理傷口。辯方說D3曾在2019年8月5日在荃灣黑衣人和白衣人混戰中為「白衣人」治理傷勢。辯方說D3最後發現「雖然他出於好心,但最後卻做了壞事。」。D3在本案並沒有任何領導角色,沒有傷害人,沒有破壞財物。D3只是在出走理大人群中的一人。整件事可用「糊里糊塗」來形容。D3沒有深思熟慮,未有考慮他所幫的人並不是無辜者,從而牽涉此案,以致現在悔不當初。(求情陳詞第40段) 47.D3並不是以全黑衣出現。他只是當義務急救員,所以不需要掩飾,不用隱藏身份。 48.辯方說D3只是以「鴕鳥」心態,不願意面對監禁,不想最早時間認罪。D3擔心他的家人,後悔自己的魯莽和輕率,使體弱多病的雙親擔心難過。D3承認不會重犯,會在獄中修讀護理課程,出獄後重新開始人生。D3單純善良,不是「大奸大惡」的犯罪者,初心是善良,但用錯了地方和對象。 49.辯方希望D3遲來的認罪可得到20%的刑期扣減,而第十一項控罪則以罰款了事。 D6馬嘉惠 50.D6在案發時26歲,她在2021年11月和D7結婚。2022年D6畢業於仁安醫院護士訓練學校,現為登記護士。D6從2017年便參與不同類型的醫學訓練課程,立志在醫護界服務。 51.辯方說D6在2019年11月17日下午進入理大「目的是作義務急救員,幫助校園內任何受傷或需要接受治療的人」。D6在案發時帶備急救裝備和物品。D6當時持有聖約翰救護機構的會員證,擁有專業急救資格。 52.辯方說D6接受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佐豪 [2022] HKCA 228的觀察,即是在暴動中充當急救員本身並不是有效的抗辯理由。關鍵的考慮因素是他們有沒有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暴徒。 53.辯方呈上D6所寫的求情信,另外有8封由親友、師長所寫的求情信。 54.辯方說D6並非安排策動暴動的人,沒有管有攻擊性武器。D6沒有參與暴力及破壞社會的行為。辯方接受遲來的認罪不能得到全數的刑期扣減,但希望能得到20%扣減。 D7嚴家朗 55.他犯案時是26歲,在2021年11月和D6結緍。D7在2017年起從事汽車美容業務。他在2019年開公司專門提供汽車貼膜服務。D7熱衷於義務工作,曾得到義務工作熹許狀及服務獎。 56.辯方呈上D7自己及6封親友、師長及太太所寫的求情信。 57.辯方說D7雖然沒有專業急救資格,但他的角色是協助及保護他的女友D6。D7是受了當時社會氣氛的影響,並沒有安排策動,亦沒有參與暴動,沒有管有攻擊性武器。辯方希望能給予不少於20%的刑期扣減,儘量輕判。 C. 判刑 58.D3、D6和D7在案發時已經互相相識。D3和D6自稱,亦自以為是「義務急救人員」,去幫助在理大的人士。 59.問題是在理大及附近的動亂及暴動,在11月11日已經開始爆發。而這場史無前例的暴動理應廣泛被傳媒包括網媒報導,3名被告不可能不知佔據理大的人士正在進行什麼行動。警方已經在11月17日叫人離開理大,亦不要進入理大,亦警告那些人有可能干犯暴動罪。因此3名被告在11月17日下午時分進入理大,不論有沒有護士守則都是助紂為虐,可視為支援及鼓勵那些犯案者,包括縱火者,堵路者及攻擊警方防線的人。實則上需要救護的人很多,這包括在前線的警務人員及在理大外,紅磡隧道的工作人員。本席並不相信有護理心的人會在理大外邊設立義務醫護街站。 60.本席同意D3和D6都有醫護訓練,但是否達到專業急救程度則不得而知。他們可說是自動請纓地提供醫療護理。本席認為任何自稱急救者或醫護人士在暴動範圍內出現,是沒有其正規和合法的角色。實則上他們是不請自來。這有如有機構舉行展覽會或有歌手舉辦演唱會,不可能有人自稱是義務急救員而可以進場駐守。在理大中亦有不少自稱是或衣著上顯示是護理人員。他們的出現自然是對理大中犯案者的鼓勵和支持,亦使他們心理上感到「安全及溫暖」。這些人士很自然可被視爲參與者和實則支援者。 D3郭志帆的判刑 61.D3在其求情信解釋他遲來認罪的原委。他說對2位年邁的雙親他是不孝子,未能孝順及報答他們養育之恩,反而要他們承擔兒子犯下的錯。D3坦承原先「為了家人而選擇搏一搏不認罪」,但怕因患了腦退化的父親不能認得兒子而決定承擔過錯,決定認罪。D3在這3年都是抱著僥倖心態,像鴕鳥般逃避,但在聽到同案被告的判詞而開始後悔當初。他被激進示威者「情緒勒索」而留在理大,導致自己身陷險境,沒有向警方自首。現在知道世界不是這麼簡單,反而要面對沉重的代價。 62.D3從來沒有放棄做救護員的夢想。D3會反思己過,反思有沒有可以改變的地方。 63.D3的校長、老師、表姐、堂家姐、朋友、球隊領隊、舊上司和老闆、工友等都對D3有正面評價,說D3是一個關愛家人,敬重長輩的年青人。D3的表姐更說D3在被捕那一刻才警覺自己作出了愚蠢的選擇,以為幫人的舉動,只是助長了錯誤,致使前途盡毀。 64.D3的心路歷程再次看見黑暴推手,政治販子在不同渠道和平台對年青人的影響和荼毒,把年青人原先的生命規劃,及個人的奮發目標完全摧毀,做成一輩子的悲痛。 65.但從宏觀的視角來看,沒有D3這些年青人在不同時段進駐理大;沒有這些群眾的推波助瀾,很難想像理大暴動可以做成那大規模的破壞,及目無法紀的對抗和衝突。不少在理大的佔據者,都不是理大學生或理大舊生。D3、D6和D7都不是。但那些人卻對理大,無論對校園而言,對理大的聲譽來説都做成難以想像的破壞,令一間美好的大學滿目瘡痍,部份地方猶如烏克蘭東部的戰場。 66.D3和控方得到認罪協議而承認第一項涉及在11月18日較短時間的暴動罪是幸運的,否則他大有可能經審訊後面對更長的監禁刑期。 67.從閉路電視片段及截圖,D3身穿反光背衣,背後有「FA」及紅十字圖案。他有一部對講機,急救用剪刀(見附件5及證物P-68)。 68.本席重申第一項控罪只涉及11月18日早上一段短時間。這是控方所接納的事實基礎。沒有證據指D3參與暴力行為。他亦不是策劃及鼓動者。 69.D3並不是在11月18日空降到科學館附近。畢竟法庭不能抽離11月17日甚或之前所發生的理大暴動境況。但為了公正起見以及對本案各名被告判刑的一致性,本席同樣地以2年為起點。D3遲來的認罪不能得到全數1/3刑期扣減,但本席打算寬大處理D3,給予約略多於20% 的扣減。理論上刑期是減至19.2個月,但本席會把刑期減至19個月。本席不會因D3自動請纓作為所謂急救員而作出進一步刑期扣減,以免發出不適當的信息。D3可以是醫療支援者,亦可以是暴動參與者的一份子。就第十一項無牌管有通訊儀器罪,本席判罰款$2,500,從保釋金扣除。 D6馬嘉惠的判刑 70.29歲的D6是一名登記護士,沒有刑事記錄。她和當時的男友D7一起犯案,經控辯雙方協商承認第一項控罪。D6和D7在2021年11月結婚。D6在2019年11月18日被捕,在2019年12月17日踢保(註:本席相信這踢保行爲亦是他人所唆擺),而在2021年2月再次被捕。 71.D6在其求情信中說她有「幫到手一定幫」的性格,立志做護士,在2022年成為登記護士。D6從被捕至今都一直為自己所犯的錯誤自責,後悔令家人及朋友為她擔憂,為此事而賭上自己的前途。她承諾在獄中靜思己過,希望能繼續貢獻社會。 72.D6的父親在其求情信中開首便說「這是完全是我的錯」,女兒在正想服務人群之時卻犯上彌天大禍。D6的母親每每以宗教信仰教導女兒,深信D6是被當時社會的氣氛帶動下犯案。D6已經反省,希望法庭能寬容處理,使D6能重回社會,做個真正有愛心幫人的更新人仕。D6的家姐說D6是一個為人著想,性格善良,有愛心的人。細妹幾經轉折才能入讀護士學校,終於成為登記護士。D6在被捕後並沒有離開香港,選擇留港面對法律程序。D6一群仁安醫院舊同事說D6只是一時熱血,盲目跟隨他人的步伐以致犯案。D6飽受困擾,承諾不會重蹈覆轍。其他的求情信都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讓有愛心的D6能繼續用自己的專業和以熱誠幫助社會上有需要的人。 73.本席認爲D6千辛萬苦,幾經轉折終於如願以償在2022年7月19日成為登記護士。在2019年時她並沒有全面專業護理資格。她和D7進入理大,聲稱幫助受傷人士,變相成為支持和參與暴動的一員。本席相信D6不可能不知從11月11日開始在理大及附近發生的暴力事件及衝擊警方防線的情況。這些對抗是廣泛在媒體平台報導。控方接受D6承認第一項控罪亦是在一定程度上「放生」D6。但這些自稱急救員的參與是不請自來,自動獻身,有沒有幕後黑手從中推波助瀾叫人進入理大扶傷救人,變相增加聲勢,則不得而知。但明顯地D6的愚昧和魯莽都使她和家人付出沉重的代價。滿腔熱誠,滿腦子的政治氛圍卻換來一場空,令自己及丈夫面對牢獄之苦。 74.D6和D7在愛情道路上終在2021年修成正果。他們2人在2019年11月已經拍拖7年,但卻沒有互相提點,互相制衡,反而是你衝我衝,雙雙闖了大禍。自我聲稱「義務急救員」的封號並不是參與的理由,更何況在11月17日那時理大已經發生不少暴力縱火的情況。 75.D6亦親手為她的丈夫D7寫求情信。D6說他們從2012年11月拍拖到2021年11月結婚。D6說丈夫是一個沈默寡言、勤力及細心照顧妻子的人。D7努力學習汽車貼膜技術。D6說「本人深信家朗這次犯案,是被當時社會氣氛所影響,一時衝動而觸犯法例。他已經心感懊悔,希望法庭能寬大處理」。 76.本席相信對一名妻子而言,眼見丈夫同時間,因同一事件而被判入獄,是何等的唏噓和遺憾。但本席希望他們2人都知道錯在哪裡。理想可以很宏大,但現實卻可以很殘酷。D6在被捕時管有頭盔、2部對講機、防毒面罩、反光FA背心、3M手套、急救物品、11支生理鹽水、8支眼藥水、3包BD FloPro、2張八達通等裝備。這是可視之爲支援他人,亦可說是自己有充足的保護裝備。 77.在綜觀各項因素,本席同樣以2年為起點。D6遲來的認罪只能得到20% 的刑期扣減,和D3一樣減至19個月。但本席欣賞D6能在自己亦身陷困難的情況下為丈夫撰寫求情信,亦相信D6從事護理行業的鬥志和決心,會痛定思痛,重新做人,決定酌情再減3個月,判D6入獄16個月。 D7嚴家朗的判刑 78.現年30歲的D7在其求情信中說他曾代表香港到馬來西亞出賽龍舟比賽。他曾入讀浸大修讀電影,而在2017年從事汽車美容。在2019年創立公司。D7說他因2019年社會氣氛影響下鑄成大錯,感到自責,而所創事業亦付諸流水。干犯本案使他賭上自己的一切。他感到「做了事件上的炮灰」,會靜思己過。D7的外父說D7喜歡幫助他人,自己不斷學習成為汽車貼膜的師傅級的老闆,希望法庭能輕判。D7的岳母亦讚賞D7對其女兒(D6)的幫助和他們所進行的關愛活動。D7只是一時衝動犯法,他會改過自新,重回社會,做一個真正幫助人的更新人仕。D7的中學老師,師父都說D7有一顆愛香港的心,是一個重情義,具同理心,孝順父母,熱心助人的人。D7已經深切反省亦充滿悔意。 79.D6和D7的3位共同朋友為2人撰寫求情信,對他們2人都有正面評價。他們說2人都是一心出於幫助年青人而自發到附近幫助受傷青年。D7是義務急救員,為協助治理傷者及保護D6而在場。 80.本席認為不少人被這自封的「義務急救員」的名牌所迷惑。 81.看看D7在被捕時所管有及穿著的服飾(見控方案情第31段)。辯方曾說部份裝備是D7幫他當時女友D6所帶備。D7備有1支電筒、黑色頭盔、防毒面具、2個護目鏡、繃帶、哮喘噴劑、洗鼻水、消毒火酒、3個冰包、2條頸巾、2對手袖、12支生理鹽水。D7穿上一件反光FA及紅十字背心。D7並沒有護理資歷但卻混水摸魚,穿上反光衣來表示他是救援人員。D7的裝備不輕,而其裝備不是純粹普通「急救」救援重傷垂危的人。他的對象反而是那些可能受催淚彈所影響的人。 82.D7沒有護理資歷,卻為何扮急救員。這可能受D6所影響。本席相信在理大的佔據者、示威者、暴動者在字面上都是「義務」,而不是受薪而行。本席不知道有沒有媒體或社交平台推動「義務急救團」的概念及行動。這有如在當時有人自命自己為理大飯堂的廚師,免費提供飯食。這些支援人士,如果這不是鼓勵和支持理大佔據者的話,便是自圓其說,令人費解。 83.在當時,D7不應穿上狀似救援人員的衣着,這可說是誤導他人,大有機會錯誤治理他人使傷者更傷。當然辯方可說D6可以在旁處理而不會任由D7獨自救治。作為D6的男友,D7亦不應順從或同意D6的想法而進入理大,反而是應該理性分析,作出勸戒,不要衝動行事。 84.無論如何,本席只能以第一項暴動罪及其案情作為判刑基礎。同樣地,對各被告公平起見,以及維持判刑基準的一致性,本席同樣地以2年爲起點,給予約高於20%的刑期扣減,判D7入獄19個月。 總結 85.一般而言,參與暴動者大有可能面對3年至5年的監禁。這視乎他們的參與程度和裝備等等因素。就3名被告,本席只會基於11月18日早上那短暫的暴動判刑,而不是整體理大暴動為基礎。 86.本席不想作出說教的行徑,但從各被告的求情信可見,他們都沒有對犯案的根源作出反省,及採取有錯應改的態度。理大暴動由11月11日開始,起碼超過一星期,可幸是沒有人受到嚴重傷亡,但卻見到大批年青人被困於理大,然後被捕。但亦有不少人,包括幕後推手,卻能逃之夭夭,遠離法網,反而被告們及其家人則飽受煎熬,把青春、前途、理想都付諸東流。D3、D6和D7能夠面對現實,得到對被告「有利」的處理方法。無論如何,這亦是3名被告把一章悲痛史放下,可以重新開啓新一章的奮鬥史。D6和D7亦可重塑兩人的家庭,計劃未來。 87.總的而言,3名被告所面對的刑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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