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嘉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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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這7宗案件合併的控罪書内,總共涉及7名被告。而本案的被告(即第五被告)則率先承認2項暴動控罪(即第一及第六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由於第五被告(即本案被告)的年紀及性別,以及對21歲以下少年犯的條例的限制,本席索取更生中心報告及教導所報告。原先被告會在9月2日判刑,但因本席抱恙,而無奈地案件亦延至今日(9月9日)判刑。本席得悉期間辯方並沒有申請被告的保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190/2021[2022] HKDC 110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Sep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90,193,194,196,198,200&201/2021(Consolidated)

[2022] HKDC 11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90、193、194、196、198、200及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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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嘉希 LEE Ka-hei (第五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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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2年9月9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宗鑾先生帶領王天先生,由張柱才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控罪:   [1] 及 [6] 暴動(Ri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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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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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這7宗案件合併的控罪書内,總共涉及7名被告。而本案的被告(即第五被告)則率先承認2項暴動控罪(即第一及第六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由於第五被告(即本案被告)的年紀及性別,以及對21歲以下少年犯的條例的限制,本席索取更生中心報告及教導所報告。原先被告會在9月2日判刑,但因本席抱恙,而無奈地案件亦延至今日(9月9日)判刑。本席得悉期間辯方並沒有申請被告的保釋。

控方的案情撮要

控罪六所涉及在香港理工大學(理大)發生的暴動(簡稱「理大暴動」)

2.2019年11月11日,有人在網上呼籲在香港進行所謂「三罷」行動。

3.大約2019年11月11日開始至2019年11月28日,警方控制現場和進入理大前,大量示威者集結在理大及其範圍內。他們有組織地佔據理大,在出入通道架設路障和檢查站限制進入理大人士的身分,破壞理大的閉路電視、校園設施及財產。有人將物件從連接理大的天橋擲向橋下的行車道,阻礙附近交通,包括海底隧道等主要道路。身穿裝備的示威者使用汽油彈、弓箭及其他物件,與調派到理大外圍控制場面的警方防線對峙及衝突,並出現他人發送物品進入理大內給示烕者使用。示威者練習使用汽油彈、弓箭,亦搬動不同的物品到理大周邊範圍等的情況。期間,有人在網上呼籲用不同方式協助集結在理大的示威者,包括提供物資和人手等。

4.自2019年11月12日起,理大透過各種公眾媒體宣布全面停課,並叫教職員由11月14日起逗留在家,而保安職員則由11月16日起撤離。

5.上述理大暴動期間,政府和警方透過各種公眾媒體發出呼籲和警告,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但不獲要領。政府亦呼籲市民立即離開,不要前往有關區域。2019年11月17日,警方透過新聞公告及不同的社交平台發出警告,指任何留守在理大一帶的人都可能會干犯暴動罪,並再次警告在理大校園範圍內的所有人士立刻從指定出口離開校園,亦呼籲公眾人士不要前往理大一帶。同日大概1900時開始,警方在理大範圍外的各個不同位置及校園出入口設立防線。警方設立的防線已經把理大出入口及附近的道路範圍全面封鎖,並圍堵身處理大內的人士。任何人士不能進入理大範圍。

6.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上述在理大發生的暴動仍然持續。在理大的示威者(包括本案被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的整體行為包括透過投擲大量汽油彈和其他物品以及射箭等,對抗理大附近的警方防線。期間,示威者存放多支汽油彈及不同的化學物品於理大校園內的不同位置,亦有示威者在理大內用手推車搬運大量汽油彈,以及手持各類自製武器在校園範圍內走動,以作出支援。

7.在警方防線封鎖理大之後,上述暴動更見激烈。有大批示威者身穿黑色衣物,包括戴有頭盔、眼罩、防毒面具及手套等保護裝備,集結和聚集於連接理大的暢運路天橋、南橋和北橋。示威者使用雨傘、木板及垃圾桶等雜物築起路障,及和警方防線對峙和阻礙警方防線前進。駐守在暢運道天橋的警員曾經多次使用銳武裝甲車向示威者方向推進。有示威者向銳武裝甲車方向投擲汽油彈,導致裝甲車著火焚燒。期間,示威者曾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其他雜物。

8.直至大約2019年11月17日翌日開始,有在理大內的示威者分批突圍以逃離理大(包括下文關於本案的控罪一)。

9.理大及其一帶的暴動情況,直至2019年11月28日警方控制現場一帶和進入理大後才告解除。因為理大發生的暴動,警方人員值勤期間受傷、銳武裝甲車被破壞。理大遭受到嚴重的破壞,需要大額維修費用。理大發生的暴動期間,附近交通活動受到阻礙。上述時段期間,警方在理大一帶拘捕了超過1,200人,並有超過700人是按照指定被警方登記身分而從理大離開。

10.附件1是理大地標和警方封鎖示意圖,現提交為本修訂案情撮要的一部分。當中,警方封鎖線反映了2019年11月17日大約1900時開始所設立封鎖線的位置和情況。

11.附件2為本修訂案情撮要的一部分,是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拍攝到理大發生的暴動不同片段的精華列表及截圖。這些片段反映了理大發生的暴動的整體情況,以及本案控罪一所涉及2019年11月18日的突圍事件之前的相關背景和情況。

控罪一所涉及在理大、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一帶發生的暴動

12.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當時警察機動部隊警務人員被調派封鎖加連威老道與科學館道交界的理大一帶(附件1的A4位置)。D5(即本案被告)及另外16人身處大批示威者當中,企圖在暢運道一帶逃離理大,集結的示威者由理工大學暢運道正門離開理工大學,並經暢運道離開理工大學校園範圍,再由暢運道進入科學館道(參考附件1的地標位置)。

13.其後,集結的示威者整體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包括從於暢運道進入科學館道後,和駐守在科學館道和加連威老道交界的上述警方防線對峙。期間,有人向警方防線投擲大量汽油彈及其他硬物,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而構成暴動。警務人員曾經發出警告和施放催淚氣以驅散示威者但無效。大約0806時,本案被告及另外16人在控罪一事件期間,一起離開繼續在該處集結的示威者而逃走。本案被告及另外16人衝向香港科學館的停車場,經後門進入香港科學館。而在暢運道、科學館道的其餘示威者則繼續集結與警方對峙,最後失敗而稍後亦都撤退。

14.當時香港科學館不對公眾開放。現場警員在其後控制香港科學館外的現場一帶後進入香港科學館掃蕩,發現和拘捕本案被告及另外16人。警方到場前,在香港科學館內的示威者中,有人更換衣服及丟棄原本管有的物品,包括汽油彈、一個噴壺、大量防護裝備及其他衣物等。香港科學館內的保安員取走這些物品保管。警方後來檢獲這些物品為證物。

15.附件3的草圖是作為參考之用,提交為本修訂案情撮要的一部分,顯示控罪一事件中,示威者(包括本案被告及另外16人)從理大出來到科學館道,以及本案被告及另外16人進入香港科學館的移動路線和相關片段的鏡頭範圍。

本案被告參與控罪六和其後控罪一所涉及的暴動

16.附件4為本修訂案情撮要的一部分。當中片段拍攝到本案被告參與控罪六和其後控罪一所涉及的暴動的行為及情況。當中,片段和截圖編號1-35是控罪六相關,而編號36-110則是本案被告在控罪一開始逃離理大而最終到香港科學館被發現和拘捕的情況。按照次序的扼要:—

(1)就控罪六,本案被告被拍攝到在2019年11月17日從大約1700時開始的不同時段,與其他暴動參與者一同行動,包括與其他示威者於理大D座通往紅磡港鐵站之天橋頂前往暢運道天橋,而本案被告當時帶有樽裝液體,亦曾經在理大內其他不同地方與暴動參與者集結,其後等待控罪一所涉及的行動;

(2)就控罪一,本案被告被拍攝到在2019年11月18日大約0800時開始,就與其他暴動參與者一同行動,從理大、暢運道集結,移動到科學館道一帶,並在該處發生了和警方對峙和投擲大量汽油彈及其他硬物等情況後,在大約1806時繼續和當中另外16人一起逃進香港科學館內躲藏,最後被發現和拘捕。

本案被告被發現時的裝束和物品

17.本案被告被發現時身穿黑色衣服。她被拘捕時管有多件示威者常用的物品,其中包括:一個灰色頸套、一頂帽、十個未拆封的多顏色頸套、一對手套、兩隻不同的手套、一支黑色電筒、一個防毒面具、四支生理鹽水、一對黑色手袖等。附件5為本修訂案情撮要一部分,是本案被告被拘捕後,警方拍攝她的外觀和管有物品的照片冊。

控罪六的基礎:在理大的暴動

18.自從2019年11月11日起,包括控罪時段(即於或於2019年11月17日),理大暴動持續,包括理大內的示威者與調派到理大外圍的警隊之間發生的激烈衝突,並對理大和附近一帶造成大量的破壞。有關暴動為新聞廣泛報道,亦人所共知,包括警方已透過新聞公告及不同的社交平台,多次公開呼籲公眾人士不要前往相關地點,以及要求理大內的人士離開現場等,但是他們繼續留守及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就本案被告而言,她是在警方封鎖理大之前已經進入,並其後繼續留守在理大範圍內作為暴動的一份子。本案被告被拍攝下來的實質參與暴動的行為在附件4上述相關編號列出。

控罪一的基礎:在理大、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一帶的暴動

19.在上述理大事件的背景下並在關鍵時間,本案被告參與2019年11月18日上述企圖逃離理大外警方設立的封鎖線,從理大、暢運道到科學館道一帶的暴動。而本案被告被拍攝下來的實質參與暴動的行為在附件4上述相關編號列出。

其他相關事項

20.本案被告在控罪一和控罪六的關鍵時間當時是18歲,她現在是20歲。她在2021年10月12日區域法院的答辯日提訊表示否認控罪和獲排期預審和審訊,並在2022年6月15日去信法庭表示認罪。

求情理由

21.辯方同意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在理大內及附近發生嚴重的暴動事件。無論是人數、暴力的程度、暴力的規模及時間,都屬於十分嚴重的類別。辯方說控罪一可以說是控罪六的延續,先有本案被告與其他示威者參與理大的暴動,才有本案被告逃離理大,與警方發生衝突。辯方說本案被告在這2項暴動罪的參與程度都較低,沒有證據指本案被告有暴力行為。被告被捕時管有俗稱「豬嘴」的防毒面具、口罩、手套、生理鹽水、長雨傘及淺色的衣物以作更換。本案被告只是親身到理大去支持當時在現場的示威者,而本案被告並沒有打算做出實質的破壞行為。辯方說被告只是壯大暴動人士的聲勢,而她並沒有安排、沒有帶領,亦沒有號召其他人參與。

22.辯方引用區域法院的相關判刑,認為對某些青少年犯,更生而不是即時監禁是較佳的途徑。

23.本案被告在香港出生,案發時18歲,現時20歲,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是知專設計學院的高級文憑課程的學生。辯方說被告自2021年2月中開始還押,至2021年8月16日保釋外出,總共還押了差不多6個月。辯方說被告本性善良,對犯案感到後悔。辯方亦呈上被告的父親、母親、傳道人、教師、前僱主,以及被告的朋友所撰寫的求情信。辯方說被告在被捕後仍然盡力完成學業。

24.今日在求情時,辯方亦補充及重申無論法庭判刑如何,被告都願意承擔刑責,亦會將來行事三思,做個守法的市民。辯方說如果法庭一如報告所建議把被告判入教導所,被告會珍惜機會。

判刑

25.暴動罪並沒有判刑指引。控辯雙方所提及亦廣為引用的上訴庭在梁天琦一案,闡述判刑的大原則,但該案的犯案日期為2016年。這和2019年在理大所發生的嚴重暴動事件可以說是天淵之別。

26.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她從不同的媒介感受到他人的失望和絕望的情緒,因而前往現場,希望能透過陪伴去治療他們的創傷。第五被告說本案使她和家人付出沉重的代價,而她的學業亦有所停頓。

27.第五被告的父親說被告因一時衝動和沒有主見犯案。被告是一個內向的人,對被告被還押感到心痛。被告的母親說被告一向孝順,是一個很乖順的孩子,樂於助人。被告感到後悔,對她打擊和壓力都很大。被告如果不再行差踏錯,她的前途仍然是一片光明。其他的求情信都給予被告正面的評價。

28.被告因應媒介上的號召,不分青紅皂白,到理大現場去聲援及支持暴徒。可悲是被告卻毫無頭緒為甚麼這樣做,而這致使自己的學業前途突然中斷。一個乖乖女、一個內向的小女孩,卻毅然跑到火光四起的暴動現場。被告自己亦有一定程度的裝備,包括俗稱「豬嘴」的粉紅色防毒面具,亦都有不少頸套(見附件5第6及第7張照片)。被告亦有護臂及4隻手套(一對手套及2隻單樣的手套)。

29.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對被告有正面的評價。被告的父母在2012年離異,而被告與父親及姐姐居住。被告的學業自然因本案而有所延誤,但被告亦會繼續學業。被告在2019年開始有眼睛的病患。被告在還押期間繼續她的跨媒體高級文憑的課程。報告指被告坦白承認犯案,但被告並沒有意圖參與暴力行為。報告指被告其實對警方並沒有敵意,但在2019年的社會氛圍之下,使她走上街頭及發聲。案發當日,被告 是響應網上的號召,到理大支持示威者及向政府表達不滿(見有關報告第4頁)。被告幫助他人設立堵塞物。被告在2019年11月17日留守理大,翌日則聯同他人逃離現場,但最後被捕。報告指被告對她未能一早覺察犯事的後果而感到悔疚。被告答應她會奉公守法,繼續及完成她的學業。報告的結論是因應案情的嚴重性、被告的年紀,以及被告需要一個全面的、有紀律的督訓,以增加其守法的品格及價值觀,被告需要一段較長的法定監督。

30.現年20歲的女被告在家人、在朋友、在同學眼中都是一個在香港常見的、普遍的乖巧有禮、沒有暴戾傾向的小女孩。但一場風暴、一場網絡媒體的號召,卻徹底改變了不知何謂政治的被告。被告的犯案以及受到懲處,受苦的除了被告自己外,亦禍及家人,以及整個社會。但本席認為「經一事、長一智」,被告自會得到守法和不容易被人唆擺的價值觀和分析能力,不要被那些狂熱的份子推向前線,成為一場一場政治暴亂的炮灰,而使幕後主使者卻能攫取政治紅利和聲望。

31.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本席亦相信被告有悔意。畢竟現今的政治氛圍令她能靜心地察看何謂醜陋的政治。

32.第六項控罪發生在2019年11月17日,而第一項則在11月18日。當然,第六項控罪涉及更大規模,在理大的暴動,人數亦最多,而第一項則涉及被告及另外16人在離開理大進入科學館道而最後在科學館內被捕的情況。因此,在一定的程度上,第一項是第六項暴動的延續。當然,這並不是全然的重疊,但本席會視為一連串但同一犯案的行為。

33.法庭在懲處少年罪犯,除了一些列明罪行外,都會平衡更生的目標和判罰的社會利益的要求。

34.本席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索取報告,而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教導所。在考慮到各方的因由,以及被告的求情因素,本席依例就2項控罪,判被告入教導所。當然,2項判處是同期執行。

後語

35.誠如本席早前所提出的意見。世界在變,犯案手法在變,犯案者的年紀亦有升降。有關條例的附表所列出的例外罪行的罪行種類亦理應在一段長時間之後作出檢討,以便法庭在判刑時,能因應案情以及被告的求情因素,有更大的自由度及酌情權。本席希望有關當局能認真考慮,就第109A及其附表所列出的例外罪行看看有沒有檢討的必要。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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