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泯浚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90/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February 2023.

1. 本合併控罪書原本有8名被告人,鍾泯浚是D2,D5李嘉希一早認罪已經被判入教導所,D1梁子揚、D4許寧軒和D8張達榮在案件審訊第一日正式就其面對的控罪認罪,分別被判入獄15個月、13個月和教導所。D2鍾、D3郭志帆、D6馬嘉惠和D7嚴家朗則否認控罪,但案件在開審後,D3郭、D6馬和D7嚴透過律師和控方進行認罪協商,最後他們3人承認第一項暴動罪。D3的第四項、D6的第七項和D7的第八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D3,D6和D7在2023年2月9日判刑,分別被判入獄19個月、16個月和19個月。D2鍾泯浚的審訊繼續。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90/2021[2023] HKDC 30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Feb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90, 193-4, 196, 198, 200-1/2021及632/2022(合併)

[2023] HKDC 3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90, 193-4, 196, 198, 200-1號及2022年63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泯浚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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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3年2月24日
出席人士: — 何鎮壘先生帶領鄺潤雙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 香港特別行政區
  — 關百安先生帶領葉豐誠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暴動(Riot)— 全部被告人
  [3] 暴動(Riot)—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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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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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背景

1.本合併控罪書原本有8名被告人,鍾泯浚是D2,D5李嘉希一早認罪已經被判入教導所,D1梁子揚、D4許寧軒和D8張達榮在案件審訊第一日正式就其面對的控罪認罪,分別被判入獄15個月、13個月和教導所。D2鍾、D3郭志帆、D6馬嘉惠和D7嚴家朗則否認控罪,但案件在開審後,D3郭、D6馬和D7嚴透過律師和控方進行認罪協商,最後他們3人承認第一項暴動罪。D3的第四項、D6的第七項和D7的第八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D3,D6和D7在2023年2月9日判刑,分別被判入獄19個月、16個月和19個月。D2鍾泯浚的審訊繼續。

(B)控方案情

2.承認事實(P-1和P-1A):

(本席只會簡略列出承認事實內容)

(1)  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17日,理大透過公眾媒體宣佈因理大校園受到廣泛破壞,從11月12日起全面停課。教職員由11月14日起留家,在11月15日呼籲所有在理大校園內逗留人士從速離開。保安職員由11月16日撤離。11月17日亦宣佈校內多個實驗室被破壞及有危險化學品被偷。

(2)  由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18日,政府新聞處在不同時間發佈公告,上載至公報網站要求傳媒發佈。有關訊息在香港持續及廣泛報導,呼籲人們立即離開理大及不要進入理大,亦告誡任何進入或留守在理大並以任何方式協助暴徒的人都有可能干犯暴動罪(見證物P-7) 。

(3)  警方在11月14日至18日在面書發出帖文(P-8)帖文標題包括暴徒惡意襲擊警員,有警員腿部中箭,有警員面部被鋼珠射中,有暴徒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暴徒焚毁理大與火車站的行人天橋。

(4)  警方在相關時段在Twitter亦發出帖文報導暴動情況(P-9) 。

(5)  2019年11月17日警方在面書專頁呼籲在理大所有人循此面李兆基樓Y座出口離開。

(6)  理大一帶由11月11日至11月18日早上9時的交通受影響情況,包括康莊道、公主道、紅隧暢運道、漆咸道南、柯士甸道的阻塞及封閉情況。

(7)  警方在2019年11月17日晚上7時在理大一帶範圍設立封鎖線,把理大各出入口及附近道路範圍全面封鎖,把理大包圍。

(8)  2019年11月17日由晚上7時至10時之前,警方會把由理大離開的人截停及搜查,如果這些人沒有干犯罪行便會放行。

(9)  在2019年11月17日晚上10時開始,任何從理大離開的人都會被警方以參與暴動罪拘捕。記者則在核實身份後才會得到放行。

(10)  D2在警方在2019年11月17日晚上7時設立封鎖線前及在11月18日約早上8時前已經身處理大之內。

(11)  2019年11月18日約早上8時,D2及其他人從理大校園內離開,經暢運道到科學館道再經科學館後門進入科學館內,其後有17人包括D2在科學館內被捕。

(12)  在科學館內,這17人把一些物品棄置在2個由科學館職員所提供的垃圾膠袋內,警員把這2袋垃圾袋及當中物品檢取。

(13)  警方檢取科學館內由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至0910時的閉路電視錄像片段及儲存在記憶棒(P-11),總共有7段錄像,而一些截圖為P-11A。

(14)  2019年11月18日0910時,警方拘捕D2及其他16人。

(15)  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警署,警員從D2檢取以下物品:—

(1)  1 個黑袋(P-12)內有 1 個粉紅色防毒面具(P-13);

(2)  1部手提對講機(P-14);

(3)  1個黑色手提電話(P-15);

(4)  1張SIM卡 (P-16);

(5)  1張八達通咭 (P-17);

(6)  11張「唐記包點亅禮券(P-18);

(7)  4包濕紙巾(P-19);

(8)  1頂黑色CAP帽(P-20);

(9)  1個黑色“Lafuma”背囊(P-21);

(10)  1對黃色“NIKE”波鞋(P-22);

(11)  1件綠色T-shirt(P-23);

(12)  1條卡其色長褲(P-24);

(13)  1件白色雨褸(P-25);

(14)  1件軍綠色急救戰術背心(P-26);

(15)  30支生理鹽水(P-27);

(16)  1支黑色電筒(P-28);

(17)  2 個黑色腰包(P-29)內有 1 卷繃帶及紗布(P-30);

(18)  1張銀色保暖錫紙(P-31);

(19)  1個口罩(P-32);

(20)  1支電筒(P-33);

(21)  1件反光衣(P-34);

(22)  1支大生理鹽水(P-35);

(23)  1條啡色皮帶(P-36);

(24)  1副護目鏡(P-37);

(25)  6片衛生巾(P-38);

(26)  1個充電器連線(P-39);

(27)  1支筆(P-40);

(28)  3包酒精紙(P-41);

(29)  1塊醫用膠布(P-42);

(30)  1條黑色腰帶(P-43);

(31)  1個黑色袋(P-44);

(32)  1個綠色腰包(P-45);

(33)  1個黑色止血帶(P-46);

(34)  3個白色膠紙(P-47);

(35)  6個安全套(P-48);

(36)  1個啡色紙袋內有5支原子筆(P-49);

(37)  1組哮喘藥(P-50);

(38)  1個白色膠袋內有膠手套(P-51);及

(39)  1啡色電話套(P-52)。

而相關照片是P-53。

(16)  有關在科學館內檢取的2個垃圾袋的物件,現列出部份物件:—

(1)  1個玻璃樽,上標註有Strongbow(P-137);

(2)  1個玻璃樽,上標註有San Mig Light(P-138);

(3)  1個玻璃樽,上標註有Corona Extra(P-139);

(4)  1個玻璃樽,上標註有Somersby(P-140);

(5)  1支噴壺內有液體(P-141);

(6)  3個黑頭盔(P-142);

(7)  2個白頭盔(P-143);

(8)  1個鐵鎚(P-144);

(9)  3個打火機(P-146);

(10)  16隻手套(P-147);

(11)  7個護目鏡(P-148);

(12)  8個防毒面具(P-149);

(13)  3個濾罐(P-150);

(14)  2條黑色頸巾(P-155);

(15)  1對白手袖(P-156);

(16)  2隻黑手袖(P-157);

(17)  1條灰色頸巾(P-158);

(18)  2個防毒面具(P-160);

(19)  1個黑色頭盔(P-161);

(20)  4隻手套(P-162);

(21)  2包濾罐(P-164);

(22)  1對黑手袖(P-168);

(23)  3包生理鹽水(P-172);

(24)  2個黑色頭盔(P-182);

(25)  4個眼罩(P-183);

(26)  4隻手套(P-192);

(27)  1對黑色手袖(P-194);

(28)  3支生理鹽水(P-198);

(29)  3支生理鹽水(P-199);

(30)  1包繃帶(P-201);

(31)  2包冰袋(P-203);

(32)  1支望遠鏡(P-209);

(33)  1把黑色短傘(P-219);

(34)  1個黑色眼罩(P-220);

(35)  4支生理鹽水(P-222);

(36)  紗布(P-223);

(37)  4條頭巾(P-233);

(38)  1個眼罩(P-234);

(39)  1個白色頭盔(P-236);

(40)  1支頭燈連3粒電池(P-238);

(41)  6支生理鹽水(P-242);

(42)  1隻3m手套(P-249)。

而當中4個玻璃瓶內藏液體可製作成汽油彈,專家檢驗報告是P-256,中譯本P-256A。

(17)  警員在2021年2月19日在D2居所內再次拘捕D2。

(18)  理大內由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的實時情況儲存在記憶棒內(P-257)有關截圖為P-258。

(19)  警方下載及儲存一些公開來源由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在理大及附近的新聞片段P-259A。

(20)  警方亦在相關時段拍攝一些錄像P-260,而相關截圖是P-260A。

(21)  警方亦編輯了一段由2019年11月11日早上至2019年11月18日早上在理大及附近的暴力事件的精華片段P-261,而相關截圖為P-261A。

(22)  警員8011在2019年11月17日下午6時40分至10時許在執勤期間遭受硬物及汽油彈襲擊,警員的右手尾指彎曲及腫脹。

(23)  2019年11月17日約2051時,一輛警方銳武裝甲車在暢運道被示威人士以多枚汽油彈擊中引致車身着火。

(24)  警方在2019年11月28日拍攝在理大校內的損毁情況,儲存在記憶棒P-262。

(25)  相關呈堂證物的證物鏈不受爭議。

(26)  D2不是理大學生,居於青衣區,在香港並沒有刑事記錄。

(27)  D2不爭議在各自有關的截圖包括在P-11A、P-258、P-259D及P-259E中所標示的身份。

(28)  警方沒有在2019年11月使用SMS短訊系統發佈訊息。

(29)  辯方把一些錄像片段燒錄在記憶棒(D2P1),另外一些片段呈堂為D2P1(b)、(c)  及 (d),另外控辯雙方亦依據第221章65B條同意把PW44至PW74的口供呈堂(P-264),主要是有關警方在相關時段在理大及附近的防線所見所聞,暴徒的暴力行為包括向防線射箭,投擲大量汽油彈、玻璃樽、鐳射光、磚頭及硬物。有關道路的堵路情況以及警方所採取的措施,包括發射“super sock”催淚彈及橡膠子彈、水炮、布袋彈、海綿彈,警方在2019年11月17日下午時份開始設立防線,阻止任何人進入理大,亦向離開理大的人調查,警員亦談及在11月17日及11月18日所發生的動亂情況。

控方傳召的證人

PW1楊立偉

3.他在2018年12月加入理大,現為理大負責學生事務的副校長。其在2020年3月3日所提供的口供呈堂為P-308,主要是描述2019年11月11日開始在理大發生的暴亂,理大亦發出新聞稿(附件2至6)宣佈停課,而畢業禮亦延期舉行。

4.理大亦在11月27日寫信給警方,因校園受到嚴重破壞及校園內遍佈危險品,包括汽油彈及攻擊性武器,要求警方立刻處理(附件1)。有關危險品的照片顯示在附件8.1至8.18。

5.在盤問下,PW1說在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19日理大被一大批激進人士進佔,有很多黑衣人,理大職員返工亦困難。理大在11月12日因擔心學生安全,所以取消所有課堂。PW1說他從新聞報導有所聽聞理大內有佔據份子叫人不要離開,但不是說不准離開。

PW2總督察林以恒

6.他在2020年7月30日的口供以第65B條呈堂,為P-266 (中文譯本P-266A)。警方在2019年11月17日晚上10時全面封鎖理大。

7.有一些社會賢達或有名望的人士到理大內叫佔據者離開自首。警方登記一些自願離開的人士。

8.在盤問下,PW2說警方在11月17日晚上設立防線,不鼓勵外來者進入理大。在11月17日晚上10時後才進行拘捕行動,但不包括經核實身份的記者及急救員。

9.在控方完成舉證後,辯方並沒有中段陳詞。D2選擇出庭作供。

(C)辯方案情

D2的供詞

10.他現年32歲,大專程度,修讀會計,後在2019年修讀登記護士課程。D2認識本案D3、D6和D7。D2和D6是護士課程同學。D7是D6當時的男友。D2在仁愛醫院實習。

11.D2在護士課程上學習護士的倫理精神及守則。辯方呈上「香港護士倫理及專業守則」為D2P3。

12.D2亦提供了他在當時的上課流程和學業上的要求,包括課堂上的報告(presentation)。

13.D2說他在11月17日早上剛起床不久,從手機的Facebook面書平台得知理大衝突的報導。D2透露他早前即2019年7月開始,曾到一些地方擔任義務急救工作(註:在此本席曾向辯方指出有關問題要小心處理)。D2聲稱他想得到多一些臨床經驗。他有意去幫助那些無辜的人,幫受傷的人。

14.D2指出他被捕時所管有的裝備正正是為了救護之用。D2亦解釋他穿上較厚的「戰術急救」背心是因為較有保護性。D2說這背心是他在早前有人送給他。有些物品,例如保溫鍚紙是他由理大的急救房取得的。他亦拿了一些份量較少(如10 mg)的支裝生理鹽水,大約20至30支。

15.D2亦解釋他為何管有女性衛生巾。這是他從理大急救房取得,可作為「土炮」的急救紗布用品,用以止血。D2說如果有人受傷流血太多,他會帶那人到急救房由其他醫護人士處理。D2說他早前(約2019年8月)以$390左右的價錢網購了「豬咀」。D2帶備了外科手套及那大支裝一公升的生理鹽水。D2說他買了一公升,沒有想到要買那些10 mg裝的鹽水。那些生理鹽水是用來洗眼用。D2亦有反光急救背心,有人給他的。在相關時段,D2沒有穿上這反光背心,因為他已經有其他裝備。他亦有頭盔和早前有人給他的護目鏡。D2用紅色膠貼貼在白色頭盔上。那電筒是用來「照眼」作為護理之用。他管有一部對講機但沒有使用。D2亦帶備哮喘用噴劑,擔心有人需要。他亦帶有止血帶。

16.D2進入科學館後把一些物品掉進有人提供的黑膠袋。D2亦把他的白色頭盔棄置一處。

17.D2說他在17日下午進入理大時覺得氣氛平靜,未見衝突。理大周遭沒有圍欄,所以他和其他人能順利進入理大。D2見到不少黑衣人,亦知道診所的位置。D2在等待,看看有沒有傷者需要幫助。後來,D2見到白煙及聽到巨響,見到有傷者雙眼被催淚煙所傷。D2上前扶他到理大正門處理。

18.辯方亦呈上不少截圖看見D2扶助一些傷者。那時D2戴著白色頭盔和白色透明雨褸,以免被藍水或生理鹽水弄濕。D2曾在行人天橋幫助他人,包括一名受催淚煙影響的外籍記者(見截圖D2P10),亦幫他洗眼。

19.後來,D2覺得情況混亂,有人很激進,覺得危險,D2打算離開。

20.D2說他在11月18日有課堂要上,因此打算離開。D2和D6商量。D2得知D7有汽車在附近,因此大家商議一齊離開,但因為道路被堵,他們未能離開理大。

21.他們返回L座,見很多黑衣人,有人放火。他們決定留待一會,於是到飯堂食飯,亦有休息。食飯不用付錢,飯堂亦有其他人。D2收到一張相片(D2P11)見到有醫護人員被拘捕,這令D2很擔心,怕被捕的話便不能在11月18日上堂。D2呈上上堂時間表,他在11月19日有seminar presentation,計入30% 學分。D2怕影響學業和其他seminar組員的學分。

22.在11月17日晚上,D2知道警方呼籲理大內的人在指定出口Y座離開,但D2說一批黑衣人大聲講話,叫人不要離開,說「邊個走便打邊個」。D2說他不想和那些示威人士有任何牽連,他一心只是想爭取急救經驗。

23.D2亦提及他在早前旺角的經驗,他曾被一些黑衣人留難。

24.在11月17日晚上,D2被迫留在理大。D2打電話給班主任,說他有機會不能離開理大。對方沒有提議,叫D2「睇住」D6,因為D6較衝動。晚上10時半後,理大出口有人縱火,亦有不少人因染了藍色水感到赤痛。D2等人幫他們「沖身」以減低化學反應。辯方提供了D2和其他人在護理受傷人士的照片(D2P12A和D2P12B)。

25.到凌晨時份,D2找地方休息。D2不想參與暴動,選擇留在急救站內休息。到11月18日凌晨5時許,D2聽到巨響。D2亦見有黑衣人投擲雜物。

26.D2終於跟隨其他人離開。D2甚至查看當日(11月18日)上堂的情況,得知課堂已經取消。到早上7時許,D2收到D6的電話,大家在Y座會合和打算離開。D2聽聞因警方換防接班,認為時間適合逃走,於是D2跟隨大隊離開校園範圍。D2發覺有很多黑衣人,因此他想盡快離開。D2在呈堂的片段亦看見自己在當時的情況。D2進入科學館,館內的保安人員帶D2及其他人到升降機大堂,一些黑衣人建議大家棄掉裝備,D2沒有這樣做。但D2說他要「敷衍」那些人,不想被人視為「內鬼」,對他「私了」。在科學館內17人中有13人是黑衫黑褲的,於是D2棄掉那白色有紅十字的頭盔。D2亦說有時急救員並不受歡迎,因為那些黑衣人都覺得急救員「阻住佢哋」。D2認為部份原因是急救員不是幫助對方進行「抗爭行為」。

27.在盤問下,D2說他在2019年9月修讀登記護士課程,2022年初才畢業,他亦有聖約翰急救證書,是「入門版」。D2同意他理應在11月18日有課堂,而他從11月9日至11月17日都沒有課堂。在這段時間,D2並沒有想到要去「救人」。D2亦透露他母親在11月初入醫院,在11月18日出院。D2則在11月17日進入理大,並沒有想到要留在醫院照顧母親。

28.D2說他沒有留意從11月11日開始,在理大校園發生的事情。他並沒有「update」,但同意他會在網上看新聞,包括面書的蘋果新聞。

29.D2有WhatsApp群組,包括一組約7人的義務急救群組。D2說當時群組並沒有發佈訊息,大家沒有聯絡。D2和D6並沒有WhatsApp群組,大家只打電話。11月17日D2打電話給D6,打算做急救,因為D2看見衝突,預期有人因暴亂而受傷。D2沒有想到後果。

30.D2在2019年8月份購買那豬咀,但並未有考慮在急救期間使用。在進入理大後,他看見有人用投射器及弓箭,曾考慮自身的安全,所以D2盡量避開他們。D2同意到理大做急救工作並不是他的責任。

31.D2知道在11月17日警方會在當日晚上10時後進行拘捕行動。有人用「大聲公」說「邊個走便打邊個」,但D2並沒有看見有人因此被打,不過D2認為這亦是威脅。

32.在11月18日早上,D2和D6聯絡,D2不想被捕,亦不打算「投降」。

33.D2不想被人視為「黑衫人」的一份子,因此在11月18日早上8時離開理大,認為留下很危險。D2和一些黑衣人進入科學館。D2把一些所帶備的物品棄掉。D2同意他在11月18日早上並沒有救任何人。D2否認他參與理大暴動,在11月18日早上亦沒有參與。D2說他不是「畏罪潛逃」。

DW2何彩燕博士

34.她任職浸大持續教育學院講師,在2012年至2018年在屯門醫院普通科護士學校任職6年,後在仁安護士訓練學校做高級講師。D2和D6曾是她的學生。那時一班約40人。D2是2019年班男班長,幫手搞活動。D2對臨床實習很有要求。DW2對D2涉及本案而感到詫異,這和她對D2所知的品格不吻合。

35.DW2理解當時在學校立場並不鼓勵義務急救的行為,擔心他們個人安全和他們在這2年制的學業。

36.在盤問下,DW2指醫護人員有職責去幫助傷患者,那時D2尚未成為登記護士。案發時,D2入讀護理課程約2個多月,應有基本的護理知識。

(D) 證供分析

37.D2並沒有刑事記錄,因此在法理上D2有良好品格。這表示他的犯案傾向性較低,而他的證供的可信性較高。D2並沒有舉證責任,由始至終控方都有其舉證責任。本控罪書有其他被告,本席不會因其他被告的認罪而影響對D2的判決或作出偏頗的推論。本席只會審視控方對D2的舉證。本席亦不會因D2透露他曾參與在2019年11月17日之前,在香港其他地方的所謂「義務急救」行動,而對D2作出不利的看法。本席只會聚焦於D2所面對的第一及第三項控罪。D2早前已經承認第十項無牌管有通訊器具罪,本席亦不會因此受影響而對D2有不利的推斷。

38.雙方並不爭議理大暴動由2019年11月11日開始發生,而暴動範圍涵蓋理大校園及其附近範圍,包括暢運道等。暴動的激烈情況廣泛在當時的傳媒,包括網媒報導。射箭、擲物、堵路、催淚彈、水炮車、縱火、投擲汽油彈、大量汽油彈的製造和儲存都可在不同平台看見。理大的飯堂更免費提供膳食給佔據者,亦有人義務做廚師或廚房工作。

39.D2面對3項控罪:第一項只提及2019年11月18日在理大及附近的暴動,而第三項涉及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在理大的暴動。第十項涉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D2在開審時承認第十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D2否認另外2項暴動罪。

40.D2的抗辯很簡單。在相關時段他正在修讀登記護士課程,他在11月18日有課堂,而之後(11月19日)亦要做專題討論(presentation)。D2亦透露他母親在11月17日之前因病住院做手術,而在11月18日出院。

41.D2在11月17日下午時份乘的士到理大,進入理大打算奉行護士的倫理及專業守則(D2P3)及希波克拉提斯宣言(the Hippocratic Oath)(D2P4)的精神。他到理大去亦可以增加他的實習經驗。D2聲稱他不太知道11月11日至11月17日在理大的暴動情況,但D2當日11月17日是在面書(Facebook)看蘋果日報的報導才打電話給D6,告訴對方他會到理大救助那些受傷的人。D2帶備了一包1公升的生理鹽水,亦帶有他早前購買的豬咀防毒面具。D2說他配帶了一件急救戰術背心,而這背心是早前有人免費給他的。D2亦解釋在他管有東西的來源,包括他從理大的急救房所取得的衛生巾、紗布、10 mg支裝的生理鹽水等。

42.辯方亦播放一些新聞片段及呈上從中所產生的截圖(D2P9B、D2P9D、D2P10A、D2P12A及D2P12B),證明D2在相關時段協助治理受傷的人士,包括在橋上扶助一名外籍記者。D2戴著白色頭盔而用紅色膠貼做成紅十字的圖像。D2有時亦穿上透明或白色的膠雨衣(見D2P10A及D2P9D)及戴上豬咀。

43.在某種程度上看,第一項的暴動罪可視為第三項控罪的延續,有關的法律原則在特區訴盧建民 [2021] 24 HKCFAR 302都有所闡明。暴動罪行屬於參與性的罪行,而暴動範圍亦有其流動性。涉嫌人士的參與意圖可從大環境及其他犯案者的行為作出分析及推論。一名純粹是在場的旁觀者並不能視為參與者。

44.因此歸根究底,本案的重點是D2是否是暴動的參與者。

45.D2並不爭議他在11月17日下午時份,聯同他人進入理大。他知道警方在11月17日晚上10時全面封鎖理大及部署拘捕行動。警方在11月17日已經作出叫人不要進入理大等的呼籲。11月11日開始的暴亂情況亦廣泛報導。

46.2019年11月,D2已經修讀護士課程2個多月,他聲稱要爭取臨床急救經驗,本著護士守則及精神去幫助那些在理大可能受傷的人士。D2刻意說他不是示威者或暴動者的一份子。D2甚至說他要和他們保持距離。那些黑衣人甚至曾恐嚇及威脅任何打算離開理大的人。D2亦說他擔心有人以為他是「內鬼」,怕給暴徒「私了」。

47.D2在被捕時管有一些物品(註:有些物品不是D2在相關時段所戴著或穿著的東西),較重要的物品包括:—

(1)  急救戰術背心(P-26);

(2)  保溫鍚紙(P-31);

(3)  雨衣(P-25);

(4)  生理鹽水(P-27, P-35);

(5)  急救腰包(P-45);

(6)  繃帶(P-30);

(7)  黑色帽(P-20);

(8)  粉紅色防毒面具(P-13);

(9)  手術手套(P-51);

(10)  1公升生理鹽水(P-35);

(11)  反光背心(P-34);

(12)  白色頭盔貼上紅色十字(P-236);

(13)  2個電筒(P-28, P-33);

(14)  止血帶(P-45);

(15)  哮喘藥(P-50);

(16)  黑色口罩(P-32);

(17)  對講機(P-14);

(18)  護目鏡(P-37);

(19)  6個安全套(P-48);

(20)  衛生巾(P-38)。

48.在一定程度上,D2可說是「重裝備」。有幫人急救所用的物品,亦有自我保護的裝備。

49.辯方說D2作供的可信性較高,指稱D2當時所穿的衣著和理大內示威的暴徒截然不同,反而D2戴著白色紅十字頭盔,卡其色的急救戰術背心,啡色長褲及螢光綠色波鞋(結案陳詞第52段)。D2身上沒有攻擊性武器,沒有支援卡片,大部份是救護的物品,因此辯方說這「顯示他只是一名義務急救員,D2亦沒有意圖及實質行為參與或鼓勵別人參與暴動」(結案陳詞第56段)。

50.辯方說D2只注重「落手」做急救工作,在案發時段至少有4次義務急救(陳詞第58段),因此D2確實有進行救護工作。反而D2確實「擔心未能在18日如常上課」(陳詞第64段),因此辯方認為「D2因不想冒著不能畢業的風險缺席課堂而打算離開理工大學這說法合情合理」(陳詞第65段)。

51.D2因早前在旺角一次「義務急救行動」中險被黑衣人追打的經驗,因此不想和示威人士扯上關係(陳詞第68段)。D2亦因11月19日的小組討論(presentation)而決定在11月18日早上跟隨其他人從A Core出口離開理大,「D2並不是畏罪潛逃而離開理工大學,而他是怕對學業有嚴重影響才離開」(陳詞第69段)。D2刻意和黑衣人保持距離。D2認為他作為義務急救員並沒有犯法,所以沒有在科學館卸去自己的裝備,只是除下頭盔在身旁敷衍他們。

52.本席不接納這些自相矛盾的陳詞。如果D2是那麼注重他的學業,為何他在11月17日下午不理客觀的動亂事實而進入理大?為何他在11月11日至11月17日沒有衝動救助理大内的人?為何他不需要準備11月19日的presentation?為何他不幫母親在11月18日離開醫院?義務急救員是一種迷惑一些人的說法。何謂義務?本席相信在理大的示威者、暴徒、急救員、參與者、甚至廚師都是所謂「義務」的。他們不是「受薪」而為。本席相信這亦是一些幕後推手刻意製造的錯誤想法,使人入局。那時理大暴動已經開始了差不多一星期,這有如有人到被佔據的理大校園開設一間「茶水檔」免費提供奶茶、咖啡。如果這不是參與及支援佔據者,那是甚麼?在那理大的暴亂範圍,D2的出現只是為佔據者或黑衣人「服務」,絕不是爲所有人,包括警察作出義務性質的服務。

53.D2和其他自封為急救員,但他們只有初步急救知識,不能真正處理或急救受重創的人。從辯方所提供的截圖,幫人沖身、幫人用生理鹽水沖眼、扶持一些受輕傷的人,是支援的作用較大。D2亦說一些受傷的人會送到理大的急救房由其他醫護人士處理。

54.如果D2在11月19日有小組討論,在11月18日要上課,如果他注重學業,他根本不應在11月17日進入理大。更何況D2的母親在11月17日仍在醫院,而且會在11月18日出院。D2說他只通知他父親他會進入理大。

55.事實上,D2在11月17日得悉警方在晚上10時開始封鎖包圍理大進行拘捕行動的部署,D2便應儘快離場,反而他在理大四處流連,更有時間在飯堂食飯,在急救室小睡。D2明顯地在11月18日早上跟隨一眾人士離開理大,以避免被拘捕。D2害怕被捕而逃離理大是唯一及合理的推論。

56.D2沒有責任不請自來進入理大。他明顯地是去支援,鼓勵理大內的暴動人士。他以行動來顯示他是這場暴動的實則參與者。D2的幫助,實則支援暴徒,使他們心理上及若然受傷的話都有支持幫助者。D2說他因旺角事件,刻意和黑衣人保持距離,亦說黑衣人威嚇他人,不准離開理大,但事實上D2進入理大便是支持這批黑衣人士。

57.D2說他要在科學館內「敷衍」10多個黑衣人,因此把白色頭盔放在身邊,沒有戴上。這是匪夷所思的說法。那時17人都是在逃避追捕,同一條船,各自把不少東西棄掉在黑色膠袋內。那有誰需要敷衍誰的情況?如果D2相信他身為急救員沒有犯法,D2豈不是更加需要把那顯眼的紅十字白頭盔戴在頭上,把他那反光的背心再套上他的戰術背心上,毫無保留地顯示他那急救員的角色,但他並沒有這樣做。

58.11月17日至11月18日在理大發生暴動,11月18日早上在理大及附近發生暴動,D2都身在其中,參與暴動。當然D2的角色並不是策劃及領導暴動者,但沒有D2這些人士的參與,暴動的聲勢便沒有那麼人多勢眾,大家相互「壯膽」,致使暴力升級,及縱火惡行屢屢發生。理大的校園變成滿目瘡痍的戰場,而那些破壞卻不是由警方而是由暴徒,包括非理大學生所引致。

(E) 結論

59.本席裁定D2在11月17日下午時份開始和在11月18日都身在暴動範圍,亦裁定唯一而合理的推論是D2是參與者和支持者。因此本席裁定D2第一及第三項暴動罪罪名成立。D2早前已經承認第十項控罪,被判罪成。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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