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泯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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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鍾泯浚是本控罪書8名被告的D2,其他被告已經分別在不同時段被判刑。D2在開審時承認第十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D2經審訊後在2月24日被判第一及第三項罪名成立。本席押後判刑以便辯方能準備求情文件。有關那25頁的裁決理由書在2月24日已經上載在司法機構網站。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190/2021[2023] HKDC 38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Ma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90, 193-4, 196, 198, 200-1/2021及632/2022(合併)

[2023] HKDC 3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90, 193-4, 196, 198, 200-1號及2022年6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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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泯浚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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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23年3月15日
出席人士: — 何鎮壘先生帶領鄺潤雙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 香港特別行政區
— 關百安先生帶領葉豐誠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暴動 (Riot)
[3] 暴動 (Riot)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Possession of apparatus for radiocommunications without a lic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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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鍾泯浚是本控罪書8名被告的D2,其他被告已經分別在不同時段被判刑。D2在開審時承認第十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D2經審訊後在2月24日被判第一及第三項罪名成立。本席押後判刑以便辯方能準備求情文件。有關那25頁的裁決理由書在2月24日已經上載在司法機構網站。

2.控方案情並不複雜。第三項暴動罪涉及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理大)的暴動;而第一項暴動罪則只限於2019年11月18日在理大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的暴動。

3.控辯雙方並不爭議在控罪所提及的地方在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確曾發生暴動。事實上,理大暴動在2019年11月11日已經開始。警方在傳媒及不同平台作出呼籲,而有關暴動情況在各種傳媒網媒亦廣泛報導。本席有理由相信對香港大部份人來說,在那時理大暴動無人不知。

4.警方在11月17日晚上7時把理大一帶範圍設立封鎖線,全面包圍理大。D2不是理大學生,亦不是理大畢業生,聲稱他在11月17日下午進入理大。D2那時修讀護理課程,帶備一些急救用品,包括一支1公升生理鹽水。D2亦帶備豬咀防毒面具、護目鏡、以紅色膠貼貼成紅十字的白色頭盔、急救戰術背心、反光衣等。D2在理大急救室亦取得一些急救用品,包括細支裝的生理鹽水,甚至女性衛生巾。D2亦管有對講機(涉及第十項控罪)。

5.D2在11月18日早上約8時跟隨一大批人士從理大校園離開。他連同另外16人進入鄰近的科學館,後來在那裡被捕。

6.D2屢屢說他是以「義務急救員」,為爭取臨床實習機會,為履行護士精神及守則,而進入理大救危扶傷。他會不論政治立場去援助那些受傷的人士。D2說他不會牽涉政治,不會和那些黑衣人「同流」,亦刻意遠離這些人。但明顯地D2和他的朋友進入理大,支援那些在理大的佔據者。這不正是一大班黑衣人所佔據的地盤,那些暴徒和警方對峙及猛烈衝突的地方。D2甚至說他為了學業,為了上堂,所以在11月18日離開理大。D2說他並不是畏罪而離開。

求情理由

7.現年32歲的D2,在香港出生,沒有刑事紀錄,未婚。母親在2018年被診斷患癌。D2原先修讀會計課程,在2019年改為修讀護理學文憑課程,在2022年8月取得登記護士資格。D2在2021年在仁安醫院任職,在2023年12月離職。

8.辯方說D2因父親在2016年心臟病發,母親在2018年患癌而決心轉讀護理學。D2在被捕後仍然堅持初衷,修畢護士課程。辯方說本案罪行是有違D2的性格,屬單一事件,而D2重犯機會微乎其微。

9.辯方說D2並沒有做任何暴力行為,對D2案情而言,較同類型的案件為輕(求情陳詞第15段)。D2沒有預謀或計劃犯案,並非擔任領導角色,沒有煽動他人參與。「被告只是無知地受當時社會氣氛所影響,一時衝動而行。」(陳詞第16段)。D2身上並沒有攻擊性武器,絕大部份都是醫療物品。

10.辯方呈上被告自己早前所寫的求情信(後得知這求情信是針對第十項控罪),今天亦呈上D2在3月8日所寫的求情信作爲補充,另外有10封分別由D2父母、女友、師友所寫。這些人都對D2有很高的評價,反映D2樂於助人的性格及對護理的熱誠。辯方亦引用一些與本案相同案情的案例作為法庭參考。

判刑

11.D2屢屢以所謂「義務急救員」自居,自以為他和朋友進入理大是支援救助那些在理大內「無辜」的傷者,亦以為這是增加沒有督導的臨床急救經驗。本席相信D2是受到大量的吹噓及渲染,以為沒有受償的義務者,亦是急救員,自然有一定程度的「免責金牌」。本席相信D2在事後會發覺這是騙局,亦是錯信他人。有沒有犯法並不是那些在媒體平台上自吹自擂說了算。他們作為推手,鼓吹其他人支援佔據者,包括接載逃離人士。結果是成功的,但到達戰場時則各人後果自負,不關推手的事。這是何等的不值和唏噓。如果這不是「騙局」,是甚麼?

12.沒有證據指D2策劃暴動或使用暴力。辯方的截圖及片段指出D2確有進行救傷的工作,例如洗眼,沖身,但那是否是「急救」則有商榷餘地。D2從11月17日至18日都在理大範圍。在11月18日早上他跟隨其他人,包括不少黑衣人逃離理大,目的是逃避拘捕。D2說他早前曾被黑衣人「威迫」,不能離開理大,但他為了要上課堂或參與和準備presentation,所以要離開理大。這些說法都是自欺欺人。

13.D2在其第一封求情信(只針對第十項控罪)中說他是家中獨子,因父母的病患而立志從事護理專業。自己亦曾經有2次機會在街上在正式救護員到場之前協助傷者。D2說他在2019年時候便有「當義務急救員的念頭,希望能夠早在畢業前獲得大量急救經驗」。D2說「亦選擇儘早認罪(第十項控罪),並承諾今後使用任何自己專業範疇外的器具前定必會再三慎重思考。」。在第二封求情信中,D2說他在還押中反覆深思法庭的判詞(2月24日裁決理由書)「 發現自己在事件中有錯誤的想法及對法律的誤解」。D2沒有思考他到理大是「一個錯誤 並給那些不法分子帶來了鼓勵及推動作用,亦為社會帶來了很大的風險」。D2說法庭的判詞對他是當頭棒喝。D2深感悔疚,為父母,女友帶來痛苦。在信中,D2害怕患癌母親的情況,不想見到「子欲養而親不在」的情況。D2會擴闊視野,閲讀多份報章,認清事實,避免偏頗之見。出獄後他會和女友結婚,以報答女友無私的守候。D2向法庭,執法部門,公衆及社會道歉。

14.D2的母親在其求情信中說在她診斷患癌後,兒子給她很大的力量。她說兒子自幼樂於助人、純真、有愛心。在抗癌路上,她說沒有兒子在身旁使她不知道能否「撐得住」。D2的父親說他管教兒子甚嚴,兒子斯文孝順、顧家敬老、心地善良,最後他說「給小兒一個機會就等於給予我們一家三口一個機會」。

15.D2拍拖4年的女友在其3頁求情信中說他們在2018年10月成為情侶。D2是一個遵守承諾、熱愛生命、誠實有禮、待人真誠、認真好學的良好青年。D2很「介意」女友和他「捱窮」。在她眼中,D2是「一位滿分的男朋友」。女友甚至提及D2在本案審訊時D2在作供後的情況。D2雖然心情低沈,但在路途中仍幫助一位身體不適的女士。

16.女友說D2在2019年被捕後,頓然由一個陽光樂天的男孩漸變為一個悲觀消沈的人,對家人、身邊的人道歉,對不能給予女友幸福生活而自責。

17.女友一直後悔在關鍵一刻,她沒有阻止D2擔任義務急救員。她亦沒有提醒D2,自責她是個不稱職的另一半。現在她只「想二人能快點一起平靜過日」。女友相信D2是被媒體渲染,一時衝動下才會作出錯誤的決定。本案使D2從事醫護的夢想成空,絕對是沈重的打擊。「一切都因為一個錯誤的決定而夢碎」,希望法庭從輕發落,使D2早日重新振作,完成他作為兒子、作為丈夫、作為巿民的責任。

18.D2的老師、包括曾在審訊時為D2作供的護士訓練學校的講師何彩燕博士。何博士說D2是一個令老師放心的學生,是一個勤奮、對自己有要求的學生,是一個富有同理心的人。何博士亦說她曾自責自己未能盡好老師本份,阻止他犯下今日的錯。今次的禍成為D2一生永不磨滅的烙印;不能成為護理人員,亦會是D2一生的遺憾。她會成為D2一生的老師,在人生旅途上給他指導和意見,亦希望法庭能以最寬大的方式去判刑。其他D2的老師、前同事、同學都對D2有很高的正面評價。

19.誠如前述,2019年有太多像D2的年青人,有一腔熱血、有一股衝動,但被一些媒體或社交平台鼓勵,在沒有考量風險、沒有考慮法律後果,自以為是「義務」,以為是「急救員」便會得到認同,便不需要承受法律責任,亦會得到執法機關的「放行」。這種自欺欺人的想法使他們一旦被捕後便後悔終生。

20.理大暴動在11月11日開始爆發。D2在11月17日進入理大時不可能不知理大暴動的激烈情況。D2進入理大範圍,希望為理大內的人「急救」。如果這不是支援,支持暴動人士那是甚麼?地點明確、對象清楚,他的支援變相成為參與者;他的出現自然增加聲勢,亦無視暴徒的舉動。本席認爲就算D2是正式的護理人員甚至是醫生,他亦不能逃避刑責。

21.從D2的求情信來看,他似乎不知政治現實的殘酷及無情。D2沒有責任去照顧那些暴徒。他亦沒有想到他有可能被警方拘捕而要面對沈重的後果。D2的女友和老師都說他們因不曾阻止勸介D2行事而自責。本席認爲正正是D2因沒有人叫他理性地考慮行事而使他自己激情地向前衝,不計後果,以致一子錯,滿盤皆落索,使自己受害,亦使家人、女友受苦。痛在父母心。

22.本席相信D2是一個品性良好、受人愛戴的年青人,他有他的理想,但他要面對自己的決定所產生的後果,為自己所作所為負責。D2亦明顯地因以往在其他場合曾扮演義務急救員,沒有被捕或勸誡而加深他的誤解,但本席不會因此而加重他的刑責。

23.在考慮所有因素,就第一項暴動控罪(只涉及11月18日),本席以2年為起點。D2是在審訊後被定罪,理應沒有刑期扣減,但辯方同意不少案情,因此本席酌情減刑3個月,判監21個月。

24.第三項暴動罪(涉及11月17日及18日在理大發生的暴動)明顯地案情較嚴重,而控方亦提供這2天所發生的暴動情況。本席考慮D2在那2天的角色,是參與者,是後台支援者。因此以4年為起點(48個月),因辯方同意不少案情而減刑3個月至45個月。本席認為第一項暴動罪可說是第三項暴動罪的延伸,因此頒令這2項判刑同期執行。

25.另一方面本席相信D2在家人和女友以及何博士強大的支持下會痛定思痛,確切知道自己錯在那裡,不會再偏激行事犯錯,會洞明世事,不會那麼容易受人唆擺鼓動,因此酌情再減3個月,總共判監42個月。

26.就第十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本席以同案D3一致的處理方法,判罰款$2,500。辯方同意可在D2的保釋金支付。

( 陳廣池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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