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子揚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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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合併控罪書總共有8名被告。D5一早認罪而在2022年9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D1和D8在2022年12月12日表示認罪,而D4則在2022年12月28日表示認罪。經認罪協商後,D1,D4和D8承認第一項涉及2019年11月18日發生的暴動。D1亦承認第九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他們3人被判罪名成立。D1所面對的第二項控罪,D4所面對的第五項控罪以及D8所面對的第十二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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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90, 193-4, 196, 198, 200-1/2021及632/2022(合併) [2023] HKDC 1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90, 193-4, 196, 198, 200-1號及2022年6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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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合併控罪書總共有8名被告。D5一早認罪而在2022年9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D1和D8在2022年12月12日表示認罪,而D4則在2022年12月28日表示認罪。經認罪協商後,D1,D4和D8承認第一項涉及2019年11月18日發生的暴動。D1亦承認第九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他們3人被判罪名成立。D1所面對的第二項控罪,D4所面對的第五項控罪以及D8所面對的第十二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2.控方的修訂案情撮要如下:— 第一項控罪(控告D1、D4及D8) 3.第一項控罪控告D1,D4,和D8以及其他被告,指控他們在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理大)、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019年11月11日起在理大及其附近之事態發展 4.2019 年 11 月 11 日,有人在網上呼籲在香港進行所謂“三罷”行動。 5.大約從2019年11月11日開始至2019年11月28日在警方控制現場和進入理大前,大量示威者集結在理大及其範圍內。他們有組織地佔據理大,在出入通道架設路障和檢查站,限制進入理大人士的身分,破壞理大的閉路電視、校園設施及財產。有人將物件從連接理大的天橋擲向橋下的行車道阻礙附近交通、包括海底隧道等主要道路。身穿裝備的示威者使用汽油彈、弓箭及其他物件,與調派到理大外圍控制場面的警方防線對峙及衝突,並出現他人發送物品進入理大內給示威者使用。示威者練習使用汽油彈、弓箭;亦有搬動不同物品到理大周邊範圍等的情況。期間,有人在網上呼籲用不同方式協助集結在理大的示威者,包括提供物資和人手等。 6.自2019年11月12日起,理大透過各種公眾媒體宣布全面停課,並叫教職員由11 月 14 日起逗留在家,而保安職員則由11 月16日起撤離。 7.在上述理大事件期間,政府和警方透過各種公眾媒體發出呼籲和警告,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也有呼籲市民立即離開,不要前往有關區域,但不獲要領。於2019年11月17日,警方透過新聞公告,及在不同的社交平台發出警告,指任何留守在理大一帶的人都可能會干犯暴動罪,並再次警告在理大校園範圍內的所有人士立即從指定出口離開校園,亦呼籲公眾人士不要前往理大一帶。 8.運輸署於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就理大一帶道路發出交通運輸資訊有關理大附近一帶的道路阻塞或封閉情況。 2019年11月17日警方設立防線 9.2019年11月17日約1900時開始,警方在於理大範圍外的各個不同位置及校園出入口設立防線。警方設立的防線已經把理大出入口及附近的道路範圍全面封鎖,並圍堵身處理大內的人士。任何人士亦不能進入理大範圍。 10.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上述在理大發生的暴動仍然持續。在理大的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們的整體行為包括透過投擲大量汽油彈和其他物品以及射箭等,對抗理大附近的警方防線。期間示威者存放多支汽油彈,及不同的化學物品於理大校園內的不同位置。有示威者在理大內用手推車搬運大量汽油彈,及手持各類自製武器在校園範圍內走動以作出支援。 11.在警方防線封鎖理大之後,上述暴動更見激烈。有大批示威者身穿黑色衣物,戴有頭盔、眼罩、防毒面具及手套等保護裝備,集結和聚集在連接理大的暢運道天橋、南橋和北橋一帶。他們以木板、雜物及垃圾桶等造成路障,並築起雨傘陣與警方對峙。警方在暢運道天橋以鋭武裝甲車向示威者推進,但被示威者以雜物及汽油彈攻擊,以致有裝甲車着火焚燒。示威者亦有在理大Y座焚燒雜物。示威者在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交界,亦築起路障與警方對峙,即使警方使用水炮車向示威者發射藍色水柱,示威者未有散去。他們更向警方投擲雜物及汽油彈。清晨時份,在理大正門,示威者縱火、不斷投擲汽油彈和雜物,造成嚴重破壞。 12.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當時警察機動部隊警務人員被調派封鎖加連威老道與科學館道交界的理大一帶。有17人(包括D1、D4及D8)身處大批示威者當中企圖由暢運道一帶逃離理大。集結的示威者由理大暢運道正門離開理大,並經暢運道離開理大校園範圍,再由暢運道進入科學館道。 13.其後,示威者整體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包括從於暢運道進入科學館道後,和駐守在科學館道和加連威老道交界的上述警方防線對峙。期間有人向警方防線投擲大量汽油彈及其他硬物,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而構成暴動。警務人員曾經發岀警告和施放催淚氣以驅散示威者但無效。大約0806時,在第一項控罪事件期間,該17人(包括D1、D4及D8)一起離開繼續在該處集結的示威者而逃走。該17人衝向香港科學館的停車場,經後門進入香港科學館。在暢運道、科學館道的其餘示威者則繼續集結與警方對峙,最終失敗,而稍後他們亦撤退。 14.當時香港科學館不對公眾開放。現場警務人員在其後控制香港科學館外的現場一帶後進入香港科學館掃蕩,發現和拘捕該17人,包括D1、D4及D8。警方到場前,在香港科學館內的示威者中有人更換衣服和丟棄原本管有的物品,包括汽油彈、一個噴壺、大量防護裝備及其他衣物等。香港科學館內的保安員取走這些物品保管。警方後來檢獲這些物品為證物。 15.科學館的閉路電視攝得該17人包括D1、D4及D8進入科學館的情況。 16.在上述理大事件的背景下並在關鍵時間,D1、D4及D8參與了2019年11月18日上述企圖逃離理大外警方設立的封鎖線從理大、暢運道到科學館道一帶的暴動。他們與其他暴動參與者一同行動,從理大,暢運道集結再移動到科學館道一帶。他們在該處發生了和警方對峙及投擲大量汽油彈及其他硬物等情況後,一起逃進科學館內躲藏,最後被發現和拘捕。 拘捕 17.2019年11月18日約0910時警方人員在科學館地下升降機大堂位置拘捕該17人,包括D1、D4及D8。 18.警方在科學館檢取的證物中包括4個玻璃瓶,分別載有47毫升,35毫升及微量的有機混合物,主要成份為環己烷、正庚烷及甲基環己烷。 19.上述有機混合物是易燃液體,在室溫下遇明火或火花便很容易會點燃。在易燃液體表面使用明火,便會燒着液體表面上方的蒸氣,一直燃燒至該液體耗盡。若容許這種液體靜置一段時間,讓其蒸氣與空氣凝聚成混合物,而在這時點燃這蒸氣與空氣混合物,便會產生氣體及熱力,能量會突然且迅速地釋放,可造成爆炸。以玻璃瓶子等會破碎的瓶子盛載液體燃料及以導火線等物作點燃媒介的燃燒裝置,便是俗稱汽油彈或莫洛托夫雞尾酒。 第九項控罪(控告D1) 20.D1在被拘捕時管有一把扳手。他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在理大及在理大、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該把扳手,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新聞片段及閉路電視片段 21.Now TV新聞片段,顯示理大至科學館道一帶之情況,播放時間為01:41:52至01:47:48及01:55:57至01:56:34,現列為MFI‑1。 22.I-cable新聞片段,顯示理大至暢運道一帶之情況,播放時間為00:07:00至00:07:26,現列為MFI‑2。 23.科學館閉路電視(HDVR Channel 21)片段,顯示科學館後門之情況,播放時間為實時08:07:00至08:08:30,現列為MFI‑3。 24.科學館閉路電視(HDVR Channel 9)片段,顯示科學館後門內之情況,播放時間為實時08:07:55至08:08:35,現列為MFI‑4。 25.警方輯錄了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有關理大一帶之新聞片段及閉路電視片段,合成一段精華片段,全長約55分鐘55秒,現列為MFI‑5。 26.從MFI‑5中輯出一張截圖,顯示一名男子手持一個類似汽油彈物體的玻璃瓶,現列為MFI-5A。 被告的衣着、物品及相關截圖 27.D1於2019年11月18日0910時在香港科學館被拘捕的衣着及其管有的物品如下:—
28.相片冊(MFI‑6),準確顯示上述物品(除第6,13,14和15項外)。第13項中所指的手把為藍色的白色噴壺,是偵緝警員6834於香港科學館內檢取的一個黑色垃圾袋內的其中一個證物,經檢驗後確認內存的液體不是任何非法或易燃物體。 29.D4於2019年11月18日0910時在香港科學館被拘捕的衣着及其管有的物品如下:—
30.相片冊(MFI‑7),準確顯示上述物品(除第1,2,3和4項外)。相片第14至23張顯示D4的手和腳染上藍色。 31.D8於2019年11月18日0910時在香港科學館被拘捕的衣着及其管有的物品如下:—
32.相片冊(MFI‑8),凖確顯示上述物品(除第7,8和9項外)。 33.D1被標示在Now TV和I-cable新聞片段及科學館後門閉路電視片段的截圖內,截圖所示的時間與實時相若,而截圖的描述為真確。截圖內容為D1手持一個手把為藍色的白色噴壺及一支白色棍,與其餘示威者從理大正門經暢運道到科學館道,在科學館道防線的警員發射催淚彈。其後D1與其他示威者爬過科學館停車場石壆,然後由後門進入科學館。該輯截圖現列為MFI‑9。 34.D4被標示在Now TV和I-cable新聞片段及科學館後門閉路電視片段的截圖內,截圖所示的時間與實時相若,而截圖的描述為真確。截圖內容為D4戴着一個粉紅色防毒面具,手持一個樽裝物品,與其餘示威者從理大正門經暢運道到科學館道,在科學館道防線的警員發射催淚彈。其後D4與其他示威者爬過科學館停車場石壆,然後由後門進入科學館。該輯截圖現列為MFI‑10。 35.D8被標示在Now TV和I-cable新聞片段及科學館後門閉路電視片段的截圖內,截圖所示的時間與實時相若,而截圖的描述為真確。截圖內容為D8手持打開的白色傘,戴着白色頭盔和防毒面具,與其餘示威者從理大正門經暢運道到科學館道,在科學館道防線的警員發射催淚彈。其後D8與其他示威者爬過科學館停車場石壆,然後由後門進入科學館。該輯截圖現列為MFI‑11。 求情理由 D1梁子揚 36.案發時D1是23歲。他在香港出生,未婚,並沒有刑事記錄,與家人同住。辯方說D1出身草根家庭。2017年得到香港城市大學文學副學士(主修英文與法文),後來他入讀香港大學(主修法文副修西班牙文),在2022年畢業。D1立志在金融業發展。 37.辯方同意暴動罪並沒有判刑指引。根據特區訴梁天琦 [2020] 4 HKLRD 428一案,上訴庭列出12項判刑考慮因素。D1是在審前覆核後在審訊前認罪,希望在刑期上得到20%至25%的扣減。 38.就第九項控罪,辯方說D1只是管有一把扳手,並非是攻擊性武器。D1 只是「管有扳手意圖用作非法進入」而已(D1 求情陳詞第 36段)。辯方希望法庭把兩罪判刑同期執行。 39.辯方呈上D1的求情信以及他的學業表現的文件。D1在2016年6月因成績優異而得到一間銀行的獎學金。今天D1亦呈上3封分別由一位港大高級講師及2名D1的大學同學所寫的求情信。 D4許寧軒 40.辯方強調D4所承認的控罪的時段及範圍只是2019年11 月18日在理大,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一帶。時間是早上8時許一段短時間。D4只是17名在逃離理大範圍進入科學館,而被捕的其中一人。因此辯方試圖把11月18日之前數日在理大範圍或附近所發生的大規模暴動事件分割出來。重申第一項控罪是在11月18日當日8時許發生的暴動,只有8分鐘。 41.辯方沒有證據指D4安排,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而D4並非有主導角色(D4求情陳詞第11段)。D4在案發時只是跟隨其他示威者從理大正門經暢運道,經科學館停車場石壆,繼而從後門進入科學館。D4亦沒有進行破壞或暴力行為。 42.D4並非在第一時間認罪,辯方希望法庭能給予20%至25%刑期扣減。 43.D4現年22歲,沒有定罪記錄,生於小康之家,與家人關係良好。辯方呈上10封分別由D4,D4的母親,D4的女友,D4的親人、同學和老師所寫的求情信,亦呈上D4的學業文件。 44.D4的家人、親友都說D4的犯案與D4的品性不符。D4只是「單純關心自己的社會,欠缺成熟的思考,受到事發時不良的資訊及言論影響下才作出有違他本性的行為。」(D4陳詞第17段)。 45.D4在擔保候審時仍然完成他的學位課程,在2022年7 月畢業。D4甚至考取建造學院的油漆證書,「在刑滿之日,希望踏實前進,貢獻社會。」(D4陳詞第18段)。D4在案發時只有19 歲,入世未深,「愚昧地認為到場見證事件是自己的責任」(D4陳詞第19段)。D4「對自己的愚蠢和魯莽深感懊悔」而「承諾往後定必尊重法紀,奉公守法,為社會作出正面的貢獻」(D4陳詞第22段)。 D8張達榮 46.D8現年20歲,在香港出生,沒有刑事紀錄。母親在2013年離世。D8有意在航運業發展,繼承父業。2020年10月D8到台灣入讀高雄科技大學海事學院。辯方說D8只能休學2年,否則便會被取消學位。 47.D8在被捕後,做不同兼職幫補家計。辯方說D8對案件態度正面。本案D1至D7在2021年2 月23日被落案起訴。當時D8身在台灣,但D8仍返回香港面對控罪,亦盡早表示認罪。 48.辯方呈上7封由D8,D8的父親,D8的女友及輔導主任、社工等的求情信。 49.辯方因應D8的年紀,希望法庭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索取報告,亦因D8快將超過21歲,因此D8希望能盡快認罪和判刑。 判刑 50.每個人都要對他的行為負責;每個人都要管理自己的前路。D1現年26歲,D4現年22歲,D8 20歲。全部沒有案底,全部以往都是性格良好,土生土長的年青人,但本席認為他們3人都不知就裡,受人唆擺,成為一場風暴的受害人。 51.目的是什麼?動機是什麼?本席從他們3人的求情信都看不到端倪。但殘酷的事實是他們都為此愚昧的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不幸地,他們的父母家人,摯愛的親友都要同樣經歷那沉鬱的傷痛,百般的無奈,以及付出沉重的代價。 D1梁子揚的判刑 52.D1撰寫了一頁紙的英文求情信。他坦承罪責,認為他參與這事件是一項十分不智的決定(a terribly unwise decision)。他說如果他可以有再次選擇,他會選擇另一路徑(“if I had a second choice, I would have taken another path”)。D1認為他無法想像要放棄自己的家園,所以他選擇留在香港面對法庭。D1的理念是他有強勁的渴望把香港成為一處偉大的地方(“an overwhelming desire to make Hong Kong the great place it deserves to be”)。D1強調自由的可貴。親友的支持及感傷使他銘記於心,亦促使他決志做一個更好的人。他會繼續進修以貢獻香港社會。 53.這是一封有感染力的自我求情信,表達D1的決心及願境,但卻沒有反省為何他身陷囹圄?為何一個對香港有熱情信念的年青人,錯信幕後推手的唆擺?他的付出,他的代價是否切合他在2019 年的訴求?激進暴戾的行徑是否應該在他所愛的土地上滋生蔓延。D1似乎並沒有好好思索一番。叫喊政治口號很容易,但了解真實政治的殘酷無情卻不容易。偏聽,偏激不單對自己,亦對家庭只會帶來悲劇。D1另外的3封求情信都說D1是一名聰穎,有活力的年輕人。D1已經負上巨大代價。他們3人對D1都有正面評價。 54.26歲的D1拒絕提供資料給警員撰寫認證經歷口供,是否有人「教路」,或自發不合作則不得而知。他沒有定罪記錄。D1承認2項控罪。第二項暴動罪涉及11月17日至11月18日在理大的暴動則留在法庭存檔,明顯地第二項控罪案情理應更嚴重。 55.辯方說第一項控罪只涉及11月18日那短暫的暴動情況,嚴重性遠較早數天在理大發生的暴動為低。但本席認為第一項控罪的案情絕不能抽離從2019年11月11日至11月18日發生的暴動。事實上本案的社會背景及政治氛圍亦不能脫離2019年整個下旬所發生的事件。這絕不是2016年所發生的梁天琦一案可相比,二者可說是大巫見小巫。 56.D1是和其他在理大範圍逃走出來的一群人士。D1、D4和D8並不是在11月18日8時許「空降」到科學館的人士。本席有理由相信他們是在11月18日之前發生暴動當中的一份子。本席不能亦不應把D1在被捕前的大環境割離。問題是他們的角色。控方沒有證據指D1是安排策動暴動人士。辯方亦自然刻意地減輕D1的角色。於此本席自然公允地會給予D1和其他被告相關疑點的利益。 57.但看看D1被捕時的衣着和裝備是甚麼(相片冊MFI-6及案情撮要第25段)。D1有3隻3M手套、一支2.5吋扳手/士巴拿、2支鐳射筆(並非攻擊性武器,而一支不能運作)。D1的外套染有血跡,而相片冊第一張相片亦見D1口部有血跡。法庭並不知道D1為何受傷。 58.在考慮控辯雙方同意D1只涉及11月18日早上的暴動(縱然本席推論D1在11月18日之前已經身在理大範圍,雖然角色不明,但D1肯定是參與者),本席相信D1重犯機會很低,亦打算從輕發落。 59.就第一項控罪,本席決定以2年為量刑起點。本席給予D1遲來的認罪有25%的扣減,因此判刑18個月。就第九項管有扳手的控罪,本席以3個月為起點,扣減25%減至2.25個月。由於這扳手的攻擊性甚低,本席亦寬大處理,把這判刑與第一項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D1總共入獄18個月。 D4許宇軒的判刑 60.D4在求情信中開首便說他「向法庭、社會、親友表述悔疚及歉意」。他說這數年的生活的真切描述是四個字「追悔莫及」。D4說他目光短淺,是撕裂社會,把社會籠罩在陰霾下的推動者。他生於斯,長於斯,對所屬群體有濃厚的歸屬感。D4規劃未來,認為不能在他所喜歡的金融業發展,但會在油漆、裝飾、室內設計、水喉匠的工種發展。他對家人的不離不棄感到萬分感激,亦是他為自己負責的後台。 61.D4說他在11月18日徹夜未眠。凌晨時從其他示威者口中聽到警方已經進入理大範圍,D4和其他人集體離開理大,逃離現場。這反而壯大暴動的聲勢。 62.D4亦解釋他遲來認罪的原委,因為他要完成學士學位,要完成中大的畢業禮和看看姐姐所誕下的女兒。為此,D4向法庭致歉,亦知道他不能得到全數的刑期扣減。 63.D4因犯事而把原先的人生規劃付諸流水。D4承諾絕不自棄,踏實前進,貢獻社會,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64.D4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他們在90年代移居香港,「是個愛國愛港的舊一批新移民」,熱愛祖國,視香港為第二故鄉。「這種美好的情懷,一直如是,維持至今」。兒子D4是家的驕傲,是個懂事孝順、正能量滿滿、有責任心、性格溫順善良的少年。D4受教師稱讚品學兼優,但「就是這樣一個好孩子,因為時代,大環境的問題出現,在當時的場面,改變了一切」,孩子因此付出很大的代價。D4並沒有放棄顧家,「不拖家庭後腿」。但無論如何,他們一家都會「接受法律的裁決,尊重法律,尊重香港這個法治社會」。 65.D4的姐夫稱讚D4的為人。D4是家中第一個進入大學的成員。D4對政府和社會並沒有仇恨,他亦會把D4重回正軌為己任。 66.D4超過3年的女朋友形容D4是「一個隨和、孝順、待人寬厚的男朋友」。她很難想像D4和暴動一事有關,D4犯案時是19歲,「沒有太多人生閱歷、心智不成熟,繼而受人影響,就走上了一條歪路」。被捕後D4一直想認罪,後悔自己的作為,不但摧毀前途,亦令身邊的人承受痛苦,因「一時錯誤的選擇」,而牽連自己所愛的人。D4淚流滿面。女友是第一次見到他流淚。女友說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而「知錯是改變的第一步」。D4知錯了。他承擔責任,希望D4能得到輕判,早日重獲自由,「為他的將來留下一絲曙光及期盼」。作為D4的女友,她會與他患難與共,一直陪伴和協助他走向一條正確的道路。 67.D4的同學、高中老師、非牟利機構的主任都對D4有正面的評價,認為D4已經深感悔意,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68.在這些求情信中可見真情的展示,亦見證人與人之間人性的一面,使人動容。 69.但看看D4在2019年11月18日被捕的情況。他和其他示威或暴動者逃離理大範圍,從後門進入科學館(相片冊MFI-7有34張相片)。他身穿白色短袖T恤、黑色長褲、一對白色布鞋、背着背囊。他有一件深色連帽長袖外套(見MFI-6第7張)、一個粉紅豬咀防毒面具以及2個過濾器(相片第25-26張)、有一對黑色手套,另外2隻不同顏色的手套(相片第11、29至31張)、一支2.5 cm長的鎚子、一對甚骯髒深色染有藍色染料的鞋子。 70.D4雙手和雙腳都染有藍色染料(相片第14至23張)(見案情撮要第26段)。明顯地D4把他的上衣及鞋替換,改變衣着,以便他逃離現場。他所管有的手套並不是束新的,曾經使用過。他有沒有使用過鎚子則不得而知。控方亦沒有記錄D4其他個人物品,例如銀包、信用卡、個人證明文件、錢幣、或其他咭片。本席亦以常理推論D4在11月18日之前已經身在理大範圍,而理大內的佔據者從手機、從網絡或電視都知道理大周遭所發生的情況,以及警方的圍城舉動。本席相信這促使D4跟從其他人逃離理大的行動。 71.在被捕後,D4亦和D1一樣,拒絕向警員提供資料撰寫認證口供。本席不相信一個品性善良、從沒犯案的年青人,如果不被他人教唆和指引,他們會這麼不合作。這絕不是被告自發的行為,亦反映幕後推手的指示或建議。 72.雖然理大暴動的大環境是由2019年11月11日開始,但本席同意就第一項控罪而言,判刑應以11月18日的情況及各被告的角色作為基礎,而本席相信D4在11月18日被捕之前亦有一定程度的參與,因而有那藍色染料在其雙手雙腳出現。 73.在考慮所有求情因素以及案情,本席同樣地以2年為起點。本席給予D4遲來的認罪最多的25%扣減,減至18個月。但本席考慮D4只面對一項控罪,在父母和女友的強大支持下,加上D4的承諾,決定酌情再減刑3個月,判D4入獄15個月。 D8張達榮的判刑 74.D8犯案時17歲,沒有刑事記錄。D8在其求情信中說他「當時受社會事件影響,認為應該關心和參與社會時事,沒思考下聽了別人的危言聳聽參與」,而使他帶來如此大的後果。D8說「關心社會故然是好,但所用方法是完全錯的」。這次教訓影響他的人生,打擊他的人生規劃,使他感到曾經美好快樂的家庭不再。他會守法、多思考、不會橫衝直撞、對自己負責,「不要因為自己不經大腦的行為影響這麼多人」。 75.D8的父親說自己在2017年中風,行動不便。D8在2020年到台灣升讀大學。D8是一個品性善良、樂於助人、備受師長喜愛的人。D8亦參與義務工作,照顧弱勢社群,甚至學習魔術在晚會表演。D8有意在航運業發展。兒子已經感到愧疚知錯,以後會三思而後行。大學只容許他休學2年,希望D8能快點回復正常生活,照顧父親和女友。D8女友的媽媽對D8對她女兒的關顧感到動容,因D8有勇氣寫短訊給她幫她女兒說項,以免女兒受到太大的考試壓力。女兒在2021年9月亦和D8到台灣就讀。她相信作為家中獨子的D8會報答父親養育之恩,行一條正確的人生道路。 76.D8的女友從2021年認識D8。D8鼓勵亦幫助她修補她和父母的關係。在台灣就讀時,D8亦支持她,和減輕她的壓力,聆聽她的細訴。D8是她唯一放心依靠的對象。D8感到內疚,會改過自新,做一個有責任的人。D8父輩的世伯希望法庭給D8一個重塑人生的機會。他會幫助D8進入航運業。D8的中學輔導主任和社工都對D8有很好的評價。 77.有關D8在被捕時的相片是MFI-8。他並沒有管有攻擊性武器。他的電話膠套有一張貼紙,印有電話號碼2608 1400和寫上「不要怕,我們都在」,而在調查後這電話號碼屬於一間Bond Ng律師事務所。辯方說D8並不知這電話號碼屬於誰,而被捕後亦沒有找這律師樓處理事情。 78.D8的教導所報告指出,D8的疾患使他在中學的學業成績下滑。D8在2020年8月到台灣修習航運的課程。他在2022年7月回港後便被控,曾還押10多日。D8在2023年1月4日因認罪而再被還押。他承認犯錯和感到後悔。他希望能照顧父親。報告指D8適合進入教導所。 79.本席認為事實上幸好D8在2021年2月時雖然身在台灣,但他決定回港面對控罪,這是正確的決定。否則20歲的D8,因恐怕受到法律制裁,而不會再返回香港,可說是終身自我放逐。這樣的話這和D8現在所面對的刑罰便落差太大,太不值得。就算D8要面對數年的監禁,這總比終身流亡好得多,不需要離鄉別井,在海外做二等公民,亦使他能和家人共同生活,不用家不成家。 80.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亦給予D8更新的機會,決定判D8入教導所。 總結 81.3名20多歲的年青人都要面對刑責,接受懲罰。本席只能基於2019年11月18日早上那短暫的暴動時刻而判刑,而不是整體維持差不多一星期或11月18日凌晨開始整天的理大暴動為基礎。控方接受這認罪協商可說是各被告的「幸運」。 82.對3名被告來說,現在所面對的懲罰可說是一輩子的痛,但不應是一輩子的遺憾。因為塞翁失馬,福兮禍兮,是自己的修為。本席希望各被告能真正痛定思痛,不會被激進政治思維衝昏了腦子,不要天真地信以為真,這是他們在大時代中歷史的呼喚。 83.總的而言,本席判刑如下:—
後語 84.本席留意到在D8的電話套上的貼紙,當中印有「2608 1400,不要怕,我們都在」(見相片冊MFI-8第6張相片)。警方事後調查得知這電話號碼屬於Bond Ng Solicitors伍展邦律師行。這貼紙是印製的不是手寫,亦只顯示電話號碼,而沒有顯示電話屬誰。這明顯地是事先印製,亦刻意地創造激勵的支持語句。辯方說D8不知道這電話屬於律師事務所,在事後亦沒有接觸這律師行幫他處理本案。 85.但以第三者而言,這貼紙的訊息可以有2個層面。第一,當然是鼓勵他人做一些事情,說不要怕,你們不是孤獨的,我們(大可是幕後推手)支持你,但卻隱晦地不說明支持對方做甚麼。但這種支持,如果能配合其他平台或渠道的説法,便大可把被告們推向前線或到現場。這亦是這一句「不要怕,我們都在」的「高明」之處,可說是盡在不言中。第2層面,提供電話號碼則有機會是提供法律支援,從而獲取一些利益。當然這是一種合理的推論而不是結論。本席强調沒有證據指這貼紙是由那律師事務所印製,亦沒有證據指他們提供給D8。 86.本席並不會亦不能在本案聆訊過程中查明事件,但有關當局,包括律師會及法律援助處會否跟進,則由這些機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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