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夏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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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6(1) 條。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754/2022[2023] HKDC 47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1 Ap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54/2022

[2023] HKDC 4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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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夏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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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日期:  2023年4月11日
出席人士:  蕭君裕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朱穎章女士,由吳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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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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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6(1) 條。

案情

2.涉案意外發生在2021年12月8日下午5時10分左右。意外現場是太子道西東行線與塘尾道交界,該段東行線是一條四線行車道,該交界有一交通燈控制行人過路處,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意外發生時天氣良好,交通流量中等,路面乾爽兼維修妥善。

3.被告人在案發時段駕駛着一部登記號碼為TG865之的士(被告人的士)沿太子道西東行左三線行駛,並遵從紅色交通燈號在該行人過路線前停車;一部登記號碼為SK6563的輕型貨車停在被告人右邊的左四線,登記號碼為WC3856的私家車則停在左三線被告人的士之後。

4.被告人的士的行車攝錄機錄得的片段(攝錄片段)顯示,在被告人停車後約1分27秒,74歲女子林秀娟(死者)推着手推車從左至右慢慢沿被告人的士前的過路線橫過馬路,當死者行將行到被告人的士左前方時,車輛交通燈由紅轉紅黃,死者繼續慢慢地橫過馬路,當車輛交通燈轉綠時,死者在被告人的士正前方,此刻被告人開車前行,把死者撞倒。

5.死者受傷送院救治,其後情況轉差,於同年12月17日證實死亡,直接死因是頭部受傷,與她在涉案意外中被鈍力撞擊所導致的傷勢吻合。

6.在死者橫過馬路至被撞時,被告人的視線無阻。停在被告人右邊線的輕型貨車司機及停在被告人後面的私家車司機均見到死者橫過馬路,輕型貨車司更在碰撞發生前響號藉以提醒被告人,但被告人仍然駛前把死者撞倒。

7.被告人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受嚴重傷害”罪被捕,在現場警誡下,被告人表示見到交通燈轉綠,便開車前行,完全看不到死者。他的理解是他的的士右邊撞到手推車,但沒有撞到人。

8.進行意外重組的警員發現,碰撞前5秒,從被告人的士擋風玻璃可以看到死者;若被告人望向左邊察看路面情況,理應留意到死者;碰撞前約3秒,死者進入被告人視線範圍內,被告人在視線無擋下是可以望見死者的。換言之,若被告人適當留意路面情況,意外應可避免。

被告人的背景

9.被告人現年70歲,已離婚,有一對分別是48歲及46歲的子女,案發時與83歲的兄長同住於一個公屋單位。被告人接受教育至中學三年級,過去40年一直以駕駛的士維生。

10.他有10項刑事定罪紀錄,有3項交通定罪紀錄,其中2項是不小心駕駛,但沒有與本案同類型的案底。

求情

11.代表被告人的朱穎章大律師指出,本案不涉令案情更加嚴重的因素如醉駕、藥駕、賽車、過度超速、衝紅燈或持續性妄顧安全的駕駛方式。被告人是在霎時間沒有專注及觀察路面情況,再加上年紀大、反應慢才不能作出適時反應,最終在行人過路線撞倒死者,碰撞發生在此處令本案變得尤其嚴重。

12.事發後被告人經常自責及感到內疚,對死者家屬亦歉意萬分。被告人儘早認罪是最大的求情理由,亦明白到監禁是無可避免的,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的個人背景、案情、與及他的悔疚和歉意,儘量輕判。

13.辯方呈遞有關被告人的醫學報告顯示他所患的肺氣腫及支氣管擴張症令他氣促,脊椎壓迫性骨折、脊柱後凸、脊椎關節退化及腰椎神經根病變令他下背痛及雙腿乏力,腎石令他患上腎臟水腫。

14.朱大律師援引了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and Anor [2007] 1 HKLRD 66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昌杰 CAAR 9/2020供法庭參考。

15.辯方亦呈遞了一封來自被告人的子女,及一封來自被告人的士租賃管理人的求情信。

判刑考慮

16.上訴法庭在 Poon Wing Kay 案指出,被告人的罪責是判刑考慮的最主要因素,其他因素包括意外引致死者家人的哀傷及衝擊,與及以阻嚇性判刑來傳遞危險駕駛可以帶來極端嚴重後果的信息。

17.本案案情與 黃昌杰 案案情相似的地方,在於兩者所涉的碰撞均發生在有燈號管制的行人過路處、碰撞發生時車輛燈號為綠燈、被撞者都是行動緩慢的高齡人士。上訴法庭在以下引述的觀察及意見對本案甚為適用:

「28. 本庭同意本案不涉及醉駕/藥駕、賽車、過度超速或衝紅燈等惡劣情況,故並非是同類案件最差劣的一宗。但答辯人在橫過行人過路線時沒有減速,更對有人沿行人過路線過馬路一事渾然不覺。

29. 雖然意外發生時的車輛交通燈號是綠色,但這不表示答辯人可以毫無顧忌地高速駛過行人過路線。他理應先減速及小心觀察路面情況後才繼續前駛。

30. 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必須預計會有人不遵守交通燈號過馬路,亦必須關注會有行人雖然有遵守交通燈號過馬路,但因為年長或傷殘而行動緩慢,故未能在燈號轉換前,成功完全越過馬路。

31. 根據有關的錄影片段,本案極有可能是上述的第二種情況,死者是一名82歲的長者,行動緩慢。案發時,死者手推手拉車橫過牛頭角道。死者起步時,行人燈號應該是綠色,他因為行動緩慢而未能在燈號轉紅時,完全越過馬路,但被撞到時,他已接近行人路。」

18.上訴法庭在該案認為意外並非是答辯人一刻喪失專注所導致,而是因為他在駛過行人過路線時沒有減速,更完全沒有關注路面情況。雖然答辯人的駕駛行為惡劣,但案發時的天色、天氣及路面狀況極可能削弱了答辯人的視野,亦某程度減輕他的罪責。上訴法庭因而同意18個月的量刑基準足以反映答辯人的罪責。

19.雖然被告人不是以高速在綠燈下駛越行人過路線而把死者撞倒,而是在燈號由紅轉綠才開車把死者撞倒,但被告人並非出於一刻不專注而撞倒死者。

20.根據攝錄片段顯示,被告人於時戳為19:48:00時左右遵從紅色交通燈號將其的士停在行人過路處前,行人接着橫過馬路;19:40:27時左右,死者推着手推車從鏡頭左邊出現,慢慢地從左至右橫過馬路,被告人的視線沒有遮擋;19:49:31時左右,交通燈號轉綠,此時死者已行至被告人的士正前方,被告人的視線仍然沒有遮擋,被告人的士此刻開車前行,約1秒後撞倒死者。

21.雖然由死者開始出現在鏡頭到被撞一刻前後只有5秒,死者並非突然快速地從被告人右方的行人避車島跑落行人過路線,而是推着手推車慢速從被告人左前方橫過馬路,到她開始在鏡頭左邊出現的一刻,她已橫過了東行行車線上13條黃色行人過路線中的4條多線,已到了被告人左方的第二行車線約中央的位置;由於推着手推車,死者比其他路人構成一個較大的目標,但被告人卻完全看不到死者,可見他雖然停在行人過路線前,前方的視線亦無阻,但他於該時段沒有或沒有恰當地把專注力放於行人過路線上的情況,反而只是顧着燈號的轉變,燈號一轉綠色,他便向前望也不望地開車前行,他當時的關注,似乎只着重交通燈號,完全忽略路面情況。

22.本席認為被告人的罪責不下於 黃昌杰 案之答辯人,被告人雖不涉及沒有減速地駛過行人過路處,但意外時的天氣及路面狀況均沒有削弱被告人的視野,本席採納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23.被告人的健康狀況,不構成減刑理由,本席反而覺得,被告人應更早慎重考慮以他的年紀及身體狀況,他是否適合及應該繼續任職職業司機。

24.認罪是被告人唯一的減刑理由,他不具任何正面的良好品格或駕駛紀錄,值得額外的刑期扣減,他的悔疚及其他的求情理由亦足以反映在他因認罪而可得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內。經此扣減後,被告人的刑期是12個月監禁。

25.本席亦下令被告人停牌5年,及需要自費參加有關的道路駕駛改善課程才可從新領取駕駛執照。

( 韋漢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