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 訴 黃昌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AR 9/202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October 2020 before 楊振權 VP, 彭偉昌 JA, 彭寶琴 JA.

Criminal law – 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 – sentence review under section 81A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Cap 221) – whether original sentence was manifestly inadequate – starting point of 9 months adopted by original judge – further 2-month reduction for remorse and family support – whether such reduction was warranted – general sentencing principles for 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 – whether immediate custody warranted – whether 'hope-shattering' principle applies – respondent 68-year-old taxi driver with 46 years' driving experience and 20 years as taxi driver – 12 prior traffic violations including two counts of careless driving – respondent struck 82-year-old pedestrian at pedestrian crossing – victim had crossed more than two-thirds of road – respondent travelling at 40-44 km/h without slowing down at crossing – dashcam showed no hard braking until near collision – aggravating factor of accident at pedestrian crossing – mitigating factors of dim lighting, light rain, reflective windshield – Court of Appeal's sentencing guidelines in HKSAR v Kwan Wan Ki (CACC 5/2019) – starting point of 12-18 months for 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 – even momentary inattention can warrant immediate custody if death results – remorse and family support not strong mitigating factors for good-character defendants – remorse already reflected in guilty plea discount – no basis for additional discount for these factors – 'hope-shattering' principle from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Tsz Hin applied – application allowed – sentence increased from 4 months to 10 months' imprisonment – driving disqualification and improvement course requirements maintained.

Legal issues: Whether the original sentence of 4 months' imprisonment for 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 was manifestly inadequate · Application of the 'hope-shattering' principle in sentence review

Outcome: Sentence review application allowed; sentence increased from 4 months to 10 months' imprisonment. The driving disqualification order and driving improvement course requirement were maintained.

Cited by 13 cases · Cites 6 cases

Case No.CAAR 9/2020[2020] HKCA 80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4 Oct 2020
Judge楊振權 VP, 彭偉昌 JA, 彭寶琴 JA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AR 9/2020

[2020] HKCA 8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覆核申請2020年第9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9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 黃昌杰
  (WONG CHEUNG KI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2020年9月22日
判案日期: 2020年9月22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0年10月14日

判案理由

引言

1.答辯人(黃昌杰)在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原審法官)席前承認了第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和第二項使用配件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狀態的車輛罪。就第一項控罪,答辯人被判處入獄4個月、停牌5年及要自費完成有關的道路駕駛改善課程才可重新領取駕駛執照(該判刑);就第二項控罪,答辯人被罰款港幣500元。

2.律政司司長(申請人)認為該判刑屬明顯過輕,是任何法官在考慮過全部有關因素後,不應會合理地認為是屬於恰當的判刑範圍之內,故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提出申請,要求上訴法庭覆核該判刑。

3.經聆訊後,本庭裁定申請人的刑期覆核申請得直,並將答辯人的監禁刑期由4個月上調至10個月。以下是本庭的判刑理由。

案情

4.涉案的交通意外發生在2019年3月15日早上約6時05分。當時答辯人駕駛一輛載有兩名乘客的的士KC1077沿牛頭角道西行第一線往旺角方向行駛。KC1077駛至牛頭角道與福淘街附近的行人過路處時,撞到一名82歲的老伯,最終導致他在意外4天後死亡。

5.案發時,KC1077沒有機械故障,但路面微濕,交通流量稀疏,天色昏暗。KC1077的錄像儀顯示,KC1077右轉入牛頭角道西行線後,先在一組紅綠燈位前停車。車輛交通燈號轉綠後,KC1077加速前行,而發生意外的行人過路線的車輛交通燈號亦同時轉了綠色。死者是推着手拉車沿行人過路線由KC1077的右邊走向左邊時被撞到。

6.KC1077和死者碰撞的一刻,死者已走過了牛頭角道西行第二線(即答辯人右邊的行車線)及走到西行第一線(即答辯人的行車線)的中間。換句話說,死者是已經橫過了牛頭角道西行線超過三分二的路面時被KC1077撞倒。

7.答辯人向調查意外的警員表示,意外時車輛交通燈號是綠色,而死者突然從他的右邊行出來。答辯人聲稱他一直望着前方,故沒有留意到右手邊的行人。

8.在其後的警誡會面,答辯人表示意外前,他駕駛KC1077沿牛頭角道第一線以時速30至40公里行駛,而車輛交通燈號是綠色。答辯人重申死者是突然在他右前方出現,他立刻剎車,但仍撞到死者。答辯人指他第一眼看見死者時,死者距離KC1077約2至3呎。答辯人表示不知悉為何他較早時沒有看見死者,他認為可能是死者走得慢或他穿著的是深色衣服。答辯人表明他視力正常,而案發前一晚他亦睡眠充足。

9.政府法證化驗師根據KC1077攝錄機拍得的片段,得出以下結論:

“(1) 涉案的士碰撞前一刻,車速大概每小時404公里。他注意到車速由每小時202公里加快到每小時404公里,直至意外發生,顯示被告並沒有猛力剎車。

(2)    涉案的士行駛時速是40公里,剎車所需距離估計為20.5米(包括思考距離)。涉案的士停在碰撞位置之後約10.9米,到達白色停車線前並無留下任何猛力剎車跡象。政府化驗師認為被告大概在涉案的士距離碰撞位置10米時察覺死者構成危險,臨近碰撞位置時才猛力剎車,試圖避免意外。”

答辯人的背景及求情理由

10.答辯人現年68歲,取得駕駛執照有46年,而任職的士司機亦有20年。答辯人已婚,有兩名女兒,亦是家庭的經濟支柱。

11.1980年2月至2007年4月,答辯人共有3項輕微犯案紀錄,全部都是以罰款了事。警務處存放10年的交通違例紀錄顯示,答辯人有在2011年8月完成駕駛改善課程。2013年6月至2019年2月,答辯人共有12項交通違例紀錄,包括兩次不小心駕駛,並在2017年2月要再次修讀駕駛改善課程。

12.答辯人力稱他是很接近碰撞點時才察覺到死者,而他不斷重複回想,亦想不到為何會這樣。答辯人表示對事件深感悔疚,對死者及其家屬致萬分歉意。答辯人的妻子、女兒、三哥及朋友都有致函法庭為答辯人求情及要求法庭輕判。  

13.辯方指意外純粹是答辯人霎時間沒有專注所導致。辯方強調答辯人沒有超速,沒有衝紅燈,亦沒有其他特殊加重罪責的駕駛行為。辯方亦指案發時道路環境不理想,路面微濕、天色仍是昏暗,而車窗有少少反光以至答辯人的視線部分被阻擋。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14.原審法官認為答辯人的駕駛態度雖屬危險,但並非最差劣及十分不負責的一類。原審法官在考慮過有關的錄影片段後認為答辯人理應見到死者在行人過路缐中間的位置(即左一及左二線之間),而死者被撞到時,他正緩慢地橫過馬路,並已經橫過了行人過路線約三分之二。  

15.原審法官同意危險駕駛的後果嚴重,須要判處阻嚇性懲罰,特別是意外導致有人死亡,而意外在行人過路缐發生亦是加重罪責因素。但原審法官認為對一名從未入獄的人而言,監禁本身已經是一項嚴重的懲處。

16.原審法官亦指出有案例(HKSAR v Park Myung Hwa [2004] 3 HKC 564)顯示即使危險駕駛引致兩人死亡,法庭的判刑亦只是3個月的監禁刑期。原審法官表明打算對答辯人“從輕發落”。

17.最終,原審法官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9個月監禁。答辯人認罪,故應取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而得出6個月的判刑。原審法官再以答辯人真誠悔疚,加上妻女的支持,而再酌情減刑兩個月,而得出4個月的刑期。

申請人的覆核理由

18.申請人的基本立場是原審法官採納的9個月量刑基準過輕,而他酌情減刑兩個月的處理方法亦有違判刑原則。

19.代表申請人的高級檢控官吳卓樺指出意外地點是一段長直路,而答辯人應對路面的情況有清晰及無阻的視野,故理應有足夠機會看見死者橫過馬路的情況。

20.吳高級檢控官強調死者是沿着行人過路線橫過馬路,而被KC1077撞到時,死者已差不多到達行人路。

21.吳高級檢控官指出死者82歲,行動緩慢,意外時更手推手拉車,但答辯人未能察覺到死者橫過馬路,顯示他根本完全沒有關注路面的情況,而非原審法官所指是一時注意力不集中。

22.吳高級檢控官認為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答辯人駕駛方式的惡劣程度,亦沒有充分考慮意外在行人過路線上發生這加重罪責因素。吳高級檢控官強調原審法官因答辯人的悔意和有家人支持,而將量刑基準再下調兩個月是錯誤的。吳高級檢控官力稱答辯人被判處的4個月刑期是明顯不足,亦是有違判刑原則。她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24個月,而適用於答辯人的刑期不應低過16個月監禁。吳高級檢控官援引多宗同類案例支持其立場。

答辯人的立場

23.代表答辯人的黎建華大律師同意以案件的背景而言,原審法官採納的9個月量刑基準偏低,亦因此導致明顯不足的判刑。

24.黎大律師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18個月監禁。黎大律師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關韻琪(CACC 5/2019)案,並指該案的情況和本案的情況相約,而意外都是因為駕駛者一時注意力不集中所導致。黎大律師指出事發時天色昏暗、有微雨,而雨水亦使車窗有反光等現象,而該些現象亦可能令答辯人一時失去注意力。

25.黎大律師亦指出,根據該判刑,答辯人可望短期內獲釋。申請人提出的刑期覆核申請,不但會令答辯人要面對額外的焦慮,而大幅增加刑期亦會令答辯人感到震驚或失望。黎大律師要求法庭基於“希望粉碎”的原則,酌情給予答辯人額外的1至2個月的刑期扣減。

26.黎大律師援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Tsz Hin [2020] 1 HKLRD 1057案支持其立場。

討論

27.本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關韻琪(CACC 5/2019)案列出危險駕駛罪行的基本判刑原則:

25. 車輛在不負責任的駕駛者手上可以是極具破壞力的兇器,能導致嚴重的人命傷亡及經濟損失。駕駛者必須時刻緊記要小心駕駛,避免對無辜的道路使用者造成傷亡。法庭在案情惡劣的危險駕駛案件中須處以具阻嚇性的判刑。(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案判案書第10(3)段)

26. 如個別案件的被告人有正面的良好品格或操守,法庭可以酌量給予刑期扣減,但干犯危險駕駛罪行的被告人大多數都是背景良好,不具犯罪的傾向。因此,被告人背景良好、沒有犯罪紀錄等因素並非強而有力的輕判理由,而令法庭要判處被告人非監禁式的判刑。反之,如被告人有犯罪紀錄,特別是多次同類罪行的前科,則會是加重罪責的理由。

27. 澳洲刑事上訴法庭在R v Whyte [2002] NSWCCA 343案就背景良好的人犯了嚴重交通罪行時的判刑有以下觀察:

“Some sentencing judges find it very difficult to accept that a person of good character who is unlikely to re-offend should be sent to gaol. However, Parliament has made it quite clear that the injuries occasioned by driving dangerously and, no doubt, the prevalence of the offence, require condign punishment.”

“有些法官覺得判處一名品格良好及重犯機會不高的人入獄極難接受。但立法機關表明,由於危險駕駛會導致的傷亡,及毫無疑問,其普遍性,須處以適當的懲罰。”(非官方翻譯)

28. 一般而言,罪行所導致的後果,不會是判刑輕重的主要考慮因素。但就駕駛罪行而言,意外所導致的後果,特別是有人因事件而死亡時,法庭在判刑時絕對不應忽視該因素(見HKSAR v Leung Chiu Yu [2012] 2 HKLRD 313案判案書第33段)。

29.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de, Ian Francis [2016] 3 HKC 274案,法庭亦重申所有危險駕駛罪行都須阻嚇,特別是如危險駕駛導致死亡或嚴重受傷,則其判刑和純危險駕駛的判刑應顯著不同。

30. 法庭在處理危險駕駛罪行的判刑時,主要的考慮因素是被告人的危險駕駛行為的惡劣程度,及其造成的後果之嚴重性。

31. 對一些故意長時段及預計必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威脅的危險駕駛行為,特別是當事件導致嚴重的人命傷亡時,則法庭必須重視及處以具足夠阻嚇力的判刑。否則,死傷者的親屬朋友會認為司法不公,而判刑未能平服事件對他們造成的困擾及傷痛,亦不會被社會大眾認同。另一方面,如危險駕駛行為是因為判斷失誤或一時注意力不集中所導致,而意外的後果亦非嚴重時,則法庭可以對被告人處以較仁慈的判刑。

 32. 當危險駕駛行為有導致他人死亡時,即使是沒有其他加重罪責因素,法庭都應處以即時監禁的判刑,而量刑基準應為12至18個月。”

28.本庭同意本案不涉及醉駕/藥駕、賽車、過度超速或衝紅燈等惡劣情況,故並非是同類案件最差劣的一宗。但答辯人在駛過行人過路線時沒有減速,更對有人沿行人過路線橫過馬路一事渾然不覺。

29.雖然意外發生時的車輛交通燈號是綠色,但這不表示答辯人可以毫無顧忌地高速駛過行人過路線。他理應先減速及小心觀察路面情況後才繼續前駛。  

30.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必須預計會有行人不遵守交通燈號過馬路,亦必須關注會有行人雖然有遵守交通燈號過馬路,但因為年長或傷殘而行動緩慢,故未能在燈號轉換前,成功完全越過馬路。

31.根據有關的錄影片段,本案極有可能是上述的第二種情況,死者是一名82歲的長者,行動緩慢。案發時,死者手推手拉車橫過牛頭角道。死者起步時,行人燈號應該是綠色,他因為行動緩慢而未能在燈號轉紅時,完全越過馬路,但被撞到時,他已接近行人路。

32.即使案發時天色昏暗,而死者走得慢或穿著深色衣服,甚至是衝紅燈過馬路,只要答辯人稍為注意路面情況,他必能察覺死者正在橫過馬路,而他亦可以採取迴避動作,避免意外發生。

33.意外並非是答辯人一刻喪失專注力所導致,意外是因為答辯人在駛過一行人過路線時沒有減速,更完全沒有關注路面情況,故未能察覺正在行人過路線橫過馬路的死者。答辯人的駕駛行為不但遠遜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更導致一名無辜者喪失性命。本庭不能忽視意外是發生在行人過路線這加重罪責因素。  

34.但本庭同意意外發生時,天色昏暗、有微雨,路面亦因有水漬而導致有反光等因素,極可能削弱了答辯人的視野,亦某程度減輕他的罪責。雖然答辯人的駕駛行為惡劣,亦造成嚴重的後果,但本庭被說服18個月的量刑基準已足夠反映答辯人的罪責。答辯人認罪應取得三分一的扣減,故刑期應下調至12個月。  

35.答辯人對事件感到真誠悔疚,可以理解,亦屬正常。但答辯人不具任何正面的良好品格或操守值得額外的刑期扣減。答辯人的悔疚及其他求情理由已足以反映在他認罪而取得的三分一刑期扣減內。原審法官因為答辯人真誠悔疚及有妻女的支持而給予他額外的兩個月刑期扣減是沒有基礎支持的。  

36.但本申請是刑期覆核申請,答辯人在原判刑期快完結前要面對大幅度的加刑對他亦構成額外的困苦。本庭認為可以因為該理由而給予他兩個月的刑期扣減。因此,答辯人應服的刑期為10個月監禁。

37.本庭裁定申請人的刑期覆核申請得直。本庭撤銷第一項控罪的4個月監禁刑期,而以10個月的監禁刑期替代,但維持原判的停牌令及相關的駕駛改善課程判令。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

答辯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葉嘉棟關朗儀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黎建華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