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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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人(D2)在開審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控方同意將他另一項控罪(即控罪三)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檢控。

Cited by 4 cases

Case No.DCCC 781/2020[2023] HKDC 44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Ma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81/2020

[2023] HKDC 4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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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子良(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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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3年3月30日
出席人士:  黃榮智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控罪:   [1] 非法集結(Unlawful assemb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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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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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第二被告人(D2)在開審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控方同意將他另一項控罪(即控罪三)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提出檢控。

案情

2.2020年6月4日,警方在旺角朗豪坊進行埋伏,防止有人在入夜後進行非法活動。傍晚6時左右,大約500人聚集在朗豪坊和亞皆老街一帶,很多人手持白色蠟燭及亮了燈的手提電話去進行「悼念六四」活動,期間有人大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香港人建國」等口號。晚上大約8時45分,人群開始散去。

3.到了接近9時,仍有大約50人留在現場,他們走出亞皆老街、砵蘭街交界的馬路,導致車輛停下。

4.9時03分左右,有4名人士(3男1女)搬動圍欄及卡板到亞皆老街的行車道上,阻著車輛前進。差不多同一時候,本案的兩名被告人D1及D2在幾米外分別將一些圍欄拖出亞皆老街的行車路,意圖阻塞交通。埋伏的警察馬上上前制止兩名被告人,將他們拘捕。兩名被告人期間曾經作出反抗。

案底

5.D2在1980年有一次欺詐案底,在1991及2016年也分別有管有危險藥物紀錄。

求情

6.D2現年58歲。他幹過多種工作,最後經營貿易公司,一做超過十年,僱有幾名員工。

7.D2說他在案發當晚放工經過案發地點,一時受群眾的情緒影響而搬動欄杆去堵路。

8.D2說此事發生在2020年中,後來法庭頒下宵禁令,由於他收工時間較晚,很多時未能及時回家,因此少了和妻子溝通,最終導致兩人關係疏離,在2022年辦理離婚。他們有一名兒子,已經成年,在外國工作。

9.D2說他在擔保期間亦不能離港,所以不能方便地和客人會面,這樣亦影響了他的生意。

10.D2說他為此案付出很大代價,現已十分後悔當晚的衝動行為,希望法庭作出輕判。他希望出獄後重新出發去貢獻社會。

判刑

11.上訴庭在黃之鋒案CAAR 4/2016第134及135段列出一些非法集結的判刑考慮,本席在判處D1的時候已經說過,在此不再重複。

12.簡而言之,非法集結的判刑主要視乎涉及的範圍、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及威脅的嚴重性、後果和犯案者的角色。

13.非法集結的判刑須具阻嚇性,以維護公眾秩序,即時監禁難以避免。

14.本案的非法集結發生在旺角的主要街道,即亞皆老街/砵蘭街交界,不過,早前在傍晚非法集結的幾百人到晚上9時左右只剩幾十人。兩名被告人和一些人當時將一些圍欄及卡板搬到亞皆老街的行車道上去阻塞交通,附近埋伏的警察立即採取行動,將兩名被告人及其他犯法的人拘捕。

15.本案發生的時間短,涉及的範圍有限,沒有對公眾造成嚴重影響。

16.不過,所有非法集結罪行都不可輕視,因為它隨時可以變成暴動,被告等人的擾亂社會秩序行為是因為警察迅速採取制止行動,才變得短暫及沒有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17.本席接納D2當時是受到社會氛圍影響而衝動犯案,他並非擔當帶領的角色,否則罪責更重。

18.D2過往有案底,但和暴力及非法集結無關。

19.D2在開審前承認控罪一,他可以獲得百分之二十的判刑扣減。本席以9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給予D2 二十 % 扣減後,再下調為整數月份,對他判囚7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