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雨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81/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February 2023.

1. 本案有兩名被告人(D1及D2),他們共同被控控罪一非法集結。另外,D1亦被控一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D2也被控一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781/2020[2023] HKDC 33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Feb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81/2020

[2023] HKDC 3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雨釗(第一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3年2月13日
出席人士:  黃榮智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健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非法集結(Unlawful assembl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本案有兩名被告人(D1及D2),他們共同被控控罪一非法集結。另外,D1亦被控一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D2也被控一項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

2.D1有法援署委派律師代表,D2則沒有律師代表。

3.D1及D2起初否認所有控罪。

4.案件在2022年11月23日將要開審,D1在早一天通知控方他會承認控罪一非法集結,D2亦在開審那一天表示他會承認控罪一非法集結。

5.控辯雙方商討後,同意以下做法,即兩名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後,他們其他的控罪(即控罪二及控罪三)可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再提檢控。

6.D1及D2在庭上正式承認控罪一非法集結及有關案情,控罪二及控罪三則留在法庭檔案。

7.基於D2的個人情況,他的判刑會押後六星期處理,本席今日只會先處理D1的判刑。

案情簡述

8.2020年6月4日,警方在旺角朗豪坊進行埋伏,防止有人在入夜後進行非法活動。傍晚6時左右,大約500人聚集在朗豪坊和亞皆老街一帶,很多人手持白色蠟燭及亮了燈的手提電話去進行「悼念六四」活動,期間有人大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香港人建國」等口號。大約8時45分,人群開始散去。

9.接近晚上9時,有大約50人走出亞皆老街/砵蘭街交界的馬路,導致車輛停下。

10.9時03分左右,有4人(3男1女)搬動圍欄及卡板到亞皆老街的行車道上,阻著車輛前進。差不多同一時候,D1及D2在幾米外分別將一些圍欄拖出亞皆老街的行車路,意圖阻塞交通。埋伏的警察馬上上前制止兩名被告人,將他們拘捕。兩名被告人期間曾經作出反抗。

案底

11.D1在2017年有一次管有未完稅物品和沒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的定罪。

求情

D1

12.D1現時58歲,案發時是56歲。

13.辯方律師說D1是一名送貨員,已婚,有兩名成年子女,他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14.律師提及以下兩件案件:黃之鋒案CAAR 4/2016及庾家駒案CAAR 5/2020。

15.律師指本案發生突然,當時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只剩下幾十名,D1只是堵路,造成短暫的交通擠塞,沒有帶來嚴重的暴力傷亡,受影響的只是亞皆老街/砵蘭街交界的一小段馬路。

16.律師指D1犯案的時間僅有幾分鐘;他當時身上沒有任何裝備;他只是把一個圍欄拉到馬路上去阻塞交通;他並沒有擔當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的角色。

17.律師說D1過往並無相關案底。

18.律師說D1對自己當晚所作的行為感到後悔。律師指案發至今已有兩年多,社會情況基本上已經回復正常。

19.律師說本案沒有庾家駒案那般嚴重,所以控罪一的判刑起點應低於12個月監禁。

判刑

D1

20.上訴庭在黃之鋒案CAAR 4/2016第134及135段如此說:

「134. 本席重申,在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判刑主要考慮是要懲罰那些干犯罪行的人,以儆效尤,並阻嚇其他人不要以身試法,有樣學樣來破壞或擾亂公眾秩序,至於犯案者的個人情況、無論犯罪動機或原因是他們自認為多麼崇高、其他違法者罪責是否更重等,一般來說全都不是有力的求情或輕判的理由。

135. 法庭在決定適當的刑罰時,需要考慮干犯罪行的相關情節。就牽涉暴力的非法集結,本席認為有關干犯罪行的情節包括:

(1)暴力行為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施行暴力者人數多少;

(3)使用暴力者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使用暴力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力的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暴力行為維持多久,包括暴力行為有否拖長;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覆警告後,是否仍然進行;

(6)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即使沒有財物損失或破壞,也沒有人受傷,但暴力行為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

21.簡而言之,非法集結的判刑主要視乎涉及的範圍、參與人數、暴力程度或威脅的嚴重性、後果,與及犯案者的角色。

22.非法集結的判刑一般須具阻嚇性,以維護公眾秩序,即時監禁難以避免。

23.本案的非法集結發生在旺角的主要街道,即亞皆老街/砵蘭街交界。不過,早前在傍晚非法集結的幾百人,到晚上接近9時只剩幾十人。兩名被告人和一些人那時把圍欄及卡板等物品搬到亞皆老街的行車道上去阻塞交通,附近埋伏的警察立即採取行動,將兩名被告人及其他犯法的人拘捕。

24.本案發生的時間短,涉及範圍有限,沒有對公眾造成嚴重影響。

25.不過,所有非法集結罪行都不可輕視,因為它隨時可以變成暴動。被告等人的擾亂社會秩序行為是因警察迅速採取制止行動,才變得短暫及沒有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26.本席接納D1是受當時的社會氛圍影響而衝動犯案,他並非擔當帶領的角色,否則罪責更重。

27.D1過往有案底,但和暴力或非法集結無關。

28.D1在開審前承認控罪一,他可以獲得百分之二十判刑扣減。本席以9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給予D1 20%扣減後,再下調為整數月份,對他判囚7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