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嘉朗及另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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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共有11名被告人,當中6名被告人,即第1、第2、第4、第6、第7及第10被告人在審前覆核時或之前表示認罪,另外4名被告人分別為第3、第5、第8及第9被告人不認罪。但是,第8被告人在審訊初期(控方傳召了第一名非關鍵證人後),由不認罪改為認罪。最終第3、第5及第9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所屬控罪罪名成立。本判詞處理認罪/定罪被告人的判刑。認罪的被告人全部承認暴動罪,另外,第1、第6及第8被告人不承認「違反蒙面法罪」,獲得控方申請存檔法庭,除非獲得法庭批准,不予起訴,本席照准。第2、第3、第4、第7 及第10被告人也承認「違反蒙面法罪」。第11被告人早已認罪及被另一名法官判刑。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771/2020[2023] HKDC 140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71/2020

[2023] HKDC 14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77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嘉朗 (第一被告人)
  歐榮峰 (第二被告人)
  楊耀 (第三被告人)
  傅之林 (第四被告人)
  羅翔駿 (第五被告人)
  鄭學洺 (第六被告人)
  潘琬瑩 (第七被告人)
  楊麗樺 (第八被告人)
  吳雅芝 (第九被告人)
  黎柏言 (第十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聆訊日期:  2023年10月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女士及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區敖欣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大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伍展邦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沈偉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志宇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陳奕勤先生,謝延豐律師行,代表第三被告人
  馬維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禤張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及第七被告人
  黎家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黃伍林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黎家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林凱依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洋鋐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八被告人
  馬家颿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憲文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九及第十被告人
控罪:   [1] 暴動(Riot)- 全部被告人
  [3] 至 [6]、[8]、[10] 及 [11]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Using facial covering at an unlawful assembly)- D2至D5、D7、D9 及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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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本案共有11名被告人,當中6名被告人,即第1、第2、第4、第6、第7及第10被告人在審前覆核時或之前表示認罪,另外4名被告人分別為第3、第5、第8及第9被告人不認罪。但是,第8被告人在審訊初期(控方傳召了第一名非關鍵證人後),由不認罪改為認罪。最終第3、第5及第9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所屬控罪罪名成立。本判詞處理認罪/定罪被告人的判刑。認罪的被告人全部承認暴動罪,另外,第1、第6及第8被告人不承認「違反蒙面法罪」,獲得控方申請存檔法庭,除非獲得法庭批准,不予起訴,本席照准。第2、第3、第4、第7 及第10被告人也承認「違反蒙面法罪」。第11被告人早已認罪及被另一名法官判刑。

控罪 D1 D2 D3 D4 D5 D6 D7 D8 D9 D10 D11
1暴動 認罪 認罪 定罪 認罪 定罪 認罪 認罪 認罪 定罪 認罪 認罪
2蒙面 存檔                    
3蒙面   認罪                  
4蒙面     認罪                
5蒙面       認罪              
6蒙面         定罪            
7蒙面           存檔          
8蒙面             認罪        
9蒙面               存檔      
10蒙面                 定罪    
11蒙面                   認罪  
12蒙面                     認罪
13刑毀                     認罪

案情

2.由於不同被告人在不同階段認罪或定罪,涉及的承認事實及事實裁定也有數套,為免累贅,本席嘗試把同意案情及事實裁定綜合處理。

3.約於2019年11月12日,有人在網上呼籲罷工,在午膳時間癱瘓中環的交通。

暴動(控罪1 - 涉及本案認罪的7名及被定罪的3名被告人)

4.自2019年11月12日中午約12時15分起,數千名示威者響應呼籲,堵塞畢打街一帶的主要道路。示威者堵塞畢打街及德輔道中的車路,又在畢打街近干諾道中位置架設路障。

5.中午約12時18分,示威者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交界惡意破壞一支交通燈,隨後又破壞一部雙層巴士,向擋風玻璃噴上黑漆。中午約12時21分,示威者在畢打街的路障燃起火堆。隨後,示威者更將插上鐵釘的改裝膠管、雜物及竹枝搬到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的車路,阻塞交通。

6.中午約12時30分,一隊警務人員抵達現場,在畢打街近干諾道中位置組成防線。中午約12時34分,消防員到場撲熄火焰,而示威者則在畢打街近德輔道中,組成雨傘陣,面向警方防線。中午約12時52分,警務人員舉起藍旗(寫有“警察警告 這集會或遊行乃屬違法 請即散去 否則我們可能使用武力”)及黑旗(寫有“警告 催淚煙”),多次向示威者發出警告,要求他們離開。

7.然而,示威者不理會警方警告,並組成雨傘陣向警方防線推進。有人向警方防線投擲磚塊及雜物。因此,中午約12時56分,警務人員舉起橙旗(寫有“速離 否則開槍”)及黑旗警告示威者。但由於警員人數不及示威者多,中午約12時57分,警員乘警車暫時撤離現場。

8.示威者(包括第2被告人)隨即衝上前,沿干諾道中的車路追趕警方車隊,並向警方車隊投擲磚塊。第2被告人連同其他示威者追趕警方車隊。第2被告人亦從地上拾起一件物品,又招手示意其他示威者追趕警方車隊。警方於中午約12時59分離開現場。

9.新聞媒體有線新聞、無綫新聞及香港01的公開媒體片段拍攝到第2被告人的上述行為。

10.警方車隊離開現場後,示威者隨即用磚塊、雪糕筒、垃圾筒及其他雜物阻塞干諾道中的車路,同時於車路上放置了插上鐵釘的改裝膠管,用來刺穿車輛輪胎。

11.下午約1時09分,示威者在干諾道中惡意破壞兩間餐廳,即元氣壽司及吉野家,他們用竹枝擊向餐廳的店面,並向店面噴漆及擲磚。下午約1時23分,示威者在干諾道中近康樂廣場惡意破壞一部雙層巴士,司機位旁邊的側面車窗被打碎,巴士玻璃亦噴上黑漆。

12.隨後,數千名示威者(包括第2被告人)持續於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聚集並架設路障,阻塞交通。第2被告人與其他示威者聚集一起,手持雨傘,並拾起一些磚塊及把一些磚塊踢向車路以堵塞道路。有示威者更於路障上淋上易燃液體。期間,畢打街近德輔道中車路附近的交通燈亦被破壞。

13.新聞媒體香港01及蘋果日報的公開媒體片段拍攝到第2被告人的上述行為。

14.下午約2時34分,示威者於畢打街的車路上聚集,阻塞交通。示威者大叫各種口號包括 “好仔唔當差 當差正仆街” 及 “香港人 報仇”等等。

15.下午約2時42分,至少數百名示威者行出並堵塞干諾道中的車路(遮打大廈及文華東方酒店外面),佔用該處車路。示威者當中包括第1、第4、第7及第10被告人,在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附近的畢打街遊蕩,堵塞車路及佔用車路。示威者當中包括第1被告人,把大量磚塊及雜物拋到干諾道中的車路。部分示威者(包括第7被告人),隨手撿拾附近的磚塊及碎件雜物,拋向畢打街行車隧道,導致進入隧道的車輛不能繼續前進。示威者亦惡意破壞一部於干諾道中的雙層巴士,向擋風玻璃噴上紅漆。

16.不同的公開媒體錄像拍攝到上述第1、第4、第6、第7、第8及第10被告人的行為,當中包括以下各項(涉及第3、第5及第9被告人的情況可以參考他們的裁決理由書):

時間 (大約) 地點 行為 來源
第1被告人
下午2時27分

下午2時44分
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 第1被告人連同其他示威者堵塞車路。 立場新聞、有線新聞
下午2時45分 干諾道中
(文華東方酒店外)
第1被告人把一件碎件雜物放在車路。 有線新聞
第4被告人
下午2時10分 畢打街近德輔道中 第4被告人連同其他示威者堵塞車路。 香港01
第6被告人
下午3時10分 畢打街近德輔道中 第6被告人連同其他示威者堵塞車路。
第7被告人
下午2時50分 干諾道中
(文華東方酒店外)
第7被告人把磚塊及其他物品扔進畢打街行車隧道。 香港電台
第8被告人
下午約1時57分 干諾道中 第8被告人被拍攝到於干諾道中被破壞的雙層巴士旁邊逗留。
下午約2時04分 德輔道中 第8被告人和一名女子於畢打街近德輔道中沿車路上行走。
下午約3時21分 畢打街近干諾道中 有示威者向畢打街近干諾道中的路障投擲了兩枚汽油彈,導致路障著火。
下午約3時23分 畢打街近干諾道中 第8被告人舉手並指向該火堆位置。
第10被告人
下午2時34分 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 第10被告人連同其他示威者堵塞車路。 東網
下午2時57分 干諾道中
(文華東方酒店外)
第10被告人連同其他示威者在文華東方酒店外面遊蕩。 香港電台

17.與此同時,有部分示威者為堵塞干諾道中西行車路,用黑色噴漆惡意破壞另一部於干諾道中停下的雙層巴士。當巴士司機嘗試掉頭離開現場時,示威者向巴士擋風玻璃及側鏡噴上黑漆。示威者又在巴士車輪前後位置擺放磚塊,阻止巴士移動。有些示威者給巴士其中一個輪胎放氣,第4及第7被告人連同另一示威者分別張開雨傘掩護惡意破壞雙層巴士的示威者的舉動。第6被告人連同其他示威者亦在這部巴士附近徘徊。同時,有示威者拆下干諾道中的交通標誌杆及標誌牌,以造成路障阻塞交通。

18.新聞媒體香港01、有線新聞、拉播新聞及蘋果日報的公開媒體片段拍攝到第4、第6及第7被告人的上述行為。

19.下午約3時17分,警方部隊到達現場,並展開驅散行動,由龍和道經畢打街向干諾道中及德輔道中推進,以驅散示威者。當時,至少200名示威者於畢打街與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集結,部分示威者組成雨傘陣,並於用磚塊及雜物組成的防線及路障後面留守。

20.下午約3時21分,有示威者向路障投擲兩枚汽油彈,導致路障著火。隨後,有示威者更將一罐罐裝物體投入火堆之中。同時,有示威者拆毀附近路面的磚塊及欄杆製成路障。當看見警務人員推進時,示威者一面組成雨傘陣,一面慢慢沿畢打街後退至德輔道中,並在畢打街近德輔道中組成防線。在示威者後退時,該著火的路障發生爆炸。當時路障附近有不少記者在進行拍攝。

21.驅散行動期間,兩名警署警長身處警方隊伍前排,沿畢打街推進。兩人看見畢打街近干諾道中有路障及火堆,附近有大批示威者(包括本案所涉及的10名被告人),當中有示威者組成雨傘陣。警方隨即發出警告,並舉起黑旗,同時向示威者施放催淚煙。上述兩名警署警長與隊員繼續沿畢打街推進,期間示威者喊叫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又向警方扔石頭。

22.隨後,該批示威者由畢打街走往德輔道中,並沿德輔道中朝雪廠街方向逃走。上述兩名警署警長追截這批示威者(包括本案所涉及的10名被告人),看見他們遇上另一隊由雪廠街走往德輔道中的警方隊伍。這批示威者(包括本案所涉及的10名被告人)於是改變方向,掉頭逃走,往上述兩名警署警長及其隊伍的方向跑去。

23.最終,24名示威者(包括第1、第2、第3、第4、第5第6、第7、第8及第9被告人)在置地廣場緊急出口外一處空地被截停,另外6名示威者(包括第10被告人)在置地廣場中庭玻璃門外被截停,各人均當場被拘捕。

24.本案所涉及的10名被告人,在涉案的關鍵時間(即2019年11月12日中午約12時15分起)直至被截停拘捕時,在涉案現場曾分別穿戴及/或管有以下所列物品(涉及第3、第5及第9被告人的情況可以參考他們的裁決理由書):

第1被告人

一件黑色外套;一件黑色T恤;一條灰色短褲;一對Nike牌黑色鞋;一頂Nike牌黑色鴨舌帽;及一條黑色圍巾。

第2被告人

一個黑色口罩;一件白色T恤;一條灰色短褲;一對Adidas牌灰色鞋;一個米色環保袋;及一把銀色雨傘。

第4被告人

一件藍色T恤;一條灰色長褲;一對藍色鞋;一個藍紅綠混色背包;一個藍色背包套;一條金色及紅色手繩;一條綠色圍巾;一把黑色雨傘;一個3M牌白色口罩;一把紅色折疊傘;兩瓶生理鹽水;及一件藍色衫。

第6被告人

一頂黑色鴨舌帽;一件黑色外套;一件彩色T恤;一條黑色長褲;一對黑色鞋;一個黑色斜孭袋;及一條藍色圍巾。

第7被告人

一個藍色口罩;一件黑色外套;一件灰色T恤;一條黑色長褲;一對黑色鞋;一個米色背包;3個3M牌白色口罩;一個3M牌面罩;4瓶生理鹽水;一副黑色護目鏡;及一包黑色電線索帶。

第8被告人

一個黑色口罩;一件白色T恤;一條藍色牛仔褲;一對黑色鞋;及一個黑色Adidas袋。

第10被告人

一個藍色口罩;一件黑色外套;一件藍色T恤;一條藍色短褲;及一對Nike牌黑色鞋。

25.不同的公開媒體錄像、警方錄像及閉路電視片段,均拍攝到案發時中環的暴動情況及本案所涉及的10名被告人的行為。

26.案發所有時間,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的交通受嚴重影響以致癱瘓。附近的商舖及銀行亦需關閉及暫停營業。

27.案發所有時間,本案涉及的10名被告人,在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控罪3、4、5、6、8、10、11)

28.於案發時間,相關公開媒體片段及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本案涉及的7名被告人(第2、第3、第4、第5、第7、第9及第10)於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分別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圍巾或口罩。

被告人的背景及減刑陳詞

29.第1被告人現年25歲,案發時22歲,未婚,教育程度至中學畢業,在案發時為一名兼職倉務員。姚大律師擬備了一份簡潔的減刑陳詞,當中提及第1被告人過去品格良好,沒有暴力傾向,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身上沒有任何與暴力有關的裝備、武器,也沒有證據顯示他曾使用暴力或曾進行破壞。第1被告人明顯受到當時社會的氛圍影響而犯案。此外,第1被告人在審前覆核前兩個月已通知控方表明認罪,希望法庭能給予1/3至1/4之間的扣減。

30.第2被告人現年26歲,案發時22歲,教育程度至專業學院高級文憑,現職餐廳廚師。沈大律師的減刑陳詞重點包括:第一,被告人因衝動而犯案深感後悔,亦擔心在囚期間沒有人照顧母親。第二,第2被告人積極思考自己的更生計劃,希望有所成長,有所增值,盡快重投社會。

31.第3被告人現年27歲,案發時24歲,教育程度至中三,沒有刑事定罪紀錄。陳律師的減刑陳詞重點包括:第一,第3被告人自小和父親相依為命。雖然教育程度不高,但從來沒有行差踏錯,但2019年開始的社會事件,觸動情緒,才犯下大錯。第二,第3被告人的個人罪責較低,他只是屬於蓄意留守,提供支援的類別。最後,辯方律師主張第3被告人的整體刑期不應高於4年。

32.第4被告人現年29歲,案發時25歲,教育程度至中學畢業,現時職業為攝影師,沒有刑事定罪紀錄。馬大律師的減刑陳詞重點包括:第一,求情信顯示第4被告人是一名正面、孝順的男孩子,有良好家庭。第二,在本案中,沒有證據顯示暴動是預先經過周詳計劃或精密部署,不少參與示威或暴動的人士,看似是附近工作的上班族。而實際參與暴動的人士只是屬於少部分。第三,在本案的暴力程度屬於偏低。第四,在中環商業區受影響的範圍局限於路面。第五,雖然暴動為時約3個多小時,但實際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時間不長,沒有證據顯示有人受傷,附近建築物也沒有受到嚴重破壞,暴動所造成的威脅嚴重性及迫近程度並不是最嚴重的級別,對公眾沒有帶來額外的滋擾。第4被告人沒有作出帶領、號召、煽動等行為。被截停時,第4被告人身上的裝備為防禦性的物品,並不具任何攻擊性或破壞性。最後,辯方引述兩宗同級法院的案件(DCCC 771/2020 及 DCCC 357/2021),兩宗案件均是源自於同一事件,兩名法官在該案均以4年監禁為量刑基準。辯方希望本席以量刑一致性考慮第4被告人的判刑。而第4被告人的使用蒙面物品罪,辯方亦主張以同期執行。

33.第5被告人現年28歲,案發時24歲,教育程度至大學。黎大律師的減刑陳詞重點包括:第一,第5被告人自幼家貧,年青時努力向上,獲得土木工程師專業資格,深得朋友和僱主的讚賞,即使自小有兔唇的問題,時常被人看小,仍然沒有放棄,奈何因為受當時社會的氛圍的影響,用錯方式表達訴求。第二,本案的暴動嚴重程度屬於中度,初時比較多暴力或破壞事件的發生,但是在個人罪責方面,第5被告人參與的時段是較後的時段,約下午2:15時至3:35時,該個階段的暴力程度較低,主張量刑基準低於4年監禁。第三,第5被告人一早表明承認非法集結,節省了不少法庭的時間。最後,黎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第5被告人即使是審訊後被定罪,他沒有刑事紀錄,過去品格良好,節省法庭時間等累積效應,酌情地把刑期可減得減。

34.第6被告人現年26歲,案發時22歲,教育程度至中學畢業,以兼職為生。第6被告人在干犯本案後不久,也干犯了一項襲擊途人(律師)的行為,經控方上訴覆核後,被判37個月監禁。黎大律師的減刑陳詞重點包括:第一,第6被告人及早認罪,節省法庭不少時間。第二,對於自己愚蠢和無知的行為,深感後悔。在事件之後,第6被告人成家立室,希望在服刑期間能自我增值,裝備自己,決心當一名好丈夫和好兒子。第三,第6被告人在本案參與程度不高。第四,希望本案的刑期大部分和他正在服刑的刑期同期執行。

35.第7被告人現年27歲,案發時23歲,教育程度至中學畢業,沒有刑事定罪紀錄。馬大律師的減刑陳詞重點包括:第一,第7被告人是一名積極、樂觀的女孩子,有家人和朋友支持更生。代表第7被告人的馬大律師也同樣代表第4被告人,因此就本案的第4被告人犯案情節及罪責程度的論述,同樣適用於第7被告人。

36.第8被告人現年21歲,案發是17歲,教育程度至大學三年級,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席獲告知大學在她服刑完畢後會讓她繼續完成第四年課程。林大律師呈上的求情信顯示第8被告人是一名孝順、善良、有愛心、守規有禮、勤奮上進的好學生。第8被告人少年時也兼職工作,亦獲得上司的讚賞。父親早逝,一直和母親相依為命。林大律師的減刑陳詞重點包括:第一,認罪來得較遲,但畢竟反映她的悔意。第二,她會努力改過自新,希望服刑完畢能完成學業,重投社會。第三,她的正面品格、年青及沒有定罪紀錄等累積效應,希望可以獲得法庭酌量扣減。

37.第9被告人現年27歲,案法時23歲,教育程度至大學,沒有刑事定罪紀錄。馬大律師的減刑陳詞重點包括:第9被告人只是蓄意留守,壯大聲勢,她沒有叫口號,亦曾經出現一個片段,有人向她派雨傘的時候,她拒絕接收。第二,第9被告人過去品格良好,積極參與社會服務,也獲得嘉許獎,深得朋友、僱主及家人的讚賞。最後,雖然第9被告人是審訊後被定罪,但她的個人罪責相對較低,亦希望法庭考慮她過去品格良好,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曾貢獻社會等累積效應,可減得減。

38.第10被告人現年21歲,案發時17歲,教育程度至中學畢業,沒有刑事定罪紀錄。馬大律師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第一,第10被告人因當時社會氛圍感染而干犯本案,雖然可能面對一段時期的監禁,在等候審訊期間,努力進修,並完成副學士課程,有志成為一名社工。第二,本案的暴動不是早有預謀或計劃周詳的暴動,暴動雖然歷時3個多小時,時間不算長,本案的財物損毁並非嚴重,並沒有人命傷亡。第三,第10被告人的主要角色為蓄意留守,壯大聲勢這個類別,沒有證據顯示他曾參與破壞或煽動他人進行暴動的行為。

判刑

39.本案10名被告人當中6名被告人,即第1、第2、第4、第6、第7及第10被告人在審前覆核時或之前表示認罪,可享約1/4的扣減。第8被告人則在開審初期改為認罪,可享約1/5的扣減。另外,3名被告人分別為第3、第5及第9被告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定罪。不同階段認罪的被告人有不同扣減。

40.各辯方律師/大律師亦擬備了詳細的書面減刑陳詞,包括援引梁天琦一案及本院同事在本案就其他被告人的判刑,例如許暫委法官就第11被告人的案情以4年監禁為量刑基準。本席進一步就本案的6個重點邀請辯方律師/大律師補充陳詞,包括第一:整體罪責;第二:個別罪責;第三:量刑基準;第四:加刑因素;第五:減刑因素;第六:刑期總和。尤其是在整體罪責和個別罪責方面,嚴重的程度屬於低度、中度還是高度。

41.本席首先套用梁天琦一案的12項因素,繼而進行上述6個重點的分析。

42.首先,在整體罪責方面,嚴重程度屬於中,原因包括:案發前有人在網上呼籲到中環參與一個名為「和你lunch」的集會,藉此癱瘓中環交通,是早有預謀的。第二,預先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有數千名,當中有部分為較為激烈的暴動者。第三,暴動的時間為時3個多小時,覆蓋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等一帶的重要道路。若把整個暴動分為上半段和下半段,上半段的暴力程度較高,下半段的暴力程度較低。第四,經警員重複舉旗警告要求暴徒離開,也不得要領。第五,暴徒的行為惡劣,包括破壞雙層巴士、架設路障燃起火堆、向警方防線投擲磚塊及雜物、惡意破壞兩間餐廳,即元氣壽司及吉野家、以磚塊及雜物阻塞道路、破壞交通燈等,有示威者向路障投擲兩枚汽油彈。第六,暴動對香港金融中心核心範圍造成嚴重滋擾,嚴重影響在該區上班的人士。第七,當中有示威者作出煽動性的言論,包括「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及「香港人報仇」。

43.第2個重點,即個人罪責方面,大致可以分為3類。第一,罪責較低的蓄意留守,壯大聲勢。第二,罪責中度的間接參與暴動,例如在暴動現場直接或間接參與堵路,以雨傘遮擋其他人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等。第三,罪責較高的直接參與暴動,例如衝擊或襲擊警方防線或人員。第1被告人、第5被告人、第6被告人、第8被告人、第9被告人及第10被告人屬於第一類別,即蓄意留守,壯大聲勢,個人罪責較低,參與的時段亦屬於暴動的後半個階段,整體暴力程度較低。第3被告人、第4被告人及第7被告人屬於第二個類別。他們提供對暴動者的支援行動,包括第3被告人曾供應磚頭給其他暴徒扔向畢打街隧道及曾經張開雨傘遮掩其他暴徒。第4被告人曾經張開雨傘,掩護其他暴徒。第7被告人曾經把磚頭扔入畢打街隧道及張開雨傘遮掩其他暴徒。第2被告人屬於第三個類別,即直接參與暴動,他曾經聯同其他暴徒,拾起地上物品,他亦招手示意其他人加入,追趕警方車隊,當中有人向警方車隊投擲磚頭。

44.第3個重點為量刑基準,經考慮整體罪責和個人罪責相互的比重,包括對被告人較有利的因素,例如暴動沒有造成傷亡的個案,本案涉及的暴力,包括燃燒路障、投擲汽油彈、拋擲磚頭,大部分都是以堵路為目的。個別參與襲擊警務人員的情況亦在上述有所涵蓋。因此,個人罪責較低的量刑基準應該介乎3年半至4年監禁;個人罪責屬於中度的量刑基準應該介乎4年至4年半監禁;個人罪責較高的量刑基準應該介乎4年半至5年監禁,甚至更高。這個幅度可算是主流意見,但也視乎個別案情可加可減。本席亦參考了同級法院的一致性,包括DCCC 781/2020、DCCC 1055/2020、DCCC 135/2021及DCCC 109/2021,判刑日期由2021年8月至2023年8月。

45.第4個重點為加刑因素,本席在上述的分析已涵蓋個人罪責,本案認罪或定罪的被告人沒有慣犯或在保釋期間再犯罪的加刑因素。

46.第5個重點為減刑因素,大部分被告人(第1、第2、第4、第6、第7及第10被告人)都是在定下審訊後,審前覆核數星期至數個月前向控方表示認罪,節省了不少控方要準備審訊的工作,亦節省了不少法庭時間,因此可以獲得1/4的扣減。第8被告人則在審訊剛剛開始後認罪,可獲得1/5的扣減。

47.第6個重點為刑期總和,本案的第2、第3、第4、第7及第10被告人也分別承認所屬的「反蒙面法罪」,本席以8星期為量刑基準(也適用於被定罪的第5及第9被告人),扣減認罪的1/4後,刑期為6星期(但第5及第9被告人在審訊後定罪,沒有扣減,刑期為8星期)。由於兩罪案情重疊,本席把他們的暴動罪刑期頒令同期執行。

48.在量刑這個議題上,還有兩個事項。第一個事項是由第4及第7被告人的代表大律師提出,他以延誤的理由要求法庭考慮減刑。馬大律師在書面減刑陳詞沒有提出這個要求,但在庭上提出這個要求,既沒有援引案例,法庭向他提供協助,提供案例的時候,並容許馬大律師在7天內補交陳詞,經考慮馬大律師的補充陳詞,本席不認為有認可的延誤可造成減刑的情況。

49.第二個事項涉及第6被告人的代表大律師提出「兩案刑期」的考慮。情況是第6被告人涉及兩宗案件,第6被告人在較早前的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的定罪,經刑期覆核,上訴庭把刑期加至37個月監禁。換言之,本席需要考慮本案刑期多少是分期,多少是同期的執行,以免兩案刑期過長。本席獲告知第6被告人就第一次定罪的刑期,經扣減懲教署可能的寬減,釋放的日子在2024年10月30日。從案例所見,究竟第二次定罪的刑期有多少是分期執行,數字均有所差異,由20% 至70% 不等,中位數字介乎50%。百分比明顯與個別案情相關。本席決定把第二次定罪的刑期的約60% 予以和第一次定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50.經考慮本案案情、被告人的個人背景、量刑的6個重點,本席總結各被告人的判刑如下(個人罪責由較重至較輕):

51.本席強調,在訂下量刑基準的時候,本席已經把所有被告人的良好品格、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同意了大部分控方案情等累積效應酌情扣減,所以得出較低的量刑基準。

52.第2被告人的個人罪責屬於上述的第三類别,即直接參與暴動,量刑基準為4年半監禁,扣減認罪的1/4,判監40個月及兩星期。

53.第3被告人、第4被告人及第7被告人屬於上述第二類別,即提供支援,間接參與暴動,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第4及第7被告人獲扣減認罪的1/4,各判監3年。第3被告人在審訊後被定罪,所以量刑最終為4年監禁。

54.第1、第5、第6、第8、第9及第10被告人屬於上述第一類別,即蓄意留守,壯大聲勢的類別,量刑基準為3年半監禁。第1、第6及第10被告人獲扣減認罪的1/4,判監31個月及兩星期。

55.第5被告人是審訊後被定罪,所以最後刑期也是3年半監禁。

56.第6被告人在本案的刑期當中12個月及兩星期和對上一次定罪及正在服刑的刑期同期執行。換言之,即本案的19個月監禁和對上一次刑期分期執行。

57.第8被告人的量刑基準也是3年半監禁,扣減認罪1/5 (開審後認罪),判監33個月兩星期。

58.第9被告人的量刑基準也是3年半監禁,但她是眾多被告當中,除了個人罪責較低外,參與時間亦最短,約半小時,酌情再扣減3個月,第9被告人的刑期為3年3個月監禁。

59.各被告人的判刑如下:

暴動
控罪1
反蒙面法 個人罪責 計算(以月計) 同期/分期
D1 認罪(遲) 存檔(控罪2) 42x3/4=31個月2星期
D2 認罪(遲) 認罪(遲)
(控罪3)
54x3/4=40個月2星期 同期
D3 定罪 認罪(遲)
(控罪4)
48 同期
D4 認罪(遲) 認罪(遲)
(控罪5)
48x3/4=36 同期
D5 定罪 定罪(控罪6) 42 同期
D6 認罪(遲) 存檔(控罪7) 42x3/4=31個月2星期
D7 認罪(遲) 認罪(遲)
(控罪8)
48x3/4=36 同期
D8 認罪(更遲) 存檔(控罪9) 42x4/5=33個月2星期
D9 定罪(遲) 定罪(控罪10) 最低 39 同期
D10 認罪(遲) 認罪(遲)
(控罪11)
42x3/4=31個月2星期 同期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