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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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1被控控罪二至控罪四,他在2023年1月11日於本席面前承認該三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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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14/2021 [2023] HKDC 7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7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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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定理由書 ------------------------- 前言 1.D1被控控罪二至控罪四,他在2023年1月11日於本席面前承認該三項控罪。 2.控罪二是有意圖而傷人,指控D1至D8,D1認罪,D2至D8不認罪。控罪三也是有意圖而傷人,指控D1至D8,D1認罪,D2至D8不認罪。控罪四是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指控D1至D8,D1認罪,D2至D8不認罪。 3.D1的判刑押後至2023年4月底,待D2至D8的審訊完成後進行。 4.有關D2至D8的審訊稍後進行,本席在2023年4月14日作出裁決,裁定D2至D6及D8的控罪四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控罪二和控罪三的有意圖而傷人(section 17傷人罪)則罪名不成立,但普通傷人(section 19傷人罪)罪名成立。至於D7,控方未能確證他身在案發現場,所以D7的控罪二至控罪四都被判罪名不成立。 5.控方在本案不以單項傷人罪去指控被告等人襲擊PW1至PW3,是因為PW3受傷較輕,沒有皮膚裂傷(“laceration”)或嚴重身體傷害(“grievous bodily harm”),因此,控罪四只是指控被告等人襲擊PW3致造成身體傷害。 6.PW1和PW2的傷勢則包括頭皮裂傷,控方指兩人傷勢嚴重,所以控告被告等人有意圖而傷人(分別是控罪二和控罪三),即有意圖襲擊PW1及PW2,並有意圖對兩人的身體作出嚴重傷害。 7.本席在D2至D8的審訊中裁定PW1至PW3受傷都不嚴重。PW3受傷固然輕微;PW1和PW2的傷勢也不嚴重,兩人雖然頭部有傷,PW1亦說他需要縫針(沒說多少針),但各人都毋須進行任何手術,當日經醫生治療後已可出院,三人都沒有受傷後遺症。(三人的傷勢見於裁決理由書第70、96和108段。) 8.當然,即使襲擊者有意圖令受害人嚴重受傷,但假若後者閃避得宜或襲擊者因某些原因而未能對受害人加以重擊,因此未能令對方傷重,襲擊者仍算有意圖使對方身體嚴重受傷,只是如此意圖未遂。 9.主控官說當晚的襲擊者有些帶備武器及打傷PW1和PW2的頭部,顯示他們有意對另一方造成嚴重身體傷害,只因PW1至PW3走避及有援兵來到,襲擊者才收手離開,不過,證供並非如此顯示。 10.案中的襲擊者並沒有用刀,但他們有些人手持玻璃樽及類似伸縮警棍的棒狀物體。這些武器用來重打對方,也的確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但事實上PW1至PW3都受傷不重。 11.V2、V3和V4那十一人起初相對PW1至PW3三人,人數上佔很大優勢,加上他們有些人手持武器,要暴打PW1至PW3一番令對方嚴重受傷,實在易如反掌。 12.有人打傷PW1後,本可繼續攻擊PW1,但這沒發生;追打PW3的人也很快放棄針對PW3;襲擊者主要針對PW2,多人追上他,並作出圍毆,但亦很快收手,打了PW2不夠半分鐘。錄像(證物P61)顯示有人在02:21:54時喊打,02:22:14時便有人叫走。此時,PW1至PW3的援兵還未出現,襲擊者跟著陸續走開。 13.另外,錄像(證物P62)顯示V2、V3和V4一方有人臨走前在V1車尾再和PW1對峙幾秒(02:22:48至02:22:55),但那些人(包括D1)手持武器,沒再打PW1,PW1至PW3的援兵此時雖已出現,但和PW1仍有些距離及人數不及V2、V3和V4一方多,後者若要嚴重傷害PW1,實無困難。 14.本席認為證據顯示案中部分襲擊者帶備玻璃樽及類似伸縮警棍的武器只為方便行事,目的要帶走被PW1至PW3騷擾的D1和D6女友,他們向PW1至PW3動武,但並非要重擊對方,否則PW1至PW3會傷重得多。 15.有意圖而傷人罪(section 17傷人罪)要犯罪者除了有意圖襲擊對方(“basic intent”,第一種意圖),還要有意圖使對方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ulterior intent”,第二種意圖)。本席在D2至D8的審訊中裁定控方只能證明當晚參與襲擊PW1至PW3的人,包括接受審的D2、D3、D4、D5、D6和D8有第一種意圖,但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他們有第二種意圖。 16.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案發當晚襲擊者帶著上述第一種意圖參與襲擊PW1至PW3,他們因而受傷,包括PW1和PW2有皮膚裂傷(“laceration”),但控方未能證明襲擊者有第二種意圖而令被襲擊者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D1申請更改控罪二和控罪三的答辯 17.本席在2023年4月14日作出上述審訊裁決後,早前認罪的D1於2023年4月16日申請更改他對控罪二和控罪三已作出的認罪答辯,他否認有意圖而傷人,但承認普通傷人。 18.控方反對有關申請,法庭因此舉行聆訊。 D1的誓章 19.D1為此聆訊作出兩份誓章,第一份誓章的日期為2023年4月25日,第二份誓章的日期是2023年5月3日。 20.D1在第一份誓章說法庭的裁決符合事實,他表示案發時雖然用上伸縮棍,但沒打算要重擊對方,只想教訓對方。當時打傷對方後,很快便收手及離開現場。D1曾經透過律師向控方表示會在控罪二及控罪三承認普通傷人,但控方不接納如此較輕的答辯。 21.D1在第二份誓章重申他在案發時只想教訓對方,但他和律師團隊研究案情後,考慮到認罪與不認罪的刑期分別,最後選擇在控罪二和控罪三承認有意圖而傷人,因此,代表他的伍大律師才在庭上說他除了有意圖襲擊受害者,還有意圖使對方身體受嚴重傷害。 伍大律師所說 22.伍大律師一直代表D1。本席向伍大律師查問經過,以了解事情始末。她說雖然和D1看過案發的片段,但沒問D1和其他襲擊者為何那麼快便停止攻擊對方,也沒問為何最後D1和其他襲擊者面對PW1也沒再襲擊對方。 23.伍大律師承認她沒有查問D1是否有意圖使受害人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她把研究焦點放在section 17傷人罪的定罪可能性和認罪與不認罪的刑期分別上。 24.伍大律師也說她除了向律政署提出section 19傷人罪的認罪建議外,並沒有和D1深入探討如此較輕定罪的可能性。 最後陳詞 25.主控官表示她對D1及伍大律師並無提問。此更改答辯申請因此毋須進行聽證。 辯方 26.伍大律師承認D1早前作出認罪答辯時,他們把焦點放在刑期計算方面,而忽略探究事實。她說基於法庭在2023年4月14日的事實裁定,D1應獲准更改答辯,讓法庭透過審訊去裁定D1的真正罪責。 控方 27.主控官指D1早前作出認罪答辯,表達清晰,他當時有律師代表,自己也經過深思熟慮才作出認罪決定,承認控罪二和控罪三有意圖而傷人。 28.主控官說法庭不應批准D1的申請,免人濫用司法程序,隨便更改答辯。 決定 29.D1在聆訊中一直有律師代表,他在2023年1月11日對控罪二和控罪三有意圖而傷人罪的答辯是清晰的,當時亦沒有作出任何保留說法。 30.雖然控方的案情沒有寫出D1有意圖對PW1和PW2的身體作出嚴重傷害,但控罪二和控罪三本身已經註明,D1承認該等控罪,便是承認所有指控。 31.另外,本席在2023年1月11日亦曾問代表D1的伍大律師D1的認罪基礎是否包括有意圖襲擊對方及有意圖使對方身體受嚴重傷害,律師當時回答「係,冇錯。」 32.D1早前的認罪答辯是清晰的,並不含糊,他亦有律師代表,給予他法律意見,D1是經過考慮後才作出認罪的決定。 33.不過,D1的法律團隊看來過於著重研究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判刑,對於可作交替定罪的普通傷人罪的探討,則嫌不足。 34.目前的情況顯示,D1承認控罪二至控罪三的有意圖而傷人指控,是過於關注判刑長短及過度揣測法庭如何判決,而沒有聚焦在事實的探討。 35.答辯是嚴肅的事項,每名被告人都須認真考慮,才可作出決定。在決定如何答辯的過程中,被告人會有很多盤算,但最重要的,還是要切合事實。 36.是否准許被告人改變答辯要視乎情況,法庭是有酌情權的,但這酌情權須小心運用。 37.在英國案例S(an Infant) v Recorder of Manchester [1971] AC 481,501,Lord Morris of Borth-y-Gest說 “The duty of a court to clear the innocent must be equal or superior in importance to its duty to convict and punish the guilty. Guilt may be proved by evidence. But also it may be confessed. The court will, however, have great concern, if any doubt exists as to whether a confession was intended or as to whether it ought really ever to have been made.” 38.在另一英國案例,Revitt v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2006] 1 WLR 3172,3179,Lord Phillips of Worth Matravers CJ(當時官階)說 “It may happen, and again this is likely to be rare, that the court hearing an application to withdraw a guilty plea will or should appreciate that the facts relied upon by the prosecution do not add up to the offence charged. In such circumstances, justice will normally demand that the defendant be permitted to withdraw his plea.” 39.在香港案例HKSAR v Chan Chi Ho Lincoln [2018] HKCFA 64,605 Cheung PJ(當時官階)說 “In my view, the overriding consideration, in the exercise of the discretion, must be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40.本席考慮了D1的兩份誓章及伍大律師所說,也聽過雙方陳述,決定准許D1更改他對控罪二及控罪三的答辯,由承認有意圖而傷人改為承認普通傷人。本席在此表明,以上批准並不代表裁定了D1在控罪二和控罪三只是普通傷人。控方有權決定是否接納如此較輕答辯,若不接納的話,本席會就D1的控罪二和控罪三舉行審訊去決定D1的真正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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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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