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仲文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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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4經審訊後就第二項控罪罪成,該控罪指他在1 – 2/8/2020期間在香港協助一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即黃谷香,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DA(1)條 。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DCCC 722/2021[2023] HKDC 7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Ju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22/2021

[2023] HKDC 7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7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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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仲文(第四被告人)(“D4”)  
  徐志雄(第五被告人)(“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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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23年6月5日
出席人士:  李國輔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宇鍔先生,由朱國熙,黃錦華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四及第五被告人
控罪:   [2] 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留下(Assisting the remaining of an unauthorized entrant)— 第四被告人
  [5] 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留下(Assisting the remaining of an unauthorized entrant)— 第五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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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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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D4經審訊後就第二項控罪罪成,該控罪指他在1 – 2/8/2020期間在香港協助一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即黃谷香,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DA(1)條

2.D5經審訊後就第五項控罪罪成,該控罪指他在8 – 24/8/2020期間在香港協助一名未獲授權進境者,即王榆,留在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DA(1)條。

案情

3.警方從閉路電視片段發現D4與黃谷香在龍堡賓館酒店(“龍堡”)見面並一起出入。D5則與王榆在龍堡見面並一起出入。其中,酒店訂房紀錄顯示D4以個人身份在龍堡訂2041號客房,D5則以個人身份在龍堡訂2137號客房。控方指稱兩名被告人分別讓黃谷香及王榆留宿在該些房間,從而協助她們逗留在香港。兩名被告人是知道或有理由懷疑或作出合理努力便能發現他們所協助的人為未獲授權進境者。

4.20/8/2020,警務人員拘捕及警誡D4及D5,控方將D4及D5各自的警誡口供及警誡錄影會面紀錄呈堂。

5.辯方不爭黃谷香在案發時是未獲授權進境者,D4在警誡口供及警誡錄影會面中說他已知或估到她是未獲授權進境者,但他沒有作出合理努力確認她並非未獲授權進境者,卻於1 – 2/8/2020期間(包括首尾兩日),以個人身份在龍堡訂2041號客房及讓黃谷香留宿在該房間,從而協助她逗留在香港。D4在20/8/2020被拘捕。

6.辯方不爭王榆在案發時是未獲授權進境者,D5有理由懷疑她為未獲授權進境者,但他沒有作出合理努力確認她並非未獲授權進境者,卻以個人身份在龍堡訂2137號客房訂房,使王榆可在8 – 24/8/2020期間(包括首尾兩日)留宿在該房間,從而協助她逗留在香港。D5在20/8/2020被拘捕。

7.D4及D5並承認知道相關的女子來港的目的是賣淫。

背景及求情

8.D4現年42歲,中五教育程度,任職物流主任,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去年與太太離婚,其6歲兒子歸D4撫養,暫時寄住在內地外婆家中。他每月也有供養母親。他干犯本案沒有得益。

9.D5現年37歲,大學教育程度,任職理財顧問,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與太太育有兩名年幼女兒。除了本身一家四口之外,他每月也有供養父母。他干犯本案沒有得益。

10.The Queen v Cheung Mei Yik [1991] HKCA 131案中被告人承認本身是坐船而來的偷渡者(控罪三),有人要求他在獲酬下帶領同船的一名女偷渡者來港與她的丈夫會合(控罪二,與本案控罪相同)。法官以2年作為控罪二的量刑起點,上訴庭認為雖是稍高但仍屬合理範圍。

11.The Queen v Shum Ho Tang [1997] 1 HKLRD 214案中被告人是偷渡者的舅父,在三個月的非法逗留期內,他讓這名外甥住在家中的上格床,他自己則是睡在下格床。上訴庭鑑於兩人的關係,將3年6個月的量刑起點減為2年6個月。上訴庭並提出法庭判刑時應考慮到以下情況:—

(1)  重判的目的是要阻嚇偷渡者來港;

(2)  若沒有人願意收留偷渡者,偷渡者的人數自然會大減;

(3)  除了非常罕有的情況,一般是即時入獄;

(4)  向偷渡者提供就業機會的人會被判以相同於偷渡者的刑期;

(5)  收容者與偷渡者的關係越是親近,例如收容者收留患病偷渡而來的母親,相比貪心的承包商僱用及剝削為其工作的偷渡者,此兩端的刑期差別很大。

D4及D5的判刑

12.D4一方面說與她是情侶關係,另一方面卻說若知她是偷渡者便不會與她發展情侶關係,D4更知她來港是賣淫。本席認為兩人極其量只是方便大家的性伴,考慮到只收留了她一日,而D4與她在當日內有部分時間在一起,這代表她不能以該房間接客。本席以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在沒有減刑因素下,這是D4就第二項控罪的刑期。

13.D5收留了偷渡者14天後被拘捕,但訂房時的目的是收留她共20天。D5一方面說與她是情侶關係,另一方面卻讓她繼續賣淫。本席認為兩人極其量只是方便大家的性伴,免費提供房間給她,這代表她可在該房間接客。本席以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在沒有減刑因素下,這是D5就第五項控罪的的刑期。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