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鎮星 對 林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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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今天,法庭需首先處理原告人提出的更換法官申請。申請以書面形式提出,信件日期為2023年6月23日。

Cited by 1 case · Cites 7 cases

Case No.HCA 1737/2022[2023] HKCFI 195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Jul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737/2022

[2023] HKCFI 19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2022年第173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林鎮星  
  (LAM CHUN SING JOHN)  

被告人 林秀霞  
  (LAM SAU HA ANNI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3年7月10日
判決書日期: 2023年7月10日

判 決 書

1.今天的聆訊是以下兩張傳票的首次聆訊:

(1)  被告人於2023年6月15日提出的傳票;

(2)  原告人於2023年6月23日提出的傳票。

更換法官申請

2.今天,法庭需首先處理原告人提出的更換法官申請。申請以書面形式提出,信件日期為2023年6月23日。

3.原告人的理據如下:

「1.  … 現根據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曾是上述高等法院聆訊案1. HCMP 8/2022及2. CAMP 274/2022的暫委法官;是涉及{「聆訊重疊」的『高等法院』規則}。

2.  鑑於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徐韻華是涉及{「聆訊重疊」的『高等法院』規則};為維護香港司法制度及原告人的司法聆訊制度的公正,公義的司法精神。原告人現要求{申請更換暫委法官徐韻華出席上述的聆訊案}。」

4.此外,原告人向法庭呈交了陳詞綱要,其中重複本法庭曾連續多次審理牽涉原告人的聆訊,這是有違香港法律的司法制度的精神,及嚴重影響原告人於本訴訟中可獲得司法公正、公義的聆訊程序。

5.法庭拒絕接納原告人的更換法官申請,理由如下。

6.原告人的理由,基本上是指「聆訊重疊」,即本法庭曾多次處理牽涉他的案件。除此以外,原告人沒有提出其他理由。

7.明顯地,這理據並不構成充分的理由,促使法庭更換法官。

8.更換法官的法律原則,確立已久。一般而言,申請人須證明法官處理有關聆訊,會有實質偏頗或表面偏頗。法官曾審理涉及申請人的案件,並作出對他不利的決定,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作為要求法官避席的理由 — 見莊裕安對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 [2020] HKCA 177,第12及24段;莊裕安對終審法院 [2022] HKCA 380第6段。

9.應用以上的法律原則,本法庭曾處理涉及原告人的多宗案件,這理據本身並不構成任何充分的理由。因此,法庭拒絕原告人更換法官的申請。

[法庭聽取其他陳詞]

原告人的傳票

10.針對原告人於2023年6月23日提出的傳票,第1段要求法庭撤銷被告人的剔除傳票,這項申請是無實質作用的。若然原告人反對被告人的剔除申請,他可於剔除申請的實質聆訊中作出辯論,而毋須於此階段,提出另一張傳票去剔除對方的剔除傳票。因此,法庭現撤銷原告人傳票的第1段。

11.針對原告人傳票的第2段,表面上,原告人擬申請限制對方提出法律程序。

12.就有關限制申請令或限制程序令的法律原則,確立已久。根據終審法院於Ng Yat Chi v Max Share Ltd(2005) 8 HKCFAR 1的指引,法庭只應在下述情況中,才可向訴訟人發出限制申請令或限制程序令,即訴訟人曾經濫用,並且很可能繼續濫用法庭程序。

13.法庭已參閱雙方的訴訟歷史,包括以下程序:

(1)  HCMH 25/2021;

(2)  CACV 531/2021 — 上訴庭的判決書可參閱[2023] HKCA 263

(3)  DCMP 128/2022。

14.明顯地,於過往的法律程序中,並無任何事宜顯示被告人曾經濫用法律程序。因此,表面上,原告人傳票的第2段並無任何理據,應予以撤銷。

15.法庭現命令撤銷原告人於2023年6月23日提出的傳票。

[法庭續聽取陳詞]

被告人的傳票

16.就被告人於2023年6月15日提出的傳票,法庭現作出下列指示:

(1)  傳票中的第1及第2段押後作正式聆訊,日期另定,預留兩小時。

(2)  針對傳票中的第3段,法庭不作出任何命令。

(3)  原告人須於14天內存檔及送達進一步的反對誓章證供。

(4)  被告人須於其後7天內存檔及送達回覆誓章 (如有的話)。

(5)  未經法庭事先批准,雙方均不得存檔進一步的誓章證供。

(6)  被告人須於聆訊前14 天或以前向法庭呈交及向對方送達聆訊文件夾、陳詞綱要及案例典據。向法庭呈交的文件夾須包括紙本版本以及電子版本。

(7)  原告人須於聆訊前7天或之前向法庭呈交及向對方送達陳詞綱要及案例典據 (如有的話)。

訟費命令

17.以下是訟費命令:原告人於2023年6月23日提出的傳票,被告人可得訟費,簡易評估為$2,000,須於14天內由原告人支付。除此以外,今天聆訊的訟費,歸於訟案中。

  ( 徐韻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史蒂文生黃律師事務所劉俊明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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