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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行政長官選舉投票日之後,於2012年4月1日的公開遊行活動中,兩名申請人企圖放火焚燒香港特區區旗,被控企圖侮辱國旗,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 “ 《區旗條例》 ” )第 7 條 [1] 。兩人於裁判法院被定罪 [2] ,被判監禁四個月,緩刑兩年(對第一申請人)及230小時社會服務令(對第二申請人)。被告人提出上訴 [3] ,上訴庭維持定罪判決,但把兩名申請人的刑罰分別減為監禁兩個月,緩刑一年,以及11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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