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53/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本案原審時有十名被告 [1] ,一共被控七罪。它們是控罪 (1),一項「非法集結」,違反《公安條例》第18(1)條 [2] ;控罪 (2)至控罪 (6),五項「協助或牽涉於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一個違反《公安條例》第13條的公眾遊行,即未經批准集結」,違反《公安條例》第17A(3)(b)(i)條 [3] ;控罪 (7),一項「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的集結或明知而成為或繼續成為該集結的成員」,違反《公安條例》第17A(3)(a)條 [4] 。審訊後,兩名上訴人(D1和D2)以共犯身份被裁定控罪 (1)和控罪 (7)成立。此外,D1被裁定控罪 (2)成立,D2又被裁定控罪(3)罪成 [5] 。刑罰方面,D1被判總共入獄6 星期,緩刑14個月,罰款2400 元;D2則為入獄5 星期,緩刑1 年,罰款2400 元。兩名上訴人不服,同時就定罪與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