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嘉富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133/202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September 2023.
1. 申請人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把他判囚4年半。申請人不服,在被拒法援下親自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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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33/2022,[2023] HKCA 1058 原案件:[2022] HKDC 850 及 [2022] HKDC 8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13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900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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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申請人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把他判囚4年半。申請人不服,在被拒法援下親自就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控方案情 2.本案是一宗偽虛擬貨幣買賣交易騙案。申請人冒充賣方, 訛稱以3,857,500元港元出售500,000泰達幣, 買方則為一名為萬寶的找換公司。此交易由一名中介人兼萬寶的熟客(陳某)轉介。 3.陳某指客人建議於2021年3月23日正午在位於北角的大成找換店內進行交易,但上址實為空舖一間,捲閘關上,只是沒有上鎖。萬寶派出兩名代表(吳某和黃某)帶備現金合共3,857,500元到場。申請人和一名據稱叫阿廣的人出現後,假裝拿出鎖匙並開啟捲閘讓其他人進入。之後阿廣用點鈔機點算上述現金,申請人則把現金紮好逐叠放入一個黑色袋內,完成後申請人說「啱數」。期間吳某跟不在場的陳某通電話,惟未經確認500,000泰達幣轉給萬寶之前,阿廣便拿走黑色袋連現金離開大成找換店,說「我要去倉庫交錢」。 4.根據吳某的證供(控方沒有傳召陳某和黃某), 由於阿廣十分鐘後仍未回來, 申請人按買方要求同意中止交易。申請人訛稱帶吳某和黃某到「倉庫」找阿廣取回現金,事實上則帶他們到街上漫無目的地兜圈。三人後來返回大成找換店,申請人便趁機逃走。陳某追捕申請人期間,一名市民徐先生在天后地鐵站A1出口亦加入追捕。根據徐先生的證供,申請人指稱自己欠債,被人追數。申請人被追至栢景台停車場8樓,拿著電話說「俾人捉住,走唔到」。 5.失竊的3,857,500元仍未尋回。 辯方案情 6.申請人選擇作供。簡單而言, 申請人指自己收了阿廣800元(另加的士費)替他做臨時工,但完全不知道工作性質,亦否認行騙。申請人說他只是按阿廣指示行事,他逃跑是因為感到慌張。 原審裁決 7.原審法官不相信申請人會在不知情下答應與不深交的阿廣辦事。 8.原審法官直指賣方建議這項巨額交易在一所空舖進行,加上申請人裝模作樣扮店舖職員開閘,都是虛假的手段或行為。 9.原審法官又指,申請人點算現金後說「啱數」,顯示他對交易和所涉金額數目知情。原審法官更指申請人是刻意拖延時間,讓阿廣有足夠時間偷走現金,因此裁定申請人清楚自己擔任的角色和整個詐騙計劃的來龍去脈。 10.原審法官留意到申請人和阿廣通電話時形容吳某和黃某為客人,甚至不用先徵詢阿廣便擅自取消交易。 11.原審法官考慮到申請人為求脫險而跑到喘氣和跌倒受傷,及他被捉拿後的即時反應,裁定拔足逃跑為他逃避刑責的證據。 判刑 12.申請人判刑時29歲,之前沒有前科和是一名地盤散工。 13.原審法官分別考慮了辯方提交的案例,以及他們建議的判刑幅度(4至5年)。此外她亦考慮了以下的因素:
14.原審法官以四年半作量刑基準,在沒有任何減刑因素下 判處申請人入獄四年半。 上訴理由 15.申請人並無提出任何具體的上訴理由。 答辯方回應 16.就定罪,答辯方指出: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清晰無誤;本案涉及的皆為事實上的裁斷而原審法官有權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和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證供。 17.就判刑,答辯方指出:在案例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4 HKLRD 776的對照下四年半的刑期並無原則犯錯或明顯過重。 判決 18.答辯方的回應,完全正確。申請人實無任何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我駁回他就定罪和判刑提出的兩項上訴許可申請。 警告 19.我已在庭上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即有關‘減時’命令的風險,警告過申請人,他表示明白。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阮敏罡女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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