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嘉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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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將《盜竊罪條例》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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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00/2021 [2022] HKDC 8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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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否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將《盜竊罪條例》第九條。 罪行詳情 2.指被告人在2021年3月23日於北角英皇道41號A四舖大成找換店,與一名身份不祥的人,偷食港幣$3,857,500,這筆現金屬於萬寶找換有限公司的財產。 3.第二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處理或相信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25(1)及(3)條。 4.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項控罪盜竊罪成立。 案情 5.萬寶提供傳統貨幣及虛擬貨幣買賣交易。 6.陳愛樺女士是一名從事貨幣兌換及虛擬貨幣買賣的中介人。萬寶與陳女士有多次成功的交易。 7.2021年3月23日,陳女士通知第一證人(萬寶職員),有一名顧客出售500,000泰達幣,萬寶同意以港幣$3,865,000元購入,同時支付$7,500佣金予陳女士。 8.當日中午,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帶同屬於萬寶的港幣$3,857,500前往對方指定交易的大成找換店作交易。 9.控方證人到達後,被告人與阿廣出現。 10.大成找換店是一間空鋪,鋪面有一道捲閘,沒有上鎖。被告從身上取出鎖匙,扮演開鎖。入舖後。被告在店内開燈,以及上閣樓開燈,從而確保沒有第三者在場。 11.當控方證人將現金放在枱上,阿廣負責將紙幣放進點鈔機點算,被告負責把紙幣從點鈔機取出及用橡筋紮起,放入一個黑色袋內。 12.點算完畢後,阿廣將戴有現金$3,857,500的黑色袋帶離大成找換店。並且向控方證人訛稱將該筆款項送往倉庫。 13.被告留後,安撫控方證人,指稱阿廣把現金送往倉庫後,即將返回大成找换店。 14.其後被告帶同控方證人前往倉庫,可是三人在街上漫無目的行走,三人返回大成找換店。當被告再次拉起捲閘時,他突然拔足逃離現場。 15.第一證人追補被告,第四證人是一名市民,也加入追捕,在追捕過程中,被告向第四證人表示因為欠銀行債務而被追捕。 16.第四證人並不相信被告的說話,因為追捕他的控方證人是一名肥胖,外型不似追數的人士。 17.被告最終在停車場8樓停下,坐在椅子上,第四證人看守被告直至警員到場。期間第四證人聽見被告在電話中說:「X哥,我俾人捉著,走唔到。」 18.阿廣從沒有返回大成找換店,該筆巨款現金$3,857,500直至現今仍未尋回。 被告背景 19.被告犯案時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20.現年29歲,未婚,與家人同住。被捕前,被告是一名地盤散工。 求情 21.辯方遞交三件案例:—
22.辯方求情時指出本案不涉及破壞誠信,考慮到涉案金額,判刑幅度介乎4至5年之間。 判刑 23.本席認同本案不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案件。 24.本席同意辯方指出:—
25.辯方同時指出被告人是其中的一名“foot soldier”。可是沒有被告人願意為$800元酬勞而參與其中,盜取這筆巨款的計劃便不會如期進行及實現。 26.本席考慮本案案情屬於較為嚴重,罪行早有預謀,導致萬寶失去$3,857,500。本席亦考慮到被告以往並無定罪紀錄,本席認為量刑基準應定於四年半。 27.本案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刑期 28.被告被判入獄四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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