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啟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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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涉及毒品為3.81克可卡因及11.21克氯胺酮。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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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20/2022 [2023] HKDC 12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9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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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涉及毒品為3.81克可卡因及11.21克氯胺酮。 案情 2.2022年5月19日下午約4時26分左右,警員10722及其隊員以警察私家車在香港新界元朗田廈路近田廈路球場進行反罪惡巡邏,當時警員10722看見被告人在駕駛一輛七座位私家車期間左右張望,而車速時快時慢,引起警員的懷疑,於是他尾隨該輛七人車,隨後該兩七人車停泊在田心新村附近的一個停車場。警員隨即上前表露身份,並要求被告人下車接受調查,當時被告人表現緊張並曾嘗試逃走。 3.隨後警員10722及其隊員在該輛七人車的司機座位的右車門的上儲存格內的一個紅色鐵盒中及司機座椅下方分別發現:
4.被告人隨即被拘捕。警誡下他表示:「阿Sir,你喺我部車搜到嗰啲係K 仔同埋可樂毒品,我因為冇嘢做,所以賣毒品賺錢,2千蚊1日,比次機會啦。」 5.警方之後和被告人進行警誡錄影會面,於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他所講的「K 仔」是氯胺酮,「可樂」是霹靂可卡因。他是經朋友「阿輝」介紹幫人賣毒品。案發當天他接到一個來電,指示他往屯門新墟公園的垃圾桶提取毒品。他在下午約3時在該處提取了共30包霹靂可卡因及50包氯胺酮。到下午4時,他接到一名女子來電,指示他前往田心新村。他在田心新村近球場位置把兩包霹靂可卡因及六包氯胺酮分別以 $1,000及 $1,800賣給一名女子。他亦獲來電指示他需把賣出毒品所獲得的金錢連同剩餘的毒品放在早前提取毒品的位置。被告人承認於七人車內所檢獲的毒品是他案發當天所提取的。 6.涉案霹靂可卡因的市值約港幣 $5,129,而氯胺酮的市值約港幣 $5,314。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求情陳述 7.被告人現年36歲,教育程度至中五。被告人是家中獨子,其父親於2020年因病離世。被告人於2009年和前妻離婚,之後獨自撫養女兒。女兒現年15歲,和被告人的母親同住。 8.案發時被告人是一名自僱散工貨車司機,月入約 $18,000至 $20,000,他為家中的經濟支柱。 9.被告人過往有三次共六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一次和本案相同。最近的一次刑事定罪紀錄於2019年2月,他因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處47個月監禁。 10.代表被告人的利大律師指被告人案發前失業,並因交通意外需要賠償大約港幣八萬元給車主,因而陷入經濟困難愚蠢地干犯本案,被告人仍在最早階段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利大律師呈上由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表示他選擇了一個錯誤方式嘗試解決其經濟問題,他對所作所為深感後悔,希望法庭能夠盡量輕判好讓他能儘早重投社會和家人團聚。 11.利大律師在庭上表明辯方不會要求法庭考慮涉案毒品某部份為被告人自用。 判刑理由 12.就涉及販運可卡因,上訴法院於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D 370指出販運海洛英的基準,適用於販運可卡因,少於10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為二至五年。本案涉及3.81克可卡因,按指引量刑基準應為37個月監禁。 13.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的量刑基準為四至六年。本案涉及11.21克氯胺酮,按指引量刑基準應為48個月監禁。 14.基於本案涉及兩種危險藥物,本席在量刑時參考了 HKSAR v Yip Wai Yin & Anor [2004] 3 HKC 367及HKSAR v Chan Yuk Leung CACC 318/2013所述的處理方法。 15.若以荒謬法計算,即假設全部15.02克毒品為單一類毒品,量刑基準則為65個月(可卡因)或51個月監禁(氯胺酮)。如以轉換法計算,則轉換成可卡因(共10.46克)量刑基準為60個月監禁,而轉換為氯胺酮(共17.71克)為52個月監禁。使用比例法,得出的結果則為60個月監禁。 16.綜合以上不同的計算方法,本席認為本案適合使用綜合方式作量刑。本席考慮到涉案的兩種毒品以可卡因較嚴重及強力,本席首先採納37個月監禁作為販運3.81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再把刑期上調20個月來反映控罪中包含的11.21克氯胺酮。因此被告人所𠄘認的控罪量刑基準為57個月監禁。 17.本席仍留意到被告人在上一宗案件服刑完畢不久便再干犯相同的罪行,然而本席願意給予被告人最後一次機會,不會就此範疇加刑。 18.基於以上所述,就被告人所承認的控罪,本席以57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適時認罪可以獲得三份一刑期扣減,固此被告人被判處3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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