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德明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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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1面對6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其中控罪一、五和六與D2共同受到指控。D1承認所有控罪,並同意案情。D2則否認控罪一、五和六。經審訊後,D2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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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76/2022 [2023] HKDC 18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7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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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D1面對6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其中控罪一、五和六與D2共同受到指控。D1承認所有控罪,並同意案情。D2則否認控罪一、五和六。經審訊後,D2被判罪名成立。 2.每項控罪的危險藥物均是冰毒,所涉的份量如下:
案情 3.簡單來說,於2021年8月到2021年10月期間,警方於九龍東地區展開反罪惡行動,而控方第一證人警員16177 (證人一)被委任為臥底。他於這段期間經常前往觀塘宜安街4號F蘋果遊戲機中心(下稱遊戲機中心)玩耍,並認識了兩名被告。 4.於 2021年10月5日約2225時,證人一進入遊戲機中心見到D1及D2。D1指她可為證人一獲取毒品。2257時,D1及D2帶證人一到附近康寧大厦地下,其後證人一將港幣360元交予D1。2325時,D2引領證人一到仁安大厦外等候D1。D1把三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冰毒交給證人一(控罪一)。 5.於2021年10月 14日約2023時,證人一進入遊戲機中心,而D1則指可為他獲取毒品。證人一將港幣1,800元交予D1。D1隨後將兩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冰毒交給證人一(控罪二)。 6.於2021年10月 15日約2143時, D1向證人一提出可以港幣1,900元獲取毒品。證人一付錢後於稍候時間從D1手中獲得兩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有冰毒(控罪三)。 7.於2021年10月 18日約2124時,D1向證人一提出可以港幣4,300元獲取毒品。證人一付款。其後D1於將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冰毒交予證人一(控罪四)。 8.於2021年10月20日2122時,D2在遊戲機中心的後門向證人一展示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冰毒,並提出以港幣$400售予證人一。證人一離開,稍後時間,返回遊戲機中心。當時D2與D1正坐在2號打魚機旁,而D2則從左腳鞋內取出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冰毒並交予證人一,而證人一則將港幣420元交予D2 (控罪五)。 9.於2021年10月21日2210時,D2叫證人一走出遊戲機中心後門,並問證人一是否需要毒品。D2再叫D1向證人一收取港幣5,000元。D2帶證人一到康寧道76B旁的後巷,在石壆上拾起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冰毒,並交予證人一(控罪六)。 10.於2021年10月29日,D1和D2被拘捕。其後證人一參與認人手續,並認出兩名被告。 刑事定罪紀錄及認證供詞 (D1) 11.D1共有8個刑事定罪紀錄,其中2項是管有危險藥物(2004、2007)、一項管有吸食毒品工具 (2004),其餘的是店舖盜竊(2005、2007、2009)。 (D2) 12.D2有4個刑事定罪紀錄:恐嚇 (1993)、經營無牌按摩院 (1984)、刑事損壞 (1980) 和最後一項於1997年被罰$1,500的管有危險藥物罪。 求情 (D1) 13.D1由張大律師代表。他指D1於1976年在四川出生,案發時46歲,現在47歲。她在內地接受教育至小學程度。2002年她來香港。她已婚,育有一子, 25歲,有抑鬱症。她在被捕前做清潔工人或散工,月入約$6,000。 14.張大律師又指如每項控罪的刑期分開計算,則最終的刑期可能過重。他認為比較公平的方法是以冰毒總份量計算,得出一個總刑期。D1涉及6項控罪的冰毒總份量是17.54克,根據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至70克的冰毒的量刑是7至11年監禁。依嚴格數學計算,D1的總刑期是7年6個月監禁。 15.張大律師援引HKSAR v Li Yan [1998] 4 HKC 12,上訴庭說:
16.張大律師表示如法庭以7年6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雖然已超過區域法院的判刑權限,但因D1認罪而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折扣,刑期應是5年監禁,這是有意義的折扣。 (D2) 17.D2由曹大律師代表。她謂D2於1960年出生於廣東省,現年63歲,在國內接受教育至高中程度。D2於1979年來港,已婚,育有一名八歲的女兒。他在2019年退休,靠每月約$9,000的綜援維生。退休後,他主要負責照顧年幼女兒,太太從事兼職售貨員工作,與太太和女兒同住。 18.曹大律師強調D2於1997年有一次管有危險藥物罪的定罪紀錄,與本案控罪並不類同,而且都已經是26年前的紀錄。 19.曹大律師指D2涉及販運6.58克冰毒(控罪一、五和六),懇請法庭採納67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判刑 20.判刑時,本席已小心考慮了求情陳詞、求情信和相關判刑案例。 (D1) 21.D1承認的6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如分開判刑,根據Tam Yi Chun案的判刑指引,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以及認罪而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後的監禁刑期如以下列表顯示:
22.本席留意上訴庭在HKSAR v Yu Wang Tim CACC 191/2002指出,在考慮整體量刑時,法官應該查看毒品的總重量。但該案的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都發生在同一日子,分別指控上訴人身上和在他住所找到的毒品。 23.本案則涉及多宗販運冰毒的交易,發生於不同日子,而針對D1,有三項控罪更是夥同D2一起犯案。 24.在HKSAR and Ng Yau Kau CACC 374/2007,上訴庭指:
25.本席認為除了將所有指控中的冰毒數量相加起來,然後參考量刑指引而得出一個量刑起點之外,還須調高量刑點以反映D1整體罪責,加刑因素有兩個:(i) D1在短短17日裡進行6次販運冰毒的活動;(ii) 她在控罪一、五和六是夥同D2一起犯案的。 26.按照指引和純以數學計算,本案的毒品總重量為17.54克,量刑起點為7年6個月(90個月)。本席因上文提及加刑因素 (i) 而把量刑起點提高2個月,又因 (ii) 再提高量刑起點2個月。故此,整體量刑起點為94個月。 27.區域法院可判處的最高刑罰是7年監禁。由於D1認罪,可獲三份一的刑期扣減,是故涉案六項控罪的監禁刑期經整合為62個月,這是區域法院的量刑管轄範圍。而由94個月減至62個月監禁是一個有意義的扣減。 28.張大律師呈上由胡頌恆神父 (Father Wortherspoon) 替D1撰寫的求情信。他形容D1於他籌辦的禁毒運動中有重大的參與,因D1寫了幾封信件描述她如何參與販毒以及她的拘留給她的家人帶來的悲傷影響。胡神父希望法庭因此而扣減D1 3個月的刑期。 29.在HKSAR and Kisamo Diana Somali [2019] 1 HKLRD 256和HKSAR and Cherop Caroline CACC 321/2018等案,上許庭認為,法庭可以酌情決定為被告參加胡神父的活動提供少量的額外刑期折扣,但這是一個絕對酌情的決定。 30.本席認為D1只是簡單或籠統地分享她的一些經歷,談不上任何重大的幫助,本席不會行使酌情權減刑。 31.如前述,D1應被判監62個月。為了達致62個月的監禁刑期,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A組:控罪四和六,同期執行,即42個月。
(D2) 32.就個別控罪所涉及的冰毒、量刑起點,以及認罪後的監禁刑期如以下列表顯示:
33.根據Tam Yi Chun 的判刑指引,販運冰毒至10克的量刑是3至7年。D2涉及三項販運冰毒的罪行,總重量為6.58克,量刑起點是約67個月監禁。本席採納67個月為量刑起點。 34.與D1情況十分相似,D2於17天內進行3次販運冰毒的交易,遂本席加刑1個月,又因他夥同D1犯上該三項控罪而再加刑2個月。換言之,3項控罪的總量刑起點為70個月。 35.D2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故此不能獲得認罪後的刑期扣減。他也沒有提出其他有效減刑因素。 36.為了達致70個月的監禁,本席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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