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司長 訴 華德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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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德剛先生 (“華先生”) 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廢止在2023年7月11日對他頒布的破產令和重新排期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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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1174/2023 [2024] HKCFI 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23年第117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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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及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華德剛先生 (“華先生”) 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廢止在2023年7月11日對他頒布的破產令和重新排期聆訊。 背景 2.2023年3月6日,律政司入稟要求法院向華先生頒布破產令,原因是他在DCCJ 5022/2014 和HCMP 1976/2015兩件案件中,共欠法援署超過$140,000訟費連利息,在2022年1月21日刊登法定索債書的21天之後,仍未收到任何還款。 3.2023年5月2日,案件第一次聆訊,華先生當天早上傳真病假紙通知法庭,他染上新冠肺炎,申請改期,本席批准。 4.2023年5月16日,案件第二次聆訊,華先生在一天之前,再次傳真新冠肺炎病假紙給法庭申請延期,陳聆案官批准申請。 5.2023年6月13日,案件第三次聆訊,期間,華先生在2023年6月5日及12日,又以傳真信件方式通知法庭,他需要尋求免費法律諮詢,和因新冠肺炎申請延期,本席批准,但下令:
6.2023年7月11日,案件第四次聆訊,華先生缺席,法庭未有收到他任何傳真/消息,律政司代表表示,申請破產文件辦妥多時,聆訊已押後多次,華先生從未償還任何款項,當天亦沒有按照法庭指示,存檔及送達“詳盡的醫療證明/報告”,所以應被視為“無故缺席” 和宣佈破產,本席經考慮後,同意律政司陳詞,向華先生 (以下改稱 “破產人”) 頒布破產令。 7.翌日,破產人傳真法院表示,他忘記出庭並要求再次開庭,本席回覆解釋事情經過,並表示他可嘗試和律政司/破產管理署商議,但若未能達成協議,則要提出正式申請。 8.之後,破產人在2023年7月21日提出上述廢止破產令申請。在有關支持誓章中,說:
9.就此,律政司在2023年11月30日遞交書面骨幹陳詞,表示反對,就以上(1) – (3)點,認為:
10.2023年12月4日,破產管理署亦存檔報告,提出相類似意見,另外,亦就法庭應如何處理廢止申請的法律原則作出陳述和指出破產人申請其他程序上的不足[1]。 11.2023年12月8日,本席處理破產人的申請,在與各方討論案情期間,破產人遞上一份“醫療報告” ,本席表示可押後案件,讓他有充足時間存檔和送達回應誓章,並正式遞交所有證據,包括該份醫療報告,但破產人拒絕,要求立即審理;就此,代表律政司的方律師和破產管理署的雷律師均表示,不反對法庭“直接”考慮“醫療報告”[2] ,因此,本席便聽取各方陳詞,之後,押後書面頒布判決及理由書。 討論 12.就本案通用的法理,可從高等法院上訴庭案件Kam Hung Cheng v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 [2009]3 HKLRD 597中了解[3]為:
13.引用上述法律原則於本申請,本席拒絕接受破產人提出的各項廢止破產令的理據。 14.首先,本案中的破產令是在破產人缺席情況下頒布,但他未能提出合理和可信的理由。
15.第二,破產人亦未能提出破產令不應頒布的原因。
結論 16.本席因此撤銷破產人的申請。 17.訟費方面,在考慮各方於聆訊時的陳述後,再下令破產人個人須支付律政司和破產管理署的訟費,經簡易評估分別為$10,000及$5,000。
債權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方穎琪代表 破產人/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雷珮嘉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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