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永輝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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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方申請將DCCC 582/2023(下稱「582案」)、DCCC 583/2023(下稱「583案」)、DCCC 584/2023(下稱「584案」)和DCCC 585/2023(下稱「585案」)合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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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2, 583, 584及585/2023(一併審理) [2024] HKDC 6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82號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83號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84號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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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理由書 ---------------------------------- 1.控方申請將DCCC 582/2023(下稱「582案」)、DCCC 583/2023(下稱「583案」)、DCCC 584/2023(下稱「584案」)和DCCC 585/2023(下稱「585案」)合併處理。 2.4宗案件共涉及9名被告人,當中有5名被告人反對控方之合併申請(583案及585案的D1、583案的D2和D3、584案的D2和D3),其餘被告人則不作反對。 3.經聆訊後,本席批准將582案、584案和585案合併處理,而583案則單獨處理,現頒下判決理由。 適用的法律原則 4.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8(1)條訂明:「在符合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則下,就多於一項罪行提出的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5.《公訴書規則》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訂立的規則。該規則第7條訂明:「在不抵觸本條例第18條的條文下,就任何罪行提出的控罪,如基於相同的事實,或組成一連串性質相同或相類的罪行或是其部份,則該等控罪可合併於同一公訴書內。」 6.此外,《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3(3)條亦訂明:「凡在審訊前或在審訊的任何階段,法庭認為某被控人因在同一公訴書或控罪書內被控告多於一項罪行,其抗辯可能遭受損害或妨礙,或認為因任何其他理由,宜指示該人應就任何公訴書內所控告的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的罪行分開受審,法庭可命令將該公訴書內的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罪名作分開審訊。」 7.控辯雙方亦呈上案例供法庭參考,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馮顯樺[1]、Ludlow v Metropolitan Police Commissioner[2]、R v Novac[3]及HKSAR v Khalifa Abdul Nassor[4]。 控方陳詞 8.控方指4宗案件的背景皆為機場管理局三跑道系統項目,涉及2名機管局公職人員的個別職責、三跑道系統項目主要填海工程3206號合約[5]的相關詳情、3206號合約的總承建商、分判商(多金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卡樂工程有限公司和駿豐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詳情,以及機管局的職員守則。 9.控方指4宗案件涉及貪污性質的控罪乃一連串性質相同或相類的罪行,部份證人相同。基於本案的整體情況,控方認為合併4宗案件一起審訊顯然符合《公訴書規則》第7條的規定。 10.另控方指以下控罪為同一控罪,應合併處理:
11.從控方的書面陳詞可見,582案的控罪二、584案的控罪二至四及585案的控罪一皆涉及卡樂工程有限公司,亦涉及同一被告人吳啟安。 12.控方指合併後各被告人仍然可以得到的公平審訊。 13.控方又指任何案件如果涉及多於一名被告人,則在審訊過程中必然會有與某被告人無關的證供,但這不應該影響案件審訊合併或分案的決定。 辯方陳詞 14.辯方指出雖然4宗案件皆有相同的控方證人,但該些證人在不同案件所涉及的證供是可以完全分割,並不一定有重疊或有關連,因此辯方指共同證人這點並不是支持合併4宗案件的因素。 15.辯方指4宗案件實際上涉及3個完全沒有關連的工程和分判商。 16.他們又指合併後,審訊必然長很多,在時間、金錢和精神上對各被告人會造成很大的壓力。 17.辯方又指合併會影響被告人的辯護策略,因為辯方是考慮案中控方的證據強弱和涉及的爭議點,而決定被告人是否出庭作供或傳召其他辯方證人,所以如果在某案件中被告人面對不利的證供而他需要作供自辯,案件合併後他自辯與否的決定變得困難,辯方指這影響了被告人的緘默權和辯護策略。 18.辯方又指合併不一定縮減總審訊日數,因為很多共同證人的證供及文件皆不受爭議,而且因為涉及9名被告人及17項控罪,審訊需時較長,遷就9個法律團隊的日誌會令開審的日期較遲,這對被告人造成不利,也對案件管理不利。 19.辯方又指對法庭而言,即使法官是專業的,但面對大量的控罪及證據,法庭要處理哪些證供為針對哪位被告人等等的考慮,這會大大加重法庭的負擔,明顯不符司法公正及案件管理的原則。相反,4宗案件分開處理可以令法庭聚焦於關鍵事項。 20.代表584案的D2的大律師指,他們反對控方合併申請,而就D2及D3在該案共同面對的一項控罪(控罪一),他更要求分案處理。 21.代表583案的D2的資深大律師指,如該案獨立處理,審訊需時13天,但若4案合併處理,審訊則需時43天。他又指在583案中,3名被告人共同面對一項控罪,這是唯一涉及臨時鋼平台工程的案件,只涉及標段項目3206。涉案的兩間外判商(金多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及「日鈇」鋼鐵貿易公司)皆不涉及其他三宗案件。 22.他指583案與其他三宗案件沒有足夠的聯繫性,583案的唯一控罪在其他三宗案件內沒有相對( Mirror)的控罪。如合併後,583案中的各被告人則要面對17項控罪一併審理的審訊。 23.同時,他指即使583案中面對串謀控罪的D1,也在585案中面對另一項串謀控罪,但該指控是涉及不同的協議及人物、不同的時段、不同的項目類別、不同的分判商及不同的犯罪手法。 24.他又指因583案的D2面對的指控和同案的D1緊扣,所以同案被告人的審訊公平性對他有重大的影響。 25.代表583案的D3的大律師指,D3只面對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控罪,如4宗案件合併則審訊會涉及17項控罪及70多名控方證人。而原本583案只有 23名控方證人,其中只有2名控方證人的證供受爭議,其他控方證人的證供D3並不爭議,該審訊應只需2至3日。 26.她指583案的唯一串謀控罪,於時間及案情上與本合併申請的其他控罪不屬於相同的事實,亦非一連串相同的罪行。此外,即使583案分開審訊,也不需大量控方證人重複作供,所以不會對控方造成不便。 討論 27.本席在判決前已清楚考慮各方的陳述、適用的法律原則及案例。 28.這4宗案件皆涉及共同的背景,亦涉及相當數目的共同控方證人,這點是不受爭議的。 29.控方在2024年1月30日的書面陳詞清楚列出9名被告人各自在4宗案件合併前後所面對的控罪(附件一(A) 及附件一(B) ),亦清楚列出4宗案件所涉及的控方證人的姓名及身分(附件三)。本席認為這些附件讓法庭了解4宗案件在合併後可省卻重複傳召控方證人的幅度。 30.本席注意到4宗案件的共同控方證人共有7名。 31.就582案及584案而言,則有32名共同控方證人。 32.辯方指這些控方證人的證供都不受爭議,但法庭仍要考慮該些證供受爭議的程度,因這會影響重複傳召控方證人的可能性。 33.本席也考慮到合併對個別被告人的影響,尤其對被告人可否得到公平審訊,被告人在案中選擇不作供這決定會否變得較複雜,以及對被告人在金錢和精神上壓力的影響。 34.另外,585案的D1除了面對該案的控罪一外,也面對583案的控罪一,兩案若分開審訊共涉及60名控方證人。 35.本席也考慮到583案的其餘兩名被告人只和D1面對該案的唯一控罪。 36.而585案的D2除了面對該案的控罪一至四外,也面對582案的控罪二,兩案若分開審訊共涉及75名控方證人。 37.如4案合併處理則涉及79名控方證人。因此,作為涉及多於一案的被告人來說,合併並無大大增加審訊日數或法律費用,但審訊開審日期可能相對推遲。 38.本席認為因582案的控罪一與584案的控罪一為同一控罪,而584案的控罪四與585案的控罪四也為同一控罪,這支持582案、584案及585案的合併。 39.本席又注意到582案、584案及585案全涉及卡樂工程有限公司。這三宗案互相有充足的聯繫,符合合併的原則。 40.另本席接納583案中代表各被告人,尤其代表D2及D3的大律師的陳述。該案只有一項串謀控罪,而該案的D2及D3皆未有涉及其餘三宗案件,本席認為該串謀控罪和其餘三宗案件的控罪沒有足夠的聯繫性,涉及的人物、協議、指控、時段、項目類別、分判商及犯罪手法皆不相同。 41.本席認為將583案與其他三宗案件合併的基礎並不足夠,再加上對D2及D3在金錢及精神上增加的壓力、審期大大延長等因素,本席認為583案並不應與其他三宗案件合併。 42.綜合上述各因素的考慮,本席批准將582案、584案和585案合併處理,而583案則單獨處理。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羅心怡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DCCC 582/2023 梁寶儀劉正豪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代表第一被告人(獲豁免出席聆訊) 陳仲然律師行,代表第二被告人(獲豁免出席聆訊) DCCC 583/2023 李頌然資深大律師及劉日成大律師,由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許紹鼎資深大律師及王詠文大律師,由莊凌雲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余珮詩大律師,由郭浩賢,源而銘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DCCC 584/2023 梁寶儀劉正豪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代表第一被告人(獲豁免出席聆訊) 馬維騉大律師及余承熹大律師,由陳淑雄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鄧兆麟大律師,由佘英輝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莊建朝大律師,由佘英輝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鄺潤雙大律師,由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DCCC 585/2023 李頌然資深大律師及劉日成大律師,由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陳仲然律師行,代表第二被告人(獲豁免出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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