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煜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52/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June 2024.
1. 被告人在承認控罪及案情撮要後被裁定一項「經營煙窟」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35(1)(a)及(2)條(控罪一),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控罪二),罪名成立。
Cites 4 cases
|
DCCC 652/2023 [2024] HKDC 9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65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在承認控罪及案情撮要後被裁定一項「經營煙窟」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35(1)(a)及(2)條(控罪一),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控罪二),罪名成立。 案情 2.2023年2月12日上午9時15分左右,警方在旺角新填地街323號1樓的單位按門鈴,單位內突然靜下來。警方隨後聽到單位傳來一些聲響,跟住他們向1樓單位內的人發出口頭警告,然後破門而入。警方憑搜查令進入1樓單位,看到被告人坐在大門旁邊的椅子上,除被告人外,客廳還有20名男女。 3.警方搜查1樓單位,在睡房內的一個膠盒發現:
4.該些毒品的份量由政府化驗師證實為準確。 5.此外,睡房牆壁上發現兩張寫有數字及字樣的紙張。1樓單位內亦同時搜出現金港幣400元、一卷錫紙、一部計數機、一個電子磅、一個膠樽連一支飲管及一支玻璃管(其中一端呈球狀)、5張燒過的錫紙及7個打火機。 6.被告人在當刻被拘捕,警誡下他承認負責讓上門光顧的客戶進入1樓單位內,並售賣毒品給該些顧客,好讓他們在單位內吸食他們購買的毒品。 7.其後在警誡錄影會面,被告人指出內容包括:
刑期定罪紀錄 8.被告人有12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35項控罪,其中8項涉及毒品,當中一項與控罪一相同,三項與控罪二相同。他在2018年3月16日就相同控罪被定罪,被判入獄39個月,在2019年10月8日出獄。 求情陳述 9.被告人今年72歲,離婚,獨居,擁有小學教育程度。案發時無業,居無定所。他有超過50年的吸毒歷史,吸食毒品包括海洛英、冰毒及可卡因。 10.辯方律師指被告人最後一次犯事是2017年,兩項控罪性質與今次案件相同,該案件與本案發生的日子相距約6年。 11.辯方律師指案發前被告人失業,生活捉襟見肘,所以就不加思索下便答應在案發單位工作,被拘捕時只工作了三至四天。他又指現場的毒品及工具皆不是屬於被告人的。 12.辯方律師同意就控罪一,上訴庭沒有就此控罪定下判刑指引。他指法庭會因應煙窟的規模及整體案情而對刑期作出調整。而就控罪二,他指在本案非法販運的危險藥物包含三種毒品,涉及三個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在本案中,咪達唑侖份量極少,根據案例,販運500克以下份量的刑期由法庭酌情處理。相對被告人販運冰毒和海洛英的刑期而言,1.55克的咪達唑侖變得微不足道,他懇求法庭行使酌情權,在計算控罪二的刑期時不要考慮有關咪達唑侖的重量。 13.他又指本案涉及販運的冰毒總重量為0.7克,根據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的量刑指引,刑期起點應為39個月監禁。另就販運4.58克的海洛英,根據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的量刑指引,刑期起點應為40個月監禁。他請求法庭採用合併方法的轉化測試,以本案毒性最強的冰毒為計算刑期基礎,以43個月監禁作控罪二的刑期起點。 14.他又同意就被告人過往有相類似的案底,法庭可能會視之為加重罪責的因素。他也同意另一個加重罪責的因素是被告人販運多於一種毒品,因這有利販運者擴大銷售層面,也有可能由於使用者同時服用不同毒品而受到大於服用單一毒品的傷害。 15.他請求法庭考慮HKSAR v Wong Kwok Fai [2023] HKCFI 2431一案,他指該案的被告人的角色並不單止是一位速遞員或店員,因此加重了該被告人在第二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罪)中的罪責,但因他同時面對第一項控罪(經營煙窟罪),並承認此控罪,該法官認為法庭不應就此進一步向被告人加刑,以免引致被告人被作出雙重懲罰的效果。 16.辯方律師指被告人確認他不會以案發時檢獲的毒品其中一部分作自用這說法作為求情的一部分。 17.他懇求法庭考慮到被告人過往六年已安份守已,能酌情考慮不予被告人加刑。他也邀請法庭考慮整體判刑原則,命令控罪一及控罪二的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以達至一個公平、合適的總刑期。 18.他指被告人表示自己會在出獄後積極尋找工作,自力更生,遠離違法工作。他亦懇求法庭考慮到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給予他適當的刑期折扣,也考慮到他已年邁,能夠對他格外開恩。 討論 19.本席在判刑前清楚考慮辯方律師代表被告人的求情陳述,包括呈上的案例等。 控罪一 20.就此控罪,任何人一經循公訴程序被定罪後,可被判罰款5,000,000元及監禁15年。正如辯方律師指出,法庭未有就此控罪定下判刑指引。 21.涉案煙窟在案發時有20人(被告人除外),另牆上的毒品價目表顯示現場可提供多於一種毒品,也有用作吸食毒品的錫紙、膠樽連飲管、打火機及量度毒品重量的電子磅等工具。本席考慮到煙窟的規模、整體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在管理煙窟的角色,刑期的起點應為21個月監禁。 22.被告人坦白認罪,因此本席就此控罪他被判入獄14個月。 控罪二 23.就此控罪,任何人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被判罰款5,000,000元及終身監禁。因經濟問題而觸犯此控罪並不是有效的求情理由。由於控罪性質非常嚴重,一般個人的背景難以構成有效的減刑因素。 24.本控罪涉及三種毒品,本席認為以比例測試來計算販運控罪中的冰毒和海洛英的刑期較為適合,因此本席會採納45.34個月監禁作為販運兩種毒品的刑期起點。鑒於120片咪達唑侖片劑內只含1.55克咪達唑侖,其數量不會影響前述兩種毒品的刑期起點,所以就此控罪刑期的起點維持為45.34個月監禁。 25.但因此控罪涉及三種毒品,這加重被告人在此控罪的罪責,本席會調高刑期起點3個月(HKSAR v Yim Hung Lui Ricky, CACC 266/2011)。 26.這是被告人第四次觸犯此控罪,明顯他是一名慣犯,這也構成加刑因素,因此本席會再調高刑期起點3個月。 27.被告人坦白認罪,因此他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折扣,故就此控罪,被告人被判入獄34個月6天。 刑期的整體性 28.雖然被告人在控罪一的行為和他在控罪二的行為有重疊之處,但控罪的性質及涉案的行為有所不同,觸犯控罪一明顯增加他在控罪二的罪責。 29.本席考慮被告人在本案的整體罪責,也鑒於他年紀老邁,基於人道立場,認為判被告人入獄39個月6天為公平及合乎比例的判刑。因此,本席命令控罪一的刑期中的5個月與控罪二的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 30.就本案,被告人被判入獄39個月6日。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